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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货币资金和银行账户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及《中国石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分公司。
本规范旨在规范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银行账户、银行结算等与货币资金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现金及备用金管理
第三条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下列范围使用现金:
(一)对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超出现金收支范围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运用金融结算工具,减少直接以现金方式办理的收支业务。
能够办理转账结算的业务,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第四条制订库存现金限额,公司总部不得超过2万元,分公司不得超过1万元。
严格按核定限额管理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于当日存入银行。
第五条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
逐日逐笔记录现金收付,并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六条在现金业务办理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借用其他单位现金或向其他单位借出现金;
(二)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
(三)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四)利用本单位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五)保留账外公款;
(六)将单位现金存入个人账户;
(七)白条抵库。
第七条加强备用金管理。
(一)核定备用金的使用部门和支出范围。
备用金主要用于差旅费借款等日常零星开支。
严禁以备用金的方式办理异地项目结算。
(二)制定备用金使用限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严格控制使用大额备用金,完善审批制度,超限额的大额备用金使用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列明用途和使用时间,由部门负责人(总监)签字后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报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部门应按月核对检查备用金使用情况,督促业务人员及时报销;原有备用金未清账的不得新增备用金借款;发现有超出审批支出范围使用备用金的,立即纠正,并收回未使用的备用金。
(四)严禁长期占用备用金,暂时不需动用的备用金及时交回清账。
年底对备用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进行认真清收。
(五)严禁办理以单位名义开立、供个人使用的各种信用卡。
第八条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严格审核并监督报销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九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业务。
(一)严禁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及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严禁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严禁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二)严格控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时,必须写明收款人和使用限额,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规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①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必须立即到开户行验证汇票的真实性;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单位与挂帐的往来单位必须相符;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时间必须填写正确清晰;多次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审核背书的连续性,其他票据的背书转让依照执行。
②需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由财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提出的用款申请、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货款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后办理。
③以库存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背书转让时,在背书栏内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并注明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时间。
④对即将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四)建立票据登记台账,按照出票人、出票银行、金额、期限等项目逐项登记,并及时向出票人函证。
(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各种票据。
由收款人员直接收取的票据,自取得票据之日起3日内交本单位财务部门。
票据一旦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
(六)票据交接时需设立登记簿,并由移交人和接交人签字。
第四章银行账户及存款管理
第十条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银行开户手续必须由经过法定代表人或副总会计师书面授权的财务人员亲自前往开户行办理,严禁交由他人代办。
按照规定的账户用途规范使用各类账户。
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转款项。
第十四条 选择经济实力强、金融信誉好的银行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未经批准,不得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任何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存款或变相存款等金融业务。
第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资金应实行高度集中管理,实施全额资金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第十六条公司严格控制账户数量,上收开户权,不得多头开户。
分公司开立银行账户统一由公司副总会计师批准,并上报CPE财务资产部审批。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原则上不得在注册地或住所地以外开立银行账户,因经营业务结算需要确需在异地开设银行账户的,要采取总分账户管理模式,在业务发生地开立临时账户作为支出户,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工程完工或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撤销异地账户。
第十八条 加强银行存款业务管理。
(一)加强资金计划管理。
根据资金计划,妥善安排资金收付。
(二)出纳人员妥善保管相关单据,并及时将有价票据原件交与会计人员做账。
(三)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时,严禁以下行为:
①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拆借资金;
②办理违规高息存款业务;
③严禁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
④在企业非经营所在地存款。
第十九条 规范网上银行业务办理。
(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当选择信誉好、服务佳的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中油财务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二)使用统一的网上银行系统办理结算。
分公司在正式确定网上银行业务的办理机构前,应就有关金融机构选择、办理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情况上报公司批准。
(三)使用金融机构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资金收支业务应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范资金风险。
(四)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权限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妥善保管密钥,定期更换网上银行密码。
严禁在办公以外的电脑上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十条外汇及境外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石油企业境外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境内外外汇账户,并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等使用外汇资金。
第五章 内部控制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单位所有货币资金收支必须及时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严禁以下行为:
(一)私设“小金库”;
(二)账外设账;
(三)收款不入账;
(四)非财务部门管理货币资金。
第二十二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货币资金定期盘点登记制度,并进行不定期的盘点核查。
库存现金实行每日盘点登记,填写现金日盘点登记簿,有价证券、票据和存单随时发生随时登记,每周进行一次清查、汇总;财务负责人亲自或指定专人对清查登记结果,进行复核签章,做到账款相符;发现账款不符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银行对账制度。
(一)指定会计岗位人员定期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收支,并于每月末三日内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办理银行对账业务。
(二)银行对账需核对的内容包括:
银行存款余额的一致性;对账期内每笔资金流入流出的时间、金额与实际经济业务的符合性;未达账项的项目、金额;上期未达账项的本期到账情况等。
(三)会计主管人员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核签字,分管资金岗位的领导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银行对账情况。
(四)对于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不得有长期未达帐项;对异常未达账项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银行预留印鉴与各种收付款票据、有价证券、银行存单等要分岗分人管理。
(二)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或外出携带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资金支付有权签字人不得保管银行预留印鉴。
(三)保存预留印鉴的保险柜密码要定期更换。
建立交接制度,如印鉴保管人员更换或临时外出,登记交接时间,接交人员及时更换密码。
(四)各种付款票据必须经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经银行预留印鉴管理人员核准登记后方可加盖印章。
(五)如果印章遗失,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并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公函和公安机关证明等相关文件,变更银行预留印鉴。
第二十六条加强出纳人员管理。
(一)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配备合格的人员担任出纳。
出纳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品行良好,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的相关记录;
③上岗前应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货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出纳业务管理的知识;
④单位领导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⑤临时借用人员不得担任出纳。
(三)实行定期轮换制,出纳人员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岗位轮换时,要编制移交清册,有关事项要逐项登记清楚,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
第二十七条规范货币资金支付流程。
(一)支付申请。
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相关证明以及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汇款路径原件。
(二)支付审批。
建立健全资金授权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审批权限。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直接决策人(会议召集人)或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相应决策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有权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合规、合理等。
复核无误后签字,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后的支付申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XX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资金业务。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大额资金支付业务,要实行分级授权的管理模式,分公司对集团公司系统外支付的单笔资金超过100万元的,由公司副总会计师审核方可办理对外支付。
第二十九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和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印章保管及票据保管等情况。
第三十条落实货币资金管理责任制。
明确各单位正职是货币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责;副会计师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是货币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凡因管理不善违反本规范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会计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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