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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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
(试 行)
第一章 通存通兑业务的申请开通和终止
一、通存通兑业务的申请开通
(一)个人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至开户行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二)开户行审核无误后,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申请人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一式两份)并加盖业务公章,一份留存、一份交还申请人。
开户行为申请人开通指定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二、通存通兑业务的终止
(一)个人申请终止通存通兑业务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至开户行办理业务终止手续。
(二)开户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和通存通兑业务终止申请书(一式两份)无误后,在通存通兑业务终止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一份留存、一份交还申请人。
开户行终止申请人指定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三)个人违反通存通兑业务协议的,开户行可根据协议直接终止其通存通兑业务并通知客户。
第二章 通存业务处理
一、业务凭证的填制
(一)转账方式。
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
1.业务种类—通存业务;
2.交易方式—转账;
3.业务金额;
4.委托日期;
5.收款人名称、账号;
6、收款人开户行名称;
7.付款人名称、账号;
8.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现金方式。
客户以现金方式办理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
1.业务种类—通存业务;
2.交易方式—现金;
3.业务金额;
4.委托日期;
5.收款人名称、账号;
6、收款人开户行名称;
7.付款人名称;
8.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客户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业务要件的提交
(一)转账方式。
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1.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2.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现金方式。
客户以现金方式办理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1.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业务要件的审核代理行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要件后,应审核下列内容:
(一)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二)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通存通兑业务凭证有关要素与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
四、代理行业务处理
(一)转账方式。
代理行审核无误后,从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扣取款项,作相应账务处理。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户(通存金额+代理手续费)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
贷:
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户(通存金额)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
借:
现金(代理手续费)
贷:
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二)现金方式。
代理行审核无误后,收取现金(通存金额+代理手续费),作相应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
现金(通存金额+代理手续费)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
贷:
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账务处理完成后,代理行行内系统自动按规定格式组成通存业务指令,通存业务指令金额应为通存金额,加编密押后经小额支付系统实时转发至开户行。
五、开户行业务处理开户行收到通存业务指令后,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收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二)审核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正确;
(三)在自收到通存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受理成功”或“拒绝受理”通存业务回执包。
开户行不得以账户状态不正常(如挂失、冻结欠费等)为由拒绝受理。
六、小额支付系统的处理
(一)小额支付系统收到开户行发出的“受理成功”通存业务回执包后,进行代理行净借记限额检查。
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至代理行,同时向开户行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的做拒绝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拒绝”状态后转发至代理行,同时向开户行返回已拒绝信息。
(二)小额支付系统将开户行发出的“拒绝受理”通存业务回执包实时转发至代理行。
七、代理行收到回执的业务处理
代理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转发的通存业务回执包后,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交易成功的,打印存款回单和手续费回单交客户,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备查。
(二)交易失败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在业务回单上记载交易失败原因并交客户,同时将款项退还客户,作相应账务处理。
1.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的,代理行将款项退还客户。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户(通存金额+代理行手续费)(红字)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红字)
贷:
手续费(代理行手续费)(红字)
(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户(通存金额)(红字)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红字)
借:
现金(代理手续费)(红字)
贷:
手续费(代理手续费)(红字)
2.客户以现金方式办理的,代理行将现金退还客户。
会计分录为:
借:
现金(通存金额+代理行手续费)(红字)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红字)
贷:
手续费(代理行手续费)(红字)
八、开户行收到轧差通知的业务处理
(一)开户行收到“受理成功”通存业务回执包的轧差结果通知,确认轧差成功的,应立即对收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存金额)
贷:
XX存款-XX户(通存金额)
(二)开户行收到“受理成功”通存业务回执包的轧差结果通知,确认轧差失败的,业务处理完毕。
第三章 通兑业务处理
一、业务凭证的填制
(一)转账方式。
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
1.业务种类—通兑业务;
2.交易方式—转账;
3.业务金额;
4.委托日期;
5.收款人名称、账号;
6.付款人名称、账号;
