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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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建设工程类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润恒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有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检测等技术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
第三条:
实施细则
各下属单位结合单位业务特点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润恒(陆野)公司管理职责
1、总经理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见第十三条)负责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批准。
2、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在分管范围内负责合同的评审,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批准,负责合同签订、评审、履行过程中重大分歧的协调、解决。
3、计划合同部负责合同的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上报合同进行组织评审并报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进行造价控制评审,负责收集评审、审批意见及反馈。
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指导,负责合同执行期间原件的分发及归档管理。
4、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前调查、合同的拟定、谈判、上报评审、修改、履行、反馈、交底等工作。
5、计划财务部、法规事务部、经营管理部按照本部门职能、岗位职责负责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类合同的评审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6、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审批流程完整性审查,合同签章,工程竣工后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五条:
下属单位职责
1、总经理、项目经理、指挥长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见第十四条)负责合同的批准签订。
2、副总经理、项目副经理、副指挥长、总工程师在分管范围内负责合同的评审。
3、计划合同部门或行使计划合同管理职能的部门为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前的调查、合同的拟定、谈判、修改、履行、反馈、交底等工作,负责合同的上报评审工作,收集审批意见及反馈,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指导和竣工前的合同档案管理。
4、计划财务部、工程部、物资部等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能、岗位职责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类合同的评审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5、综合管理部负责建设工程类合同签章,竣工后档案管理工作。
6、子公司建设工程类合同竣工后档案管理工作由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三章:
合同管理原则
第六条:
合同书面原则
建筑工程类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不得以传真、电邮、短信等形式签订、确认。
第七条:
标准文本签订原则
合同谈判必须以标准文本进行,如合同相对人提出修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修改后上报评审,并提报修改理由。
公司未确定标准文本的,由法规事务部提供参考文本。
第八条:
不得未签订先履行原则
建筑工程类合同必须先签订合同后履行,不得未签订合同,先行履行。
第九条:
及时按程序办事原则
各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评审,不得拖沓、延误,不得越级评审或不评审直接签订。
第十条:
合同管理实事求是、平等原则
合同履行部门必须实事求是的反映、处理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或夸大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相对人应平等对待,不得厚此薄彼,制造矛盾。
第十一条:
合法、保密原则
合同管理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
合同交底、联系人原则
合同承办部门须组织对合同履行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条款予以说明。
交底工作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按本制度归档存查。
第四章:
合同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润恒(陆野)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
1、各下属单位上报的我方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施工承包合同的审批。
2、各下属单位上报的我方作为发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3、各下属单位上报的我方作为发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4、各下属单位上报的我方作为委托人的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检测、监理合同的审批。
5、润恒(陆野)公司建设类工程合同的审批。
第十四条:
各下属单位总经理、项目经理、指挥长审批权限
1、各下属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造价在500万元以下施工承包合同的审批。
2、各下属单位方作为发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各下属单位方作为发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造价在5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各下属单位方作为委托人的造价在3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检测、监理合同的审批。
第五章:
合同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下属单位内部审核审批流程
1、流程说明:
序号
说明内容
时间节点
所属部门
责任人
需用表格
1
计合部负责对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类等建设工程类合同,审查对方有效证件,与分包方进行合同洽谈,起草合同文本,组织合同评审。
2日内组织评审
下属单位
计合部
部长
2
相关部门合同评审后,返至计合部门。
1日内
下属单位
各部门
部长
3
计合部将汇总评审意见,与对方进行商谈,修改完善合同文本。
合同审批表和完善后的合同文本交分管领导审批。
1日内
下属单位
计合部
承办人
4
分管领导审批后交下属单位总经理审核。
4小时内
分管领导
总工或副经理
5
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退回下属单位计合部。
4小时内
下属单位经理办
下属单位总经理
6
下属单位计合部将合同报润恒公司计合部。
1日
下属单位
计合部
部长
2、报公司合同审批流程
流程说明:
序号
说明内容
时间节点
所属部门
责任人
需用表格
1
下属单位计合部承办人将本单位审核后的合同文本、有效证件、合同审批表报公司计合部。
润恒公司承办部门将本部门审核后的合同文本、有效证件、合同审批表报公司计合部。
1日内
下属单位计合部/承办部门
部长
2
公司计合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计合部从合同单价的合理性、合同的可操作性等进行评审。
8小时内
公司
计合部
部长
公司工程部对质量、进度、安全、工程量、机械供应条款等方面进行评审。
8小时内
公司
工程部
部长
公司财务部对合同价款、合同标的、支付方式等进行评审。
8小时内
公司
财务部
部长
公司物资部有关物资供应条款进行评审。
8小时内
公司
物资部
部长
公司法规部对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评审。
8小时内
公司
法规部
部长
3
各部门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公司计合部。
2小时内
公司
计合部
合同
主管
4
有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公司计合部将审核意见反馈至下属单位承办人。
4小时内
公司
计合部
合同
主管
项目部承办人依据审核意见与合同对方商谈。
修改后的合同报公司计合部。
视具体情况确定
合同承办部门
承办人
5
公司计合部根据审批权限,下属单位审批范围内的,将合同审批表转下属单位计合部报下属单位总经理审批。
2小时内
公司
计合部
部长
6
公司计合部根据各部门审核同意意见,润恒公司审批范围内的,报分管总工或副总经理签署合同审核意见。
4小时内
公司
分管领导
下属单位总经理
7
没有授权的,呈报总经理审批.
