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开具方法(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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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发票开具方法(完整版)
1.点‘发票管理’,再点‘信息表’,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
2.弹出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
3.购方申请有两种情况
当选择已抵扣时,只要选择发票种类后,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当选择未抵扣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具体未抵扣原因后,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手工填写纳税人信息、商品信息和申请理由等信息】
4.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菜单项
5.点击“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菜单,选中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传
6.上传成功后会显示审核通过,并生成信息表编号
7.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直接开具”,将信息表编号直接输入后点“确定”,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
注意:
很多用户在升级后开具红字发票时出现乱码情况,您可以执行系统设置下的“初始化”,或者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修复”-“全部删除”,再输入信息表编号后手动输入蓝字发票上的信息后打印。
相关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公告中明确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具体情形,由购买方或销售方通过网络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公告同时指出,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3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税总发〔2014〕154号)中,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纳税人仅需报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两份,经税务机关通过系统数据逻辑校验后开具,纳税人不再需要提供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逐步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给予纳税人充分的便利与信任。
与此同时,纳税人(特别是初次面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特别要注意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切不可随意误用73号公告申请红冲,否则将面临涉税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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