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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绪论
·中国法的化身------独角兽獬豸(xièzhì),为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它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故又俗称独角兽。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獬豸一向被视为公平正义的象征。
·中国法律起源具体途径的几种说法:
1.刑起于兵说。
用战争征伐来论证法律的起源。
如:
大刑用甲兵。
2.刑源于天说。
法律来源于天。
3.刑源于苗民说。
苗族最早制定肉刑。
4.刑以定分止争说。
法律的起源在于确定人们之间上下等级的名分以及不同的权利归属。
5.刑源于性恶说。
从人性的角度解释法律的起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1.中国法律的起源,走了一条兵刑合一、刑法受到特别重视的道路。
2.“礼”的深度影响,是中国法律起源的最为基本的特征。
3.宗法制的影响是中国法律起源的另一重要特征。
4.中国法律的起源,还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5.中国法律的起源,也体现了由“裁判到立法”的特点。
中国法律的历史发展阶段
一、初创时期的中国法律夏、商、西周时期是中国法律的初创时期。
这个时期法律的突出特点就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
二、发展期的中国法律从春秋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法律的发展时期。
发展时期的中国法律的突出特点就是封建法律逐步实现儒家化。
三、发达期的中国法律
(一)隋、唐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阶段,也是传统法制的成熟和定型的时期。
(二)宋、辽、金、西夏、元宋代理学的兴起,使得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并对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深刻的影响。
辽、金、西夏以及灭宋而一统天下的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建设,同样为中华法律文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与其他历史时期相比较,元代法制受儒家的思想影响较小,体现出较浓厚的蒙古族特色。
清朝十分注意对全国范围的法律调整,对边陲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因地制宜、因俗制宜的专门立法活动,使封建时期的少数民族立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四、转型期的中国法律从清末修律到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制定,是中国传统法律的转型或称之为近代化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一个比较艰难与曲折的过程.
·小常识------中华法系中华法系主要是指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系统,从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代表性法典为《唐律疏议》。
其间陈陈相因,具有十分清晰的沿革关系和内在联系,尤其富有民族特色,自成体系,独树一帜。
中华法系的特点:
1.以儒家学说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3.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占有重要地位4.立法与司法始终集权于中央,司法与行政合一5.以刑为主,诸法合体6.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中华法系对世界法制文明的贡献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编制的《大宝律令》就是以唐律为楷模制定的。
朝鲜古代法律《高丽律》也大半摹仿唐律而来。
越南李太尊明道元年(1042年)颁布的《刑书》三卷;陈太尊建中六年颁布的《国朝刑律》,也都依循唐律。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小常识------神权法思想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朝,盛行于商朝,衰败于西周时期。
神权法思想在具体的统治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统治者使自己的统治神化,并将体现他们统治利益的法律说成是神权法。
重点内容提示
●法与国家的起源国家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同世界上其他古老的国家一样,曾经历过漫长的原始氏族社会,在氏族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靠的是氏族首领的权威和原始习惯,维持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公元前21世纪夏朝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产生。
夏朝同以前氏族社会有了区别。
夏启是通过暴力夺取政权的,他破坏了氏族成员共同选举部落首领的原始民主制度的传统习惯;夏启过着不劳而获的生活,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最高统治者;夏朝统治者设立了各种官吏和军队以及监狱等作为国家政权的暴力机关;同时,打破了按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界限,开始按地域划分居民,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国法律的起源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
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
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之出现了。
●国家与法形成中的中国特色:
1.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国家强韧;2.部类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3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4.刑起于兵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
﹡司法官称谓“士”或“士师”、“司寇”、“廷尉”等,均源于军职。
禹的传说
●禹刑这是以禹命名的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夏朝法律制度已经有了“五刑”,条文一共三千。
禹在会稽之山大会部落首领,“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
夏禹九鼎(九州、九牧)与“问鼎”(又:
逐鹿中原)
●甘誓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今陕西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曾记载“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怠弃三正”就是不重用大臣。
●罪名夏朝的罪名有昏、墨、贼。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犯此三罪均处以“杀”,即死刑。
●夏朝的刑事政策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意为:
宁肯不依据常规办事也不要错杀无罪的人。
●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制度。
据《尚书·吕刑·书序》说:
西周时穆王命吕侯担任大司寇,让他依照夏朝的赎刑制度修订刑律,作《吕刑》,即“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监狱夏朝的监狱叫“圜(音yuán)土”。
圜土是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夏朝监狱的名称又叫“均台”,也叫“夏台”,传说夏桀曾囚商汤于此。
