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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外汇业务信息
外汇业务信息
措施得力方法创新
黑龙江省分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率大幅提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系统做好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16号)文件精神,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我分局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法,大大提高了我分局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率和年检质量。
一、“整合资源”,“远程协作”,解决省分局人手不够的问题,节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成本
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集中在省分局,外汇年检业务量较大,以往我分局的做法是通过借调地(市)中心支局人员来完成哈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这要解决这些人员的吃、住等问题,成本较大,同时也会影响地市支局的年检工作。
因此,今年我们改变了原有的借人方法,对于一些非关键性的业务操作内容,我分局借调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进行办理;对于可以通过远程登录系统操作的业务由地市支局相关人员代为审核操作;对于一些关键性的无法远程操作的业务由我分局人员完成。
该项措施的有效实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节约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成本,大大提高了外汇年检的质量和效率。
二、变“负担”为“手段”,充分利用联合年检网上审核功能,大大提高外汇年检率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主要是通过《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来采集企业的外汇经营信息,因此,每年的外汇年检人员主要精力都是用在对企业提交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核对上。
而商务部门联合年检网站上的外汇状况表信息外汇局并不需要采集,因此,联合年检网站上的外汇状况表的审核工作正逐渐演变为外汇局年检人员的一种“负担”,增加外汇局人员的工作量。
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讲,我们可以利用该系统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到外汇局进行外汇年检。
以往年检中发现,有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投资金额较小并且没有外汇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网上通过联合年检审核后,为了节约成本根本不到外汇局进行年检,导致外汇局无法采集到该企业的外汇收支信息,影响外汇局的年检率。
今年,针对这种情况,我分局制定了一套应对策略,即对于去年已经参加外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不耽误联合年检其它部门的年检进度,在网上联合年检初审阶段审核数据无误后给与通过,对于去年未及时到外汇局进行年检的企业,在网上初审阶段外汇局不给与通过,要求其补办去年的外汇年检手续并通过今年外汇年检后,联合年检网上初审才可以通过。
由于企业联合年检网上初审不能通过导致其其它部门无法年检,特别是工商部门无法年检,因此,通常会主动到外汇局补办年检手续,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外汇局的年检率,真正做到变“负担”为“手段”。
三、改进年检工作方法、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提高服务质量,外汇年检工作紧凑有序进行,涉汇企业一致赞许
今年我分局工作除在年检人员安排上有所调整外,还在机器设备、岗位配置、年检进度等方面作了调整,改进年检工作方法、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整个外汇年检工作紧凑有序进行。
在岗位配置及机器设备方面,由于今年年检方式要求企业从互联网端口下载安装年检软件,并通过该软件向外汇局提交年检信息,考虑到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规模特普遍较小,个别企业跟本没有能力登陆互联网,因此,我们在年检大厅特意设置了咨询窗口,并配备了互联网机器,由专人负责,为企业提供咨询及操作指导,对于那些没有能力登陆互联网的企业可使用该互联网机器进行上机操作,另外,我们也专门为年检审核人员配置了互联网机器,这样当企业向外汇局提交纸质材料时如发现有错误可在这台机器上直接修改,而不用再返回到单位。
以上两相措施的实施大大方面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减少了往年年检时发生的企业多次往返于外汇局和单位之间的现象,大大提高了外汇局的年检质量和效率,受到涉汇企业的一致好评。
在年检进度方面,为了避免去年年检时发生的企业年检人员大规模集中到外汇局办理业务的现象,我们通过控制联合年检网上审核和外汇局年检系统的审核速度来掌握年检节奏,这项措施的有效实施使得今年的外汇年检工作一直处于紧张、有序的工作状态,年检进程十分流畅,年检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考评制,提高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质量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的质量和效率,严把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质量关,确保外汇局收到的每一份《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真实、有效,我分局对哈尔滨市辖内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实行考评制。