4小时内
公司
总经理办
总经理
8
公司总经理授权分管副总审批的,转至公司计划合同部。
4小时内
计划合同部
部长
9
公司总经理或下属单位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至公司计合部。
4小时内
公司计合部
合同主管
10
公司计合部或下属单位计合部在对方签章后,转本单位办公室或下属单位办公室签章。
办公室签章后转承办部门及财务部、计合部。
2小时内
办公室
部长
对方签章时间控制在2日
第六章:
合同签订准备
第十四条:
签订前调查
订立合同前,承办人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填写对方《信息调查表》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包括各公司的分公司、内部部门等,取得独立法人组织授权的除外)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签订我方为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
签订分包合同、建筑技术委托合同、监理合同要重点要求分包方或设计人方、勘察方、监理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劳务队伍资格证书、关于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了解其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合同,应经润恒公司总经理或被授权的副总经理同意。
第七章:
合同拟定
第十五条:
合同谈判
承办人应根据业务类型,确定使用的标准文本,无标准文本的,与润恒公司法规事务部联系确定使用的文本。
承办人应熟悉标准文本或法规事务部确定的文本的关键性条款,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
合同谈判的原则,如我方作为承揽人(乙方),可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或根据对方要求,使用对方的文本进行谈判。
如我方作为发包人或委托人,标准文本不得修改,如必须修改,合同上报时予以说明理由,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章:
合同内容
第十六条:
合同约定具体要求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注明的名称、住所、落款、公章应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名称、住所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施工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施工范围、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无法确定的,应确定明确的计量方法。
4、质量: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有超出以上标准要求的,应准确描述,不得低于以上标准约定。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的日期后多少日内。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期限的方式;履行地点约定在项目所在地或公司所在地,不得约定至对方公司所在地。
履行方式应具体。
合同履行地点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岐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10、合同联系制度
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确定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办公地址。
11、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我方作为发包人的应约定相对方逾期履约及质量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选择起诉,起诉法院应一般坚持约定在公司办公所在地。
第九章:
合同评审
第十七条:
计划合同部合同评审
合同内容基本确定后,由承办人上报本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评审。
部门负责人应从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合同的标的是否明确,合同的价款是否确定,价款是否合理,履约形式是否确定、合同验收标准是否明确,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付款方式是否符合公司制度,对方违约责任是否约定,发生纠纷后的法院是否约定在我公司或项目所在地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审查。
对合同评审负管理责任。
各下属单位计划合同部及润恒(陆野)公司计划合同部从建设工程类合同造价的合理性、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具体、合同主体是否符合公司制度、合同的可操作性等进行评审,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工程部合同评审
工程部按照本部门职能、岗位职责负责对建设类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审查。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部合同评审
经营管理部按照本部门职能、岗位职责负责,对建设类工程从质量、进度、安全、工程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审查。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部合同评审
各公司、指挥部计划财务部门审查合同标的是否明确,合同价款是否明确,合同支付方式是否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合同履行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合同是否符合公司履约能力,合同担保条款、定金条款是否存在风险等进行财务风险审查。
第二十一条:
法规事务部合同评审
对各公司、指挥部合同进行法律性审查,包括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主体、标的、付款方式、验收标准、权利义务对等设置、合同担保、违约责任设置、纠纷处理等进行法律风险审查。
第二十二条:
物资部合同评审
物资部独立行使评审职能,根据物资类条款对建设类合同进行全方位审查。
第九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由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各公司总经理行使,总经理外的人员合同签订权需经润恒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总经理授权为期限授权,与任职期限相同,其他人员只能进行单项事务授权。
合同审批后,由总经理或被授权人签字后,统一由综合管理部门加盖合同专用章。
合同归档管理部门一般不得提供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纸给公司员工及他人。
合同一般由对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我方再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若确需变更、解除的,由承办部门查明原因,提出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会确定;若确需变更、解除的协议或函,按合同评审流程评审。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解除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索赔协议是合同变更、解除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等),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本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
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
合同的恢复与中止都必须通知合同审批部门。
第三十条:
合同未履行完毕,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资料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一条:
各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见附件三)。
第三十二条:
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向对方当事人交付重要资料、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
第三十三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要求。
当本公司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当事人出具的索赔要求、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各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三十四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润恒公司经营管理部处理,润恒公司经营管理部会同润恒法规事务部确定具体意见后,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一同上报润恒公司总经理确定: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第三十五条:
在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三十六条:
合同交底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人应就合同内容向合同履行涉及的各部门进行交底,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一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原则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处理期限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15日)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拟定处理意见,报本公司总经理决定,交润恒公司法规事务部处理。
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按照案件管理办法上报法规事务部。
第三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获知对方当事人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规事务部。
第十二章:
合同签章、归档管理
第四十条:
合同签章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归档管理部门专人管理。
签订合同时,合同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公司骑缝章。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承办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四十一条:
合同文本管理
1、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我方应当保存三份原件,其中润恒公司计划合同部一份,下属单位计划合同部或行使计划合同管理职能的部门一份,下属单位计划财务部一份。
合同评审表随归档部门一份备案。
2、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归档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司归档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专用印章。
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3、已签订的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业务往来传真、信函、索赔报告、对帐单、合同台帐等资料应集中由合同管理员保管。
合同管理员应对上述材料分类登记成册,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结帐时可从合同管理员签领相关材料。
4、对于合同履行和竣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部门应向润恒公司经营管理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经营管理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竣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公司综合管理部存档保存。
5、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合同承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工作变更的,公司承办部门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润恒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润恒法规事务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润恒公司奖惩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合同承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润恒公司奖惩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1、XX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4、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5、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6、遗失重要证据;
7、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8、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9、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0、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附则
本制度由法规事务部解释,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试用6个月。
附件:
附件一:
《法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
《对方信息调查表》
附件三:
《合同评审记录》
附件四:
《合同归档登记表》
附件五: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附件六: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附件一
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我公司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作为我公司代表,前往办理下列事宜:
代理权限:
代理期限:
受委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公司均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我公司享有和承担。
委托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受托人提供委托书时需出示身份证件原件。
附件二
对方信息调查表
调查日期:
对方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简介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经审计的上两年年度的审计报告
近三年主要合同或合作协议
股权结构、章程
对外担保或负债情况
大额资产及资产权属证明
履约、诉讼情况
其它有关情况
调查人(签字):
对方单位(公章):
对方负责人:
附件三:
建设工程类合同评审记录表
分类档案号:
送审日期:
送审单位:
合同签订人:
送审人:
合同名称:
标的额:
万元
甲方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对当事人资信情况调查结果:
(必须备份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内容简介:
送审部门负责人意见:
下属单位评审意见
润恒公司意见
经理(总经理、指挥长):
总经理:
部门分管副经理(副总经理、副指挥长):
分管副总经理:
计划合同部:
计划合同部
计划财务部:
计划财务部:
工程部:
法规事务部:
物资部:
经营管理部:
办公室施印意见:
说明:
本合同一式份,每份页。
施印记录(记录用印次数并在此处留存所用印章印模)
附件四:
合同归档登记表
编制单位: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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