●商朝王位的继承制度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
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制。
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制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重点是商朝王位的继承制度,我国的继承制度基本从商朝确定下来。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
历史上的商纣王就依据此规定,当上国君的。
●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沿袭夏朝的神权思想,把一切活动都说成是上帝和鬼神的力量。
如:
商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把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统治者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
●商朝的刑名1.死刑--死刑处决方法很多,包括斩、戮、炮烙、醢(hái)、脯(fú)、劓殄(tiǎn)。
2.罪者施以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
包括墨刑、劓刑、刖刑、宫刑。
3.徒刑--将犯罪者拘系使其劳作的刑罚。
●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奴隶社会的主要刑罚制度,包括肉刑和死刑。
1.墨刑--又叫黥刑,是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的刑罚。
2.劓刑--割鼻的刑罚。
3.刖刑--断足的刑罚。
4.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
5.大辟--死刑。
●商朝的监狱商朝监狱通称为圜土,特有名称叫“羑(yǒu)里”,相传“纣囚西伯(周文王)羑里”。
羑里,故址在今河南汤阴附近。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我国奴隶制社会在西周进入鼎盛时期。
国家机构比商朝更趋完备,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仅中央政府就设有大批官吏组成的“卿事僚”和“太史僚”,处理各项具体事务。
法制的发展也相当完备。
西周以“明德慎罚”为其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定罪量刑若干原则的内容体现了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前后的土地所有权有明显的变化:
前期“田里不鬻(yù,卖)”,土地国有,中期以后出现土地私有。
西周的契约有典卖契约、债务契约、损害赔偿契约和租赁契约。
西周时期确立的婚姻家庭制度多为后世所继承,其中的“六礼”、“七去”、“三不去”成为封建民事立法的主要制度。
西周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了司法机关,诉讼与审判制度有了较大发展。
二、重点内容提示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与“明德慎罚”,即"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
1.产生的背景西周统治者通过总结商纣王暴政亡国的教训,认识到"为政以德"的重要性,并用"德治"的理念改造夏、商传统的"君权神授"的思想,建立起"以德配天"的指导思想。
2."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以德配天”的天,指天命,天道,引伸为自然规律。
在西周统治者看来,上天选择人间君主的标准,是“为政以德”。
人间君主要想获得上天的支持。
首要条件是修养道德,以道德约束统治者的私欲。
惟有“敬德”,“明德”的君主,才符合天命与天道的要求,才能获得上天的保佑,求得王朝统治的长久。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
①敬天,指祭祀与尊崇上天,服从天命。
②敬宗,指祭祀与尊崇祖宗。
③保民,指在维护王朝统治的前提下,保护百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
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以德配天”是西周统治者逐渐摆脱神权思想控制,实施“以德治国”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以德配天”思想的指导下,产生了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西周的统治者总结了商王朝灭亡的教训,感到神权思想岌岌可危,因此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所谓“明德慎罚”,就是谨慎地使用刑罚,提倡德教,对罪犯采取宽缓的政策。
(二)“亲亲”、“尊尊”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要求在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与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尊卑也截然不同。
在“敬天保民”与“明德慎罚”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
●西周定罪量刑若干原则
1.耄(mào,年老)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眚(shěng,过失)、非眚、非终、惟终:
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
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
4.罪疑从赦:
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
●西周的刑名与罪名
(一)罪名1、抗王命罪:
如果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
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2.不孝不友罪:
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
西周认为这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3.寇攘与杀人越货罪:
即后世的“强盗罪”,这直接威胁奴隶主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
4.群饮罪:
西周统治者接受商朝灭亡的教训,规定不许聚众饮酒。
(二)刑名1.死刑,西周通称为“大辟”。
西周死刑的执行方法分为两类:
一类对公族,在远郊隐蔽的地方缢杀之,以保全奴隶主贵族的体面。
另一类对平民处决的方法很多,有斩、弃市、焚等。
2.肉刑,仍然沿用商朝的墨、劓、刖、宫。
3.流刑,流,也叫“放”或“流放”。
4.徒刑,西周把判处徒刑的犯人送到监狱里执行。
5.拘役,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来自于“坐嘉石”。
嘉石是一种有纹理的石头,一般放在官府门外左侧。
坐嘉石就是对有罪过者施以刑具,使之坐在嘉石上思过。
根据罪过大小确定坐嘉石的时间,分为五等。
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服劳役。
期限分一年、九个月、七个月、五个月、三个月不等。
6.赎刑。
根据不同的罪行,规定赎金的多少。
凡被处以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者,如其罪可疑,分别赎以黄铜600两、1200两、3000两、3600两、6000两。
7.没为官奴婢。
男犯没入官府为奴隶,女犯充作舂米、做饭的女婢。
●西周的法律形式1.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
2.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礼,相传周公“制礼作乐”。
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其中不少具有法律规范性。
5.遗训,先王的遗训。
6.殷彝,商朝法律中有利于西周的统治而被承认有效的某些内容。
●礼在西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礼是周朝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包含了国家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礼有“本”(精神和原则)和“文”(仪节)两个方面。
