试论河南省最新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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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河南省最新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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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豫财办农税[2007]19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秩序,特制定本征管规程。
一、税源登记
各级征收机关应做好税源登记工作。
对经国家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登记;对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土地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征收机关发现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登记。
征收机关要对所管辖区域的占地逐项进行登记,并认真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
二、纳税申报
(一)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应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未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纳税人应从签订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实际占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申报纳税,应附以下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文件;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占地、租地或补偿协议;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证明;
2、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文件;
3、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
4、占地项目平面图或其他说明占地用途情况的资料;
5、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征收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纳税土地性质鉴定通知书》。
(三)纳税人根据征收机关核定的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四)征收机关根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审核《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并签署意见,计算应征税款、滞纳金,核定纳税期限,送“税款征收”环节。
如有减免税事项,同时转入“减免审批”环节。
三、税款征收
(一)征收机关在填制缴款书、《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等原始凭证时,除按规定要求填写外,还应根据所发生的业务类型,在备注栏中分别加以说明:
征收欠缴税金的,注明“XX年欠税”;追征税款的,注明“追征”;征收加处罚款的,注明“加处罚款”。
(二)税款缴纳方式
一是现金。
征收机关收到款项后,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二是转账方式。
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申报”环节核定的应征税款填制缴款书,交纳税人。
纳税人凭已填制的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划解税款。
征收机关在收到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后,转税收会计作销号处理,并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四、退税处理
征收机关多征、错征税款,应向纳税人办理退税。
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应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述多缴税款的原因和多缴的税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书面申报征收机关,经审核无误,征收机关填发《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手续。
退税完毕,及时登记《退税情况表》。
(一)国库退付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耕地占用税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报经原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人转向代理金库业务的银行办理退库转账手续,将退税转入纳税人开户的银行账户中。
已经批准的退税,从批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有效,逾期税务机关不得再办理退税手续。
(二)自收现金小额退税
自收现金小额退税是指征收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中,退还小额的多缴税款。
并收回原纳税凭证(税票收据联)与报账联、存根联一并作废。
退税时,应填制《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五、税收减免
(一)减免申报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征收机关申请减税、免税。
纳税人向其税收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1、用地单位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书面申请;
2、农民建房的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3、《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4、直接批复到用地单位的土地管理部门批文;
5、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批文;
6、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7、占地项目平面图。
8、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审核
收到纳税人的减免申报资料后,征收机关应审核纳税人所填内容是否属实,送验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
受理人一般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
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在《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中签署初审意见。
(三)批准程序
对于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经财政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后,以财政部门正式文件给予批复。
同时,根据审批意见,填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统计表》。
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环节。
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手续。
(四)审批权限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受理减免耕地占用税事项的机关为省、市、县(市)财政征收机关。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占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含1O00亩)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省以下征收机关应按照《河南省财政厅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豫财农税〔2004〕26号)规定的减免管理权限办理审批。
(五)备案管理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000亩以下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省、市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备案。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上级征收机关备案土地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减免申报表和当地财政部门批准文件。
六、纳税保证金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机关可以实行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有关规定,在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各级征收机关应按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征收机关进行纳税清算。
其管理程序如下: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时,征收机关填开《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收据》交纳税人,并登记《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台账》。
(二)在申请结算纳税保证金时,首先办理纳税手续,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如未发生应税行为需要返还保证金的,征收机关在《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收据》中填写清算记录,退付保证金;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的,将其已完税的完税证作为抵缴税款的凭证。
当应纳税额少于纳税保证金时,抵顶后,余额退还;当应纳税额大于纳税保证金时,以纳税保证金全额抵缴,不足部分由纳税人补缴。
(三)征收机关应定期整理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及台账。
七、延期缴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申请
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审核
受理征收机关应审核纳税人填写内容是否属实,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延期缴税理由是否存在。
对情况属实且符合规定的,签署初审意见,报省级征收机关审批。
(三)批准
省级征收机关批准签署意见后,下发受理征收机关。
受理征收机关将经过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发纳税人,登记《逾期未纳税情况表》,相关资料归档。
八、纳税通知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纳税的,征收人员可根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生成《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纳税的,征收机关下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15日内缴纳税款。
限期交纳税款通知书应注明纳税人滞纳税款时间,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从批准之日起30日后加收滞纳金;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从纳税人与村民签订土地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实际占用之日起30日后加收滞纳金。
对有违犯税务行政管理法律秩序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征收机关要进行调查、核实,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税收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或《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征收机关制作《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或《涉税案件移送通知书》。
九、税收执行
征收机关向纳税人发出《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15日后,纳税人仍不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可以填制《财政行政执法审批表》,经县级以上财政局局长批准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文书送达
文书送达,是指征收机关将需由纳税人、协税人履行的各类税务文书,送达给纳税人、协税人,以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管理活动。
1、送达税务文书的种类:
(1)《耕地占用税文书送达回证》;
(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
(3)《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冻结存款通知书》;
(5)《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6)《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8)《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9)《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10)《税收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11)《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
(1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15)《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16)《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行政处罚决定书》;
(1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强制执行决定书》;
(18)《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19)《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2、送达税务文书的要求:
征收机关向纳税人送税务文书时,要按照税务文书所载明的内容,填制由纳税人签字的《耕地占用税文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代理人签收。
3、送达税务文书的方法:
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受送达人:
一是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并由受送达人或者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二是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为划清责任,必要时可委托公证机关一并送达;三是邮寄送达。
需要邮寄送达的,应采用挂号方式从邮局邮寄,并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送达;四是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征收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代为送达,受托送达的机关或单位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五是公告送达。
因同一送达事项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上述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征收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强制执行
税务文书经上述方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进入履行阶段。
纳税人在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纳税义务、又不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对有银行账户或存款的纳税人,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填制《冻结存款通知书》和《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分别通知纳税人和银行,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银行存款。
纳税人在银行存款被冻结后15日内到征收机关交纳税款时,征收机关应填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银行和纳税人。
纳税人在银行存款被冻结后15日内仍不交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填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2、对没有银行账户或存款的纳税人,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填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扣押或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但是,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在征收机关扣押其物品15日内到征收机关交纳税款的,征收机关应填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返还纳税人被扣押物品。
纳税人在征收机关扣押其物品15日内仍不交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十、档案管理
(一)资料统计
按日、旬、月填报《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
(二)征管档案
1、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征收机关应做以下文字存档: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文件;纳税人与村民签定的占地、租地或补偿协议;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证明;
(2)纳税人填报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3)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2、纳税人办理减免后,征收机关应做以下文字存档: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的文件;
(2)减免税申请表;
(3)减免税批准手续;
强制案件的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管理。
(三)票证管理
对发放使用的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和其他票证,应定期清理,从各类票证的发放、领用、使用、作废、销毁进行系统管理,已使用和已销毁的完税证和其他票证应分别登记造册。
(四)以上征管档案和票证管理资料由县级以上征收机关长期保管。
十一、《征管规程》中的文书格式,契税征管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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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最新 耕地 占用 征管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