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罪犯再社会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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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作为一种现代刑法思潮,体现着法治、人道和效益,价值追求和时代精神,是社会法治建设的一部分。
它是再社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
罪犯通过再社会化,可学得一定的劳动技能,树立法制观念,加强社会责任感,改变过去的恶习和生活方式等,促使其由被迫接受改造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状态过渡。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
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是将犯罪分子从社会不合理与反社会行为的恶性循环中解救出来,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它是监狱提高改造质量,增加“改好率”降低“重犯率”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向国家社会主义建设输送合格人材,加速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积极因素。
二、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容
人社会化的内容包括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性别社会化、民族社会化、法律社会化等。
人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达到在社会互动中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并同环境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这也是人社会化的最高境界。
罪犯是一个特殊的人,法律社会化的缺陷是罪犯共同的、明显的特征。
因此,对罪犯再社会化内容是以法律再社会化为主,同时也要根据罪犯个体的情形,对其他社会化的缺陷进行“修补”。
罪犯法律再社会化是对其法律社会化缺陷所作的“修补”。
“修补”的目标与法律社会化目标是一致的。
这样,罪犯再社会化实现与法律社会化实现面临同样的问题。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一方面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另一方面告诫社会上一般人为避免惩罚应遵守法律。
那么,这个“守法”要求的程度有多高?
是服从、认同还是达到内化?
一般地,罪犯在服刑期间,对过去行为反思时会产生不同的情感状态。
主要有:
(1)有的罪犯因刑罚效应和教育改造而认罪服法,真诚悔悟。
(2)有的罪犯则从功利角度,衡量所犯罪行获得的利益或满足与受到的刑罚惩罚的得失,由此计算犯罪是否合算。
(3)还有的罪犯是分析作案失败的原因,从中总结“经验”等等。
一般说来,知罪认罪者,经过教育改造,认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犯罪意识的顽固性和对改造的抵抗性较弱,比较容易接受新的价值观念,愿意与社会和谐相处,尽早进入自觉改造的阶段。
而对于那些具有“不合算心理”、“失策后悔心理”的罪犯而言,他们知法、懂法,法律惩罚对他们具有威慑力,但内心不接受法律,只要有“合算”或“万无一失”的时机,就会铤而走险,因此,遵守法律是功利计算的结果,对他们而言,很难实现法律规范的内化。
事实上,法律社会化层次表明,即使是一般社会成员,法律社会化程度存在很大差异,那么对罪犯而言,在不同罪犯个体之间实际效果的差异同样是不可避免的,有时,这种差异还会表现得相当大。
如果我们把法律再社会化目标仅仅理解为自觉遵守法律,显然是同现实是不相符的。
我们不能排除有的罪犯,其再社会化是难以实现的情况。
三、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面临的问题
人是可以改造环境的,环境也改造人,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和生活习惯是在一定的环境和教育下,主观和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也能随着客观环境的改变而发生改变。
对罪犯来说,监狱是小社会环境,是对犯人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的地方,这种特定的改造环境对罪犯具有惩罚、隔绝、抑制、威慑与警戒及改造矫治作用。
对监狱而言,要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罪犯再社会化目标与再社会化过程的矛盾。
罪犯再社会化目标是回归社会后,成为一名守法公民,即在各种社会情境下,明确自己的社会地位、身份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是在正常的社会互动中,通过观察学习、模仿等方式习得。
而监狱是个封闭、人际关系单一的环境,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只有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两种角色。
发生在他们之间的互动也有两种:
一种是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之间的互动;另一种则是罪犯与罪犯之间的互动。
(一)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的互动对罪犯再社会化的影响
监狱警察既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职能的实际履行者,又是罪犯再社会化的教育者,不同角色决定了监狱警察与罪犯的关系不同。
作为刑罚职能的履行者,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是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监狱警察处于一种主导地位,正是监狱警察地位的强势使得他们对罪犯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欲望,单一强调刑罚的威慑力,关注监狱监管安全和对罪犯控制。
然而作为教育者,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是一种平等关系,这就决定了监狱警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控制罪犯的权利,这样在同一环境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同角色对其提出不同的角色要求,导致角色冲突,造成监狱警察心理和行为的不协调,这对罪犯改造产生不良影响。
