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城市综合管理责任单位考核暂行办法修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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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城市综合管理责任单位考核暂行办法修改稿
桑植县城市综合管理责任单位
考核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综合管理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效能,根据《桑植县城市综合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核对象是指县城市综合管理办法中界定具有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县广电局、建设局、房管局、交警大队、城管办、爱卫办、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环保局、商务局、卫生局、民政局、水利局、文化局和澧源镇6个城市社区(以下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责任单位监督考核工作由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的考核办公室(设澧源镇政府)具体实施。
第四条城市建设管理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督查、阶段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奖优罚劣和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督查
第五条实行督查责任制。
设立专门督查队伍,人员由澧源镇政府工作人员、退休老同志、社区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明确督查区域和工作责任,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督查。
第六条实行督查员督查工作制。
督查员按照各自督查责任区域,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
重要、突出的问题随查随报。
第七条实行督办通知整改制度。
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根据督查员报告情况,制作督办通知,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八条实行督查情况每月讲评制度。
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每月将以通报形式发各责任单位,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三章考核
第九条考核分为周、月、季、年考核。
周考核由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依据考核扣分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每周考核一次。
根据督查员报告的情况,从责任单位的基础分中减去扣分,则得出该责任单位周督察考核成绩;月督察考核成绩根据周督查成绩评定;季度和年度督查考核成绩,根据月督查考核成绩评定。
第十条责任单位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追加扣分,追加扣分标准为:
1、被县电视台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分;被市级或市级以上媒体曝光,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
2、凡市领导批示件所指出的问题,查证属实的,每件扣2分;凡县领导批示件查证属实的,每件扣1分。
3、被市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4、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通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按项目扣分标准扣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时整改的,按项目扣分标准的2倍扣分;逾期仍不整改,按项目扣分标准的3倍扣分。
5、影响全县重大活动、迎检工作或造成群众上访事件,查证属实的,每件次扣5分。
6、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情形的,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按最高追加扣分计算,不重复扣分。
第十一条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领导和市级以上媒体表扬的,按对应的扣分标准加分。
第十二条对各责任单位的综合考核,依据月、季、年督查考核成绩与重大不良影响问题扣分和有关加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各责任单位的月、季、年综合考核成绩。
第四章评比
第十三条对责任单位的评比采取分组分阶段进行。
县直责任单位为第一组,澧源镇6个城市社区为第二组,根据考核成绩进行阶段性评比及年度评比。
第十四条阶段性评比分为周讲评、月排名、季通报、年考核。
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每周编发《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简报》,对周检查总体情况做出评价,列出各责任单位扣分项目,每月编发一期通报,通报当月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公布上月考核得分情况;每季根据对各责任单位的综合考核成绩进行一次排名通报。
第十五条年度评比以月、季考核评比结果为基础,参照年度综合考评情况,对各责任单位年度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出年度总排名和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合格(80~60)、不合格(60分以下)四种档次,兑现年度奖罚。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六条县政府将县直责任单位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列入该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进行奖惩;澧源镇政府将城市社区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列入该社区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县直责任单位的奖惩由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提出意见,由县政府实施;社区的奖惩由澧源镇政府实施。
第十八条每月评比成绩较好的责任单位,由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在年度考核中县直责任单位组前三名、社区组的前两名且总体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由县政府授予“城市建设管理模范单位”称号,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每月考核成绩较差或者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由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每季度考核排名各组最后一名且评比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由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报请县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年终不得被评为“城市建设管理模范单位”。
第二十条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将督查考核扣分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县直责任单位按100元每分的处罚标准,由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提交县财政,直接从责任单位经费中扣除;城市社区按50元每分的处罚标准,从该社区党建联点扶建后盾单位经费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单位被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不进行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中被下达两次整改通知书仍不整改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应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一年内被下达3次整改通知书仍不整改的,报请县政府给予黄牌警告。
