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整理.docx
- 文档编号:5997160
- 上传时间:2023-01-02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30.54KB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整理.docx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整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整理.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整理
法律体系=所有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民法或刑法或XX法
宪法(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1.民主集中制,目的是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2.各国家机关有明确的权限划分,合理分工、协调一致;
3.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民主决定;法律和决策的执行,必须高度集中,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4.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等级职权。
我国的国家机构:
1、国家主席国家元首
2、全国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立法
3、国务院及地方政府行政
4、人民法院司法
5、人民检察院司法
6、中央军委武装力量
全国人大
立法权:
1、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
监督权:
3、中央国家机关任免权。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4、最高监督权。
(负责并报告工作)
重大事项决定权: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十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十人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立法权:
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
3、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
监督权:
4,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国务院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每届5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立法权:
1、法规制定权。
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重大事项决定权:
2,紧急状态决定权。
是指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市县级建制及区域划分;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中央军委
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任期5年,没有届数限制。
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院长任期5年,不得超过两届。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
检察长任期每届5年,不得超过两届。
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一种双重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为领导关系。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立法权:
(法的渊源)
1、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
国务院;
4、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5、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立法的效力:
上下位阶的法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3)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4)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
(1)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2)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裁决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国务院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省级人大常委会
立法审查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权力制衡
机关性质相同:
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改变撤销
机关性质不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撤销
例外:
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权力机关撤销
选举形式: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县级: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民法(主体意思表示内容)
1主体
1.1自然人
权利能力出生至死亡(怀孕不算)
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死亡]、[16,死亡]自食其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不能完全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出生,10)、完全不能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
失踪、死亡条件、程序:
1下落不明(失踪、意外灾难死亡2年;死亡4年。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清;3法院受理和宣告。
监护制度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1.2法人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社会组织
1.3其他组织无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
包括:
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2行为
2.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行为
2.2意思表示希望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
形式口头;书面;默示形式(推定、沉默)
2.3有效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2.4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2.4.1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2.4.2代理权行使规则1不无权代理2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3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4不滥用代理权(包括:
自己代理(买自行车)、双方代理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民事权利
3.1物权民事主体对物享有的直接控制的权利
3.1.1种类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1.2共有按份共有(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共同共有(夫妻共有)
3.1.3相邻关系给予“邻居”便利的权利义务关系。
3.2债权当事人之间,请求做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3.2.1发生依据不当得利【甲取款,银行员工失误多付10元;甲以这10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元,其中2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甲应退回10给银行,3元收归国有】【饭店买8个饺子,给9个,不知道的情况下多吃了1个(善意)不用赔,知道的情况下多吃了1个(恶意)要赔1个】;无因管理【打车送迷路小孩,小孩父母应报销车费】;侵权【交通事故,请求赔偿医疗费】;合同
3.2.2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3.2.2.1订立程序要约(区分要约邀请);承诺
注:
超市宣传单、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通知书为要约邀请;发出要约,一旦对方承诺,合同成立。
出租车停在路边,的哥的行为定性为要约则类似公交车,不能拒载;如果定性为要约邀请,的哥邀请你发出要约,你说去火车站(你发出要约邀请),的哥不同意(对方不承诺),的哥不涉及拒载问题。
