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责任体系(各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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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责任体系(各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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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需要编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参照矿下发的管理制度,根据自家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有不理解的可以咨询安监处监察科。
联系电话:
636140曲海洋
附件一:
东曲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附件二:
东曲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附件一:
东曲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矿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为依据,重点考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上报、督办、验收全过程的重点环节,形,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责分工
(一)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每月召开安全办公会,听取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必需的人、财、物,并安排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二)总工程师对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具体负责,组织落实矿井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对“一通三防”、地质防冶水、特种岗位作业人员等重大隐患的排查处理具体负责。
(三)安全副矿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对危及安全生产隐患不进行排查处理而继续生产时责令停止作业。
安监处常务副处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汇总、整改、落实、监督、组织验收负直接责任。
(四)经营副矿长:
负责全矿火工品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每旬对火工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确保火工品安全拉运、储存、供给和使用。
(五)党委副书记:
对分管范围内每旬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地面防火、矿区治安和防盗、地面交通管理和民爆隐患排查工作。
(六)纪委书记:
对严重安全管理过失、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党员干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负责人做出问责处罚决定。
(七)后勤副矿长:
协助矿长开展地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地面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负安全管理责任。
每旬组织相关科室对地面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八)工会主席:
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
(九)多经副矿长:
负责多经三产系统职工安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隐患排查安全意识;每旬组织相关科室对地面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一次事故隐患全面排查。
(十)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各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协助总工程师对所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及处理工作。
(十一)各业务科室在分管领导统一部署下,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工作,及时检查督促,并对各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参加验收。
(十二)地面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执行各单位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二、矿井安全隐患排查
(一)矿井安全隐患的识别、分类
按照西山煤电集团公司《隐患分级标准(试行)》标准,矿井安全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
重大隐患、A、B、C四级事故隐患。
1、重大隐患: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5号)文件,《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15个方面65条标准进行重大隐患认定。
2、A级隐患:
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矿井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需要上级部门帮助解决的隐患。
3、B级隐患:
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区队无能力整改须由矿级领导安排解决的隐患。
4、C级隐患:
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影响,区队、业务科室必须安排解决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
(三)隐患台账
1、隐患台账要按照“五定”原则落实,要注明隐患问题、整改责任人、时限、资金、整改措施、预案。
2、重大隐患:
由矿长负责,召开专项隐患整改会议,指定隐患整改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书面上报集团公司对口业务处室;隐患整改进展情况由安监处常务副处长负责督办,矿长对本级别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A级隐患:
由矿长负责,指定隐患整改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书面上报集团公司对口业务处室,隐患整改进展情况由安监处常务副处长负责督办,每月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报告隐患进展情况,矿长对本级别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B级隐患:
须在一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由矿领导负责,指定隐患整改负责人,编制整改方案、措施及预案,隐患整改后,由分管矿领导或专业副总工程师进行复查验收,并对本级别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C级隐患:
为可立即整改或现场整改处理的,由各科(区)队负责整改、验收(各科室查出的隐患问题由本专业科室进行复查验收,队组自查的隐患问题由队组负责复查验收),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专业隐患的统计、归类、督办、验收销号的事项,并对本级别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四)隐患排查
为将各类事故消除在未发生之前,建立矿领导、业务科室、区队、班组、岗位“五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每月由矿长组织全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人员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规定、《西山煤电生产矿井安全监察处罚条例》及《2017年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进行排查,排查结束后,矿长组织召开矿井隐患排查会议,安监处对照各项标准、办法,逐条进行分级、分类,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牵头,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落实隐患跟踪监控,严格按照措施监督整改,重大隐患由矿向集团公司对口处室书面报告,安监处向安监局书面报告。