7.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8.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现金方式。
客户支取现金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
1.业务种类—通兑业务;
2.交易方式—现金;
3.业务金额;
4.委托日期;
5.收款人名称;
6.付款人名称、账号;
7.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8.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业务要件的提交客户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二)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业务要件的审查代理行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要件后,应审核下列内容:
(一)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二)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通存通兑业务凭证有关要素与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
四、代理行业务处理
(一)代理行审核无误后,提示客户输入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密码,行内系统自动按规定格式组成通兑业务指令,加编密押后经小额支付系统实时转发至开户行。
(二)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通兑业务指令金额为通兑金额与代理行手续费之和;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通兑业务指令金额为通兑金额。
五、开户行业务处理
(一)开户行收到通兑业务指令后,应审核下列事项:
1.付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2.付款人账号、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二)开户行根据审核结果,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1.审核无误的,对付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代理行手续费)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代理行手续费)
(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完成账务处理后,开户行行内系统自动实时按规定格式组成“受理成功”通兑业务回执包发送至小额支付系统。
2.审核未通过的,开户行行内系统自动记录错误原因,按规定格式组成“拒绝受理”通兑业务回执包实时发送至小额支付系统。
(三)开户行应在自收到通兑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通兑业务回执包。
六、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
(一)小额支付系统收到开户行发出的“受理成功”通兑业务回执包后,对开户行进行净借记限额检查。
检查通过的实时纳入轧差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轧差”状态后转发至代理行,同时向开户行返回已轧差信息;检查未通过的做拒绝处理,并将回执包标记“已拒绝”状态后转发至代理行,同时向开户行返回已拒绝信息。
(二)小额支付系统将开户行发出的“拒绝受理”通兑业务回执包实时转发至代理行。
七、代理行收到回执的业务处理
代理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转发的通兑业务回执包后,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交易成功的,将款项转入收款人个人存款账户或支付现金给客户,并打印取款回单和手续费回单交客户,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连同客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同时作相应账务处理。
1.转账方式。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
贷:
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
贷:
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
贷:
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借:
现金(代理手续费)
贷:
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2.现金方式。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
贷: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XX户(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
借: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XX户(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
贷:
现金(通兑金额)
贷:
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
贷: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XX户(通兑金额)
借: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XX户(通兑金额)
贷:
现金(通兑金额)借:
现金(代理手续费)
贷:
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二)交易失败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在业务回单上记载交易失败原因并交付客户。
八、开户行收到轧差通知的业务处理
(一)开户行收到“受理成功”通兑业务回执包的轧差结果通知,确认轧差成功的,业务处理完毕。
(二)开户行收到“受理成功”通兑业务回执包的轧差结果通知,确认轧差失败的,应立即对付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冲正处理,将款项退回付款人账户。
1.客户以付款人账户扣款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红字)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代理手续费)(红字)
2.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XX户(通兑金额)(红字)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通兑金额)(红字)
第四章 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处理
一、业务凭证的填制客户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
(一)业务种类—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二)委托日期;
(三)账户名称、账号;
(四)开户行名称;
(五)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其中,“账户名称、账号”应填写在“付款人账户、名称”一栏,“开户行名称”应填写在“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一栏。
二、业务要件的提交
客户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
(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
(二)本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业务要件的审查代理行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要件后,应审核下列内容:
(一)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二)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三)通存通兑业务凭证有关要素与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
