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特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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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特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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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特点
引言
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
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也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
稳定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走向繁荣昌盛的基本前提。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就是以政治稳定、经济形势稳定和社会持续安定之间的良性互动引领出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的公安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所面临的治安形势也不容乐观,尤其是各种群体性治安事件不断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一大问题。
特别是一些突发性强、涉及面广、规模大、行为剧烈、危害严重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甚至危及国家政局的稳定。
因此,探讨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特点,对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现阶段我国由于多种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的交织作用,上访、请愿、示威、马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堵塞铁路等等群体性治安事件不断发生,对社会稳定的冲击和影响越来越大。
结合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概念、构成及范围,总述了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特点。
一、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概念、构成
群体性治安事件,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表述,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它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一样,都属于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治安问题。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构成,是指构成群体性治安事件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构成群体性治安事件,一般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一)主体要件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体,必须是在特定环境下聚集并实施了一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群体。
群体性治安事件也可能是某些个体引发的,但其引起的危害性群体行为的出现才是事件认定的依据。
作为事件主体的群体,由于在特定环境下形成了共同的情绪倾向和共同的行为,与通常所理解的群体概念是有区别的。
认识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体的群体性,应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行为主体本身是社会群体;二是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形成发展的结果来看,个体引发的治安事件也往往具有群体性趋向。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体,一般可根据其集结过程的不同而分为有组织群体和偶集群体。
有组织群体是指在一定的组织下有目的地集结并采取一定行为的群体,例如,某些有组织罢工、罢课、罢市以及群体械斗等。
偶集群体在聚集是并无明确地目的性,只是由于在特定环境下因偶然事件影响,而激发群体行为的。
一些自发性的球迷闹事的主体,就是典型的偶集群体。
(二)客体要件
群体性治安事件所侵犯的客体是多方面的,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等。
所谓社会秩序,是指通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所维护的符合法律规范的秩序。
群体性治安事件侵犯的社会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生活秩序等。
所谓公共安全,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正常生活,生产、工作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三)主观方面
在主观方面,群体性治安事件主体的行为,均源于参与事件的群体或个人的内在需求。
事件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其内在需求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而主要的决定因素是由于某种需要产生的内驱力。
当某种需求无法满足或根本无法实现时,这种内驱力不断强化,在一定的外界条件刺激下,促使事件主体采取一些非法的方式表现和发泄自己的不满,并寻求需求的满足。
随着我国全面进入小康社会,人们的需求将呈现多元化,不仅有物质方面的,而且更注重精神方面的要求,以实现自身的民主权利。
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需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正当合理的,在社会规范内能够予以满足;第二种是虽属正当,但在现实生活中还难以满足,需要待今后逐步加以解决的;第三种是不正当的,属于违反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前提的、非道德的、非法的无理要求。
(四)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体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群体性治安事件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都是通过群体或个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来表现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每个具体事件中都居于核心地位,没有危害的社会的行为,也就无所谓群体性治安事件。
因此,客观的社会危害性是群体性治安事件构成的要件之一。
具体来说,危害社会行为所表现的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往往呈现多层次的状态。
在同一事件中,引发和卷入事件的人,他们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往往有较大的差异:
有的表现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则表现为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这几种行为在事件的发生、发展、演变过程中,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
二、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范围
根据2000年4月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现阶段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范围:
