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末礼法之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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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末礼法之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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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末礼法之争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册
学 部:
专 业:
班 级:
学 生:
指导教师:
论文编号:
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编号:
2013230101010
论文(设计)题目:
浅析清末礼法之争
学部:
专业:
班级: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职称:
1、论文(设计)研究目标及主要任务
在前人已有基础上,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搜集查阅,对清末礼法之争进行分析,进而探究其现实意义,即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意义。
2、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
20世纪初,清王朝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统治,开展了变法修律的活动。
旨在通过这种变革改变积贫积弱的社会环境以及越来越激烈的各阶层的冲突然。
这次自救运动并没有对挽救清王朝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新法的不断出现,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着“干名存义”、“无奸夫”、“存留养亲”子孙可否向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以及封建家族的伦理制度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其争论的根源是对已然在中国盛行了两千多年的礼法合一的反思。
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清政府内忧外患地度过了五十来年,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使得清政府认识到变法修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清政府被迫下令进行变法,通过立宪实行新政,兼取中西,以挽救清政府的颓势。
然而这次变法虽参考了西方法治,其主旨却是维护中国的传统礼教。
教派与法理派在清末修律过程中的相互攻击进而相互妥协,使得双方都不能主导此次修律活动。
但在长期的争论过程中,法理派引进了大量先进的西方法律理念,翻译外文文献,培养法律人才,为之后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先决条件。
而礼教派的坚持也有效制止了我国建设法治制度是对西方的生搬硬套,引起了学者们关于如何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的思考。
总而言之,此次变法虽然没有挽救清王朝的颓势,但是对晚清法律制度的近代化转变和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3、论文(设计)的基础条件及研究路线
作为清朝末期变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末礼法之争在历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许多学者都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
同时,清末历史事件的相关记述完整,史料丰富,便于查阅。
本文试图在前人探索研究的基础上,对清末礼法之争进行探索分析,进而总结其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意义。
4、主要参考文献
[1]艾永明.论清末修律中的立法之争[J].苏州大学校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四期.
[2]郑泰.沈家本修律的历史环境及再评价[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M].北京:
中华书局,1978年版:
194页--196页.
[4]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
第256页.
5、计划进度
阶段
起止日期
1
完成选题、确定论文题目
2012.11.16-2012.11.25
2
提交任务书、制定进度计划,对论文文献、资料进行准备
2012.11.26-2012.12.15
3
继续收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2012.12.16-2013.1.19
4
完成论文初稿,毕业论文中期检查
2013.1.20-2013.4.5
5
完成论文二稿,英文文献翻译
2013.4.6-2013.4.20
6
修改论文,完成论文定稿、打印,准备答辩
2013.4.21-2013.5.8
7
论文答辩
2013.5.13-2013.5.20
指导教师:
2012年12月5日
教研室主任:
2012年12月15日
开题报告书
学部专业届
学生
姓名
论文(设计)题目
浅析清末礼法之争
指导
教师
专业
职称
所属教研室
研究方向
课题论证:
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清政府内忧外患地度过了五十年,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使得清政府认识到变法修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清政府被迫下令进行变法,通过立宪实行新政,兼取中西,以挽救清政府的颓势。
