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滕州新源热电厂4炉空气预热器技术规范书11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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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滕州新源热电厂4炉空气预热器技术规范书11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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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滕州新源热电厂4炉空气预热器技术规范书11资料
技术规范书
1总则
1.1本规范书适用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招标方)#4炉空预器高声强声波吹灰器改造。
1.2本规范书包括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电滕州新源热电#4炉空预器高声强声波吹灰器改造项目供货、施工范围、工艺、性能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3本卷的招标文件并未标明采用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商提供的产品。
如果招标文件引用了某一生产商及其专利、品牌的技术标准以便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的物品采用的技术标准应当至少“相当于”该引用的技术标准。
1.4本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技术澄清中所作的承诺与投标文件一样具有同等约束力。
1.5投标文件不响应本卷中的技术门槛值,可能被拒绝。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的物品的性能保证值和标有“☆”号的投标的物品主要参数提供有关技术支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鉴定报告或性能的验收试验报告等),未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文件的投标文件,属无效投标文件。
1.6招标方不接受试制的产品。
1.7投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推荐的主要部件的分包商的名单并结合产品供货业绩可以增加名单,但不得降低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标准,必须保证增加的名单与原来保持同一档次,同时必须提供可追溯的投标的物品相同或相近业绩的证明。
针对某一分包内容推荐的同一档次的名单不得少于四家,供评委会选择。
1.8投标方所供的投标的物品若为进口,应保证是成熟先进的、安全可靠的、高效节能的、高质量的原装进口产品,且具有ISO14001认证及原产地证书。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供应商对投标产品的代理授权书,在交货时提供其原产国原产地证明和中国进口商检证明。
1.9投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文件,包括图纸、计算、说明、使用手册、服务及相互通讯等,均应使用中文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中文是主要的工作语言,若文件为英文,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
投标文件所有表格均须按招标文件表格顺序填写、不得删除。
投标文件的电子版用可编辑的WORD和EXCEL、CAD格式文件。
若纸版文件与电子文挡有差异,以正本纸质文件为准。
1.10本项目编码采用国标GB/T50549-2010《电厂标识系统编码标准》。
投标人于中标后提供的技术文件(包括资料、图纸)和投标的物品铭牌上必须有3级电厂标识编码。
标识原则、方法在设计联络会上由招标人提供。
1.11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响应如有差异(无论多少),均须填写到投标文件技术附录B中“投标人提出的技术差异表”中,否则除了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有差错外,不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地方有其他描述,均视为投标人投标的投标的物品已完全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1.12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提供设备性能检测报告,本项目应包括设计、制造、供货、安装、调试等全过程所有工作及主辅材供应。
1.13招标文件提出投标的物品对人身安全的防护的要求是一般性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具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投标的物品并对投标的物品的安全运行负责。
1.14投标人提供的投标的物品如涉及到专利技术的应保证招标人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1.15投标人提供的投标的物品所涉及的软件必须提供正版授权。
(如有)
1.16投标文件的格式和排序及序号要与招标文件一致,不用的序号可标为不适用,但不能删除。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逐条响应、细化、补充说明。
投标人复印或拷贝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作为其投标的技术文件的全部内容,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17无。
1.18本卷技术部分未尽事宜由招投标人协商解决。
2项目概况
2.1概述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电滕州新源热电#4炉空预器采用的是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设计生产回转式空预器。
该机组为固态排渣、单炉膛、一次再热、平衡通风、露天布置、全钢构架、全悬吊结构,Π型布置。
脱硝改造后,氨逃逸的存在及三氧化硫含量增加,蓄热元件腐蚀加重,空气预热器换热元件通道中产生积灰堵塞现象,现空预器上装有的蒸汽吹灰器无法有效的清灰,使空预器压差不断升高,热交换效率降低,烟气流动阻力增大,增加风机的电耗,同时投入使用的蒸汽吹灰器不但要耗用大量的蒸汽,而且长时间的蒸汽吹扫也会对换热元件造成严重的吹损。
鉴于这种情况,对#4炉空预器进行高声强声波吹灰器改造。
2.2电源情况
招标方有条件提供AC380或AC220的电源。
2.3运行条件
2.3.1空预器为三分仓式,一、二次风分隔布置。
转子内径Φ9.98米,受热面高度为2180mm。
2.3.2机组BMCR工况下:
空预器入口烟气温度为351.7℃,出口烟气温度为130℃,烟气量为1331500kg/h,进预热器二次风量为908105kg/h。
2.3.3要求吹灰器的控制进入机组DCS控制,提示吹灰器运行状态,并满足运行异常警示要求,提供异常情况的声光报警。
3.标准和规范
3.1投标的物品包括投标人向其他厂商购买的所有附件和部件须按最新的有效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检验。
同时还必须满足国家关于投标的物品的安全、质量、工业卫生、劳动保护、节能、环保、消防等强制性标准。
3.2投标人应提供投标的物品设计、制造、检验等标准及清单,当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同时,投标人应将这些矛盾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提交给招标人,以便进行修正。
3.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如采用原装进口和/或合资和/或合作产品,应采用投标的物品技术提供方所在国的国家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检验。
