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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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
第二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清单计价规范的建立与修订情况】
第一阶段:
2003年2月17日,原建设部以第119号公告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03规范”)。
目的:
为适应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建设工程各方的计价行为,进一步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
作用:
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奠定了基础。
(主要侧重于工程招投标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工程合同签订、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索赔和竣工结算等方面没有做出规定。
)
第二阶段:
2006年开始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有关单位对“03规范”的正文部分进行了修订。
2008年7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08(简称“08规范”)。
“08规范”的实施,对规范工程实施阶段的计价行为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没有对附录进行修订,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
第三阶段:
2009年6月开始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有关单位全面开展“08规范”的修订工作,于2012年6月完成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13规范”)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9本计量规范(简称“13计量规范”)的修订工作,2012年12月25日,全部10本规范获得了批准,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目的】1.为了更加广泛深入地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量、计价行为制定好准则。
2.为了与当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变化规定相适应,使其能够正确地贯彻执行。
3.为了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日益发展的需要,促使规范的内容不断更新完善。
4.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体系。
【修编原则】1.依法2.权责对等3.公平交易4.可操作性5.从约。
【特点】1.确立了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形成。
特别是9个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的出台,使整个工程计价标准体系更加明晰,为下一步工程计价标准的制定打下了坚实基础。
2.扩大了计价计量规范的使用范围。
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而非“08计量规范”规定的“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表明了不分何种计价方式,必须执行计价计量规范,对规范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有了统一的标准。
3.深化了工程造价运行机制的改革。
在条纹设置上体现使其工程计量规则标准化、工程计价行为规范化、工程造价形成市场化。
4.强化了工程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
在“08规范”基础上,又在一些重要环节新增了部分强制性条文,在规范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方面得到了加强。
5.注重了与施工合同的衔接。
在名词、术语、条文设置上尽可能与施工合同相衔接,既注重规范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又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意思自治,为造价管理和合同管理统一搭建了平台。
6.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分担的范围。
为发承包双方共同应对计价风险提供了依据。
7.完善了招标控制价制度。
8.规范了不同合同形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
9.统一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内容。
归纳为5类14个方面,并明确将索赔也纳入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每一方面均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为规范合同价款调整提供了依据。
10.确立了施工全过程计价控制与工程结算原则。
从合同约定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均设置了可操作性条文,体现了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全过程中管理工程造价,明确规定竣工结算应依据施工过程中的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量、计价资料办理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竣工结算提供了依据。
11.提供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方法。
12.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专门规定。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是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决、判决的主要依据。
13.细化了措施项目计价的规定。
按照单价项目、总价项目分类列项,明确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
14.增强了规范的操作性。
项目划分简明实用、项目特征描述体现其价值和方便、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既方便选择又与现行计价定额相衔接。
15.保持了规范的先进性。
增补了建筑市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对土石方分类重新进行了定义并与现行国家标准相衔接。
土及岩石分类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重新定义,各专业工程均按此执行。
【组成】“13规范”共设置16章、54节329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012年12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一、总则
1.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本条建设工程包括: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
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其他项目费:
暂列金额、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
【规费:
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
税金: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
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者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如:
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工程定位复测、特殊地区施工增加、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脚手架工程等。
6.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9位为统一编码,其中1、2位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代码,3、4位为主页工程顺序码,5、6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7、8、9位为分项工程顺序码,10至12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
7.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项目名称-塑钢窗、项目特征-80系列LC0915塑钢平开窗带纱5mm白玻,屋面刚性防水(C20细石砼、厚40mm、建筑油膏嵌缝)】
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9.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10.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1l.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3.成本加酬金合同
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4.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15.工程造价指数
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
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16.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工期)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等从而引起合同(约定)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17.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18.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
19.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2.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23.施工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工期、费用)的要求。
24.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5.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6.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7.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8.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9.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30.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31.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32.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33.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34.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5.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
36.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37.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38.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9.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40.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41.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42.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43.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44.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
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45.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46.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48.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49.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50.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5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52.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三、一般规定
1.计价方式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强制执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
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计价风险
(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③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相关的规定执行。
(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相关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5)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相关的规定执行。
四、工程量清单编制
1.一般规定
(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五部分)。
(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①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②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③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④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⑤拟定的招标文件;
⑥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⑦其他相关资料。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措施项目
(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其他项目
(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①暂列金额;
②暂估价:
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③计日工;
④总承包服务费。
(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6)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5.规费
(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①社会保障费:
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②住房公积金;
③工程排污费。
(2)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6.税金
(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营业税;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教育费附加;
④地方教育附加费。
(2)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五、招标控制价
1.一般规定
(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编制与复核
(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①本规范;
②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③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④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⑥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⑦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⑧其他的相关资料。
(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的规定计价。
(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①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②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③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④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⑤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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