该考评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在今后的外汇年检中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的质量实行考评制。
即外汇局年检工作人员将对年检收到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进行质量考评并记录备案。
如果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在同一年检年度出现两次“严重失真”或“空表盖章”或“不出具审核意见”的情况,外汇局将考虑在该年检年度后不再受理该事务所向外汇局提交的任何外汇业务材料,包括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和验资询证业务。
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同时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告知各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未严重失真,但在同一年检年度出错率达10次以上的,外汇局将约谈该事务所负责人,责令其立即整改。
如经约谈以后,在下一年检年度该事务所仍出错率在10次以上,外汇局也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该年检年度后不再受理该事务所向外汇局提交的任何外汇业务材料。
此举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识,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能力,大大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向我分局提交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的审核质量。
由于措施得力,方法创新,我分局今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取得初步成效,截至到2009年6月30日,参加商务部门网上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家数为1025家,通过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参加外汇年检的并通过审核的企业家数为990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率为96.58%,已经超过去年的93.17%,还有部分企业由于自身原因还未能审核通过。
目前,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正处于收尾阶段,相信通过以上外汇年检措施的在我分局的有效实施,我分局今年的外汇年检率还会进一步提高。
黑龙江省民营企业间接境外上市情况调查
从1999年哈尔滨光宇蓄电池有限公司登陆香港证券市场(港股代码01043)成为黑龙江省民营企业中首个成功进行间接境外上市的企业开始,截至2008年底的十年间,我省已有41家民营企业在美国、新加坡、香港、加拿大等国家陆续间接上市,证券融资额约14亿美元,所募集资金大部分调回境内,极大的推动了民营企业在黑龙江省的发展和壮大。
在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全球资本市场低迷的2008年度,我省仍有5家民营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
直接境外上市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例如工行在香港发行的H股。
二是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外注册、由境内企业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即境内公司的子公司上市,如在香港上市的“中信泰富”,“中国联通”,也称红筹。
间接境外上市是指由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身份在境外注册一个以海外上市为目的的海外控股公司(特殊目的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通过返程投资并购,将境内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最后以海外控股公司在海外上市,即境内公司的母公司上市。
直接与间接境外上市的区别关键在于,后者独有“境内自然人境外投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并购”和“母公司上市”。
一、间接境外上市的基本特点
通过对15家间接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调查,我省民营企业间接境外上市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间接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所涉及经营项目较广,达到13个项目。
具体有能源、农林、制造、软件、医药、金属矿产、通信设备、工程建设、生物技术、轻纺、环保、商贸、机械设备及机械材料等。
二是境外上市后调回的资金显着降低了境内企业的负债率,为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是境内企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因间接境外上市而大大提升,但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并没有因此有明显的完善、改进。
多数企业只是因资金的充裕而迅速的扩大了生产规模。
四是间接境外上市地区分布较广,美国、新加坡、香港,加拿大证券市场均有黑龙江省的民营企业间接上市。
截止2009年7月底,黑龙江省民营企业在美国间接上市29家,在新加坡间接上市7家,在香港间接上市4家,在加拿大上市1家。
五是黑龙江省间接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多集中在哈尔滨市(28家)和大庆市(10家)。
二、间接境外上市的动因分析
(一)黑龙江省民营企业不断进行间接境外上市融资这一现象与目前国内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不佳,民营企业对资本强烈渴求密切相关。
中小型民营企业,自有资本的存量有限,资本的自我积累能力也不强,长期以来,银行和证券市场对民营企业的差别对待又使民营企业处于与国有企业极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其发展潜力受到极大制约。
