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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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陕西建工集团
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009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试用期与转正、用工、离职
第三章 薪酬福利
第四章 培训
第五章 职称评审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七章 中层领导管理
第八章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行为,明确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和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招聘、试用期与转正、用工、离职
第二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所有人员的招聘工作。
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于每年9月份编制《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招聘渠道
公司网站发布招聘信息;院校招聘;人才市场招聘;专业网站招聘;委托专业招聘公司招聘。
第四条 招聘程序
(一)公司通过以上渠道对应聘者进行初步筛选,确定面试和复试。
(二)面试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其他成员根据相关专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
(三)根据人员需求计划,按面试成绩排序,确定录用名单。
(四)与录用者签订就业协议或对其发放《录用通知书》,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条复员、转业军人由公司统一接收,根据计划介绍安排到各单位。
第六条临时职工招聘录用管理
(一)各单位如有阶段性工作确需雇佣临时职工,必须填写《新增职工申请表》,说明招聘理由、工作期限及待遇,报人力资源部面试并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不经审批擅自用人的单位,不予审批薪资。
(二)临时职工入职当日须与公司签定《劳务用工协议》,规定协议期限,无试用期。
临时职工工资参照公司薪资级别及市场情况而定,享受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待遇,须自行申请养老保险账户,缴费基数按陕西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由公司承担的部分每年一次凭缴费单据在用工单位报销。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
(三)如临时职工表现优秀,所在单位有相应职位空缺,经考试合格后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经审批的临时职工可转正为公司职工,并签定《劳动合同》,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本企业工龄。
第七条试用期与转正定级
(一)新职工需通过6个月的试用期、6个月的见习期,期满前15日,由用人单位依据职工业绩和综合表现在《转正定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公司组织进行考核后决定按期转正、延期转正、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提前或延期转正规定
1.对公司有立功或重大贡献的职工,可提前转正。
同时应履行转正手续并附提前转正业绩材料。
2.对违纪违规的新职工,视情节轻重,最多给予6个月的延期试用。
不能胜任工作的新职工,最多给予6个月的延期试用。
3.试用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延期转正1个月。
病事假累计15(不含15日)个工作日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4.提前或延期转正的职工,经用人单位负责人提出,公司考核后签署意见,报董事长批准。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单位之间借调人员,应当签订包括借调期限、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内容的借调协议。
第九条退养、内部下岗、息工、待岗
(一)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退养)。
享受退养生活费待遇。
内部退养人员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个人和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分担。
(二) 因生产任务不足、劳动组织调整、生产经营结构性调整或生产布局发生变化、企业改革改制等原因出现人员富余,富余人员难以上岗的实行内部下岗,下岗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短期阶段性(不超过1个月)离开工作岗位的实行息工。
1. 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实行职工内部下岗、息工审批制度,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
确定职工内部下岗,必须经过各单位研究审批。
确定职工息工必须由项目部集体研究,报所属单位批准。
实行职工内部下岗、息工应征得同级工会的同意。
2. 内部下岗职工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息工职工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内部下岗、息工期间的生活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下岗期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个人和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分担,息工期间个人和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负担。
3. 内部下岗职工由所属单位统一管理,并组织内部下岗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学习和岗位(转岗)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再上岗。
(三)职工在竞争上岗中被末位淘汰或者因职工本人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但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实行待岗。
1. 待岗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职工在待岗期间必须接受单位的教育和培训,单位发给待岗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标准分担。
2. 待岗培训结束后实行不超过1个月的试岗,试岗期间的待遇低于在岗人员的标准。
3.待岗人员经两次培训、试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职工离职
(一)职工在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可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和劳动纪律的;
3.因工作失职或贪污而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
4.疾病及意外(非因工作引起);
5.触犯刑律的;
6.个人提出辞职的。
(二)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职工在离职前必须完备以下离职手续。
1.工作交接;
2.交还所有公司的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他公物;
3.清理在职期间与公司的各类经济手续;
4.职工违约或主动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赔付岗位资格培训取证、学历进修、继续教育等公司出资或报销的费用;
5.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满3年以上的职工,若提出辞职或要求调离公司,须先向公司支付成长培育费2万元,再办理相关手续;
6.如与公司签订有其他协议的,按其他协议的约定处理;
7.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离职,公司需安排离职审计;
