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工作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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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工作票制度
动火工作票制度
为贯彻电力工业“第一、预防为主”及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动火工作,保障设备和人身,依据《电力设备典型规程》,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应于全厂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的动火工作。
一、动火工作票的填用
根据动火区域的划分,分别填用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l、一级动火工作票
其适用于一级动火区。
主要部位或场所有:
(1)电气主控室,集控室;
(2)制氢室,储氢罐及周围十米以内;
(3)各油库及油组围墙以内;
(4)锅炉燃油管路,汽机油系统,翻车机、轮斗机油系统:
(5)变压器,油开关;
(6)电缆沟及电缆夹层间;
(7)各氢冷发电机及系统。
2、二级动火工作票
其适用于二级动火区。
主要部位或场所有:
(])汽机生产现场距运行的氢冷发电机及氢管路系统十米以内
(2)排油坑;
(3)电气蓄电池室;
(4)距锅炉燃油管路,汽机油设备、管路五米以内
(5)活动中心、俱乐部、招待所、室、室;
(6)供应公司的各所属材料库、设备库;
(7)各单位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
(8)电气、热工在油库进行有关电气方面的试验操作;
(9)制氧站、乙炔站围墙内;
(10)酸系统;
(11)新厂9#皮带间及停用的制粉系统;
(12)厂区室外烘烤、熬炼等生火作业;
(13)其它禁止明火区。
.
二、动火工作规定
l、动火工作票应事先编号,未经编号的动火工作票不准使用。
2、动火工作票应用黑色或兰色笔填写,不准使用红色笔或铅笔。
填写要清
晰,不得任意涂改。
3、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
收执。
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
一级动火
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厂安监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
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动火工作负责人
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
5、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6、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7、动火工作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8、已执行的动火工作票均应在票的右上角加盖“已执行”章。
每月由车间
统一收回保存三个月。
9、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
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
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
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
并报告上级防火责
任人。
l0、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厂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
公布。
动火执行人应具有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11、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厂人员按动火等
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12、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油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或残留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13、全厂氢系统及周围的氢含量的测试,由制氢站负责;油气体含量、煤粉
尘浓度的测试,由化学车间负责。
所测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
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三、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责任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
(3)工作票上所填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运行许可人的责任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地组织动火工作;
(2)检修应做的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措施和进行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设施;
(2)检查现场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监督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
度符合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
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执行人的责任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要求做好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四、动火审批权限
l、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
负责人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
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五、动火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1、签发工作票
(1)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2)工作票一般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一式二份。
签发时应将工作票全部容向
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时填写后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
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发,并仍应将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
作负责人作详细交待。
工作票应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班长。
2、接收工作票
(1)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送交运行班长,由运行班长对工作票全部内容进
行审查;必要时在“运行应采取的措施”,栏内填好补充措施,确认无问题
后记上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运行班长处签名。
(2)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措施有错误或重要遗漏,工
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3)运行班长签收工作票后,该工作票应送交值长(单元长)审批。
3、措施的审批、执行及工作许可
(1)由化验人员对动火现场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
并签注意见。
(2)化验人员签注上述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可以进行动火作业的意见后,
由各级审批人员对工作票进行审核批准。
(3)根据工作票布置执行措施
(3)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并经监护人认可,工作负责人、运行许可人、
动火执行人共同到现场检查,无误后办理开工手续。
4、开始工作
(1)动火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措施布置情况及注意
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
(2)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不允在许可开工后单方面变动措施。
如需变动时,
应停止工作并经双方同意,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动火现场的监护
(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员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
防火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
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为试验,确地无问题后可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3)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人员或指定的义务人员始终在
现场监护。
(4)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措施并测定
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5)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现场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
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
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6、工作终结
(1)动火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
种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2)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会同运行许可人、监护人共同到现场检
查验收。
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
六、附则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制度有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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