同时境外直接上市的“456”的原则(即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人民币)使许多具有潜质的中小民营企业被排除于境外直接上市融资审批之外,融资难的问题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进行间接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一般均面对着巨大产品销售市场等待占领,境外上市不仅解决了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的资金问题,而且同时通过国外证券市场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进而使企业在国内获得巨大的扩张机会。
(三)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内在需求也大力助推了民营企业间接境外上市。
例如,黑龙江省政府在哈尔滨市召开企业境外上市“推介会”邀请境外证券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企业如何做好境外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还有大庆市政府在石油替代产业的发现与培育过程中,主动联系、访问境外证券市场的管理机构、上市辅导机构和券商,并邀请他们来大庆考察、调研,创造条件、充分便利各类可能成为大庆接续产业的企业到海外上市,使他们获得资金上的支持。
(四)世界范围内剩余资本的流动、增值需求也是一个重要动因。
进入21世纪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西方发达国家除了利用自已在技术、管理、文化上的优势与其它国家展开合作外,更希望将自已过剩的国家资本或私人资本,金融资本或产业资本流动起来,实现增值。
中国这个巨大的、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恰恰给予了这些剩余资本以流动、增值的难得良机。
一方面,部分海外资本以战略投资人的身份,通过推动中国境内民营企业在境外上市,随后把先期投入资本换得的股票变现,以此来实现资本的增值;另一方面境外证券市场通过接纳以高速经济发展中的中国为背景的“中国概念股”来丰富其证券市场的投资题材,以此满足更多海外资本的流动、增值需求。
三、间接境外上市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方面:
一是民营企业间接境外上市解决了企业的资金问题,使企业能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占领市场,同时提高了企业知名度。
二是间接境外上市企业做大做强后直接带动了地方相关上下游产业的发展,成倍增加了就业机会、显着提高了劳动者收入。
三是地方政府通过助推这种市场化的融资方式能使自已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重点扶持企业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而不必动用行政力量强迫银行贷款,这有利于各类型银行的风险控制和有序发展。
四是民营企业间接境外上市准备期引入的海外战略投资人,给境内日益积累、不断扩大的民间资本提供了学习、借鉴的蓝本,这有利于民间资本合理、有序的向境内实业领域流动,而不仅仅是在房地产、股市中打转。
(二)有弊方面:
一是间接境外上市的行为发起于地方企业、完成于海外证券市场,中间缺少产业调控部门的参与和有力管束,可能造成境外上市企业的产业方向只符合地方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或者二者的要求都不符合。
二是间接境外上市使外资更加汹涌的流入,在目前中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双顺差的情况下,这种无实质性管束的、大规模的境外资本流入行为给不断高涨的国家外汇储备增加了控制难度,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独立实施。
四、对间接境外上市管理现状及政策调整思路的分析
2006年9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正式实施(以下简称《并购规定》),《并购规定》对利用境内权益、资产进行境外股权融资资本运作中所涉及的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返程投资(并购)、境外上市交易、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等的操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要求,目的在于对此类境外上市行为进行根本性的规范,并且赋予了商务部、证监会在返程投资(并购)环节、境外上市交易环节的决定性审批权。
然而,在规定出台、实施三年后,检视黑龙江省辖内在此期间开始运作并完成间接境外上市的10家民营企业,我们发现《并购规定》的施行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民营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或是采用“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InterestsEntity,VIE)方式,或是采用首先隐瞒境外上市目的在省级商务部门将境内拟间接上市企业并购为一般性合资企业,而后(一般为6个月)再次发起对此合资企业剩余中方股份的并购等方式来规避《并购规定》的管理。
返程投资(并购)变形操作以至成功隐身的客观现实对现行相关管理政策提出了改进要求。
但是,政策改进的思路是不是要仍然要沿袭以往的简单模式,即首先把新出现的返程投资(并购)形式加以归纳、定义,而后针对新的返程投资形式作出一系列有关审批、报备的层级、程续、时限的规定,最后将补充后的政策下发至各部门,由各部门“守株待兔”等待属于新政策管辖范围的返程投资(并购)行式的出现。
如果政策调整的思路真的如故的话,可以预料的是,政策的调整一定会引发更新一轮的返程投资(并购)变形。
产业资本不同于金融投机资本,在与外资企业清算相关的法律、税务和外汇制度安排较为健全且运转有效的现实情况下,除了地下外汇交易这一非法途径外,产业资本从中国撤离的节奏、规模是在可控范围内的。
因此,对间接境外上市管理政策的设置和改进重点应该回归到经境外上市引入的资本的投向、运营、退出是否符合我国今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是否能在节能、减排、技术升级、国内区域经济平衡发展上发挥积极作用这一实质性问题上来。
