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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招标文件范本
鄂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
聚馨城1#、2#楼工程
招标人:
湖北乾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鄂州阳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
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制
招标文件备案表
工程名称:
聚馨城1#、2#楼工程
招标人:
(签 章)
2015年月日
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管理部门(备案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2015年月日
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意见:
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3
一、总则………………………………………………………5
二、招标文件…………………………………………………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7
四、投标文件递交……………………………………………12
五、开标………………………………………………………13
六、评标……………………………………………………14
七、合同的授予………………………………………………17
第二章合同条款………………………………………………………18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18
第四章工程范围、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18
第五章图纸……………………………………………………………18
第六章投标文件部分格式……………………………………19
一、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20
二、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25
三、投标文件综合标格式……………………………………26
第七章评标标准及方法………………………………………………30
第一章投标须知
前附表
项
号
类别
内容
1
工程名称
聚馨城1#、2#楼工程
2
建设地点
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燕矶街
3
建设规模
工程类别
结构形式:
框剪
建筑面积:
约23237平方米
4
承包方式
总承包
5
质量目标
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6
安全目 标
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
7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所含内容
8
工期要求
施工总工期:
150日历天
9
资金来源
自筹
10
招标控制价
另行通知
11
投标人
资质等级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
12
资格审查方法
资格后审
项
号
类别
内容
13
工程报价方式
定额计价
14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5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
人民币0元整
收款人全称:
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
中国银行鄂州吴都支行;
账号:
16
履约担保
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17
支付担保
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18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叁份
19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现场
20
答 疑 会
各投标人于2015年1月21日11时前在鄂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提出,2015年1月21日网上发布答疑纪要
21
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日期
地点:
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市广电大厦东附三楼(滨湖西路)
时间:
2015年2月6日09:
30
22
开标会
地点: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时间:
2015年2月6日09:
30
23
评标标准及方法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标准及方法
一、总则
1.工程概况
1.1工程说明和招标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
1.2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规定已报送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招投标局”)备案通过,现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1.3现场条件:
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情况___已完成____。
2.资金来源
2.1本工程立项计划已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工程资金通过“前附表”中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合格的投标人
3.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见“前附表”,投标人必须是独立法人。
3.2投标人合格条件见本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3.3本工程采用“前附表”所述的资格后审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
3.4.投标人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建筑贰级及以上资质执业资格。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如投标人确需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可自行踏勘,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断、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5.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勘察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勘察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所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5.4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勘察,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并承担5.3款所规定的责任。
6.本工程设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亦应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政策及计价规定和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本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书面澄清、答疑纪要和其它补充修改函件,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工程范围、工程规范及工程技术要求
第五章图纸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评标标准及方法
7.2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7天内向招标人提出。
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8.1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踏勘现场后有疑问的,均应于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
8.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和投标人书面提交的疑问,需进行澄清、答复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网上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8.3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8.4澄清、修改、答疑等补充文件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报经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后,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8.5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答疑纪要的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并在补充文件中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文字。
9.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标部分、资格审查文件部分三部分组成。
10.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0.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0.2.3投标函;
10.2.4投标函附录;
10.2.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0.3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0.3.1本工程采用定额工料单价形式
(1)投标总价;
(2)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
(3)工程费用计算表;
(4).....;
10.4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0.4.1资格审查申请书
10.4.2资格审查申请书附表
附表1:
申请人一般情况表
附表2:
财务状况表
附表3:
投标承诺书
10.4.3资格审查标准
附表4:
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附表5: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评审标准
附表6: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
附表7:
拟用于本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10.4.4资格审查资料
10.4.4.申请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规定的条件。
所有证明材料均须如实填写、提供。
11.投标文件格式
11.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0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2投标文件商务标采用定额工料单价形式的,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须有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
12.投标文件的装订及密封要求。
12.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2.2投标文件正、副本都应单独分别装订成册,并在封面的右上角正确标注“正本”、“副本”字样。
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3投标文件分两部分封装。
投标函、商务标、资格后审文件合装(分正副本合装于一密封袋中)。
资格证明、业绩等证明材料原件单独密封。
12.4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
如有,须在修改和行间插字处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12.5投标函、商务标、资格后审文件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原件,分别装入相应密封袋中,外层密封袋应标明投标人及投标工程名称,密封袋的封口处帖封条,同时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注明“2015年2月6日09时30分开标,此开标时间前不得拆封”字样。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
采用定额工料单价计价时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本工程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定额等计价依据计算报价。
13.5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施工技术措施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13.6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程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程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7本工程拦标限价编制参考依据:
13.7.1湖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2013年工程消耗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估价表、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
13.7.2近期《鄂州工程造价》发布材料市场信息价及市场价;
13.7.3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相关技术资料、现行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等。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货币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文件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至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15.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如有)
16.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提交一笔人民币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投标担保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款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金,详见本工程资格后审文件。
16.3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金将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书面通知投标人后7日内,应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招标合同后7日内退还。
16.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应当在7天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16.5.1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16.5.2招标过程中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16.5.3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16.5.4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16.6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6.6.1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6.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
17.2若本须知“前附表”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一份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
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及其有关其他评审所需的详细资料。
四、投标文件递交
18.投标文件递交
18.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份数。
18.2投标人须按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文件、证明材料原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签收。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
18.3招标人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投标人的所有权力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18.4投标文件不符合本须知第12条规定装订和密封的,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投标文件将作为废标处理,并退还给投标人。
18.5投标文件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9.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巳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符合本须知第8、9、10款中的有关规定,其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还应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投标撤回通知应直接提交招标人,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但此传真应满足下列要求:
19.3.1传真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和投标人印章;
19.3.2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19.3.3有投标的签字人签名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19.4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9.5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五、开标
20.开标
20.1本工程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
20.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是本项目拟派建造师)应随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
20.3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1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
20.4开标会在市招标局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主持。
20.4.1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查验各投标人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须知第20.2款规定;
20.4.2 由投标人或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20.4.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0.5所有在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封装合格的投标文件,开标时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都应当众拆封、宣读。
20.6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存档。
2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1.1开标时,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评标:
21.1.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1.1.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1.1.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是本项目拟派建造师)未按时出席开标会的;
21.1.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必须是本项目拟派建造师)参加开标会时,未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以上均须原件)以及委托人再委托他人的;
21.1.5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六、评标
22.评标
22.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2.2开标结束后即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2.3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它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2.4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2.5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于15日内将评标、定标报告及评标、定标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3.在评标前,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澄清说明与答复,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内容不得更改。
根据本须知第25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正不在此列。
24.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5.错误的修正
25.1评标委员会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5.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5.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金额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和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但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不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6.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26.1评标委员会仅对按第21条确认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本须知“前附表”中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在招标控制价内的商务标按本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评审办法计应得分,其在招标控制价外的商务标评审计零分。
26.2评标时,当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26.2.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2.2 投标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26.2.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6.2.4其他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26.3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否则评标委员会可能按不利于投标人评审其投标文件。
26.4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前三名排列有序的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6.5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本款前述规定同样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七、授予合同
27.合同授予标准
27.1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6.4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28.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28.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29.中标通知书
29.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5天,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投标局备案。
29.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0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0.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和合同协议书采用招标文件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内容和格式,合同造价为中标人的定标价。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0.2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30.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0.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招标人指定分包的项目除外)。
31履约担保
31.1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前,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2工程款支付担保
32.1招标工程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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