教派与法理派在清末修律过程中的相互攻击进而相互妥协,使得双方都不能主导此次修律活动。
但在长期的争论过程中,法理派引进了大量先进的西方法律理念,翻译外文文献,培养法律人才,为之后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先决条件。
而礼教派的坚持也有效避免了我国在法治制度建设过程中对西方的生搬硬套,从而引起了学者们关于如何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的思考。
总而言之,此次变法虽然没能挽救清王朝的颓势,但是对晚清法律制度的近代化转变和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结合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进程,不难发现此次礼法之争对我们的重大启示作用,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方案设计:
参考相关资料,笔者在前人的著作结论的基础上,制订了如下方案:
1、礼法之争的情况2、礼法之争内容3、礼法之争意义4、礼法之争的启示
进度计划:
2012.11.26-2012.12.9提交任务书、制定进度计划,搜集相关论文文献和资料。
2013.1.1-2013.1.19与论文老师联系,了解论文安排,制定时间表,开始论文写作。
2013.1.20-2013.5.8完成论文初稿,多与指导老师联系,修改论文中的不足。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2013年3月7日
教研室意见:
教研室主任签名:
2013年3月15日
河北师范大学汇华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包括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存在问题、参考文献依据,对文献资料进行概括、分析(不少于1000字)。
20世纪初,清政府经历了鸦片战争、中法战争、中日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等一系列的打击,西方人的铁蹄不止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也使中国的封建制度承受着一次又一次的冲击。
从1902年至1911年,大清王朝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颁布了大量的新式法律文件,这也是清政府为应对强大的内外压力而实施的清末新政的重要内容,表面目的是通过模仿西方的法制体系从而收回领事裁判权,维护清末政府的司法独立,其实质则是维护清政府岌岌可危的统治,和缓激烈的社会矛盾。
尽管此次新政以失败告终,但是变法修律仍然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其中围绕变法活动所展开的礼法之争更是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广泛讨论,对于礼法之争的结果就有很多不同的认识。
有的认为法理派失败了,因为制订发布的新型法律没有取得应有的成效,沈家本也被迫辞职。
但是考虑到此次立法之争的影响和争论过程中的力量对比,也有很多人认为是法理派取得了胜利。
对于礼法之争的性质界定也是难以统一,李贵连等人认为礼法之争是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之争,而以郑泰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则认为很难把立法之争归结于封建主义与资产主义两种法律观的斗争。
许多学者大家从不同角度出发,对沈家本、张之洞等人的观点、作为也是褒贬不一。
然而随着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不断前进,对于清末变法修律的研究则不应再单纯的拘泥于对过程、结果的争论,应该把重点放在对该事件对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指导作用的研究上。
正所谓“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见兴替”,礼与法的冲突、融合是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主要内容,我们现在正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在建设现代化法制体系的过程中应该参照他过先进的法律原则还是更多的发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
人们各持己见、难以统一。
我们对清末礼法之争及其对后世的影响探究的主要目标集中于其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此次争论旷日持久,在磕磕绊绊中制定出台的法律虽然没有真正得以贯彻实施,但它为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开辟了一条新路,把外国先进理论与中国实际国情结合起来,制定适应中国社会的法制体系。
随着社会的不短进步与发展,中国学着也越来越关注这一点。
在写这篇论文之前,笔者已经搜集了大量的资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其一是关于清末礼法之争的一些史实资料,主要是关于清末礼法之争发生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关于此次变法修律的过程,通过这些资料对此次命题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归纳出清末礼法之争的背景、内容、过程、代表人物等相关情况。
其二是关于清末礼法之争的著作,包括在礼教派与法理派争论过程中双方代表人物的著作和一些学者大家对此次礼法之争的分析评价。
可以通过前人的分析评价更深层的了解此次争论,辅助论文写作。
参考文献:
[1]艾永明.论清末修律中的立法之争[J].苏州大学校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四期.
[2]郑泰.沈家本修律的历史环境及再评价[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M].北京:
中华书局,1978年版:
194页--196页.
[4]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
第256页.
[5]沈云龙主编.张文襄公(之润)全集[M].北京:
文海出版社,1970年版:
第4703页.