2、每月由各分管矿领导主持召开隐患排查专项会议,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析、分类、定级、帅选和汇总,责任单位负责整改落实,业务科室负责复查验收;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A级隐患,矿开会研究后,制定整改方案及措施,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对口处室,安监处向安监局书面报告。
3、每旬由分管矿领导组织,各业务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面排查各施工地点及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排查的安全隐患按照“五定”原则整改落实,隐患整改后,由专业科室人员进行复查、验收、销号,并建立隐患整改台帐报送安监处监察科。
4、队组、班组、岗位每班进行隐患排查,现场跟班人员、班组长、瓦检员、安监员每班施工前对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检查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各岗位每班岗前对岗位管辖范围内随时进行隐患排查,值班人员做好隐患排查记录,由队领导杜泽进行复查、验收、销号闭合管理。
三、隐患治理
(一)对排查的主要安全隐患,由专业领导组织落实整改,按月度实行跟踪管理,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限、资金、落实整改措施及预案。
(二)各专业排查的隐患整改后,C级隐患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落实,对口专业科室负责复查验收;B级隐患由矿开会指定负责人负责整改落实,由分管矿领导或副总工程师负责复查验收;重大隐患、A级隐患由矿长负责,先由分管矿领导组织业务科室专业负责人进行复查验收,合格后,申请集团公司复查、验收、销号。
(三)队组、班组、岗位人员排查的隐患,由队组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对未整改完或需下个班处理的隐患,及时汇报值班人员安排下一班整改,做到隐患整改闭合。
(四)安监处对隐患排查治理查出的主要隐患及时向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隐患整改,并将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情况在每月召开的隐患排查会议上进行汇报。
四、公示监督
(一)安监处监察科负责向调信科提供事故隐患分布及治理进展情况,调信科负责将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在井口大屏幕进行公示;重大隐患内容包括地点、隐患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使入井人员清楚隐患的分布。
(二)对施工现场及生产系统中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及各岗位场所的隐患,责任单位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积极的,作业人员发现后,可采用电话或书面的方式向安监处调度室进行举报,举报时要对隐患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危害程度及举报人的单位、姓名汇报清楚。
安监处根据举报隐患的重要程度,对举报人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安监调度电话:
5109891
安监调度短号:
635667
安监调度生产电话:
55157
五、信息管理
(一)采用山西焦煤集团公司隐患录入系统,将隐患及时上报。
(二)采用西山煤电集团公司隐患安全监控系统及本矿隐患排查录入系统,实现对隐患排查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预期报警、信息上报的管理。
六、专项培训
每年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结合本矿实际,采用集中学习、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形式开展培训。
七、事故隐患排查日常检查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办公室全面负责对各单位、各专业、各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开展情况进行日常性检查。
(二)日常检查的主要项目;各级干部、科(队)长、班组长、岗位作业人员常态下井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各单位、各专业、各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培训、制度建设、目标管理、事故隐患上报、销项等情况。
(三)各级干部、管理、技术人员常态下井排查的事故隐患由安监处调信科筛选,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安全员进行复查、验收、销号。
(四)日常检查情况作为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与干部的绩效挂钩考核。
附: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标准
八、考核规定
矿每月依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标准》开展检查考核工作,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位、效果明显的单位和管理部门予以适当奖励;对治理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根据隐患级数提交上一级部门领导进行“五定”落实整改,同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所有奖罚在企管办考核兑现。
(一)生产、地测、安监、调度、机电、通风等科室及各生产单位,必须按系统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班次、隐患地点、排查人员、隐患内容、隐患级别、类别进行认真记录;查出重大隐患后,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措施、资金、整改时限、预案;隐患整改后,责任单位上报各业务科室进行复查验收,安监处负责监督考核。
对不能认真执行制度的单位给予以下处罚:
1、对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处罚10000元。
2、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的单位,罚款10000元。
3、对未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程序、内容,进行详细登记、认真督促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有一条(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
4、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预防措施、预案的单位,有一项次处罚10000元。
5、对弄虚作假、形不成闭合管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有一条(次)处罚责任单位20000元。
6、对C级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有一条次对责任单位处罚300-1000元。
7、安监处监察科每月不定时对各队组进行事故隐患排查资料检查,每月对全矿各单位进行排名排队,科(区)、大队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500元、1000元、800元,排名后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处罚1500元、1000元、800元;各队组排名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1500元、1000元、800元,排名后三名的给予处罚1500元、1000元、800元。
(二)对因事故隐患发现、上报、处理不及时,对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预防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发生的,除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规定处罚外,对责任单位加罚20000元。
同时追究事故隐患存在单位领导、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视事故严重程度、经济损失大小给予1000~3000元罚款。
(三)对不能认真执行制度的个人给予从严处罚:
1、井下发生重大隐患或A级隐患,在处理前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或未在“五定”时间内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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