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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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网络大学
ChineseNetworkUniversity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院系名称:
网络学院
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
123456789
指导老师:
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
2018年03月11日
XX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
教学单位(盖章)
专业
法学
学生类别
开放教育本科
课题名称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填报
时间
2015年10月10日
课
题
内
容
简
介
近年来,随着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的高速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大量增长,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12年为898件,2013年为911件,2014年为1051件,增长幅度居所有民事案件之首,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不断凸显,成为当前侵权纠纷中的热点、焦点,更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思考和探索,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
本文首先指出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存在的六个主要问题,其次是分析存在问题的六个主要原因,最后从六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指导教师姓名
储海平
参加学生姓名
冯瑞新
指导教师意见
符合要求,同意上报
储海平
市校
审核
意见
审核部门盖章:
年月日
浅析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
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的高速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大量增长,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12年为898件,2013年为911件,2014年为1051件,增长幅度居所有民事案件之首,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不断凸显,成为当前侵权纠纷中的热点、焦点,更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思考和探索,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
本文首先指出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存在的六个主要问题,其次是分析存在问题的六个主要原因,最后从六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诉讼
目录
一、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1
(一)案件数量增加,诉讼标的较大--------------------------1
(二)法律文书送达困难,审理周期长,审判效率低------------1
(三)诉讼主体复杂,责任主体认定困难,审理难度较大--------1
(四)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赔偿数额悬殊较大------------------2
(五)调解难于成功,调解率低------------------------------2
(六)判决执行难------------------------------------------2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2
(一)交通事故频发、重大交通事故多是案件数量增加,诉讼标的大的主要原因------------------------------------------------2
(二)法律文书送达困难的主要原因---------------------------3
(三)责任主体认定困难的原因-------------------------------3
(四)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赔偿数额悬殊较大的原因-------------3
(五)调解难于成功,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3
(六)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4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4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法制观念,降低事故发案率--------------------------------------------------------4
(二)强化送达,保证当事人到庭率,提高审判效率------------4
(三)在责任主体认定方面,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立法上解决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4
(四)统一赔偿标准,从根本上解决“同命不同价”------------5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提高调解率----------------6
(六)加强研讨,力克执行难----------------------------------6
参考文献:
-------------------------------------------------8
近年来,随着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的高速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大量增长,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12年为898件,2013年为911件,2014年为1051件,增长幅度居所有民事案件之首,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不断凸显,成为当前侵权纠纷中的热点、焦点,更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思考和探索,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案件数量增加,诉讼标的较大。
以上文所述,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大幅增长。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因而起诉到法院的赔偿案件的标的额较高。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又提高了赔偿标准,因此当事人诉请的标的额较大,大部分案件标的额少则几万元以上,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2、法律文书送达困难,审理周期长,审判效率低。
目前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被告多为三人以上,肇事驾驶员、车主、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都可能是被告。
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比较难,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据统计,笔者所在法院以邮寄方式进行送达的,有30%的案件均存在一个或多个被告无法送达的情况。
3、诉讼主体复杂,责任主体认定困难,审理难度大。
目前机动车交易并未全部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同时保险公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成为案件的诉讼主体。
几乎所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均涉及到两个以上责任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肇事司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
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基本是以肇事司机及车主或者司机所在单位为被告,赔偿义务主体比较明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车主不再承担垫付责任,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
尤其在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存在挂靠、借用、租用、车辆转让未过户、被盗等关系的情况下,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做法不一。
当事人在起诉时,一般将肇事司机及车主列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4、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赔偿数额悬殊较大。
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依照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分别计算,在审判实践中引起争议。
首先,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出现“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赔”的现象,以致引起农村居民的强烈不满。
其次,认定农村、城市居民时是以户籍登记为依据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依据,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当今社会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口流动频繁,有的农民外出到城市打工超过一年或在城镇定居多年,收入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标准,在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侵害后,往往不能根据其实际情况得到相应的赔偿,同样的权益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
5、调解难于成功,调解率低。
当事人对法律事实认识不足。
一些当事人对于责任的认定划分认识不足、适用的赔偿标准错误或者不考虑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在起诉时往往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
而部分肇事者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或故意逃避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诉讼双方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合意。
交通事故常让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在相当程度上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调解率低。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的的被告,为防止双方当事人共谋,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加之保险公司的出庭应诉人员怕承担责任,一般均拒绝调解,也是导致道赔案件调解率低的重要原因。
6、判决执行难。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较难,是当前执行工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出台实施后,该类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
由于该类案件具有涉案标的大、异地执行多、分布广、查控财产困难、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因此许多法院均为此投入了较多的司法力量来应对,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交通事故频发,重大交通事故多是案件数量增加,诉讼标的大的主要原因。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调解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不再以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后,往往请求赔偿高额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标的普遍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对上述赔偿项目作了明确规定,且赔偿标准也有所提高,这是诉讼标的额上升幅度巨大的主要原因。
2、法律文书送达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涉案被告人中外地人员多、流动性大。
有的被告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无力或不愿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举家外出躲避。
二是多因伤情鉴定而中止诉讼。
3、责任主体认定困难的原因。
首先,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只有分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实际支配人之间存在的各种关系,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才能据以确定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作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车方,往往存在着车辆挂靠、承包、租赁、借用、雇佣等关系,出现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存在多个车主责任承担的情况,涉及的主体众多,责任划分困难。
其次,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突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但对于受害人能否据此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诉讼主体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4、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赔偿数额悬殊较大。
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赔偿数额悬殊较大的根本原因源于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
定,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参照当地相关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
不同的赔偿标准,必然产生不同的赔偿结果,直接导致了赔偿数额悬殊较大。
5、调解难于成功,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
一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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