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运行规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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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运行规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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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运行规程1
关于颁发“蓄电池运行规程”的通知
(62)水电技字第21号
为了提高电力工业系统中各发电厂、变电所的蓄电池的维护运行水平,我部根据各单位对蓄电池设备的运行经验,对前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在1954年10月5日颁发的“蓄电池运行规程”。
本规程在1961年10月曾以草案形式印发各电业单位征求意见,以后又根据各单位对草案所反映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在今年1月又召开了审查会议,现已审订完毕,正式颁发实行。
本规程颁发后,前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颁发的“蓄电池运行和检修典型规程(试行本)”即行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希随时径告本部技术委员会。
第1条本规程的基本目的是:
1.保证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设备(包括充电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从而延长其使用年限;
2.保证发电厂、变电所直流母线经常保持合格的电压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
3.保证蓄电池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
第2条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和充电设备的维护人员、发电厂主控制室的电气值班人员和局、厂科室(或工区),分场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均须熟悉和贯彻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完成第1条所述的目的。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各发电厂和变电所使用的固定式铅蓄电池(酸性蓄电池)及其充电设备。
第4条固定式的蓄电池组应安装在专用的蓄电池室内,电压为24~48伏的蓄电池组可以安装在通风的柜子内。
酸性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不得设置在同一室内。
第5条蓄电池室的入口应有一小套间,套间的门都向外开。
第6条蓄电池室附近应有存放硫酸、隔板及为调制电解液用的备品的专用房间(或利用套间)。
第7条蓄电池室的墙壁、天花板、门、窗框、通风罩、通风管道内侧、金属结构、支架及其他部分皆应涂以防酸漆。
蓄电池室的地面应耐酸(用磁礴、沥青或其他耐酸材料均可)。
第8条蓄电池室的窗户上应安装毛玻璃或涂有带色油漆的玻璃,以免阳光直射在电池上。
第9条蓄电池室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并至少应有一灯接在事故照明母线上。
开关、插座及保险器应装置于蓄电室外,照明线应用耐酸的绝缘导线。
第10条蓄电池室应安设抽风机,其空气的需要量可由于式决定:
V=0.07×I充电×n立方米/小时
式中:
I充电--最大充电电流;
n--蓄电池组的电池个数。
要同时自室内上部和下部抽气,如果棚顶被大梁分成数个格子,则每个格子的气体都要能被抽出。
第11条通风系统应有独立的排气管,不可将通风道引至烟道中或导入建筑物总通风系统中,进风口应装设空气过滤设备。
第12条蓄电池室的取暖设备应装设在蓄电池室外,经风道向室内送入热风。
在室内只允许安装无接缝的或者捍接的并且无汽水门的暖气设备。
如果采用电炉时,应采取措施对产生火花部分加以密闭,并在充电时停用。
