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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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制定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审核、认定,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
二申请
第四条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部分专业要求的具体条件(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申请程序:
1、北京市评标专家资格采取网上申报的方法,申请人可登录“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申请系统,在线填报个人申请表;
2、按照评审专业对申报人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申报表须经本人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4、按照北京市人事局通知报送个人申请材料。
三认定
第七条北京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被推荐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的培训考试,向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被推荐人颁发《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
第八条北京市人事局依据每位入选专家所申报的专业分类,建立评标专家库,记载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及参加历次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补充。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受北京市人事局委托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运行、维护及服务工作。
第九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为1—3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因故需要解聘的,由北京市人事局办理有关解聘手续,并收回《北京市评标专家聘书》。
第十条评标专家可根据系统授权,使用个人用户名称和登录密码进入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修改个人信息或提交相关申请。
四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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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个人相关信息;
(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十四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一般应于评标前一日或前4小时的工作时间请假,以便招标人调整补充评标专家。
五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培训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参加培训时间可计算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各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日常考核是对评标专家参加历次评标活动情况的考核,包括参加评标活动情况、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情况、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等。
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解聘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向市人事局通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暂停评标资格或解聘。
(一)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
(三)未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四)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六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起执行。
余姚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余政办发〔2004〕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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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余姚市评标活动,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合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进入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为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标专家库建设及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管理。
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章专家的条件及产生
第四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
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市招标投标中心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熟悉评标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项目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满三年;
3、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之一;(五)没有经济及其他犯罪史或被取消评标资格史或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五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
(二)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
(三)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意见;
(四)组织培训和考核;
(五)录入评标专家库,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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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招标投标中心及市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和审计中心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评
标专家库;上述人员调离原单位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书等资料;
(三)就投标书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根据招标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书进行独立公正的打分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对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评标纪律,按时参加评标,对有关评标的情况保密;
(二)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对所提出
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四)参加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再教育培训与考核;
(五)工作单位、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在半个月内书面通知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九条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五)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六)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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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招标投标中心的封闭评标区内进行。
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招标人委托的代表持委托书在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若干名,并列出相应的名单,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取专家后,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人委托的代表的见证下,立即通知专家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暂不告知专家拟评标项目及其有关情况。
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专家到场后,由招标人委托的代表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专家评标前,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和招标投标中心协助人员及监督部门人员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由招标人申请,经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可从其他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办法从其规定。
特殊项目经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可以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从其他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另聘专家遵守本办法的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有关部门监督人员、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凭证入内外,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
进入封闭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应遵守评标区的有关制度。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当向有关监督人员说明,并由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陪同,且在离场期间不得私下使用通讯工具。
第五章专家的考核
第十四条专家实行年检制,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入选评标专家库,年检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专家资格的确认和取消、考核与年检以及对违法违规违纪专家的调查核实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受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委托负责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编号及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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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再教育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评标结论经复议后,证实存在明显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第十八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作为不良行为加以记录,直至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
(一)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二)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评标的;
(三)参与或纵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
(四)其他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形。
第十九条专家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专家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专家被取消资格的,收回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今后不再录入。
第二十一条专家因故要求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可提前一个月向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退出评标专家库,并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余姚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2010-3-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
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
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资源。
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
办”)会同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联合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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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和检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以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宁
波分库,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各县(市)区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达到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的,统一并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资源
共享。
第四条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牵头对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评标专家库(名册)进行整合和归并;
(二)制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和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县(市)区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和征聘工作;
(五)负责评标专家的政策法规培训、考试和发证等工作。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协助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日常监督和考核等
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配合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分类设置,并按以下职责分工负责各类评标专家的推荐、入库资格审查、日常监督考核和年
度综合考评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类专家;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养护类专家;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公路、港口与航道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化(通信)工程类专家;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工程类专家;
宁波电业局负责电力建设工程类专家;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专家;
市经委负责化工、冶炼、石油天然气等工业工程和机电设备采购类专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矿类和土地评估及整理类专家;
市林业局负责林业类专家;
市科技局负责地震研究、科研课题类专家;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类专家;
市外经贸局按照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负责管理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类专家。
市其他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对与其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对参加市重点工程招标评标的各类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考核。
不同行业同类专业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考核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的委托,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交易中心做好系统的操作查询和安全保密等工作,建
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配合各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做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交易中心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的日常维护和运行,配合市交易中心
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专家征聘和入库资格审查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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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纪律,服从有关部
门(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熟悉评标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
的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或取得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各类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相关执业(职业)
资格时间满5年。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资深专家或特殊专业,
视需要可放宽到75周岁;
(五)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无因招投标活动和经济犯罪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特殊专业,评标专家难以达到第(三)款要求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入库标准,具体入库
条件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条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卫生医疗、公共资源开发配置等
进行分行业分类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评标专业。
第九条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组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的需要,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媒介公开发布聘请评标专家的信息,向全社会征聘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
的专家,入选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十条征聘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
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评标专家,应当据实填写《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并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身份证、相关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证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
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专家应当根据《宁波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业设置表》申报评标专业。
每
个专家可申报的评标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纳入市综合库的市内专家实行地域管理,并分为以下9个地域:
市区(含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下同)、余姚、慈溪(含宁波杭州湾新区)、奉化、象山、宁海、鄞州(含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镇海、北仑(含宁波保税区、梅山保税港区、大榭开发
区)。
第十三条申报专家可以根据其常住地或工作方便,选择确定一个地域作为其应聘所在地。
市区征聘到的专家由市交易中心受理、登记、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县(市)区征聘到的专家,由第十二条所指8个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交管办受理、登记并
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和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第十四条建立由县(市)区自行管理使用的本地区评标专家后备库。
县(市)区可视
本地实际和项目需要,适当放宽评标专家具体入库条件进入后备库。
没有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可以使用纳入后备库管理的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专家入库资格由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
市交易中心汇总后的专家名单,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按专业分类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分送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拟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确认入库。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统一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十六条建立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资深评标专家名册。
资深评标专家由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挑选或直接推荐。
为行政监管部门决策、解决技术难题、争议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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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和实施评标结果后评估制度等提供技术咨询及评标服务。
第三章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
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二)要求招标人(包括代理机构,下同)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参加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五)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和招标人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的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
个人责任。
招标文件规定需说明扣分理由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四)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五)协助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查;
(六)因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情形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因工作、学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络)及时通知
市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纪律:
(一)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选聘其作为评标专家的相关交
易中心,并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材料;
(二)出席评标活动时,应随带有效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督;
(三)不得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不得因个人成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
(四)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保密纪律。
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任何财物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
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评标会议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有关的任何资料;
(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现场的,应事先征
得有关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意。
第四章专家的选聘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因项目特殊,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满足条件的备选专家不足的,招标人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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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可从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
个别特殊项目,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核准,可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备选专家名单并从中随机选聘,或由招
标人从有关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二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
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选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的随机选聘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市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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