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者单位;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质以及其他公私财产;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三、我国当前社会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状与特点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事件的规模不断扩大,参与人数增多,涉及面广,发生频繁,重特大事件多,反复性大,行为方式趋与激烈,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群体性事件已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一种多发现象,并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特点。
(一)发生数量逐年上升,参与人员不断增多
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和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各类矛盾仍将不断增加,参与人员不断增多,群体性治安事件将继续呈上升趋势。
一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尚需时日,困难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下岗分流人员要求解决工资、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和要求再就业而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将会进一步增多。
二是国有企业、社会保障制度、金融财税、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粮食流通体制、政府机构改革等各项改革措施进一步深化,将在更深的层次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涉及到更多人的切身利益,不可避免地出现几家欢乐几家愁的局面,引发一些社会震荡。
三是农民增产不增收,少数地方仍然存在“三乱”现象,“减负”措施落实不到位,农民负担较重。
入世后,国际市场低价农产品将大量涌入,加剧农产品“卖难”的矛盾,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势必引起群众的不满,而少数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容易激化矛盾,农村群体性治安事件预计将日趋增多,并呈扩大和激化趋势。
四是因土地、矿产、森林、草场等资源权属的纠纷也会导致一系列的械斗事件。
以湖南省为例,特别是湖南省湘南、湘西一些地方,人群聚集而居,宗族势力较强,民风剽悍,纠纷械斗历来比较突出。
近几年来,这类事件也从未间断,加之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的影响,这类矛盾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往往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影响稳定。
此外,因区划调整、平垸行洪、通田还湖、移民建镇造成的遗留问题,城市拆迁改造以及农村退伍军人、乡镇邮电员不满安置等问题大量存在,随时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而一些地方出现的行政不公,执法不公,公务员腐败等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杜绝,也会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1996年至2001年全国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数量的年增长率分别为:
1996年9.8%,1997年9.8%,1998年56.9%,1999年30.5%,2000年24%,2001年4.87%,2002年19%。
年平均增长率为22.16%。
2002年发生的数量是1996年的4.1倍。
同期群体性治安事件参与人数的年增长率分别为:
1996年5.7%,1997年5.7%,1998年65.6%,1999年44.6%,2000年15.95%,2001年6.86%,2002年20%。
年平均增长率为23.49%。
2002年的参与人数是1996年的3.84倍。
从各地的情况看,无论城市与农村,群体性治安事件都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农村人口为主的社区上升幅度高于城市人口为主的城市社区,但城市依然是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高发区。
(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模不断扩大
群体性治安事件大多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极易引起具有相同利益关系的人的共鸣。
为首分子为制造更大的影响,或多个单位、行业串联,或成立相关组织,以图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因而一旦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上千人,甚至几千人,很难一时控制局面。
例如2001年3月吉林省就发生了涉及全省五个地区,103家国有企业,300余名代表上访的重大事件,又如2001年7月吉林省舒兰矿务局所属4个煤矿的1.5万余名矿工及家属拦截火车事件,最高峰时,群众人数竟达到3万人。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1997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参与人数在千人以上的起数比1996年上升1.8%;而1998年则比1997年陡增200%;1999年保持了这一态势,并比上年上升了2.5%。
2000年起统计标准有了变化。
2001年100人以上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比上年上升了11.22%。
2002年一到五月之间,100人以上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3.3%。
群体性事件规模扩大的趋势,表明有越来越多的人试图通过非常规手段,以集体力量的方式表达他们的诉求与愿望,以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和矛盾。
(三)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体多元化
群体性治安事件是社会多种矛盾的综合反应,是由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而演变和发展的。
当前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都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但具体情况非常复杂。
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正在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经济成分、经营方式、分配方式、生活方式多样化,导致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矛盾主体增多,矛盾关系更趋广泛,更为复杂,而且往往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矛盾交织在一起,从而使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错综复杂。
前些年我国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体主要集中在城市下岗职工和农村的农民人群中,近年来随着矛盾关系的广泛化、复杂化,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体趋于多元化,在事件现场一般鱼龙混杂,良莠难分,闹事主体与围观群众之间无明显界线。
既有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农民,也有城镇拆迁中的动迁户、水库地区的移民、党政机关分流人员,还包括宗教人士、复转军人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种成分。
群体性治安事件主体多元化,表明群体性事件这种群体行为方式正在出现向社会各层面、各种人群扩散的趋势。
(四)行为方式激烈,对抗性明显增强
从过来的情况看,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请愿、静坐等群体性治安事件、方式比较温和,多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活动,但当前一些群体性治安事件参与者在“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情绪激烈,对抗明显,动辄阻塞公路,拦截火车,或冲击党政机关,甚至采取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向政府施加压力,逼迫解决问题。