对罪犯而言,他们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地位和角色,监狱不仅剥夺了他的人身自由,而且要改变他原有的自我认同和价值观。
罪犯从被收押的那一刻起,其行为、言语交往以及称呼等都在规范之内,他没有选择的权利,只有服从。
迫于监狱这样的客观环境,罪犯便产生了消极的心理自卫,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命令,不论是否合理、正确,都不加思索地惟命是从。
语言、行动唯唯诺诺,缺乏主动性和进取性。
有的罪犯则会出于“好汉不吃眼前亏”的心理,为博得监狱警察的好感而有意识地伪装自己,久而久之,罪犯形成一种惟命是从的刻板言行,但是,我们看到在服从的背后要么是人格和独立的丧失,要么是巨大的欺骗。
前者导致罪犯监狱化,后者则是罪犯再社会化的失败。
(二)罪犯群体之间互动对罪犯再社会化的影响
罪犯群体一般是指通过直接交往和心理沟通,以个人的需要、利益、感情和兴趣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共同体。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个体对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在群体中罪犯个体得到认同,感受到自尊,对群体的依赖感,加强。
如果罪犯个体处在良好的改造集体或积极的非正式群体中,群体能促进和激励罪犯的积极改造行为,干扰和阻碍罪犯不符合群体规范和价值目标的不良行为,增强群体的内聚力。
相反,风气不良的罪犯改造集体和消极的罪犯非正式群体会对罪犯产生消极影响。
实践中罪犯的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罪犯群体对个体消极的影响,因此,监狱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不可忽视罪犯群体对罪犯个体的影响和控制。
封闭的监狱环境,尽管有效地剥夺和抑制了罪犯原有的自我认同和价值观,并通过强制教育,规范罪犯的行为,但由于缺乏正常的社会互动,不能为罪犯提供正面的角色模式,因而,容易造成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角色认知的强化,而在他们中间又缺乏其他社会角色的介入,其结果导致两种角色地位和差别加大,相互间尊重、信任难以建立,这必然影响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进程。
四、罪犯再社会化主要途径和方法
培养罪犯再社会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我们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监狱的改造优势,切实把罪犯改造成为能够积极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有用新人。
本着发挥优势、高效可行、适应社会的原则,可以考虑并试行以下的途径和方法:
(一)把适应社会能力的培养纳入监狱工作的治警治监规划,着眼于改造社会化的大环境。
罪犯改造工作应该关注罪犯的未来,而不仅仅局限于罪犯在监狱的遵纪守法。
应着眼于改造社会化的改造大环境,围绕培养其社会适应能力这个中心环节来设计、规划和展开,就必须从干警思想观念的转变到具体的工作指导都得作出适当的调整和安排。
研究探索制定一整套能够正确反应社会适应能力的包括心理矫正、文化结构、知识更新、综合能力、生产技能等各方面指标,及其实现阶段、步骤、方式、方法等等。
循序渐进,逐步调整原有的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创新发展,必能收到显著的成效。
(二)教育改造工作要科学化。
1、教育改造手段、方法、内容和途径等方面要实现科学化。
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一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罪犯的两大法宝。
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重生产、轻教育、重管理、轻教育”的倾向,“以劳代教,以管代教”屡见不鲜。
教育改造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工作,甚至出现了“罪犯不可改造论”。
多年沿行的“三课教育”效果不明显,思想教育的模式单一和僵化,与社会形势的脱节,填鸭式的空洞说教,非但未起到教育效果,反而容易引起罪犯的逆反心理,造成罪犯思想僵化、人格“监狱化”、行为机械化。
文化教育还停留在扫盲等低级阶段,教育面太窄、水平较低,与社会脱节,适应不了社会的发展需要。
技术教育实用主义性强、局限性强,强调的是为监狱生产服务,而不考虑罪犯的社会生存需要等等。
总之,罪犯教育无论从手段、方法、内容、效果看,都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教育改造质量较低,回归社会后自食其力能力弱,再犯罪率高,把罪犯改造成为有用新人的目标并未真正实现。
教育改造手段要实现科学化。
一是要大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电化教育,充分发挥现代传媒的信息功能,使罪犯能够和普通公民一样能及时体会到信息社会的变化。
二是瞄准社会发展趋势,根据罪犯实际情况,切合学习的兴趣点,抓实文化技术教育。
可实行“开门”办学、联合办学、联合办班、远程办学等。
三是大力推行互动化教育模式,进行探讨式教育。
引进教育学、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针对罪犯的特点,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
可建立罪犯使用的计算机局域网,使之成为监狱政策宣传、罪犯求知学技和情感倾诉的载体,干警通过这个局域网,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和思想引导,充分实现互动化的思想教育。
四是精心设计、拓宽载体。
要善于寻找载体、创新载体、运用载体,把体育、音乐、美术、书法、棋艺、文学欣赏等引入教育内容。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广泛参与社会性活动,为教育改造罪犯创新方式、方法。
2、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在评价制度体系方面要实现科学化。
在我国长期的监狱工作中形成的教育、管理、劳动三大手段,本应是相互相存互为依据、相互促进的关系,但在过去长期的改造工作实践中,这三大手段的综合运用不够协调,各自为阵,有机渗透不够,监管改造、劳动改造比较强硬,教育改造显得比较软弱。
这种“两强夹一弱”的被动局面,导致管理教育功能被弱化,劳动的教育矫正作用被曲解,“以管代教”、“以劳代教”现象较为突出,教育改造工作往往是流于形式。