四、代理行业务处理代理行审核无误后,提示客户输入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密码,行内系统自动按规定格式组成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指令,加编密押后经小额支付系统实时转发至开户行。
五、开户行业务处理开户行收到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指令后,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审核指定查询账户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二)审核指定查询账户账号、户名、密码是否正确;
(三)在自收到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回执包。
六、代理行收到回执的业务处理代理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回执包后,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查询成功的,打印记载指定查询账户当前余额信息的回单交客户,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备查,同时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
现金(代理手续费)
贷:
手续费(代理手续费)
(二)查询失败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在业务回单上记载查询失败原因并交付客户。
第五章 冲正业务处理
代理行根据客户委托发出通存或通兑业务指令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该笔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收到代理行发起的冲正指令后,检查确认原通存或通兑业务处理状态,生成冲正成功或冲正失败通知(含冲正指令处理状态和原通存或通兑付业务指令处理状态),并实时返回至代理行。
冲正成功的,小额支付系统行生成冲正成功通知并实时发送至开户行。
代理行和开户行应根据冲正通知分别作相应账务处理。
一、通存业务冲正处理
(一)冲正成功的处理。
1.代理行收到通存业务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原通存业务撤销成功,小额支付系统将不再对该笔业务作轧差处理。
代理行应比照第二章第七点第
(二)项代理行收到交易失败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2.开户行收到通存业务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代理行发来的原通存业务撤销成功,开户行业务处理完毕。
3.客户需要继续办理业务的,比照正常业务流程处理。
(二)冲正失败的处理。
代理行收到通存业务冲正失败通知后,应检查确认原通存业务的最终处理状态。
1.经检查确认原通存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不为零的,表明代理行已向开户行成功支付款项,代理行应比照第二章第七点第
(一)项代理行收到交易成功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2.经检查确认原通存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为零,或原通存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等状态的,表明原通存业务已处理失败,代理行应比照第二章第七点第
(二)项代理行收到交易失败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二、通兑业务冲正处理
(一)冲正成功的处理。
1.代理行收到通兑业务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原通兑业务撤销成功,小额支付系统将不再对该笔业务作轧差处理。
代理行应比照第三章第七点第
(二)项代理行收到交易失败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客户需要继续办理业务的,比照正常业务流程处理。
2.开户行收到通兑业务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代理行发来的原通兑业务撤销成功。
(1)开户行经检查确认行内系统对该笔业务已作相应账务处理的,应比照第三章第八点第
(二)项开户行收到“受理成功”通兑业务回执包轧差失败通知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2)开户行经检查确认行内系统未对该笔业务作相应账务处理的,开户行业务处理完毕。
(二)冲正失败的处理。
代理行收到通兑业务冲正失败通知后,应检查确认原通兑业务的最终处理状态。
.经检查确认原通兑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不为零的,表明开户行已向代理行成功支付款项,代理行应比照第三章第七点第
(一)项代理行收到交易成功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2.经检查确认原通兑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为零,或原通兑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等状态的,表明原通兑业务已处理失败,代理行应比照第三章第七点第
(二)项代理行收到交易失败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三、冲正业务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一)通存业务冲正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代理行对通存业务发起冲正指令后,因应用程序、网络、系统设备等多种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收妥冲正结果的,为防范业务风险,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代理行将款项及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记录客户联系方式,在业务回单上记载“通存业务冲正未应答,款项留存”(代留存凭证)交客户,并应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2.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行经检查确认原通存业务处理成功的,打印存款回单和手续费回单并及时通知客户领取。
3.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行经检查确认原通存业务处理失败的,作如下处理:
(1)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的,代理行应及时将款项退还付款人账户并负责告知客户业务处理结果(对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行手续费的,代理行应及时联系客户将现金退还)。
(2)客户以现金方式办理的,代理行应及时联系客户将现金退还。
代理行应比照第二章第七点第
(二)项代理行收到交易失败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二)通兑业务冲正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代理行对通兑业务发起冲正指令后,因应用程序、网络、系统设备等多种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收妥冲正结果的,为防范业务风险,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代理行将通存通兑业务凭证留存,记录客户联系方式,在业务回单上记载“通兑业务冲正未应答(代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交客户,并应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2.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行经检查确认原通兑业务处理成功的,打印取款回单和手续费回单并通知客户领取。
代理行应比照第三章第七点第
(一)项代理行收到交易成功回执信息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客户以现金方式办理的,代理行应及时通知客户于2个工作日内领取现金;客户超期未领取现金的,代理行应在到期日的次日将款项退汇至原付款人账户。
3.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行经检查确认原通兑业务处理失败的,应及时告知客户业务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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