其作用有二:
1.维护以宗法制为核心的西周奴隶主阶级的政权制度。
2.“以民为坊”,即起到“绝恶于未萌”的作用
★礼与刑的关系1.礼刑并用,礼作为道德规范适用,是积极的规矩,起防范作用;刑属于法律规范,是消极的处罚,是对违反礼的行为的惩戒手段,是礼的必要补充,礼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刑的应用是为了更切实地维护礼。
去礼则入刑。
2.礼与刑的相互适用上,表现为: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各守其礼,不得僭(jiàn)越。
●西周的民事立法中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
(一)所有权1.周初,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也有权把土地收回。
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所谓的“田里不鬻”。
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土地开始出现。
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与。
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局面被冲破。
2.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
3.凡拾得遗失物,都要送交朝士,公开认领。
10日后无人认领的,贵重物品归公,小的物品归拾得人。
(二)契约关系1.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
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
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债务契约,西周称为傅别。
傅别是在一片简牍上书写一份借贷的内容,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简牍上的字为半文。
3.损害赔偿,西周时,奴隶主的土地和奴隶受到侵犯,法律规定要给予赔偿。
4.租赁契约,在西周晚期已经存在以土地为标的的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议定租金,是租赁关系成立的条件。
●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一)婚姻缔结的原则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
按照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
这不仅有利于后代的繁衍,有利于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有利于达到“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即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并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
(二)婚姻关系的缔结程序:
六礼:
中国古代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但是,须注意“礼不下庶人”)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理由:
七出或七去,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七出”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四)离婚的三种限制条件:
三不去,其具体内容: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继承制度:
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此制度开始于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西周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
(一)西周的司法机关1.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3.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4.乡士,国都之外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5.遂士,国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内的司法官吏。
(二)西周的诉讼和审判制度
“狱”、“讼”有别,即区分刑事与民事诉讼;
五听”审案,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中的运用和尝试。
刑罚的执行:
大夫于朝,庶人于市,即主张“与众共弃”。
但是,“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甸人也有作甸师的,是管理郊野地区的官吏,磬是悬缢使死。
可知,有爵位的王族不公开行刑。
监狱在我国古代是暂时拘禁的场所,在西周称囹圄,习惯上也称圜土。
第三章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概述: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新兴地主阶级逐步掌握政权的社会大变革时期,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井田制的破坏,导致了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变革。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频繁立法,如郑国铸刑鼎、邓析作竹书;晋国先后有四次立法活动;楚国有两次立法活动。
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反对旧贵族的特权,一些执政者将法律条文公诸于众,从而在新旧贵族之间引起了激烈的论争。
公布成文法是历史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很大的意义。
●小常识—井田制井田,就是象井字形的方块田,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
这种井田制的生产关系,大致从夏朝创立,到西周有了充分的发展,春秋时代逐渐瓦解。
重点内容提示
●公布成文法的背景在春秋以前,主要靠习惯法调整各种法律关系,后来出现了成文法,但是也不向人们公布,而是藏之于官府,秘不示人。
这种情况到春秋时期因为遭到新兴地主阶级的反对,就难以推行了。
从而。
他们要求把法律条文公布出来,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时,有些开明的旧贵族,也感到按照原来的旧模式也不能继续统治下去了,于是便顺应了这种形势的需要,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成文法的公布及其论争
1、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郑国执政驷颛(zhuān)“杀郑析而用其竹书”。
补充:
我国古代第一位“诉讼大师”——邓析
(2)晋国--晋文公称霸时“作被庐之法”;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常法》;范宣子制定刑书,后来把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解释:
被庐之法,原文“……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
”译为:
晋文公所以要设执掌秩序之官,并且创设“被庐之法”,就是要成为诸侯的盟主。
被庐:
晋地,大致位于晋都东南方。
蒐(sōu,检阅、检查)于被庐:
蒐是春天打猎的礼节,晋国常以春蒐的礼节改革政令。
作三军:
鲁闵公元年(前661年)时,晋献公才编二军,鲁僖公二十七年(前633年)晋文公又恢复大国的体制扩充三军。
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作《常法》,行诸晋国。
范宣子在晋平公时执政,作刑书,但当时并未公之于众。
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郑子产铸刑书和晋赵鞅铸刑鼎
●郑刑书与晋刑鼎是一种什么形式的法律呢?