8.离职前,公司安排有关部门或主管上级领导与职工进行离职面谈,听取职工意见。
(四)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的基础工资;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3日以上的,公司将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后15日内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及户口迁出公司,方可领取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职工退休
(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特殊工种年满55周岁可办理正式退休;
(二) 年满55周岁的女性管理人员、年满50周岁及特殊工种45周岁的女性工人可办理正式退休;
(三)女职工聘任在管理岗位上的,由于各种原因公司不再继续聘任或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休的,年满50至55周岁之间可办理正式退休。
第三章 薪酬福利
第十二条总经理、人力资源部负责有关薪资与福利项目的核定与签发。
第十三条薪资结构分为直接薪资和间接薪资。
(一)直接薪资包括:
岗位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目标实现成果兑现奖、综合津贴(行业津贴、工龄津贴、执业注册资格津贴、职称津贴、兼职职务津贴)。
(二)间接薪酬包括: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年休假。
第十四条有关规定
(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享受职称津贴。
(二)工伤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急需的特殊专业技能人才,岗位工资标准协商确定,总经理签字批准。
(四)工人绩效奖金按月考核发放,管理人员绩效奖金依据年终绩效考核发放。
(五)岗位工资、综合津贴按月支付,每月25日为发薪日。
效益低、无支付能力的单位,必须按照“减发不欠发”按月支付,上班人员最低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六)薪酬为税前额,公司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七)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支付能力确定薪酬标准的调整变动。
(八)职工调整薪酬,须填写《调薪审批表》和《调薪审批花名册》,审批后执行。
(九)基层单位按规定时间报送月、季、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不得漏报、迟报、虚报。
由人力资源部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二)在岗职工以岗位工资+综合津贴的收入为缴费基数;
(三)待岗职工养老保险按陕西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按西安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初经基层单位核实上报,缴费年度内不能更改变动。
(五)各单位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基层单位必须建立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台帐,每年11月底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结算当年费用,到公司财务部缴纳本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职工离职,需持基层单位盖章的社会保险转移单,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转移手续。
(八)职工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返还职工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
(一)公司自2007年1月1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公司在岗职工均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
(三)住房公积金以岗位工资+综合津贴的收入为缴费基数;
(四)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分别为5%,缴存率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情况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后调整。
(五)上半年岗位变动,当年7月1日调整缴存基数,下半年岗位变动,次年7月1日调整缴存基数。
(六)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转移和支取按照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办理。
第四章 职工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 职工培训实行由公司、基层各单位分级管理,按照分级培训、相互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职责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职工培训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指定相应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职工培训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公司职工培训规划、年度培训指导计划的编制,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对职工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
对管理层领导人员,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总工长及各专业工长,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及高技能、高层次、高学历人才的培训。
组织开展公司职业技能大赛。
(三)各单位依据公司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培训规划实施细则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对新入职职工、转岗人员岗前培训、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及各类人员取证等常规性培训。
组织职业技能选拔大赛。
(四) 项目经理部负责本项目职工(含劳务人员)的培训,制定项目职工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对职工的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等,以及应急、适应性的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一) 培训形式分脱产、业余两大类。
具体有集中脱产培训、委外脱产培训、业余函授培训、现场培训、自我开发学习、职位交流学习、计算机网络教育等形式。
(二)培训方法有课堂授课、角色扮演、案例教学、专题研讨、现场观摩、模拟演练、拓展训练、技能比武等。
第二十条计划与实施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11月份向机关部室及各基层单位征求下年度职工培训需求建议,机关部室及各基层单位在12月初将培训需求建议报人力资源部。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施工生产经营的需要和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各单位职工培训需求建议,于每年年初编制下达公司年度职工培训计划。
(三)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下达后,各主办部门(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对培训过程进行检查、指导。
若计划不能正常实施,主办部门(单位)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变更培训计划。
(四)对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工作急需或上级指令性的职工培训,应持报告或通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计划增补手续后,纳入计划管理。
(五)公司机关及各基层单位职工提升学历教育不纳入培训计划管理,鼓励自学成才。
