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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月题库综述
第一部分:
安全通识(掌握、必考部分)
1.201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
“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是第14个安全月。
2.我国的消防工作方针是: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防治职业病的八字方针是: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4.公司的环境与安全方针:
遵守法律法规;实施污染预防;坚持安全发展;致力持续改进;推广绿色能源。
5.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称为火灾。
6.工艺过程中产生静电的最大危险是引起爆炸。
7.消防中控室值班人员专门负责定期进行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时应填写填写《防火巡查记录》,巡查过程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及时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8.消防控制室应保证每班至少2人值班。
9.液化气火焰正常呈蓝色。
10.检查燃气用具是否漏气时,寻找漏气点通常采用肥皂水的方法。
11.职业病是指公司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4.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15.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16.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7.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18.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0.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和岗位(或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2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分别是:
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4小时;部门级安全教育时间4小时;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16小时。
22.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②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④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⑤有关事故案例等。
23.部门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②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③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④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⑤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⑥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⑧有关事故案例;⑨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4.岗位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③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④有关事故案例;⑤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25.从业人员在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26.“四新”教育是指: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27.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2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9.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0.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34.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5.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6.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7.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8.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9.“四不伤害”是指: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40.引发事故的四个基本要素是: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缺陷。
41.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
42.国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国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效,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4.药箱处理事故,是指受伤人员仅需使用医药箱药品处理,且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的轻微事故。
45.医疗处理事故(MTC),是指受伤人员需要由医生或者经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理,员工经过医疗处理可回来工作且可以进行其正常工作。
46.工作受限事故(RWC),是指受伤人员在事故发生当日之后的时间不会因之缺勤,但可以进行员工身体情况许可的其它工作。
47.损失工时事故(LTI),是指受伤人员需要由医生或者经由急救机构进行处理,且无法在次日回来继续工作(1个工作日为8h工时)。
48.可记录事故(RC),是指是指医疗处理、工作受限、损工时、死亡事故的事故数总和。
49.虚惊事件:
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以下的意外事件。
50.事发部门职责:
1组织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现场管控,防止不必要的事故现场破坏;及时通报到EHS及相关部门;
2负责受伤人员紧急救护及医疗期的临时看护,追踪伤员病情,及时汇报;
3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逐级签核上报;
4落实防范措施相关整改事项,并提供整改相关的证明材料。
51.事故通报时效: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第一时间将事故报告至部门负责人和EHS;
2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事发部门应填写《事故通报单》报EHS、人力资源部,EHS审核完毕应及时通报到相关部门和各级人员,并进行登记备案;
3事故填报、通报、调查时效:
事故类型
时效/层级
交通事故
工作受限事故
损失工时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
公共安全事件
责任部门填报时效
0.5工作日内
EHS通报时效
1工作日内
通报层级
HR、EHS、工会
管理者代表
总经理
事故调查时效
/
3工作日内
5工作日内
52.人员厂内发生伤亡事故处理:
A.员工发生常见伤害(如擦破皮、磕碰等),可直接在部门医药箱内领取药品自行处理;
B.人员受伤无法自行处理、需要前往医院时,当班主管级以上人员应立即联系车队紧急派车、安排人员陪同伤员,前往医院前,可至大门保安室领取《特约医疗服务卡》或自行垫付车费、保存发票。
领用、使用《特约医疗服务卡》前,必须通知EHS,否则无法领取和使用。
C.人力资源部根据事故通报,初步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并及时向工伤系统报案及商保电话备案;如有需要,及时联系、接待伤者家属,并通知法务。
53.员工厂外伤亡事故处理:
A.公司员工上下班途中在厂外发生伤亡事故时,由发现者或伤者本人立即报警、送医治疗,就医费用先行垫付并保存发票;并及时通报部门负责人、EHS、人力资源部。
B.人力资源部根据事故通报,初步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并及时向工伤系统报案及商保电话备案;如有需要,及时联系、接待伤者家属,并通知法务。
54.抢救原则:
①先抢后救,抢中有救,先重伤后轻伤,先止血后包扎,再固定,后搬运;②先救命,后治伤。
55.成人的血液约占其体重的8%,失血量达到总血量的20%以上时,伤员出现脸色苍白,冷汗淋漓,手脚发凉,呼吸急促,心慌气短等症状,脉搏细速,血压下降,继而出现出血性休克。
当出血量达到总量的40%时,就有生命危险。
所以在大出血时,现场止血尤为重要。
56.止血、包扎、骨折固定、伤员搬运是创伤急救的四项基本技术。
一旦创伤发生,现场人员应立即联系急救医疗机构,同时要迅速、沉着地开展现场抢救。
57.挂牌、上锁是确保员工实施维修或服务前的必要的步骤。
58.挂牌、上锁意味着警告相关的开关、阀门及其它能量在“锁定”状态,不得操作。
59.只有挂牌和上锁的人或得到挂牌人员许可的人可以移走锁和挂牌。
60.交叉作业时如有人已经对设备挂牌上锁了,为确保安全,你仍需把自己的牌和锁挂上去。
6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62.MSDS(MaterialSafetyDataSheet)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是化学品生产商和进口商用来阐明化学品的理化特性以及对使用者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危害的一份文件。
63.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两大类: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64.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依使用之部位分为五大类:
①头部护具类;②呼吸护具类;③眼(面)护具;④防护服类;⑤防护鞋类;⑥防坠落类。
65.安全鞋,是指具有保护特征的鞋,用于保护穿着者免受意外事故引起的伤害。
66.保护足趾安全鞋使用期限为18个月。
67.电绝缘鞋,是指通过阻断经由脚穿过身体的危险电流的通路来保护穿着者免受电击的鞋。
68.对触电者应采取的急救措施:
首先应立刻断开近处电源(拉闸、拔插销),如触电距电源开关处太远,要用绝缘物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线,切忌直接用手或金属材料及潮湿物件进行救护。
以防止二次触电事故。
69.绝缘鞋应储存在干燥的地方。
每一次使用前,穿着者应检查绝缘鞋有没有明显的缺陷。
绝缘鞋每六个月应进行一次绝缘性能预防性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鞋不得作为绝缘鞋使用。
