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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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又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调、沟通,征收与补偿工作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征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当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第六条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抵押等手续;
(三)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适当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公安机关应及时抄告征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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