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6042190
- 上传时间:2023-01-03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2.74KB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称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由国防科工局及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军工投资项目,其建设内容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均应依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涉密项目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四条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国防科工局负责监督管理。
具体包括:
(一)核准中央单位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二)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应招标不招标的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三)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建设内容调整引起的招标方案调整,并抄送相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四)指导和管理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建立统一的军工行业招标投标信用体系;
(六)组织对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核准地方单位项目招标方案;
(二)核准地方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的调整;
(三)核准中央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招标方案(除应招标不招标外)的调整;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项检查;
(六)国防科工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军工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军工投资项目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提出项目招标方案,并编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由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一并核准。
招标方案申报的具体要求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或受项目单位委托的咨询设计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调研与论证,编制切实可行的招标方案。
第八条采用委托招标的,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同时还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相应资质。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必需的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编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项目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和发布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所需资质和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除招标人中止招标的情况外,招标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书面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的费用和风险。
潜在投标人亦可放弃现场踏勘的权利。
第十五条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l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以前对招标文件一次性提出的澄清要求,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或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已收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或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形式和金额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的,招标人可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未能完成评标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招标人在招标采购实施前应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就招标实施方案进行备案(格式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方案确需变更的,招标人应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向国防科工局申请变更原招标方案的,核准程序按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向所在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原招标方案的,上报招标方案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经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5日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二条采取委托招标的涉密项目,招标人应按照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符合保密资格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参与涉密事项招标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招标过程的保密管理,并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采取自行招标的涉密项目,招标人应与相关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涉密事项的招标,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编制保密方案。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除应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补正外,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当拒绝。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派代表参加开标。
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第三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二)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招标人以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如有两家投标,招标人可进行两家开标;如只有一家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招标人可进行谈判采购。
招标人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函无投标人盖章(国际招标项目中国外投标人除外),或者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虽有代理人签字但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七)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八)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也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逐一详细说明废标的理由。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以此类推。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评标结果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不得提出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交该次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第四十条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保密协议(如适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限招标人存)等,存档备查。
招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须将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正本及原件移交招标人,同时保存副本及复印件备查。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或者自项目验收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以两者孰长为准;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自项目验收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四十一条项目单位在申请军工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项目招标投标专项检查申请,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出具招标投标专项检查意见,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文件之一。
招标投标专项检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国防科工局、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但监督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或所在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四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国防科工局、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十五条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国防科工局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以招标人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工作人员对受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行业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出现军工项目招投标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所述问题的,按其规定一并处罚:
(一)规避招标、应招标不招标的;
(二)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三)应委托招标而采用自行招标的,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四)应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
(五)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影响资格审查或评标的;
(七)有泄露预算或概算、评标委员会名单或授意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
(八)除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外,擅自终止招标的;
(九)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评标结果,或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自行招标中,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行业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出现军工项目招投标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有关规定所述问题的,按其规定一并处罚:
(一)应当发布而未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结果公告(公示)的;
(二)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实质性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细则规定的;
(四)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
(五)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达到要求的情况下,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
(六)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结果公告(公示)或中标侯选人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委托招标中,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行业通报,记入行业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从事军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同时向国家招投标资格认定和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一)超出具备的资格范围进行代理的;
(二)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三)存在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五)-(七)条所述行为的;
(四)存在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所述行为的;
(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通报并记入行业信用记录,其投标将被废标,5年内不得参与军工投资项目的投标:
(一)相互约定投标报价、约定中标等投标人间串通投标的;
(二)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
(三)伪造资料或冒充他人名义投标的;
(四)中标后非法分包、转包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签订合同后拒不履约的;
(六),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的;
(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行业通报,记入行业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担任军工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同时向国家招投标管理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评标过程和评审情况的;
(三)擅离职守等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未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六)对评标报告有异议不签署评标报告,但拒不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七)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如出现本条款类似情形,参照评标专家相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理;如该人员持有招投标从业资格证书的,通报该资格证书认定和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国防科工局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军工行业招投标信用记录,在国防科工局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布,定期将相关信用记录及处理意见通报行业内相关单位。
第五十二条国防科工局组织对军工投资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检查。
国防科工局组织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国防科工局按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国防科工局批准。
第五十三条国防科工局、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提前启动的应招标建设内容也应编制招标方案,报有权审批部门(单位)核准后,按本细则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的,所需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五十五条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招标方案变更申请与核准、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备案、招标投标专项检查以及投诉受理处理等情况汇总上报国防科工局。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6日印发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1〕265号)同时废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防科技 工业 固定资产 投资 项目 招标 投标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