另外,间接境外上市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引入海外资本的企业是否存在行业垄断的问题和有违我国行业外资禁限政策的问题也应被政策着重关注。
综上所述,间接境外上市应该获得和其它形式外国直接投资一样的政策管理待遇。
五、间接境外上市管理政策调整建议
一是建议严格控制返程投资(并购)所涉及的产业领域,境外融资的产业应符合我国节能、减排、技术升级、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安排;涉及国有资产并购的应严格审查,防止国家资产流失;同时加强行业反垄断审查。
二是建议加大外汇专项检查力度,防止经间接境外上市融入的资本结汇后流入股市、楼市等过热领域,防止产业资本变形为金融投机资本;联合海关、外汇、税务检查力量,不定期对间接境外上市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专项审查,防止企业通过境内关联交易,进出口不实报关,虚构服务贸易等手段传移企业利润、避税。
三是建议增加外资企业利润分配后外方所得汇出前的税务核查机制,继续加强外资企业清算中外方所得汇出的税务监管,同时加大对地下钱装等非法外汇流出入途径的打击。
四是建议将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返程投资(并购)、境外上市发行均改为报备制,同时将报备的层级下移,并且简化手续,取消时间限制。
在便利以境内权益、资产进行境外融资运作的同时,对故意隐瞒间接境外融资目的,不进行相关报备的返程投资(并购)行为实施相关惩戒。
金融危机下外汇管理凸显政策支持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外企业纷纷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给我省涉外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逐渐显现。
特别是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行业尤其明显,呈现出对外贸易企业经营发展受阻、资金回流放缓、进出口订单骤减,致使我省预收、预付货款金额较去年同期均呈双降态势。
然而,目前金融危机对进出口企业影响仍未见底,企业对外汇管理等相关政策支持的需求更为迫切。
为了帮助黑龙江省地区涉外企业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并及时了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我省外汇管理局采取多种方式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政策支持,努力保持全省对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力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为了提高企业对国家政策、市场信息掌握的主动性和应对的灵活性。
我局积极的向企业宣传国家外汇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使企业对国内外经济状况及时予以掌握,在经济环境出现变化时能够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充分利用一些政策优势,避免出现因对政策不了解或准备不足而面临巨大损失的情况,从而有效规避各类风险。
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出台了3万美元以下的预付货款和预收货款不纳入预付汇和预收汇额度限制,并将预收货款限额比例由原来10%调高到25%政策。
我局积极为企业宣传辅导该项政策,普及讲解其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确保新政策的有效实施。
企业表示该项政策的实施满足了企业收付汇需求,对我省涉外进口企业而言是重大利好。
此外,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以及对已取得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运输单据,或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中已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的对外付汇,无需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等外汇管理政策的实施,能够满足企业大部分预收、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的业务需要,进一步简化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二、提高企业预付货款额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针对我省中小企业居多、现金流调节能力较弱,融资渠道有限、预付款较多但按现有比例付汇不利于企业资金运营等实际问题,我局积极开展调研分析,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探讨。
并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以及实际付汇需求,选取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信誉度较好的企业作为试点提高其预付货款付汇额度比例,使企业在贸易信贷项下的付汇需求不断得到满足,及时释放企业占用的资金流,有效缓解了我省涉外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三、积极为企业办理国际借款利率调整登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根据国际同业拆借利率变化,针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的实际情况,我局积极宣传相关国际形势以及汇率变化趋势,使我省企业能够及时与其债权人进行协商,下调外债借款利率。
同时,我局积极为有需求的企业办理对外借款利率下调登记以及展期还款登记,从而减少企业贷款利息的支出,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资金运行效率。
四、为企业设置专门的咨询服务,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我局采用现场调研、设置业务咨询电话等方式,不仅能够及时了解我省相关企业在新形势下的涉外经营状况,更为解决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帮助企业及时理解外汇政策,了解国内外形势的动态变化开启了绿色通道。