职工取得学历后,持学籍档案、毕业证等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六)公司计划内办班培训的内容、形式、方法、教材和师资的选定及课程设计等,由主办部门(单位)与人力资源部共同商定。
(七)凡列入公司计划内的培训班,在开班前由主办部门(单位)将《办班培训计划审批表》(附表1)及经费预算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办理开班审批手续。
(八)参加公司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取证(复证)培训的单位,在开班前由主办单位将《办班培训计划审批表》、《职工培训名册》(附表2)等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培训结束,填写《培训评价报告》(附表3)。
(九)由公司选送委外短期学习的职工,在参加学习之前,必须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办理手续。
(十)凡列入公司计划内的各类培训班结束后,主办部门(单位)应按“三标一体”认证要求,及时将培训记录(附表1、2、3)及学员考勤表等资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十一)主办单位(部门)必须按照培训目的与要求,结合培训内容与对象,选择适当的培训方法,组织教师认真备课和教学,制作学员听课讲义。
第二十一条管理与监督
(一)职工培训制度
1. 新招录用、转岗、再上岗职工必须参加相应的岗前职业培训,能力达到岗位标准要求,方可上岗;
2. 从事项目经理(建造师)、施工、安全、质量、财务、试验等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人员,必须通过岗位职业培训后,参加国家或行业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方可上岗;
3. 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职工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安全技术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技术操作上岗证;
4. 从事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5. 从事施工生产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职工必须参加相应的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须不断更新知识,参加继续教育。
(二)职工培训管理
1. 职工参加公司各类办班培训,实行培训写实制度。
各主办单位(部门)对职工培训过程中的学习、纪律、奖惩等情况写实记录,培训结束后填写《职工培训情况写实表》(附表4),并转学员所在单位,各单位要把职工培训情况与职工考核、使用、待遇相挂钩。
2. 建立职工培训奖惩制度。
凡公司计划内实行考试的培训班,视办班规模、层次、时间设立优秀学员奖,优秀学员奖励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分三个等级,人均标准在200元至300元之间,由人力资源部审批。
对培训考核不及格且表现差者,培训费用个人负担50%。
3. 职工考取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报销一次考试、培训费用,一次性奖励5000元。
考取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报销一次考试、培训费用,一次性奖励1000元。
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报销。
4. 凡委外参加重大培训项目的人员必须与公司签定培训协议书,并经董事长批准。
5. 公司计划内委外参加学习的职工,学习结束后,持培训费用发票、培训通知(对参加取证培训职工还须持证书原件)、培训评价表(附表7)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未取得证书者,职工个人负担培训费。
6.公司委派的在职研究生以上(硕士学位以上)学历教育,职工持录用通知书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学籍的职工的学费不予报销。
7. 公司对各单位组织开展的施工技术重点、难点培训及先进工法和工艺推广培训,公司补助拨付培训经费。
(三)公司每年将选择不同职业(工种),组织技能比武,对技术拔尖者发给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励。
(四)公司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在建工程项目的职工培训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评比,并按贯标要求填写检查记录,对工作滞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培训讲师课时费标准
单位:
元/课时
序号
专家/专业技术职称
元/课时
1
研究员、院士
800
2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600
3
副教授、高级讲师
200
4
工程师、经济师、讲师、技师
150
第五章职称评审
第二十三条申报和评审程序
凡申报评审工程技术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由本人申请,基层单位考核,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查,初评委会评审(中、高级为推荐评审),公司职改领导小组审批中,高级评审由公司职改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总公司职改办。
第二十四条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
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
2.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累计满15年;
3.大专院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
4.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
5.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以上学历(不含党校学历)。
(二)获取和处理信息能力
1.外语要求:
需具备在两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印刷字符的能力,对长期在野外生产、建设、施工、测绘等第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以放宽到3000印刷字符的能力;参加外语A级考试合格。
2.计算机应用能力需求:
能够较熟练地应用计算机完成信息收集、处理、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设计和生产技术工作;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三)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能较好的掌握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
2.熟悉本专业现代科技管理、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
3.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熟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安全规程及规章制度。
4.有系统工程和全面质量过程管理的知识,掌握本专业技术经济评价要求。
5.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前沿科学和边缘学科方面的知识,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四)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主持或全过程参加并完成过省、部级大、中型项目,或系统规模大,产品技术难度高的新技术项目,曾经解决过较重大的、复杂的技术关键难题,有协调各专业间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者
2.1承担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省部级大、中型项目的立项调研、规模、勘测、方案论证、设计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中型项目生产及施工工作;
2.2能熟练运用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指导技术工作;