第二十二条一年中被县政府两次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年终一票否决,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接受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年考核评比结果,县直责任单位排序前三位的责任单位,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和10000元的奖励;对被黄牌警告的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的处罚,对被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给予10000元的处罚,直接从县财政拨付;排名前三名的社区,分别给予5000,4000,3000元的奖励,对被黄牌警告的社区,处以1000元的处罚,对被一票否决的社区,给予2000元的处罚,从澧源镇村级运转经费中拨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
桑植县城市综合管理责任单位考核计分标准
桑植县城市综合管理责任单位考核
计分标准
县直责任单位(总分100分)
一、制度建设(10分)
(1)按照城市建设管理职责分工把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2分)。
(2)建立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的领导机制(2分)。
(3)了解和掌握各直属或下属单位开展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情况,有检查、有督促(2分)。
(4)制定了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专项或相关制度,并能抓好制度的落实工作(2分)。
(5)把履行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职责纳入年度考评范围,与奖惩挂钩(2分)。
二、工作成效(10分)
(1)按照法定职责和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分工履行各自职责,绩效明显(2分)。
(2)贯彻县委、县政府、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年度工作决策与部署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措施得力,落实到位,效果显著(2分)。
(3)按时、按质、保量完成县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信访或其他部门交办、督办或转办的相关事项(2分)。
(4)对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组织的集中整治行动,自觉按要求参加,主动配合,工作到位(2分)。
(5)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没有发生因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而受到县委、县政府或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批评或而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被社会传媒公开曝光(2分)。
三、“门前三包”履责考核计分(10分)
在县城市综合管理办法中,县直综合责任单位同时是“门前三包”监管单位。
根据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门前三包”考核办公室考核的“门前三包”监管单位得分,按10:
1的比例折算成“门前三包”履职考核得分。
四、综合管理履责考核计分(70分)
(一)县城管办:
1、主要街道路面整洁,做到“五无”:
无纸屑、无烟头、无果皮、无垃圾、无粪便。
清扫不及时,不符要求每处扣0.1分。
2、收集、转运垃圾的车辆完好、整洁,覆盖封闭运输,无抛洒滴漏污染路面。
未纠正的,每次扣0.2分。
3、垃圾中转点密闭或半密闭,且周围整洁,暴露垃圾点必须日产日清日运。
不符要求每处扣0.2分。
4、果皮箱完好整洁。
破损一个维修或更换不及时的扣0.1分,果皮箱垃圾爆满及周围不干净,每处扣0.2分。
5、及时制止纠正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沿途抛洒滴漏和乱泼乱倒行为,未查处、未清除的的每次扣0.2分。
6、绿化养护好,保证公共绿地、绿化带、花坛等整洁美观、无杂草、无杂物、无垃圾。
不符要求每处扣0.3分。
7、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确保广告招牌整洁美观,主要街道无乱挂横幅、无乱张贴、无乱涂写,广告和宣传品不得擅自散发,不符要求每处扣0.3分。
8、市容整洁,做到无“六乱”现象。
无乱堆放、乱搭建、乱晾晒、乱停放车辆、乱悬挂、乱竖杆牌。
不符要求每处扣0.2分。
9、擦鞋、板车、洗车、“五小”修理、摩托车、夜市,未按规定管理到位的,每发现一次扣0.1分。
10、及时修复损坏、缺陷路灯,确保亮灯率达96%以上。
每降一个百分点扣0.2分。
(二)县建设局:
1、临街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或垃圾在施工围墙外堆放无序,占用人行道或机动车道,导致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下水道堵塞、市政设施破损未纠正或未查处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2、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被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或改变其功能,未责令修复或查处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3、新增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未查处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未按规划要求依法拆除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4、临街在建工地未按规定设置施工围墙,每发现一处扣1分;
(三)县交警大队
1、各类机动车(含农用车、摩托车)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占道乱停车未查处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2、公交车、的士车不在指定地点停靠,随意上下客未查处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3、大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7时至20时不得在老城区通行,每发现一次扣0.5分;
4、遇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的,一次扣1分
5、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或标志位置不明显、残旧破损的,交通标线模糊不清的,一处扣1分。
6、主干道路出现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交通堵塞的,一处扣0.2分。
(四)县文化局:
1、禁止书刊经营户占道、出店经营,取缔街头测字算命活动。
发现占道、出店及算命摊位一处扣1分。
2、规范、管理街头民间演艺活动和歌厅、网吧等文化行业管理,发现不规范管理一处扣1分。
(五)县商务局:
1、健全完善市场管理制度,配齐市场内环境卫生保洁设施,市场内外不干净、整洁,发现一处扣1分。
2、规范马路市场经营秩序,市场周边及出入口整洁有序,道路畅通,车辆摆放整齐,不符合要求每项扣5分。
3、实行商品划行归市管理,摊位规范整齐。
无摊外摊、店外店。
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1分。
(六)县交通局:
1、城区客运车辆要做到车容、车貌整洁,无乱贴乱画现象,保持车况良好。
不合格每处扣0.5分。
2、营运车辆应在规定区域停靠,做到秩序良好,无乱停乱靠现象。
无占道、滞留候客现象。
发现一次扣0.5分。