五、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改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新政策,做好统一部署工作。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简化外汇管理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按照“统一登记、统一结汇、统一购汇”的模式,改进中国进出口银行承办的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业务的外汇管理方式。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新政,支持我省项目利用国外优惠资金,我局积极的采取措施做好政策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对各地市中心支局进行统一部署,及时通知各相关债务人和外汇指定银行。
按计划对以进出口银行为债权人的外债转贷款业务进行数据清理工作,加强外汇管理方式改进前后有关外债转贷款登记信息、账户信息的核对,及时办理债务人提出的转贷款登记注销申请。
六、进一步加强企业贸易信贷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和预警机制,维护涉外经济安全。
我局利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定期统计和分析,实现对外汇资金流动的即时监测。
力求尽早发现跨境资金流动的异常状况,及时做出趋势判断和风险预警,切实防范短期资本流动冲击,为应对金融危机做好有力保障。
近期俄罗斯经贸政策调整
对中俄边境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一、近期俄经贸政策调整情况
(一)上调原油出口关税
俄罗斯财政部宣布从2009年8月1日起,将俄原油出口关税从目前的每吨212.6美元上调至每吨222美元。
俄政府从2008年12月起,开始每月调整一次原油出口关税。
此前,俄政府每两个月调整一次原油出口关税。
据俄罗斯联邦海关署的数据,去年俄出口原油2.22亿吨,比上一年减少7%。
从我国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来看,2009年1-4月份,中国进口俄罗斯原油总量为451万吨,仅次于沙特、伊朗和安哥拉,位居全球第四位,平均每月进口俄罗斯原油113万吨,俄政府出台上述政策后,我国原油进口商(主要为中石油、中石化)在进口俄罗斯原油时,将额外承担每月1062.2万美元的成本,每年将额外支出1.27亿美元的进口成本。
因此,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原油市场价格。
(二)不断提高进口汽车的限制标准
俄罗斯一直是中国汽车产品主要出口市场之一。
进入2009年,俄罗斯政府对进口汽车开始实施欧Ⅲ排放标准,在2010年拟实行欧Ⅳ汽车排放标准。
然而为了刺激汽车消费,俄罗斯扩大运输费补贴的范围。
2009年7月7日俄政府出台第194号令,对3月4日俄政府第194号《关于“俄铁”公司向远东运输俄产新车的政府令》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扩大了俄产新车运输至远东地区的铁路运费补贴范围。
根据该新法令,享受补贴的车型将增加19种,并将适用车种范围由乘用车扩展至3.5吨以下的汽车。
2009年7月15日,俄方又出台新政,如果没有俄罗斯联邦动植物卫生监督局的许可证,则禁止入境二手的轿车、货车以及小型巴士。
所有二手车必须经过两次植物检疫监督:
一次在边境、一次在使用地。
汽车零售店的经营者们称这是二手外国车辆进入俄罗斯的又一个障碍。
(三)提高电视机进口关税
2009年1月份,曾在加里宁格勒州组装松下、飞利浦、索尼和三洋品牌电视的俄国内大型电视组装企业“巴尔特米斯克”宣布倒闭。
引发进口电视机的价格上涨,俄罗斯政府为减少对国外电视的进口量,扶持国内电视组装企业发展,减弱金融危机对本国经济带来的影响。
2009年2月份,俄罗斯总理普京签署命令,将液晶和等离子电视的进口关税上调50%。
2009年3月末,俄政府第273号令,决定临时性将液晶电视的进口关税由10%提高至15%,法令4月末生效,实施期限为9个月。
(四)上调原木出口关税
俄罗斯政府出于保护生态资源、促进本国木材加工业发展、解决剩余劳动力再就业、增加本国税收等目的,从2006年5月至2008年4月以来多次上调原木出口关税,由原来的每立方米2.5欧元提高到每立方米不少于15欧元;并计划从2009年1月1日起,将税率提高到80%,每立方米不少于50欧元(针叶不低于80欧元)。
据最新掌握的情况,在中俄两国政府的积极磋商下,俄2009年仅提高了部分种类原木的出口税率,其它暂缓执行,目前平均税率为50%。
同时俄政府对锯材出口实施零关税,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俄境内从事木材加工业,并出台了一些优惠措施,如对进口木材加工设备执行零关税,对投资额达到数亿美元的木材业投资者实行不经招标而获得地段和林段的优惠待遇。
据报道,俄尤其希望中国企业到俄罗斯投资木材加工业,并承诺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
(五)加大打击“灰色清关”力度
“灰色清关”是指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行跨国商品贸易。
上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后,俄商品市场供应极为紧张,不得不从国外大量进口。
由于俄海关清关手续烦琐,关税混乱,为鼓励进口、简化海关手续,俄海关委员会默许背景复杂的“清关”公司通过非法手段为货主代办业务手续。
因此,一旦遇到俄管理部门的检查,货主就可能因无法提供俄海关出具的合法有效文件而导致货物被查抄。
“灰色清关”既严重危害企业和货商利益,又造成俄方税收流失,成为在俄罗斯从事民间贸易的痼疾。
至今中俄双方仍未能找到恰当的解决办法。
2008年9月11日,俄罗斯官方以打击“灰色清关”为由突袭莫斯科阿斯泰市场,将华商在仓库里近21亿美元的鞋、服装、袜子等货物进行查封。
2009年6月18日,俄政府宣布将集中销毁价值高达20亿美元的中国“走私”商品,并要求莫斯科市尽快关闭数万华商安身立命的切尔基佐沃市场,我国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积极与俄方政府协商,目前,被扣货物已经陆续运出,但此次清查至少让400家华商遭受损失,华商未来的出路仍是一片空白。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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