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免责声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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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免责声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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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免责声明
设计合同免责声明
篇一:
免责协议
工程项目:
甲方:
乙方:
一、前言
1.施工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高空作业安全法规、标准和规范;
2.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确保高空作业安全经费的合理投入;
3.组织定期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作为;
4.负责员工的入场高空作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5.负责对施工现场使用的高空作业安全设备和临时高空作业安全组织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
6.负责建立高空作业安全岗位责任制,对实际情况组织检查和考评;不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7.不使用伪劣防护设施和用品;
8.发生高空作业安全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参加事故的调查;拟订高空作业安全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物件安全
1.高空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可妨碍安全通道处。
传递物件时不能抛掷。
2.对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等,都应随时加以清扫干净。
3.拆卸下来的物体、剩余材料和废料等都要及时清理和及时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各施工作业场所内,凡有坠落可能的任何物料,都要一律先行撤除,以防坠落伤人。
三、设施安全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
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条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2.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
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
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3.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
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
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
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
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高的扶手。
4.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
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四、高空作业
1.凡在高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凡能在地面上预先作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
2.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
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高处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队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3.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峭壁、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外面一侧须设1米高的栏杆。
在栏杆内侧设18厘米高的侧板或土埂,以防坠物伤人。
4.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米,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并做好试验记录。
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5.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
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6.高处工作应一律使用工具袋。
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7.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处,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8.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9.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0.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进行露天高处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11.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12.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
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五、用电安全
1.靠近电源线路作业前,联系相关单位拉闸停电。
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绝缘挡壁,严禁在高压线下作业。
2.所接触到的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
3.对于非电气人员不准其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
如果使用手持电动工
具,必须保证其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操作时应戴好绝缘手套。
六、其它
1.施工过程中若发现高空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务必立即处理解决。
2.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擅自移动和拆除。
3.有些确因施工需要而必须拆除或移位的,都要报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动手拆移,并在工作完毕后即行复原。
以上协议自签字当日生效,长期有效。
