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docx
- 文档编号:6031303
- 上传时间:2023-01-03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28.10KB
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docx
《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
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
读法律的经济分析有感
摘要:
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学说坚持效益应当被看做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它的效益理论的价值和经济分析方法是法学理论领域的重大突破。
这个学说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市场经济
引言
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又称为法经济学,是美国一个新兴的法学流派,波斯纳是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所谓法经济学,是法学和经济学相融合的产物,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律问题的具有交叉性、边缘性的理论体系和法学流派。
法经济学自始至终所贯穿的一条主线就是把效益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和评价标准,立法、执法和司法都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增殖,尽量减少社会成本。
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学说对于建立和健全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简介
法经济学作为法律的一种思维方式及衡量的价值尺度,我们对它的基本理论已有所了解,而该学派之所以能够成为众多法学流派的一支,并在法律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更重要的在于其分析具体法律问题时的独到之处,它以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提示了法律现象背后所深藏着的经济原因。
作为法经济学理论集大成者的波斯纳,以其对法律的谙熟及透彻掌握经济学理论的优势,完善了以经济学方法对法律进行分析的应用部分,为法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下面以侵权法和公司法为例进行简要的经济学的分析。
(一)侵权行为法的经济学分析
侵权行为一般分为过失与故意。
分析过失侵权行为的经济学原理就是著名的汉德公式:
B 预防事故的成本就是避免事故发生的成本,事故损失乘以事故的可能性则是回避预防措施的成本。 如果一项较大的成本可以由一项较小的成本而避免的判案的实际案例。 在布莱思诉伯明翰水厂(BlythVBkiminghamwaterworks)一案中的问题是,自来水公司没有将其水管埋得足够深以防其冻裂后损害原告的住宅,这是否构成过失。 为了表明自来水公司并未构成过失,法院强调这次冰冻是前所未有的严重,即这种损失的几率是很低的,损害不是太大,所以不能使事故的预期成本大于预防成本,因为将水管埋得更深需要很大的代价。 而这里有一个有利于原告的案例: 享德里克斯诉皮博迪煤矿公司(HeadricksVReadogyCoalCo)案。 一个16岁男孩在被告废弃而已盛满泉水的露天矿游泳时受到严重伤害。 被告意识到那矿井被用作游泳水湾,而且由于在小孩潜水和受伤地方的水面之隐蔽突出物而可能造成危险,他应控制那一地区,但他没有有效地这样做。 法院提出: 这个水面只要价值1.2~1.4万美元的钢丝网就能被封闭起来,与小孩受伤害的风险相比,这一成本是微不足道的。 波斯纳还运用汉德公式分析了严格责任制。 他指出当侵权行为者需负严格责任时,同样应考虑B 不同的是,当B>PL时,人们情愿赔偿可能发生的事故损失费,而不愿花费预防成本。 否则,行为人损失更大。 因此波斯纳认为,严格责任制阻却潜在受害者以少于致害者所付的成本而采取措施来预防可能发生的事故,因而是不具有效益性的。 (二)公司法的经济学分析 公司法实际上是一种标准合同,是旨在减少公司在设立过程和经营活动中的大量交易成本的一种预设的规范。 波斯纳指出: “企业的理论告诉我们为什么如此多的经济活动是由企业来组织,但它并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大量的这些企业都采取公司的形式。 ……公司首先是一种解决筹集巨大资本的问题的方法”。 这是公司区别于独资、合伙等其他商业组织形式的主要原因。 由于在筹资中(发行股票或债券)会发生大量交易行为,因此公司法作为一种标准合同,可以有助于减少公司活动中的大量交易成本。 例如公司法中对公司有限责任的规定,就使大量麻烦的明示责任契约条款成为不必要而使其交易成本节约。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的显著特征。 波斯纳认为,这种分离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内在要求,也是为什么有这么多企业是公司的原因。 如果大多数股东都参与公司经营,股东就会付出高额的机会成本。 这种成本必将因公司的规模扩大,经营活动的复杂等因素而增加。 以上是波斯纳对侵权法和公司法的经济学分析,但经济分析的法律制度是没有限制的。 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波斯纳还对财产法、合同法、刑法、宪法、税法、金融法、程序法、联邦制和种族歧视问题等进行了全面的经济学分析,限于篇幅,在此从略。 尽管人们对波斯纳的法经济学理论有种种非议,但有一点是无可辩驳的: 运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分析法律问题是完全可能并且是十分重要的,这是波斯纳最重要的理论贡献。 二学说地位和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理学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法理学界各个不同流派之间的连绵不断的论战,促使西方法理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 学派林立,学说纷繁,法理学理论呈现多元化格局。 法学流派地位和影响,此消彼长,分立整合。 但以各学派在当代西方法理学的地位和影响来看,比较引人注目的是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这三大主流法学派。 但自从20世纪法经济学的产生以来,三大主流法学派鼎立的局面被打破,法经济学因其理论体系不断完善,方法之独特、视角之新颖和实际的运用价值,在西方当代法理学界的地位日益提高,影响不断扩大,大有要与三大主流法学派相抗衡,形成四强并立新格局的趋势。 正如美国当代法理学家庞德所指出: “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 ”另外,作为一个法学流派,能因其自身的影响而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高等学校重要的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研究机构,除法经济学外,在当代西方法理学史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由此可见,法经济学地位之重要,影响之巨大。 法经济学不仅理论日益成熟,而且开始了其向司法渗透并产生影响的历程。 许多从事法经济学研究的学者走出课堂、书斋,步入美国高等法院,将其学术理论、观点和方法引入司法实践。 如享有盛名的法经济学派的权威波斯纳任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安东尼·斯克利任最高法院法官。 法经济学作为一种学术思潮,已引起各国学者的重视,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 法经济学从其诞生地——美国,传播到世界其他国家。 