取暖设备与蓄电池的距离不应小于750毫米。
第13条蓄电池室附近应有上下水道。
蓄电池室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便于排水。
第14条蓄电池室应经常保持适当的温度(10~30℃),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在没有取暖设备地区,如在设计蓄电池容量时,已考虑了允许的降低容量。
则最低温度可以低于+10℃,但不得低于0℃。
第15条为了便于运行人员通行,蓄电池室内应有走道,若在走道两侧均装有蓄电池时,则走道宽度应在1米以上,若只一侧装有蓄电池时,则走道宽度应在0.8米以上。
蓄电池导电部分间的距离,当其二部分间的正常电压(非充电时)超过65伏但不大于250伏时,不应小于0.8米,电压超过250伏时,则不应小于1米。
第16条相邻裸导线间(指由蓄电池引出的母线),以及导线与建筑物或与其他接地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
母线支持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米。
绝缘子、绝缘子附属品及母线连接器等,无论在电气上和机械上,都应能耐住酸蒸气的长期侵蚀。
裸导线在支持瓶上固定时,绑线应采用铜线(铜裸导线时)或镀锌铁线(铁裸导线时)。
裸导线的支架不需要接地。
第17条蓄电池室应经常保持清洁。
第18条蓄电池室应备有下列仪表、用具、备品和资料;
1.仪表:
测量电解液比重用的比重表、测量电解液温度用的温度表
测量蓄电池电压用的直流电压表(0~3伏)
2.用具:
充注电解液的玻璃缸和漏斗
3.备品:
手电筒、备用的蓄电池缸、隔离板和隔离棒、保存隔离板的器具
比重为1.18的硫酸溶液、蒸馏水、盖蓄电池用的玻璃盖
4.资料:
蓄电池运行日志
原制造厂家的技术资料
第19条蓄电池所用的硫酸和蒸馏水的质量,应附合附录一规定的标准。
第20条蓄电池的绝缘电阻,对于电压为110伏与220伏的蓄电池组,应分别不小于100,000欧姆与200,000欧姆。
蓄电池绝缘电阻可用电压表法测出。
第21条验收新安装的蓄电池时,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
1.根据制造厂的规定,检查其在一定时间的放电容量;
2.电解液的质量;
3.充放电完毕后,电解液的比重;
4.蓄电池组的绝缘电阻;
5.各个电池是否良好;
6.通风装置。
第22条验收蓄电池时,运行部门应取得下列资料:
1.蓄电池室的建筑图,图内标明墙、地面、天花板等材料以及取暖、通风装置;
2.蓄电池、充电装置、通风装置等的配置安装图,图上标出一切直流电电源线;
3.蓄电池和充电机电气连接图和安装图;
4.制造厂提供的蓄电池资料及充放电说明书;
5.初充电证明书和每个电池的充放电曲线。
第23条蓄电池使用年限长短,主要决定于其下列几个情况:
1.初充电的情况;
2.平时运行和充放电的情况;
3.日常的维护检查情况。
第24条蓄电池在新装或大修后的第一次充电,叫做初充电。
初充电是否良好,将严重地影响蓄电池的寿命。
初充电的实质,就是在阳极板上造成氧化铅层,并将阴极板的填充物变成铅棉,因为阴阳极板在制造厂中都没有制成到完全能用的程度。
初充电应严格按原制造厂技术资料中的规定进行。
第25条如无制造的规定,则初充电按以下程序进行:
1.灌注比重为1.18的硫酸溶液,并使液面高出极板10~20毫米;
2.静止2~4小时,以使硫酸液渗透极板上作用物质;
3.以不大于10小时的放电电流值充电,连续充30~40小时;
4.间断1~2小时,使电池处于不使用状态,然后再充电到剧烈冒气为止;
5.再间断1~2小时,再充电到剧烈冒气时止,如是重复地继续下去,直接间断1小时后,刚一充电即立刻发生剧烈冒气现象,而且电池的电压和电解液的比重,在2小时内稳定不变时为止。
整个初充电过程中,应注意保持不使电解液的温度超过35~40°C,否则即应减低充电电流或停止充电。
全部初充时间约为60~80小时。
“浮充电”方式运行
第26条蓄电池一般应采用浮充电方式运行,就是把蓄电池和浮充机组并联,负荷由浮充电机供给,同时浮充电机用不大的电流(此值约等于0.03×AH/36,AH为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向蓄电池充电,以补偿蓄电池的自放电。
在浮充电机组停机时,全部直流负荷由蓄电池供给,浮充电机启动后,负荷仍恢复由浮充电机供给,蓄电池回入浮充电状态。
第27条按浮充电方式运行的蓄电池应经常处于满充电状态,以保证在浮充电机失去电源时供给直流电源的需要和防止极板生盐(硫化)。