若因施工单位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及人身伤害均与甲方无关,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給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无条件赔偿.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篇二:
免责声明
免责声明
xxxx有限公司特此声明:
xxxx有限公司委托xxxx有限公司所生产的“xxxx产品”,包装由我司设计,如因产品包装所造成的影响由我司负责。
以下空白
xxxx有限公司
201x年x月xx日
篇三:
免责协议书
以下文件为有关责任的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赔偿的协议。
通过填写此文件,你已经完全获知和理解以下的条款和内容,你放弃了某些的法律权利,包括向活动发起人和同队成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请仔细阅读此合约。
首先说明本次活动为非赢利性质自助游活动,不是商业活动,也不是旅行社组团旅游。
全程遵循“自助,互助,AA,环保”的原则。
(一)、风险的承担
我自愿参加此次活动。
我理解、我必须同意和签署此有关责任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承担的协议,方可参加本次活动。
我知道活动的策划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不是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
我知道他和同行的队友可能并没有参加过户外领队的课程、或急救(包括野外)的培训和经验。
我知道他们并不对我的安全负责。
(二)、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
1.参加此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徒步、露营、登山、负重远行、攀冰、山路乘车、滑雪等,在此我同意,如果因为参加此活动(包括途中)和在活动中使用装备而收到伤害的话,我放弃追究和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免除同队其他成员的法律责任。
2.我理解户外活动可能对身体和精神方面都有严酷的要求,可能包括在崎岖地带和恶劣天气中进行活动,可能远离救助和医疗服务,我理解可能要24小时后才能获得救援,所有救援和医疗的费用将由我自己承担。
我理解当参加户外活动时,我有可能面对真实的风险而受到伤害,甚至死亡。
这些风险包括跌坠,落石,冰崩,雪崩,闪电,过河,失温,霜冻,冻伤,咬伤,刺伤,犬咬,野兽袭击和各种意外。
我理解装备可能会缺陷,而这些缺陷可能会导致我受伤甚至死亡。
我清楚获知活动计划的联系人无法全面预见该活动中所有的风险和不利,我理解以上所列的风险并不完全含括了此次活动中的所有可能的风险,并且同意免责和放弃权利的协议并不仅限于以上所列的风险中。
3.我理解并清楚知道身体活动和装备的使用是有潜在危害的。
我也理解健身和休闲的活动也包含有导致受伤,心脏病和甚至死亡的风险,我知道有可能涉及危险,我自愿参加这些活动和使用活动的装备。
因此,我同意承担和接受任何和所有的伤害的风险,甚至死亡的风险,并且,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的联系人和同行伙伴们的法律责任。
4.我同意承担所有的个人收到伤害的风险,包括瘫痪和死亡,这些风险是可能发生在往返参加活动的途中,或者是在参加活动的时候。
我清楚获知我已经被提供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往返活动地点的交通方式。
我同意承担由于我选择了自己的交通方式往返活动地点而引起的相关的风险和责任。
5.我清楚获知此次活动的成员都和本人一样是自愿的参与者,其并不承担法律责任,意外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我了解自行购买保险的意义,以防任何的伤害。
6.我理解我能够通过以下措施来减少我的风险:
更加注意环境,注意我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注意所有与安全相关的衣物和装备的适用状况,和只参加哪些自己精神和身体能力之内的活动。
我清楚获知我已经被鼓励发展一种好问和怀疑的心态,去询问活动的领队以要求解释任何我觉得不适的决定。
我同意我将不会参加任何的活动,除非我已经仔细考虑过,相信它是安全的,和接受所有的相关风险。
我清楚获知,我的安全是我个人的责任和取决于我的警惕和良好的判断。
我同意和保证,如果,任何时候我相信条件是不安全的,那么我会立刻中断活动的进一步参加。
7.在此我谨宣布我自己身体健康,没有那些会影响我参加活动或使用装备的不适,损伤。
病痛或其它疾病,除了以下声明的情况。
我清楚获知,我已经被知会,我需要医生批准才能参加活动或使用装备。
我也获知,我应该进行年度或更频繁的身体检查,并咨询我的医生有关我参加体力活动,练习和装备使用的情况,以便我可以获得他/她的有关健身活动和装备使用的建议。
我清楚获知,我要么就进行身体检查并获得医生的批准去参加活动;要么就决定在没有获得医生批准的情况下参加活动,并且谨在此承担所有的由参加活动引起的责任。
8.我完全理解,在同伴需要协助的时候,我可能会尽力协助我的同伴,但这只是在以下情况:
在我的判断中,这是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并且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合理的危险。
我进一步理解到,我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去协助别人,同时,任何我的同伴或者其他成员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来协助我。
9.在此次活动中,如果由于我的行为和我的参加而导致了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个人伤害,我同意免除所有其他人的赔偿责任。
10.我理解,对由于我参加活动而导致的我个人的意外事故,病痛和财产损失,活动联系人和其他成员不应承担责任。
我同意,一旦签署,此责任豁免协议将生效。
此协议同样有效于我的继承人、近亲、执行人、管理人、个人代表和转让人。
由我以下签署,我保证:
我已经阅读和理解以上声明和其条文(全部文件);
我理解参加此次户外活动相关的风险;
我承担由于选择了参加此次户外活动而随之来的全部责任;
我在此特意和有意的声明,对于由于参加任何和所有户外运动、旅行和户外活动而引发或与之关联的,任何和所有的法律要求,需求,伤害,活动(包括第三方的法律要求)和无论任何形式和性质的损害,无论这些法律要求是基于某方的疏忽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我免除活动联系人和同行其他成员的责任。
篇四:
免责协议
附加协议:
货物储存免责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储存为此拟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1.基本情况
确定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印制的《》5000套于20XX年1月5日全部完工(并
已通知甲方验货)的成品书4500套(甲方已收到并确认验收500套),暂存乙方提供的位于内,免费代为储存至20XX年2月28日前。
2.货物进出库手续及验收
货物已于20XX年2月6日抽验合格,并经双方确认仓储数量为:
4500套。
附:
验收合
格单及数量确认单
3.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同意甲方于20XX年2月6日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2)乙方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害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委托人。
(3)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4)由于此货物为免费代为储存,储存期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概不承担因不
可预知因素所造成的一切货物损失赔偿责任。
4.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
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篇五:
免责声明
资源更新服务免责协议
一、定义:
本协议为湖北盛天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使用易游资源更新服务的吧或用户之间的免责协议,吧或用户可以不使用易游资源更新服务,但是吧或用户一旦从易游资源更新服务平台上下载(包括手动下载或者设置为自动下载)资源内容,则视为该吧或用户已经认同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内容;
二、有限服务免责:
由湖北盛天络技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支撑易游资源更新服务的服务器群组采用了冗余备份设计,并托管在符合国际标准的互联数据机房,但既便如此,湖北盛天络技术有限公司亦无法保证因络营运商进行络调整、服务器群组遭遇病毒袭击、服务器群组端遭受黑客攻击等情况下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下保持正常服务,使用易游资源更新服务的吧或用户对此表示理解;
三、版权保护免责:
易游资源更新服务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方便用户的在线游戏(络游戏)客户端的更新,该类游戏的客户端均容许在不经授权的情况下安装与复制、分发,湖北盛天络技术有限公司无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由于易游资源更新服务是一个P2P的传输系统,在资源更新过程中,系统从络中收集到了部分非在线游戏内容或者有部分用户共享提供了非在线游戏内容,我们不支持这些内容的传输,如果吧或用户下载这些内容,则自行对其版权负责;
四、第三方提示:
湖北盛天络技术有限公司无意侵犯他人利益,如有第三方自感自身的利益在易游资源更新服务的运营过程中受到了侵犯,请及时与湖北盛天络技术有限公司取得联系,我们将尽快妥善处理。
篇六:
关于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理解及适用
关于免责条款在合同中的理解及适用
「摘要」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现代社会中经济现象变化多端,经营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担风险,保证企业合理化经营,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
但如约定不当,也可能造成合同一方凭借其地位而制定不公平的条款,免除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损害对方利益的后果。
在商品房预售中,即经常出现此种情形:
商品房开发商籍自己雄厚资本及专业知识制定一些对购房人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如免除延期交房责任条款、免除房屋质量责任条款等,损害购房人的利益。
那么如何认识这些条款的效力?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进行审查?
怎样对免责条款进行规制?
本文根据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规定结合商品房预售的实际情况,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免责条款订入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一项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协商议定的条款并不加以过多干涉。
但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及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制定免责条款的一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且提请注意应达到充分、合理的程度,以避免相对一方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如果制订免责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则该免责条款视为未订入合同,不得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因而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那么,怎样才是充分、合理的提请注意呢?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文件的外型。
“文件外型须予人以该文件载有足以影响当事人权益之约款之印象,否则相对人收到该文件根本不予阅读,使用人之提请注意即不充分。
”(见刘荣宗著《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第8页,三民书局1988年版。
)也就是说,订立免责条款的文件应足以使当事人明白其性质,认识到它是合同的一部分。
如果文件的外型未作到这一点,则其中的条款不能被视为订入合同。
如:
销售商在广告中登载"房一售出,概不退换",在房屋图纸上标注"本公司对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办公地点张贴的写有"对非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延期交房,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内容的告示等。
由于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的外型不足以使购房者明了其性质,因此如果
双方在书面合同中并没有特别说明其为合同的一部分,则这些广告、房屋图纸、告示中的免责内容不得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提请注意的方法。
提请注意可以采取个别提请注意和张贴公告的方式。
在商品房预售中,应以个别提请注意为原则,除非特别情况,售房方不得采取张贴公告方式制定免责条款,否则,视为未尽到提请注意义务。
(三)清晰明白的程度。
即提请注意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必须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文字,否则,不得作出对相对一方不利的解释。
如果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所使用的字体过小、打印不清,或位于合同书中不易被注意的位置,也不能认为是清晰明白。
(四)提请注意的时间。
免责条款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出示,提请注意也必须于合同订立之前完成,如果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出示,除非相对人予以认可,否则不能认为订入合同。
如商品房销售商在预售合同订立后作出的有关免责事项的规定,即属此类情况,除非购房者予以认可,否则,不能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提请注意的程度。
提请注意应达到一般人能理解的程度。
如果免责条款中有常人不知晓的术语,订立者应作出解释。
在商品房预售中,一般房地产销售商均采用定式合同,或称标准合同,合同内容固定,适用于所有购房者。
购房者对合同内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没有更多的协商余地。
如订立合同,对其中的免责条款也只能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商负有比在非定式合同中更为严格的提请注意义务。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做更为严格的审查。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订入合同中并不等于当然有效,对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上有种种限制。
它除应符合法律关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一些特殊规定。