1981年英国巴特澳思出版社出版的《法学与经济学国际评论》,便是法经济学走向国际化的例证。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法制建设碰到了一系列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努力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了探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人们在深入研究中国实际情况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吸收法经济学的有关理论。 因而,也就开始了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进程并举行了有关学术活动。 如1988年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法学和经济学”研讨会。 会议的主题是: 在深化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学和经济学如何合作。 会议首席发言人以美国法经济学理论为参照提出法学和经济学合作的理论支点——以效益为中心进行双边研究。 在此基础上,我国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探讨了有关法学和经济学相互渗透、交叉,相互作用的问题。 虽然法经济学作为一学派形成历史较短,但其发展是迅速的,它的影响也是日益增大的。 法经济学已成为公认的交叉学科。 然而,法经济学毕竟是一个新兴的理论,它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它仍然处于“青春期”。 正如科斯在1988年所指出: “在法律和经济学这一新的领域里,人们将面临艰巨的任务。 经济制度和法律的关系极为复杂。 法律的变化对经济制度的运行和经济政策具体表现产生的许多效应,我们还一无所知。 ……在我们面前,是那遥远、艰难而又值得试探的旅途”。 三方法论上的变革意义 法经济学理论的一大特色和魅力就是其方法论上别具一格。 它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法律进行实证性经济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 它使人们的思维更加趋于准确。 在注意实效的现代经济社会中,定量分析显得格外重要。 在西方法理学史上,人们曾经运用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等方法研究法律,但这些方法都缺乏定量分析。 由此可见,法经济学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引入法学领域,是法理学研究方法上的重大变革。 它使人们对法律的研究更加深入。 正如《法律的经济分析》译者在序言部分指出: 30多年法律经济学的历史表明,它既是对现代法律分析本身固有思维弱点的一次无情冲击,又无疑是对传统经济思想核心的回归和重整。 正当我们的同胞纷纷陷入法学研究的意识形态纷争和传统方法论困惑的时候,法学理论30年来却在另一个社会发生了一场于我们是悄然无声的翻天覆地的革新。 这场革新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民主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法律方面大部分信条和清规戒律提出了挑战,我们也许能从中得到某种启迪。 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宪政理论(包括政府行为控制,民主决策或制度选择)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使我们为之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 法经济学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运用于法律领域,第一次深入地揭示经济学和法学这两门学科之间的内在的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 这一点在当今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讲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时代,是十分重要的。 当然,法经济学在方法论上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首先,它将“经济学”作为“唯一的评价原则”来分析法律,排斥其他原理和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其次,并非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复原为一定的货币单位来计算比值。 虽然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有种种不完善之处,但它在现有的实证法律理论中是最有前途的。 波斯纳指出,“法律经济学完全可能是一个薄弱的领域,它分享了经济学的弱点,而且还有它自身的弱点,但难道法律的心理学就强了吗? 法律社会学? 法律人类学? 还有一种法律实证理论的法理学? 这些法律交叉的研究领域以及其他可以叫出名的领域都比法律的经济分析更年长,然而要在一种法律实证理论的形成上扮演领导角色,这些候选人都比较文弱”。 实事求是地说,运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只是研究法律的方法之一。 我们既不能忽视它,也不能片面夸大其作用。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运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分析法律问题是完全可能,并且是十分重要的。 四学说中效益理论的价值 随着法经济学的日益发展和成熟,其理论的多元化也十分明显。 但是,却有一个共同的主题思想,即通过对法和经济相互关系的探讨,促使有效益地进行法律制定的安排,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社会财富的增殖。 法经济学注意到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注意到对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益的影响,因而主张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应注意法律制定和执行的经济效益。 效益理论是法经济学的核心。 效益原则,效益观统帅和贯穿于法经济学的各个具体理论和观点之中。 效益理论的合理性及其实践根据在于它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确立效益价值的基本依据就在于使法制的目的性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持一致。 市场经济运行的最高宗旨和基本要求是提高资源优化配置的水平,使有限的资源尽可能产生最大的效益。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行政手段实现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的。 这也意味着法律既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高水平,也可以使资源在低水平上得到配置。 因此,只有当法律充分体现效益意识时,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才能得以实现。 对效益理论的批评多来自于对“正义”的忽视。 传统上,正义或公正一直被视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义和公正仍然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但从实用意义上看,它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需要与效益目标形成互补。 首先,当代社会生活中的某些现象,仅仅用正义或公正无法对其作定性评价。 