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综合集体合同参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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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综合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综合集体合同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职工人数:
2012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由芜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芜湖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工会或职代会)经平等、充分协商、诚信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条公司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尊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乙方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支持乙方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会应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和经营目标。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公司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应在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公司应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与工会共同协商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薪酬管理体系。
第十条公司、工会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我市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经协商确定,年度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
第十一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每月发放一次。
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
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元;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试用期满后工资的80%(且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公司安排职工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报酬。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定额标准的,按本公司同岗位80%以上职工的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数额确定。
(实行计件的单位用这条,不实行的可删除,另行制作定额标准附件附后)。
第十五条公司在职工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职工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比照上述第十三条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七条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的婚假、丧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等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公司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九条某些岗位因工作、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条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公司应按上述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休;无法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职工年休假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健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其中,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至少安排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六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
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至少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章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益,在岗位竞聘、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教育、调资、享受福利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每年组织安排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科体检,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第七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每年和职工核对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并发放社会保险对帐单。
工会有权对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公司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公益金和福利费用,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
公司提取的公益金和福利费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等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职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努力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
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司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依法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编制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培训,以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公司的创新能力。
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用于职工培训的经费,不低于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用于生产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公司的每年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公司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公司、工会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的事宜。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在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因公司被兼并、解散、破产的;
(二)因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为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公司和工会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日内,共同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甲方代表、乙方代表、职工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处理。
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半年相互通报一次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由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等。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公司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因未履行集体合同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给与赔偿。
第十一章其他
第四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与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动。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公司按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调解实施细则,预防和解决本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协调劳动关系。
第五十条本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工会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甲方(用人单位签章):
乙方(用人单位工会签章):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需上报材料:
(一)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二)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附件1);
(三)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
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集体协商的简要过程和主要协商事项;
(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决议的报告,应注明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投票表决的情况等;
(六)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证明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证书。
附件1:
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
本集体合同已经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现报送审查。
企业名称:
职工总数:
企业性质:
工会名称:
住所地:
协商代表产生方式:
法定代表人:
工会主席:
企业方协商首席代表:
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
现任职务:
现任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
职工方协商代表人数:
集体合同起始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集体合同属:
1.首次签订;2.续订;3.中断后重新签订;4.变更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送审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方(章)职工方(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代表
姓名
性别
部门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起始期限
备注
企
业
方
职
工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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