叔向批评子产“铸刑书”,说这样旧打破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民知有辟(成文法)则不忌于上”,“民知争端矣,则弃礼而正于书,锥刀(刑具)之末,将尽争之”。
锥刀指的是刑罚。
孔子批评赵鞅“铸刑鼎”,说“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说这样一来旧推翻了“贵贱不愆(qiān)(过错、过失)”的传统秩序。
还说晋刑鼎是“夷之”,不当为法。
考“夷搜之法”,知有“正法罪,辟狱刑”的内容,即兼容犯罪概念和刑罚制度两项内容。
可见,郑刑书、晋刑鼎所颁布的法律不再是“单项”的法律,而是一种兼有“名例项”和“刑罚项”两项内容的新式法典。
这种法典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主观任意性,给平民百姓一个据法力争的条件。
这不仅打破了过去“单项立法”和“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旧传统,还多少限制了贵族在诉讼中的特权,因此遭到了叔向、孔子这些具有守旧思想的人物们的严厉批评。
郑刑书与晋刑鼎颁布的新式法典,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伟大创举。
同时,这一做法还为后来法家的“法治”开创了有利的前提。
(3)楚国--楚文王作仆区法(类似后世的的窝藏法,禁止隐匿逃亡的奴隶或者盗得的赃物);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为宫门之一,这是关于进出宫门的规定,是为保障国君的安全)。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2)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叔向和孔子都认为公布成文法,百姓就会引征法条为自己辩护,这样便破坏了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
但他们的反对未能阻挡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潮流
3.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补充:
孔子与儒家思想
第四章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概述: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相继在各诸侯国掌握了政权,建立了封建地主阶级专政。
战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最早的封建法典是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法经》在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协助秦孝公进行的一系列法制改革最为彻底,生产发展很快,为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补充:
李悝
●李悝变法的主要内容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他主张“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
2、经济上,“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dí)”政策。
3、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李悝的《法经》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其阶级本质是:
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2、《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它不仅对魏国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在整个中国法制史上也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为后世封建法典的建设树立了楷模。
●战国时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法家代表人物早期—商鞅;中期—慎到、申不害;晚期—韩非
●法家学派概述
法家是先秦汉初主张法治的一个激进学派。
他起源于春秋时期,形成于战国年代,发展于秦王朝的鼎盛时期,西汉后,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融合,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独立的法家逐渐消失了。
法家的起源很早,春秋时的管仲、子产都有法家的倾向和特征,李悝通常被看作是战国法家之祖,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中,某些重要内容上与李悝在魏国的变法有些相似,据说,商鞅去秦国谋出路时,就是带着《法经》前行的。
楚国的改革家吴起在变法中则主张“损有余而补不足”,削弱大臣、封君的权势,限制他们的利益。
法家中较有名的是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几派。
他们的特点是:
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集法家之大成,建立起以法为主,法、术、势紧密结合的、完备的法治理论体系,丰富和发展了法家理论。
韩非集法家之大成,形成了法、术、势相统一的理论体系。
法、术、势有机结合的法治思想的践行,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秦始皇就是这一思想的身体力行者,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王朝,从秦朝一直到清朝,尽管朝代更迭,京城变迁,治国之法变了又变,但自秦朝形成的官僚帝制没有变,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没有变,始终是帝王将相统治民众的思想武器。
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学说逐步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正统思想。
两汉后,法家思想融入儒家,德刑并用成为地主阶级的统治工具,独立的法家逐渐消失。
法家的主要著作有《商君书》和《韩非子》等。
●商鞅的改革措施
商鞅又名公孙鞅、卫鞅。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带着李悝的《法经》赴秦,受到秦孝公信任,被任命为左庶长,先后于前359年和前350年主持变法,对秦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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