许多经济行为或活动并不具有政治或伦理色彩,社会无法根据既定的政治原则或伦理规范判定其正误,而这些行为或活动却关系到资源利用和配置的优化,因而需要在立法上加以规范。 显然,对于这些行为或活动,既不能从正义或公正的目标推导出运用法律调节的根据,更不能企求依照正义或公正的目标来决定法律调节的具体方式。 经验和常识表明,当代社会中许多经济现象都不适用正义或公正这一量度。 而恰当的价值尺度是效益,有无效益及效益的大小是决定这些经济现象是否以及怎样受到法律调节的基本依据。 其次,正义或公正的内涵是历史性的,它不仅决定于这一目标所存在的社会制度,同时也受制于特定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 而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主题在于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 因此,当代社会中法律正义的确定也需要借助于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效益评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正和效益在多数情况下是彼此含摄的。 正如波斯纳指出: “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含义——效率。 ……只要稍加反思,我们就会毫不惊奇地发现: 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14]。 但公正和效益也有冲突的时候。 在发生冲突的时候,是公正优先,还是效益优先? 现在大多数人的主张是效益优先。 其理由是: 任何社会长期低效益的背后必然是公平自身的丧失和破坏。 因为,一个社会无论多么“公正”,如果没有效益,必然导致社会集体的贫困,那么也谈不上存在什么公正,即使有这种“公正”,也是社会和人们所不取的。 只有在高效益的社会条件下社会才能创造出丰富的物质财富,从而在总体上满足人们的基本要求,确定高起点基础上的社会公正,这就决定了必须以效益的提高为先导。 因此,“效益优先,兼顾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此,法经济学的效益理论的价值及其合理性一目了然。 但是,法经济学的效益观也有其局限性,那就是将法律的价值仅仅归结为效益,将法律的作用仅仅归结为“追求社会财富最大值”,把经济效益作为取舍法律制度和评价其优劣的唯一且最高标准,排斥法律的其它价值和作用的存在。 这未免过于绝对化。 因为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 值得提出的是波斯纳作为法经济学的集大成者和主要代表,后来已经看出了其理论的局限性,并对其进行了修正。 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第四版中他指出: “在评价本书中的规范性主张时,读者必须牢记: 经济学后面还有正义。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解释力和改进力都可能具有广泛的限制”。 波斯纳认为,合同是进行财产转移和交换的法律形式或程序,合同法则是从制度上设定了这一形式或程序,也就为通过财产流转和交换使财产最大化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我们可以通过合同法的以下经济功能来分析: 一,“契约法的基本功能是阻止人们对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此来促进经济活动的最佳时机选择,以使对方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 ”①由此合同法就在根本上维护了适当的交换动机并有效的降低了成本,从而实现了效益的最大化。 波斯纳特别看重这一点,特别是交换在不能同时进行的情况下,假如没有合同法的保障,交换就不能在相互信任的情况下进行,其交易成本也就会增加。 二,合同法提供了一整套规范的术语和制度,有效的减少了交换的复杂性和交易费用。 假如没有一套完整的术语和制度,交易当事人就得在每次进行交易时进行反复的协商谈判,这样就会增加交易的成本和费用。 三,契约法的另一功能是: 通过加入遗漏条款使当事人的协议更加完美。 对当事人而言,履约所花的时间越长,可能越难预测影响履约的各种偶发事件。 因此,细心策划以解决它们所需的成本就会超出其收益。 波斯纳的观点是,合同法通过授权双方当事人订立补充条款,能预防和减少履约过程中各种偶发事件的成本支出,从而协助他们预测各种意外的障碍,能有预见性、切合实际的安排交换,使社会的交易成本有效降低。 通过对合同法的经济分析我们可以总结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主要优点: 一,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将经济学看做是一种理性选择理论,即以 理念,对于稳定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来讲是十分重要的。 当然,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也有经济学的弱点,同时还有其自身的弱点,首先,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将“经济学”为单一的评价原则来分析法律学科,剔除了其它学科的原理和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研究应用。 其次,在量性分析方面并非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还原为货币单位来计算比值。 虽然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有诸多争议和不完善之处,但它在现有的实证理论中是比较有学术前景的,现有的弊病并不表明它没有更强的说服力。 虽然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学说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特别是美国当代的社会经济为对象的,为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服务。 但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和运行机制是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和人类智慧的结晶,它既不姓“资”,也不姓“社”。 它与资本主义制度结合,形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它与社会主义制度结合,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已成为“共识”。 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过程中,可以并且有必要借鉴包括资本主义的一切先进的文明成果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模式。 特别是当下,中国已经加入WTO。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发展,我们的法律也必须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因此,从这个角度说,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学说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美)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时显群: 《西方法律经济分析学说评介》,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第86页。 3、(美)罗伯特·考特等: 《法和经济学》,三联书店1994版,前言部分。 4、(德)韦伯: 《经济与社会》(上下卷)[M].商务印书馆,1997. 5、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读法 经济 分析 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