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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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七
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以公开发行,也可发非公开发行。
其中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下文简称“配股”)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下文称“增发”);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章共分4节
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
大纲要求:
掌握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规定、配股的特别规定、增发的特别规定。
熟悉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申请程序。
掌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
掌握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以及文件目录。
知识点一、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法定条件及关注事项
(一)基本条件
1.健全、良好的组织机构
2.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其他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一般规定(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6点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5条)
(1)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2)内控制度健全;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财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5)最近l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7条)
(1)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4)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5条)
(2)最近3年及l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5)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条)
5.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
(5条)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多选题)
6.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P232~233,6条,多选题)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3)上市公司最近l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配股的特别规定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多选题),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单选题),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单选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单选题)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四)公开增发的特别要求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须符合一下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单选题)。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例题1·判断题】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的发行方式。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用代销的方式发行。
【例题2·单选题】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要求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 )。
A.税后利润的50%
B.税后利润的20%
C.可分配利润的50%
D.可分配利润的30%
『正确答案』D
知识点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的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商务部)事先批准。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的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关于发行限售期限的规定: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且认购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进的战略投资者。
(多选题)
发行对象属于以上规定之外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并且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12个月内不能转让。
(三)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7条P249)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l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最近1年及l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例题3·单选题】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新股时,发行对象不超过( )名。
A.4
B.6
C.8
D.10
『正确答案』D
【例题4·多选题】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的规定有( )。
A.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B.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C.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D.发行对象不能为自然人
『正确答案』ABC
知识点三、新股发行的申请程序(5步)
(一)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l0名股东的,则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是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应当由保荐机构保荐,并且向证监会申报。
(二)董事会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新股发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三)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决议1年有效;决议失效后仍决定继续实施发行新股的,须重新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四)编制和提交申请文件
(五)重大事项的持续关注
【例题5·判断题】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应该是2/3以上通过。
知识点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彻底了解发行人各方面情况、设计发行方案、成功销售股票以及明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责任范围的基础和前提,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前的尽职调查(大部分尽调工作集中在这个阶段) P236
至少达到三个目的:
1.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面临的风险。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发行条件。
3.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募集文件真实、完整、准确。
(二)持续尽职调查责任的履行
1.发审会前重大事项的调查P237
发生对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保荐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递交书面说明。
2.发审会后重大事项的调查P237
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的,封卷后至刊登募集说明书期间(发审会后至发行前期间),如果发行人公布了新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者调整盈利预测,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重大事项说明或专业意见以及修改后的募集说明书,涉及会计师新出具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也要出具会后重大事项专业意见。
3.招股说明书刊登前一工作日的核查验证事项P238~239
核查拟刊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与封卷稿是否存在差异,保荐人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声明或者承诺。
4.上市前重大事项的调查P239
5.持续督导P239
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创业板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书”。
知识点五、新股发行的申请文件
(一)申请文件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
1.申请文件是上市公司为发行新股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2.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两名从业资格人员签字。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4.发行人根据证监会会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5.对未按规定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二)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7条,P255)
1.发行人和保荐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初次应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书面文件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2.纳入发行申请文件原件的文件,均应为原始文本。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始文本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始文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三)申请文件目录P241~244
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
大纲要求:
熟悉主承销商的保荐过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程序。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包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推荐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两个方面。
知识点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推荐
保荐机构推荐要求包括:
内核、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审核
(一)内核
内核是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内核小组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以及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质量的行为。
1.为了做好内核工作,保荐人(主承销商)必须建立和健全以尽职调查为基础的发行申请文件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健全尽职调查工作流程,明确调查要点;形成调查报告;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体系;建立和完善内核工作会议程序和规则。
2.内核小组通常由8~15名专业人士组成,这些人员要保持稳定性和独立性;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通常为内核小组的成员。
(二)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在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