以我省湖南为例,2001年4月1日、2日,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延寿乡数百名村民因对政府今年继续收取教育集资款不满,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两次冲击乡政府,部分办公设施和文件、资料被损坏,在现场维持秩序的21名民警被打伤,4辆警车被损坏。
随后,闹事者将乡政府办公楼、家属房、计生楼门窗全部砸毁,抢走部分财物。
乡政府院内一干部住房被烧。
4月7日,受“延寿事件”影响,与该乡相邻的小垣镇数百名村民借赶集人多之机,冲进镇政府,用石块、木棍进行打、砸、抢,少数不法分子用汽油点燃镇政府办公楼、镇计生服务站、镇国税地税所、镇财政所、镇工商所、打伤在场做工作的民警13人和6名镇政府干部,砸坏3台吉普车。
“洪江事件”的对抗性更为严重。
就全国而言,1998年发生的伴有冲击党政机关、拦截火车、阻断交通等过激行为的事件数量比上一年上升93%,参与人员比上一年增长了77%。
1999年这两项指数分别比上一年上升56.97%和55.88%。
2001年分别比上一年上升10.65%和22.25%。
2002年一到五月之间,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20.79%和20.68%.此类事件由于人员众多,负面影响大,能造成长时间社会震动,产生对社会价值观与社会规范怀疑并藐视的社会心理,从而构成对社会稳定的严重威胁。
(五)事件组织性强,相互联合趋势明显
如果是一般的群体性事件,相对自发的,人群往往是临时聚集,因而事件人群内部并无明显的结构性和较为严密的组织性。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大多与群众各方面紧密联系,对利益的追求,成为推动人们活动的动因。
为了集中的利益指向和目标,往往出现多个单位、行业串联,或成立相关组织,以图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例如2000年3月,我省平江县等20个县市的乡镇电话员以抗议省邮电管理局违反《劳动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名,决定每县组织5名代表,佩戴统一标志,到信息产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去集会、游行,并要求北京市公安局按《集会游行示威法》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道林事件”中,道林镇尹垅村村民杨跃进非法成立“家管会”和“减负会”,煽动组织30多个村的村民在镇机关大院召开“减负反贪”大会,到会人员和围观群众达5000余人。
群体性治安事件往往因为长时间的酝酿、反复过程中,经过人群成员之间持续的互动,逐渐产生出领袖人物、核心成员,使群体内部呈现出结构性。
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性治安事件才变得有计划、有步骤、有准备。
事实证明,事件酝酿准备过程愈长,事件发生后持续时间愈长,事件就会由“乌合之众”的人群逐渐向结构性人群演变,向有组织性人群演变。
人群结构愈强,组织程度愈高,又使事件持续时间更长,处置的难度愈大,这是群体性治安事件演化的一般规律。
(六)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具有反复性
应该讲群体性治安事件是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爆发的,是社会多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政府要彻底解决这些矛盾(群众的意愿)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群众往往耐不住这种等待,只要有诱因出现,极有可能反弹。
特别是农村的山林、矿场、土地、水利等纠纷,纠纷双方的当事人居住地相对接近,平时接触机会又很多,抬头不见低头见,旧的矛盾没解决或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出现,错综复杂,有时甚至于因为一点点零星小事的发生就能复燃。
如:
我省金兰交界地的“汤瓶州”,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及大水的不断冲刷,造成界线不明确。
过去由于沙石不值钱,也未发生大矛盾,而如今沙石行情一路上扬,故不停地发生冲突,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9年至今爆发成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就达10余次。
造成群体性治安事件复发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有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简单地采用行政手段、缓冲性对策或以草率许诺、承诺来平息事态,造成事件参与者面上压服而实际不服,面上平息而实际怨气更重,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更不会就此罢休,一旦承诺到期未兑现或产生其它理由,都会再次引发群体性事件,并向更凶更厉害更难处置的方向发展。
(七)敌对分子、敌对势力积极插手群体性事件,企图制造更大的影响
长期以来,国际上的敌对势力对中国“和平演变”的图谋从未放弃。
近年来,随着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重大社会变动,西方敌对势力更是将渗透、分裂、颠覆、破坏的重点转向中国。
他们往往利用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以所谓的人权、民主为借口煽动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挑拨人民群众同党和政府的关系,他们借题发挥,制造舆论,图谋将“民运”与“工运”、“农运”、“学运”结合起来,汇集矛盾、制造混乱。
凡是我省发生的较大的群体性事件,都有境内外敌对分子推波助澜,都有境外、反动的舆论刊物歪曲报道和恶意渲染。
1999年5月8日、9日,湖南省高校学生大规模示威游行抗议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
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千方百计加以利用,提出“外争主权,内争人权”等口号,挑拨事件参与者与党和政府的矛盾。
国内极少数敌对分子为了达到某中目的,采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挑拨支持一些群众闹事,也是导致群众矛盾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时这两种势力回交互发生作用,甚至相互勾结,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展起者推波助澜的作用。
我国当前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从总体上来说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反映,是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之间由于利害关系或观念上的冲突,往往是合理要求与非法行为交织,大部分群众善意愿望与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阴谋利用交织,且大多涉及经济领域的问题,极易使矛盾性质发生转化。
在改革的大背景下,在社会利益不断走向良性调节的过程中,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必然阵痛过程,它也是社会进步应付出的代价。
我国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式,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群体性治安事件不能指望在短期内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甚至在局部地区还有上升和恶化的可能。
但是,由于群体性治安事件不仅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而且影响着社会的正常运行。
因此,探讨当前社会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特点,有助于寻求管理和控制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策略,对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文明祥和的生活环境都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2000年公安部文件
[2]张胜前.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出版
[3]宋浩波.城市治理与稳定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
[4]王彩元、马敏艾、李颖.群体性治安事件紧急处置要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1日出版
[5]杨和德.群体性事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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