3、客货运站场及其周边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乱停放、乱堆放现象,无违章户外广告,发现一处扣0.5分。
4、加强对城区内非法营运的“黑车”和占道修车等经营秩序管理,做到无“黑车”经营,无占道修车。
发现一起扣0.5分。
(七)县房管局
1、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约定履行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职责,不查处的,发现一处扣1分。
2、设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内应无私搭乱建、乱圈乱占、乱吊乱挂、乱贴乱画、乱摆乱卖、乱堆乱放等现象,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1分。
3.居民区内的支路、楼道要普遍进行清扫,清扫率达到100%,作业范围内无堆存垃圾渣土,不符合要求的一处扣1分。
4.居民区应推行废弃物袋装,使用密闭废弃物容器,采用密闭运输,废弃物达到日产日清;建筑渣土禁止混入生活废弃物或随意乱倒,应及时运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达不到要求的每处扣0.5分。
(八)县水利局
1、禁止在河道两侧、防洪堤上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和乱倒垃圾污物影响市容行为,发现乱搭建等一处扣1分。
2、禁止在城区段澧水、郁水河道内乱挖乱采,城区范围内的河道及其他水域的水面、河坡、堤岸无垃圾堆、渣土堆、杂草堆、白色污染等废弃物,发现一处扣0.5分。
3、负责城区段澧水、郁水河道垃圾打捞、清运。
发现有垃圾堆未及时清运的一次(处)扣0.5分。
(九)县环保局
1、为城区内建设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前置条件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2、燃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未及时制止和查处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3、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实施告知,夜间施工产生噪音污染扰民,未及时查处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4、酒店、餐馆污水排放、散流污染街面、堵塞下水道以及汽车修理污染街面,未及时查处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5、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环境扰民投诉事件,未及时纠正或查处的,每一次扣0.5分。
(十)县民政局:
1、在城区内乱搭灵堂灵棚治丧,未及时制止和查处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2、送葬队伍在城区街道抛撒冥纸或者影响交通,未及时制止和查处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3、城区沿街流浪乞讨人员未及时收容,或者沿街有精神类病人逗留、躺卧等现象,每发现一次扣0.5分。
(十一)县公安局
1、在城区内未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未及时制止和查处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2、对城区内的流浪犬未及时组织捕杀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3、在城市建设管理执法活动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每次扣0.5分。
(十二)工商局:
1、在城区内为工商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时,不符合有关法律和县城综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2、在城区临街面固定场所无照经营,无前置审批条件而未查处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有前置条件的,必须下达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通知书,每发现一次扣0.5分。
(十三)县卫生局
1、城区食品、餐饮等行业应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有卫生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清洗、清洁、消毒、保洁、冷藏、通风、专用工具、用品、防尘防蝇防鼠等基本卫生设施、设备配置齐全。
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城区除四害工作正常开展,密度有效控制,防鼠、防蝇有设施,无鼠洞、蟑迹。
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澧源镇社区(总分100分)
一.组织管理(10分)
(1)社区按要求成立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专职人员负责社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机构全、体制顺、职责明,管理人员和经费投入足额、落实到位,每缺一项扣1分。
(2)建立社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总支书记负总责,居委会主任负主责的领导机制,未落实扣2分。
(3)社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有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组织、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每缺少一项扣1分。
二.宣传教育(10分)。
(1)社区有专门负责城市建设管理宣传教育工作人员,有经费、有计划、有资料、有检查、有总结,开展多种形式的城市建设管理宣传教育活动,未按要求落实每项扣1分。
(2)社区主要街道、公共场所有固定的城市建设管理宣传教育专栏或板报,定期更新内容。
未落实扣2分。
三.城市建设管理效果(60分)
(1)街巷、居民区无零散、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
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无破损,垃圾不散落、不漫溢。
发现一处扣0.1分;
(2)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
市容整洁,无乱摆乱放、乱设摊点、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
发现一处扣0.1分。
(3)无占道经营和流动摊点。
疏导摊点管理规范,报亭无乱披挂、乱出摊等现象。
发现一处扣0.1分
(4)居民区卫生状况、公共秩序良好,绿化维护到位,无乱堆放、乱贴写、乱搭建等现象。
无违章饲养禽畜现象。
居民垃圾清运及时。
不符合要求每处扣0.2分
(5)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洁,无店外店、占道经营、乱搭建现象。
车辆停放整齐。
发现一处扣0.2分
(6)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无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马路市场、无新的违章建筑。
发现一处扣0.2分
四、其他相关工作情况(20分)。
(1)按时、按质、保量完成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信访或其他管理部门转办的相关事项(4分)。
(2)对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组织的行动,自觉按要求参加,主动配合,工作到位(4分)。
(3)就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题业务培训,
(4)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没有发生因工作不力而受到县、镇政府或县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批评(4分)。
(5)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没有发生因工作不录而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被社会传媒公开曝光(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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