A市甲向B市乙买货,货币在收款地(B市),其他在履行义务一方(B市),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
3.2.2.2效力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期限1年)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不合格,第三人享有拒绝权、追认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无效合同(内容不合法)
国家、集体、社会公共或第三者利益;非法目的;违法
3.2.3合同担保
抵押(不转移)主要是不动产
质押(转移)包括动产、权利(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动产收益权)
留置权主要动产
定金(双倍返还)
保证
3.3人身权
3.3.1人格权姓名权;荣誉;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肖像权
3.3.2身份权监护权;亲属权
3.4知识产权
3.4.1著作权主体(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保护期间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4.2专利权期限:
20年(发明)、10年(其他)。
(申请日起算)
3.4.3商标权客体:
可视性标志、显著性、合法性期限:
10年、可续
3.5婚姻
无效婚姻主体不合格(男≥22女≥20);内容不合法(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病婚后未愈)
可撤销婚姻思表示不真实(受胁迫)所有的撤销权基本都是1年
3.6继承
3.6.1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6.2遗嘱继承能力欠缺、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效
4民事责任
4.1侵权责任要件:
行为;损害事实(无损害无责任);因果关系;过错(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被监护人侵权:
监护人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但可减轻)校方只承担过错责任。
4.2违约责任要件:
违约(抗辩:
不可抗力)
4.3买卖合同中意外风险的承担
以交付为原则:
1、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2、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商法之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50人以下。
注册资本≥2万元且首次出资额≥0.2,两年内缴足。
货币≥0.3注册资本,劳务不算
重大事项(章程、注册资本、公司形式)2/3以上表决权
董事会3至13人;不设董事会,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公司经理)
监事会≥3人;不设监事会,1至2个监事(不可是董事、高管)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一次缴足额出资额;自然人计划生育制度;公示身份;个人财产独立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人至200人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要求国籍);发起人股本≥500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
1违背诚信行为欺骗性交易;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掠夺定价;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单次奖品超过5000元);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串通投标
2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管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的权利保障安全权(人身及财产安全);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严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2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按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1倍赔偿消费者: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
破产法
主体:
企业法人破产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破产条件:
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费用:
【破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1)破产案件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清偿顺序:
【先破产过程中的钱、担保债、再职工的钱、再国家的钱、最后一般债主的钱】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费用、社保费、税款、普通债权(未担保债权)
刑法(危害行为、犯罪主体、过错)
1犯罪构成
1.1犯罪客观方面
1.1.1危害行为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作为,积极实施;不作为,有义务(法律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
1.1.2危害结果
1.1.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2犯罪主体完全责任:
≥16周岁无责任:
<14周岁相对责任:
[14,16)周岁(故意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贩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故意重伤害承担刑事责任)。
[14,18)周岁犯罪,应从轻减轻处罚,并不适用死刑。
1.3犯罪主观方面(过错)
故意:
1、直接故意:
明知+希望;2、间接故意:
明知+放任
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
预见+轻信;2、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正当防卫(任何人的合法权益受伤害时,如见义勇为)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现实危险;迫不得己;有避险意图;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4.1犯罪预备(未实施犯罪)
为了实行犯罪;实施了预备行为;外部原因导致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2犯罪未遂(实施,客观原因终止)
己经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由于外部原因。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3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实施,主观原因终止)
4.3.1中止的时间:
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4.3.2中止的自动性:
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行为人是否觉得“想干的话就能继续下去”
4.3.3中止的客观性
4.4.4中止的有效性:
对于中止犯,无损害,应免处罚;有损害,应减轻处罚。
5共同犯罪共同、故意、行为(包括共谋)
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全部罪行处罚。
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
按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刑罚
6.1刑种制度
管制:
[3m,2y],数罪并罚≤3年;拘役:
[1m,6m],数罪并罚≤1年;有期徒刑:
[6m,15y],数罪并罚≤20年;
公安机关:
拘役、管制、剩余≤1y的有期徒刑;监狱:
剩余≥1y的有期徒和无期徒刑;法院:
死刑
6.2死刑问题一一死刑的限制
罪行极其严重;犯罪的时<18周岁&审判(包括羁押期间)时怀孕妇女(包括流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
6.3剥夺政治权利问题:
不适用于外国人
6.3.1所剥夺权利的具体内容:
不准举手、不准说话、不准当官(公务员,企事业单位领导)
6.3.2必须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被判处无期和死刑的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7量刑
7.1累犯:
犯罪处罚完毕,在法定期限(5年)内又犯罪。
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7.2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7.3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4缓刑: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关直接放。
8刑罚执行减刑:
≥1/2原刑期;无期≥10年
假释:
关之后放;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为剩余刑期;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限10年。