决定推荐发行的,应当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审核(与IPO相同)
知识点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一)受理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初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
1.普通程序:
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1)未通过:
7人参加,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
(2)通过:
7人参加,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经出席会议的5名发审委委员同意,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1次。
2.特别程序:
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参会委员5人,同意票数达3票为通过,不达3票为不通过。
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四)核准发行
1.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2.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3.中国证券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例题6·判断题】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不适用于特别程序。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普通程序;非公开发行,适用特别程序。
第三节 发行新股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上市操作程序
大纲要求:
掌握增发的发行方式、配股的发行方式。
熟悉增发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配股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
知识点一、增发的发行方式
(一)上网定价发行与网下配售相结合
1.网下按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并配售,网上对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2.具体程序:
发行人在指定报刊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根据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来确定发行价格及向机构配售的数量,其余部分向公众投资者(包括股权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上网定价发行。
(二)网下网上同时定价发行(当前通用的增发方式)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的原则确定发行价格,网下对机构投资者与网上对公众投资者同时公开发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知识点二、配股的发行方式
配股一般采取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
配股价格的确定是在一定的价格区间内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决定。
价格区间通常以股权登记日前20个或30个交易日该股二级市场价格的平均值为上限,下限为上限的一定折扣。
知识点三、新股发行、上市操作程序
(一)增发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
1.发行阶段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2)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3)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4)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5)相关招股意向书或者募集说明书;(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询价增发、比例配售操作流程
(1)注意事项:
询价增发如有老股东配售,则应强调代码为“731×××”;新股东增发代码为“730×××”。
公开增发期间,公司股票连续停牌(连续停牌日为T日至T+3日,深交所一般比上交所少停1天)
(2)操作流程:
T-5日,《招股意向书》、《网下发行公告》和《网上发行公告》见报并见于证券交易所网站;
T-4日,网上路演
T-3日,网下累计投标询价暨申购,网下申购定金缴纳
T-2日,网下资金定金验资,确定发行价格
T-1日,刊登《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公告》和《网上发行公告》
T日,增发网上申购日、原股东网上配售缴款日。
T+1日,联系会计师事务所。
T+2日,11:
00时前,主承销商根据验资结果,确定本次网上网下发行数量、配售比例和发行价格。
T+3日,主承销商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T+4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网下申购资金验资,股票复牌。
3.定价增发操作流程
(1)注意事项:
定价增发如有老股东配售,则应强调代码为“700×××”;新股东增发代码为“730×××”。
(2)操作流程
T-2日,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网下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见报。
T-1日,网上路演
T日,网上网下申购日。
T+1日,主承销商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网下申购定金验资。
T+2日,主承销商组织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本次网上网下发行数量,计算网下配售比例。
网上部分,如果按比例配售,确定配售比例,如果摇号中签,确定中签率。
T+3日,主承销商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公告。
T+4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网下申购资金验资,发行结束。
4.增发股票上市
T日,增发新股可流通部分上市交易,当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
(二)配股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
2.配股操作流程
配股代码:
700×××。
T-3日前,报送有关材料;
T-2日,配股说明书见报;
T-1日,网上路演;
T日,股权登记日;
T+1日~T+5日,配股缴款时间;
T+6日,网下验资,确定原股东配售比例;
T+7日,刊登配股发行结果公告,股票恢复交易。
【例题7·多选题】增发的方式有( )。
A.上网定价发行与比例配售相结合
B.上网定价发行与网下配售相结合
C.网上网下同时定价发行
D.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正确答案』BCD
第四节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
大纲要求:
熟悉新股发行申请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定及各项内容。
了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
知识点一、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1.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重点加颜色,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单选题或判断题)
2.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第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知识点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2~5个工作日内,应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募集意向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报刊,同时将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证监会指定场所。
发行新股后,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报刊,同时将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证监会指定场所。
知识点三、增发新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信息披露(6项,P252)
《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网下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提示性公告》、《发行结果公告》、《上市公告书》(多选题)
3.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必须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前一个工作日17:
00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述全部文件。
4.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的当日,将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并对其内容负责。
5.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的,不得在报刊上刊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
6.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招股意向书全文等,暂不需要缴纳费用。
(二)通过证监会指定报刊的信息披露
《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网下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提示性公告》、《发行结果公告》、《上市公告书》等,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
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信息披露
网上网下定价发行:
T-2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及网上、网下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T日,公开增发提示性公告;
T+3日,发行结果公告;
T+4日,刊登网上发行中签结果公告(如有)
网下累计投标询价与网上定价
T-5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及网上、网下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T-1日,网上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公告;
T日,增发股份提示性公告;
T+3日,发行结果公告;
T+X日,上市公告或股份变动公告,须在交易所对上市申请文件审查同意后,且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前3个工作日内刊登。
2.上市公司配股的信息披露(T日为股权登记日)
T-2日,配股说明书、发行公告;
T+1日-T+5日,配股提示性公告;
T+X日,股份变动及上市公告,须在交易所对上市申请文件审查同意后,且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前3个工作日内刊登;
【例题8·多选题】增发新股过程中所涉及的( )等,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
A.招股意向书
B.网上、网下发行公告
C.发行提示公告
D.上市公告书
『正确答案』ABCD
知识点四、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
提示:
《招股意向书》是缺少发行价格和数量的《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司历次(近5年)募集资金运用应重点披露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5条,P253~254)
第一,发行人应披露最近5年内募集资金运用有基本情况。
第二,发行人应列表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若募集资金的运用和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效益,应进行说明。
第三,发行人对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作出承诺并披露的,列表披露投资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实际效益与承诺效益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披露原因。
第四,发行人最近5年内募集资金的运用发生变更的,应列表披露历次变更情况,并披露募集资金的变更金额及占所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发行人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被以资产置换等方式置换出公司的,应予以单独披露。
第五,发行人就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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