教育改造质量评价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不够科学。
教育改造应是全方位的,立体的,应寓教育改造于狱政管理,刑罚执行、劳动改造等各个环节之中。
改革与完善教育改造评价制度体系。
一是对教育改造工作的总体评价要科学,应掘弃过去那种只看“三课”教育的三率,不虑及监管改造秩序、刑罚执行、生产劳动的状况。
实事求是讲,过去“三课”教育的三率数字,均在上级要求的比率之上,于实际的相距甚远,这也是导致教育改造被虚化,弱化的原因之一。
因此,对教育改造的总体评价应是一个综合的,实事求是的,要充分虑及监内秩序的稳定,监狱平安,准确执行刑罚以及劳动生产秩序、生产任务的完成等因素,不能就教育改造论教育改造。
二是在改革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时,修改、完善百分考核制度。
在现有的基础上,将心理评估因素引入对罪犯的测评中,使对罪犯的考核更具有科学性,以量化方式对罪犯改造表现的真实心理状况进行测量,作为对罪犯考核结果的参考依据。
在考核评估过程中,增加罪犯民主测评的内容。
并采取累进制办法,与刑事、行政奖惩、处遇挂钩,在科学性的基础上,彰显刑罚执行的公正、公平。
三是改革与完善劳动改造制度。
大量的思想教育是在罪犯劳动过程中完成的,尤其是个别教育。
就罪犯个体而言,思想素质的好坏,接受教育的程度深浅,往往综合表现在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等方面,对那些诚实劳动改造的罪犯,可以采取评选劳动改造能手的办法,被评选上的罪犯可给予物质奖励、记功、记表扬。
或者等同于改造积极分子处遇。
和过去那种评选改造积极分子,往往被认为是靠拢政府,协助警察管理的职务犯所垄断(也不乏投机改造者)相比,显得更加科学,更加公正,更有利于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更有利于提高罪犯适应社会的能力和生存能力。
(三)提高罪犯的综合素质和心理承受力。
深化服刑人员法制、道德思想、职业技术、文化知识和心理教育,开展必要的文体活动,是提高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是回归社会的需要,也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大事。
为此,加强“素质工程”建设,使服刑人员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人格,培养和增强他们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和生存能力。
1、深化法制、道德、思想教育,提高思想素质。
刑释人员思想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不认罪服法,回归社会继续不守法,道德品质低下,表现差,重新违规犯罪多。
有的违规违纪不断,被治安处罚或强制戒毒或行政处罚;有的不服从管理教育,逃避社会帮教,释放时不按规定回原籍报到落户,而是怀揣释放证流奔四海;有的在招工招聘中隐瞒身份;有的拒绝司法工作员,社会工作人员的帮助教育,自以为是,流气十足;有的违法犯罪成为多面手,有的成为惯犯,有的成为犯罪团伙的为首者,严重危害社会,为患人民。
这些足以证明,教育改造不深不细,对他们的犯罪思想触及不深,没有很好地得到改造。
因此,要进一步深化法制、道德、思想教育,提高其思想素质。
对罪犯的法制、思想道德教育,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是教育改造的核心,其贯穿于整个改造过程,改造其犯罪思想。
法制道德思想教育的内容要充分体现党的基本路线,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系统性、针对性、既要讲大道理,又不能脱离实践而论道;既要重视用优秀的传统文化训导之,又要注意以当代主流文化倡导之。
思想政治教育要突出时事性,在坚持传统教育的基础上,要高度重视社会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针对性教育。
要强化认罪服法教育,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开展道德教育,开展养成教育。
尤其要加强对涉黑暴力犯、盗窃犯,青少年犯的法制、思想、道德教育。
2、积极开展罪犯心理教育,提高心理素质。
经过多年教育改造,确有不少罪犯刑满释放后心理基础较好,积极向上心理占主导地位,如悔改自新心理,自尊自重心理,报答心理,守法心理和争取社会接纳心理,受到社会欢迎。
但消极心理也占有很大比重。
据我们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连续调查统计,有30%以上的人,存在这样那样的消极心理,严重影响再社会化的进程。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心理教育工作,提高服刑人员心理素质。
首先是提高对心理教育的认识。
长期以来,监狱对罪犯思想教育较为重视,但较好忽视心理教育。
其实,心理教育与思想教育是相辅相成的。
心理教育搞好了,可以促进思想转化,稳定罪犯情绪,有利改造工作,所以,监狱要重视罪犯心理教育工作的建设,人员培养,财物投入,完善心理教育机制,使心理教育普遍开展起来。
其次是重视对临近刑满罪犯的心理调适教育。
罪犯较长时间在监狱服刑改造,对社会发生的变化,特别是在当今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时代,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体制,生存环境、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都发生了变化。
这些变化,对回归社会初期的刑释人员会产生迷惘和困惑,极易出现心理障碍。
为了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要进行必要的心理调适教育。
主要开展角色转换的心理调适教育,实现由“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
消极、异常心理的调适教育,对消极的异常心理,进行抑制和调控,提高对社会的认识能力,培育对人、对社会的信任和良好情感,增强社会责任感,消除反社会意识,融入主流社会。
开展承受力教育,对他们进行承受诸如就业、婚姻等各种困难和挫折教育,使其做好接受各种困难的思想准备。
总之,罪犯再社会化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在坚持监狱的惩罚功能的同时,更要注重监狱教育功能的发挥,要改变已往的改造观念,改造模式,改造方式等,为罪犯再社会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监狱改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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