为了将蓄电池保持于满充电状态,须使接向直流母线的每个蓄电池在浮充电时保有2.15伏的电压(最大变动范围为2.0~2.2伏)。
第28条在浮充电运行时蓄电池的电解液比重一般应保持为1.20~1.21(+15°时)。
电解液的比重随温度的增减而变化,测试电解液的比重时,应按不同温度,根据下式进行校正。
S15=St+0.0007(T-15)
式中:
C--欲求的+15℃时的比重;
St--实测的比重;
T--实测时的温度。
第29条蓄电池的极板应经常浸于电解液中,当电解液面与极板上缘间的距离小于10毫米时,即应进行充注电解液,此时如:
1.电解液比重高于1.20,则补加蒸馏水。
2.电解液比重低于1.20,此时应首先查明比重降低的原因,然后按照制造厂的要求,补加不同比重(通常为1.18~1.40)的硫酸溶液。
第30条按浮充电法运行的蓄电池,每3个月必须实行一次核对性的放电,放出蓄电池容时的50~60%,终期电压达1.9伏为止。
或进行全容量放电(以10小时放电率),放到终期电压达到制造厂所规定的终了电压(一般为1.75~1.85伏)为止。
放电完了后立即时行过充电(均衡充电)。
如果在该期内曾经由于浮充电机组故障,而致蓄电池做过强迫放电,则可以不再时行核对性放电。
第31条当只有一组蓄电池,根据安全可靠的条件又不许可放电至额定容量的50%时,可以只进行过充电而不做核对性的放电。
此时不切断负荷,但浮充电压应提高至每个电池为2.3~2.33伏。
第32条向蓄电池进行过充电时,应先将蓄电池充好电(见第48~50条),然后将充电机组断开(通风机不遮断),并尽可能将蓄电池的所有负荷都切断,只剩下必要的信号装置。
将蓄电池静止1小时,然后重新连接充电,充电电流等于10小时放电电流的0.5~0.75,这样的补充电要进行一小时,一直到阳阴极板上都发生剧烈的气泡为止,然后再切断充电电流,将蓄电池静止一小时(带着最小负荷)。
这样每隔一小时的充电,一直进行到在接充电后马上发生强烈的电解液沸腾现象为止。
为避免隔板迅速损坏,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35~40°C。
第33条按浮充电方式运行的蓄电池组,为了在充电机组故障后,仍能保持直流母线的电压于额定值起见,应该采用附有切换器的结线法。
第34条按浮充电方式运行的蓄电池组,于正常工作时,切换器的放电滑杆的位置,应使母线电压达平均值。
接入供电回路的每个电池电压相当于2.15伏,母线电压的变动,不应超出平均电压的2%。
第35条按浮充电法运行的蓄电池组中,补助电池并不流过充电电流,即经常处于自放电状态。
为避免这些电池硫化(生盐)起见,必须定期地(通常可为0.5~1个月)进行一次充电。
为避免基本电池发生过充电现象,可使补助电池的充电流等于负荷直流。
补助电池的充电,应充到电池中已发生强烈气泡,并且电解液比重已稳定于1.20~1.21为止。
第36条按浮充电法运行的蓄电池在浮充电机组故障期内放电后,应即进行充电。
第37条按浮充电法运行有补助电池但无切换器的蓄电池,在正常情况下基本电池和充电装置都接在母线上,此时补助电池开路,但每经一定期限(一般为15天)要按照第35条充电一次。
在浮充电机组发生故障时,如果基本电池的电压过低,不能满足负荷的要求时,则应将补助电池接入供电。
第38条按浮充电法运行而无补助电池的蓄电池组,在浮充电机组故障或切断时,即由蓄电池单独供给直流负荷。
此时,每个电池的电压将迅速由2.15伏降至2.0伏,嗣后电压的减低将趋缓慢,放电可继续至电池电压降至1.85~1.95伏为止。
最低电压根据负荷的要求确定。
在正常情况下,母线电压应保持高于额定值3~5%。
第39条按浮充电法运行而无补助电池的蓄电池组,可用分路变阻器调整电动发电机的励磁,以使在正常情况下电压保持稳定,或在进行充电时使电压提高。
“充电--放电”方式运行
第40条当蓄电池组不能用浮充电法运行时,则可用充电一放电法运行。
充电一放电法是将充好电的蓄电池供给直流负荷,这时充电装置切断,蓄电池逐渐放电到规定值后再进行充电。
第41条蓄电池组在充电时,直流负荷应由已充好电的另一组蓄电池组负担,如无第二组蓄电池,则充电时,充电装置兼供直流负荷。
第42条按充电一放电法运行的蓄电池组,必须根据放电和使用情况,正确地确定充放电的时期,并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过允电。
第43条蓄电池的放电电流,不应大于该电池的最大保证电流值。
第44条为了保持直流母线电压的稳定,应随着基本蓄电池的放电,用切换器的放电滑杆,逐个将补充电池接入回路中。
第45条蓄电池组是否已放电终了,应根据下列特征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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