70.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做到“三会”:
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
71.公司文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安全检查的形式包括:
公司级安全检查、部门级安全检查、班组级安全检查、日常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等。
72.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高层领导带队,每月一次;部门级安全检查,由部门领导带队,每周一次;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负责,每日至少一次
73.专项安全检查由公司各专项对口部门检查,包括哪几个方面:
设备设施、电气线路、特种设备、危化品、消防设施等;检查频次为:
每月一次
74.对无故不按期完成整改,除按规定进行考核外,发生事故应追究整改责任部门的责任。
75.对检查出的隐患各单位应落实整改措施,按照“三定”(即:
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四不推”(个人能解决的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车间、车间不推给公司、公司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则进行解决。
76.安全管理的“四全”是指安全生产要“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管理。
77.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实行评优、升职、加薪等“一票否决制”。
78.EHS指标考评是指:
对涉及事业部环境、安全、健康等方面的事项,以打分的形式进行考评。
79.EHS根据各部门安全管理执行情况、EHS检查、事故发生等情况,依照评分标准评分,作为各部门月度考核结果。
80.安全色包括四种颜色红、黄、蓝、绿。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的意思。
禁止、停止或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
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意思。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81.灭火器检查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插销、喷管、压力、有效期。
82.干粉灭火器药剂一般2年更换一次。
83.干粉灭火器压力表分三个区域范围,即红色、绿色、黄色,指针在红色区域表明灭火器需维修更换。
84.安全标志通常分为四类:
①禁止标志(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②警告标志(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③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④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85.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86.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87.用人单位应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8.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89.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90.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91.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92.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93.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4.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工会组织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9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96.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97.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98.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99.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100.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101.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102.《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关于非机动车合法上路的问题: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①自行车;②电动自行车;③人力三轮车;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⑤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10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关于车辆、行人交通规则要求:
①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
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③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104.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105.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交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106.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107.在防火重点部位我们应注意这些方面:
不在这些场所吸烟和随意使用明火;不将易燃易爆物品带人防火重点部位;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标志、消防标志的要求,遵守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服从消防保卫人员的管职;劝阻违章人员、制止违章行为。
维护防火重点部他的消防安全。
108.停电检修时,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或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
109.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是指:
①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③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④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110.《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①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②赔偿请求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③检举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安全保障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11.《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义务有:
①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112.厂区内生产、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为:
一般固废(可回收、不可回收)和危险固废,共为A、B、C三大类:
A类:
一般可回收利用固废;B类:
一般不可回收利用固废;C类:
危险固废。
113.燃烧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发生燃烧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①要有可燃物;如木材、天然气、石油等;②要有助燃物质,如氧气、氯酸钾等氧化剂;③要有一定温度,即能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能(点火源)。
可燃物、氧化剂和点火源,称为燃烧三要素,当这三个要素同时具备并相互作用时就会产生燃烧。
114.公司常见的消防器材及其用途:
序号
器材名称
用途/功能
图片
1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位于消火栓箱内)
可扑灭A、B、C类火灾,主要由人员手动对初期火灾和小火进行扑救
2
悬挂式干粉灭火器
(位于液化气站内)
可扑灭A、B、C类火灾,此灭火器为自动感温型,当温度达到60-70℃会自动喷射干粉进行灭火
3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位于变电站、化学品仓等重点防火区等)
可扑灭A、B、C类火灾,此灭火器主要特点是干粉量较大,有35kg、50kg等以上,灭火时需人员手动完成
4
手提二氧化碳灭火器(层压区域、精密仪器等场所)
可扑灭A、B、C类火灾,此灭火器主要特点比干粉灭火器清洁
5
室内消火栓(位于建筑物内)
发生火灾,在使用灭火器不能有效灭火时,应在关闭电源的情况下,用此消火栓进行灭火
6
启泵按钮(位于消火栓内)
启用消防水枪前,按压此按钮后,可启动消防泵向消防管网内增压,提供一定的喷水压力
7
手动报警按钮(车间墙面上)
发生紧急情况,按压后可向消控发出报警信号
8
声光报警器(车间墙面上)
紧急情况下,启动此声光报警器后,以声音和光亮的形式发出警报,通知现场人员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紧急疏散
9
烟感(吊顶上)
探测其周围区域的烟气浓度,若探测到烟气浓度超过一定限值,会向消控室发出报警信号
10
喷淋头(吊顶上)
感温喷头,若其监控区域的温度达到68-73℃,会自动爆裂、喷水进行降温
11
消防广播(吊顶上)
紧急情况下,利用此广播发布紧急信息
12
疏散指示灯(墙面上)
在紧急情况,指引您逃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13
安全出口指示灯(出口上方)
提示您此出口为安全出口,正常情况应保证其能随手即可开启,禁止被锁闭
14
应急照明灯(墙面上)
此灯在正常情况不亮,处于充电状态,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切断照明电源时,此灯会自动亮起,提供照明
15
室外消火栓(厂区室外)
室外消防灭火供水
115.引起着火的直接原因:
一般有:
①明火;②电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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