[6]朱寿朋.光绪华东朝录[M].北京:
中华书局,1958年版,4601页至4602页.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翻译文章
列出参阅的外文文献资料的篇目,对其中与研究课题相关的重要文献进行翻译,注明原文的出处并附原文(附在后面)(不少于2000字)。
中文译文:
清末礼法之争的原因及结局新论
关于礼法之争的结局,学界大多认为礼教派势力保守而强大,最终以法理派失败而告终。
实际上,不能仅因沈氏的去职而认定法理派的失败。
因为沈氏去职之时,《大清新刑律》毕竟已经颁布,其它基本法典草案也已完成,沈氏的去职并未对修律大业产生大的影响。
可以说,礼法之争的结局是双赢的:
经过这场激烈的争论,一方面,吸收了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建立起近代法律体系;引进了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和制度,删减了旧律中落后的部分。
另一方面,在礼教派坚持下,又在修律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了礼教在中国的广泛影响,保留了一定的礼教传统,如律后附《暂行章程》五条等即是证明。
所以,它既让时人了解到西方近代法律的优点而开始大胆借鉴,也使其体悟到中国传统法律的缺点在新形势下作出改正的艰难。
清末这场激烈的礼法之争之所以会出现双赢的结局,可以从如下两方面分析:
第一、统治集团对法制改革所怀的矛盾心理促成了礼法之争的双赢结局。
一方面,清廷希望借助法制改革应付内忧外患的危急局势:
对外应付列强政治上的需要,摆脱倍受列强欺压和宰割的局面;对内平息义和团运动之风波,在人民面前重新树立威信。
另一方面,出于自身狭隘利益的考虑,他们又为变法设置了前提,即:
坚持“君权至上”、笃信“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所以,“凡我旧律义关于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
可以看出,“改革的目的毋宁说是为了保卫清政府不受汉人与外国人两者的攻击。
换言之,改革是为了保住清王朝”,所以,它“只需要保持改革的门面,面对改革内容则毫不关心”。
因此,危难的时局决定了清朝统治集团自发的启动了这场法律改革,但是其内心深处对君权至上、封建正统的维护,实际上使得改革难有实质性的突破。
正因为这种矛盾心理的存在,清廷面临礼法两派的冲突时,实际上是巧妙地担当了居中裁判者的角色,最终促成了礼法之争的双赢结局。
第二、礼法两派的力量对比均衡导致了礼法之争的双赢结局。
以往学界对于礼法之争的力量对比研究,大多认为礼教派力量强大,法理派力量弱小,但是,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实际上,清末修律过程中,除了朝廷的最高立法权外,真正对法律的制定和颁布影响重大的是修订法律馆、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
沈家本主持的法律馆成为法理派的基地(重要成员有提调董康、刑律草案起草人冈田朝太郎);奕劻作为宪政编查馆大臣,亦苦心支持法律馆的工作。
在宪政编查馆里,大部分人员均站在法理派一边,特派员杨度、编制局局长吴廷燮均是法理派重要成员。
而在资政院里,有主持会议的副总裁沈家本,负责审查草案的法典股股长汪荣宝。
所以法理派人数虽然不占多数,但都处在修订法律的要害部门,手握实权。
相反,礼教派虽然“气势汹汹”,但真正起作用的并不多,首领张之洞固然掌握权力,但一人的理论支柱作用有限。
劳乃宣虽属“韧叟”,但也不过是以江宁提学使身份充宪政编查馆参议、资政院议员。
真正说话有分量的只是法部尚书廷杰以及各部院堂官和各省督抚。
因此,礼法之争中,礼教派难以形成整合的强大力量。
所以,礼法两派的力量对比是较为均衡的,双方都没有压倒对方的明显优势,最终使得礼法之争呈现双赢结局。
综上,礼法之争的产生蕴涵深刻的社会、文化因素:
晚清社会经济的发展、清廷危难时局下的自救意识、帝国主义关于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虚假许诺以及晚清外来法律文化的大量输入,促成了礼法之争的发生。
然而,由于清廷统治集团对法制改革所怀的矛盾心理以及礼法两派力量对比的相对均衡,最终导致了礼法之争双赢结局的形成。
出处:
胡红英.NewTheoryofMoralityandLawinthecausesandtheoutcomeofthedisputeintheLateQing[J].法学研究,2006,2(B):
25页-27页.
原文:
NewTheoryofMoralityandLawinthecausesandtheoutcomeofthedisputeintheLateQing
Thecourtesylawbattleending,mostofscholarsthinkthatConfucianfactionofconservativeandstrong,andultimatelyfailedtotheory.Infact,notonlybecauseofhisleftthatschooloflawfailure.Becauseofhisresignation,"newcriminallawofQingDynasty"havepromulgated,otherbasiccodedrafthasbeencompleted,hisresignationtorepairthelawdidnotproducebiggerInfluence.
Wecansaythat,thecontroversyoftheoutcomeisawin-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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