2.3主持过国家、省、部级推广项目(或二级项目)或省部级科研课题的选题和立项报告并通过论证被采纳,或主持(技术骨干)制定的施工、设计方案被采纳;
2.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组织协调二级工程设计、施工或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经历;
2.5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及负责人承担过相当一、二级工程二项以上,或相当三级工程三级以上的工程项目,参加过与本专业分支有关的项目施工安装的全过程,任务完成较好;
2.6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过推广应用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三项以上;
2.7能指导中级技术人职工作和学习,并能对其技术成果进行评审和鉴定;
2.8能独立编写和熟练运用企业工艺标准。
(五)工作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做出如下贡献者:
1.1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
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1.2完成一项以上大型或一项以上中型工程成套项目,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公认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3完成三项以上难度较高和复杂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4作为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三等以上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三等奖、地市级(厅局)科技进步(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一等奖二项;
1.5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或工程隐患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六)任工程师期间,撰写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作为主要作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五万字以上);
2.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3.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过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过二篇以上论文,并被同行专家认定有较大的学术价值;
4.撰写过处理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并经同行专家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应用价值;
5.参加公开出版的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三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6.独立或参加编写工法和企业工艺标准二篇以上,并经专家审定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公布实施。
(七)任职年限
晋升副高级职称必须任中级职称满五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
1.国家认可的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毕业;
2.中专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
(二)获取和处理信息能力
1.外语要求:
需具备在两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印刷字符的能力,参加外语考试B级合格。
2.计算机应用能力需求:
应掌握计算机应用知识,应用计算机完成数据收集处理,在业务工作中能较熟练运用本专业计算机软件上机操作或进行辅助设计,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三)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
2.掌握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即:
现岗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含各类专业内主要学科或技术)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工作加以运用。
4.了解本专业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专业的技术标准,了解本专业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本专业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5.掌握本专业产品(工程)质量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了解本专业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本专业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6.一般地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7.能参与编写和熟练运用企业工艺标准。
(四)工作经历与能力
1.具有独立的工作能力,曾完成本专业比较复杂和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工程或项目,参与过一项以上本专业技术产品或工程项目的科研、生产、设计、开发和施工任务的全过程。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条件者:
2.1参加过省部级以上大中型项目的规划、论证、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或担任过这类项目中的子项目(或专业项目)的负责人。
2.2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完成过中等以上项目的如下工作内容:
专项调研报告、方案论证、实验研究、施工过程,生产大纲及施工任务书的编写,提出过有实际价值的建议。
2.3曾担任过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过小型项目的全过程工作。
2.4完成过一项以上对行业有一定影响的重点工程。
2.5参加国省部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编写的全过程。
2.6具有指导和组织助理工程师完成工程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五)工作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奖:
1.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设计、优秀工程)奖;
1.2获部级专业技术主管部门或地市、厅局级科技进步(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一、二等奖或三等奖二项;
1.3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有二项以上取得实效,经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1.4有一定的施工安装经验、独立解决过多项工程施工安装中的技术问题,并经地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在改进施工安装技术、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缩短施工工期、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方面取得多项成果;
1.5参加本专业相当一、二级工程项目,或主持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相当二、四级工程项目研究、实施和开发,负责编写有关技术文件二份以上,经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在吸收采用国外先进技术,提高研究、设计水平或社会、经济效益方面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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