9时效法定最高刑;不满5、10、15年,经过5、10、15年;追溯期间再次犯罪,重新计算追诉期;
受理立案后、被害人追溯期间内控诉而不立案的不受时效限制
行政法(原则:
合法、合理、程序正当)
1主体
1.1行政主体:
享有职(权),自己(名)义行政,独立承担(责)任
1.2行政主体范围
1.2.1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政府派出的,街道办,)、内设机构(有授权)、派出机构(政府下属部门派出的、有授权的,如有授权的派出所)公务员单位及被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组织、个人
1.2.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某些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
1.3非行政主体: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例:
某县技术监督局委托该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对贩卖假种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处罚权,技术推广局应以下列哪个单位的名义行使处罚权(A)。
A.县技术监督局B.农业技术推广局C.农业技术推广局执法站D.县人民政府
2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1行政处罚的种类
2.1.1申诫罚(精神罚、声誉罚);警告(法律、法规、规章均可设定)
2.1.2财产罚(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有限设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则物
2.1.3行为罚(能力罚):
责令停产停业(法律、法规均可设定,规章不能设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均可设定)
2.1.4人身自由罚:
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安机关行使。
法规、规章不能设定)
2.2实施规则
2.2.1不再罚: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同一种类的处罚
2.2.2不处罚:
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行为时违法);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2年后不再处罚。
2.2.3不重罚:
己满14不满18周岁从轻或减轻处罚;
2.3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2.3.1简易程序:
(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事实确凿有依据、公民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3.2一般程序:
至少2人执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
2.3.3听证程序:
当事人要求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规则:
告知听证权;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4行政处罚的执行
罚缴分离:
①罚缴机关分离、罚缴人员分离。
②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
①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②收款人应当自收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行政许可
3.1行政许可
3.1.1一般许可:
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3.1.2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3.1.3认可:
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3.1.4核准:
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3.1.5登记: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场予以登记)
3.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与形式
法律一一可以创设;
行政法规—法律未创设时可以创设
地方法规一一上位法未创设时可以创设
省级地方规章一一无权创设;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
3.3期限:
20日(可延长10日);当时;45日(可延长10日)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另有规定依规定
3.4行政强制
3.5行政强制执行:
如代履行(拆迁户不自拆,强拆后费用由拆迁户掏)、执行罚(违章罚20元,逾期未交,增加滞纳金)
3.6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4行政应急:
4.1权限划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以上政府定预案;县级以上监测与预警
4.2报告与信息发布:
2小时,省级政府1小时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
5行政裁决:
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包括:
民事损害赔偿或补偿纠纷裁决;民事权属纠纷的裁决)
6行政复议:
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看“权”
6.1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并排除国务院的规定。
6.2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一一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的机关一一上一级主管部门
省级以下政府一一上级政府
省部级单位一一原机关
政府派出机关一一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部门
派出机构—一主管部门或该部门同级政府
被授权组织一一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一一共同上一级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一一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6.3申请期限:
60日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6.4行政复议和诉讼关系:
6.4.1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6.4.2认为侵犯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纳税争议,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诉讼法
7.1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问题
排除
①国家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但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
③内部行政行为(仅指对内部人员的奖惩任免)
④法律规定行政终局裁决(此法定指法律规定,排除其他法律规范)
⑤刑事侦查行为
⑥调解、仲裁行为
⑦行政指导行为
7.2被告(和复议区别)
1、一般情况:
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相同,都是看行政主体标准;看“名”
2、特殊情况:
经复议后起诉的
复议维持一一原机关为被告
复议改变一一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不作为一一原告对谁不服,谁就是被告
7.3管辖
7.3.1级别管辖:
7.3.1.1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7.3.1.2中级法院:
行政①被告为中央专利或商标部门;②各级海关、省部级单位、证交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③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
民事
(1)重大涉外案件;
(2)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目超出了下级法院的竹辖范围;(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竹辖的案件①海事海商案件②知识产权案件;;
刑事:
1)危害国家安全;2)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3)外国人(广义包括无国籍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7.3.1.3高级法院①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部分反倾销案件③部分反补贴案件
7.3.1.4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7.3.2地域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共 基础知识 法律 重点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