对免责条款的法律限制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的干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法院应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
在审查时,应掌握以下几个
标准:
(一)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是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上述内容的免责条款无效。
应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只有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免责条款才为无效。
(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
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负责任地履行合同,这就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且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
目前国外的立法对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均持否定态度,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规定:
“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
”《希腊民法典》第332条规定:
“旨在预先免除或限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负责任的协议无效。
”我国合同法亦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目前有些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
“因售房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害,购房方不得要求赔偿”,这一免责条款中的“过失行为”应视为不包括重大过失行为在内。
(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也就是说,免责条款的免责以合同的基本义务得到履行为前提。
如果允许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就背弃了合同的本来目的,且与法律的原则相违背。
例如:
商品房销售商有将质量合格的、权属明确合法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义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销售方不对房屋质量承担责任”或“与出售房屋有关的所有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本公司不负责解决”等条款,即属免除基本义务,当然无效。
此外,如果违约行为严重到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即严重违约或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也不得援用免责条款,因为这种情况同属于不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
(四)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
如果商品房销售商凭借自己的优势,订立对购房人显
失公平的免责条款,购房人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
例如在合同中订立“对由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售房方不承担责任”,即属显失公平的条款。
因为在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等第三人过错造成售房方违约的情况下,售房方可以依据与第三人的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获得赔偿。
而买房人与第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不能向第三人索赔,如果再免除了售房者的违约责任,则购房人的损失得不到任何补偿,不公平性显而易见。
(五)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人身伤害责任。
免责条款一般是对违约责任的限制或免除,目前随着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的增多,一般认为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是被严格禁止的。
如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规定免除或限制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责任的条款无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与法律基本原则及社会公共道德标准相违背。
因此,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售房方不得订立免除给购房人造成人身伤害所应承担的责任的免责条款。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条款皆协商一致,但在发生纠纷时,却由于各自对有关条款理解不一而各执一词。
因此,就需要对合同的条款进行解释。
在解释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时,有以下几个原则可供掌握:
(一)统一解释原则。
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客观合理,在销售商使用了特殊的术语制定人定式合同,适用于所有购房人时,应以购房人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为解释的依据,而不允许以销售商单方面、不公平的理解为依据。
对相同的情况不允许有不同的解释出现。
法院在审理一个开发项目中多个购房人与销售商的预售纠纷时,应注意运用同一标准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
(二)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
“依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要求在某一合同用语表达的意思与合同目的相反时,应当通过解释更正合同用语;当合同内容暖昧不明或互相矛盾时,应当在确认每一合同用语或条款都有效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解释的方式予以统一和协调,
使之符合合同的目的;当合同文句有不同意思时,应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含义解释,摒弃有背于合同目的的含义。
”对预售商品房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解释,应符合合同的目的。
如果将免除迟延交房责任条款理解为销售商可以无限期地推迟交房日期,就违背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
法院不应支持销售商这样的解释。
(三)不利于制定者原则。
对免责条款有疑义时,应对制定者作不利之解释,以避免制定免责条款者利用免责条款损害对方利益。
(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
总则》第492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
)罗马法即有“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释”原则,各国立法也多加以继承。
(四)限制解释原则。
指对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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