3.4投标的物品应遵循有关国际通用标准和规范、中国国家标准和规范、以及电力行业标准和规范,这些标准和规范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名 称
原标准号
现行有效标准
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5190.2—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2部分:
锅炉机组》
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T 869-2012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
3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DL5190.4—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4部分: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5190.5—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5部分:
管道及系统》
5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锅炉篇)
DL/T5210.2-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2部分:
锅炉机组》
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DL/T5161-2002
7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热控篇)(1998年版)
DL/T5210.4-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4部分: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8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管道篇)(2000年版)
DL/T5210.5-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5部分:
管道及系统》
9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篇)(2001年版)
DL/T5210.6-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6部分:
水处理及制氢设备和系统》
10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焊接篇)
DL/T5210.7-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7部分:
焊接》
11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第十篇加工配制)
DL/T5210.8-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第8部分:
加工配制》
12
电站阀门技术条件
JB/T3593
13
通用阀门技术条件
GB12232~12239
14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T5000
15
电厂标识系统编码标准
GB/T50549
16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DL/T586
17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8923
18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GB7251
19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IEC439
3.5投标人有责任对本规范书中未提及的技术条款提出补充。
如果投标人未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中的条款提出异议,那么招标人可以认为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技术要求,并按此进行验收。
3.6如果投标人在设计和产品制造及系统性能验收等方面采用的一些标准和规范不在本节所列的标准和规范范围内,或投标人采用其他标准或规范,则投标人应详细说明其采用的标准或规范,并向招标人提供其采用标准或规范的中文版本。
只有当其采用的标准或规范是国际公认的、惯用的或国家强制性标准,且不低于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时,投标人采用的标准或规范才能为招标人认可。
3.7从合同签订之日至投标人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不论招标人知道与否,投标人有责任及时书面通知招标人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的变化,招标人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补充要求,投标人应按这些要求执行,且价格不变。
3.8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应将适用于合同要求的投标的物品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标准及清单提供给招标人,供招标方确认。
4供货、施工范围
4.1供货范围见下表:
(不限于此)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材料
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备注
1
声波发生器
合金
个
4
2
喇叭
考登钢
个
4
3
功率放大器
个
2
4
控制柜
个
1
5
触摸屏
西门子
个
1
6
抗震压力表
不锈钢
个
6
满足现场要求
7
控制电缆
ZR-KVVP2\6*1.5
米
满足现场要求
动力电缆
KVV22\4*2.5
米
满足现场要求
8
热继电器
个
4
施耐德
备品2个
9
压力开关
KP-36
个
4
丹佛斯
10
PLC
台
1
西门子
11
管路系统
不锈钢
套
1
满足现场要求
12
电磁阀
DN65
铸钢
个
4
UNID
13
减压阀
DN65
铸钢
个
1
上海恒星
14
截止阀
铸钢
个
6
15
空气过滤器
DN65
铸钢
套
1
16
管道系统等
不锈钢
套
1
4.2施工范围:
高声强声波吹灰器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施工、设备运输、搬运均、脚手架及保温等包含在内,增加的检修平台满足检修使用,满足厂“7S”标准。
施工方具有机电安装三级及以上资质。
5技术要求:
5.1投标方按招标方提供工况下的烟气参数设计吹灰器的数量及技术参数。
吹灰器的数量要求和布置方式应能满足锅炉空气预热器的吹灰需要,并尽可能消除·死角,在一个小修周期内控制空气预热器压差在较低(小于1200Pa)的水平清洁高效运行。
5.2吹灰器的控制应可经控制系统就地控制,同时接入DCS系统控制,需提供启、停、故障报警及正常运行四个信号,高声强声波吹灰器满足程控自动吹灰的需要,能实现自动化运行。
5.3高声强声波吹灰器应能达到的性能参数:
投标方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或同类型文件,以证明所提供的声波吹灰器满足下表关于声波频率、辐射功率、声压级、噪声指标,该报告/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如“CMA\CNAS”等,投标人保留在开标现场要求招标人出具原件的权利。
序号
项目
技术指标
1
产品型式
可调频高声强型
2
发生器声波频率
20-8000Hz
3
发生器辐射功率
≥30000W
4
炉内最大声压级
>160dB
5
辐射方向
四周
6
驱动气体介质
空气
7
驱动气体压力
0.2~0.3MPa
8
工作瞬时耗气量
≤20Nm3/min
9
有效吹扫半径
15m
10
吹灰时间
可调
11
间歇时间
可调
12
使用寿命
10年
13
距设备1米处
噪声不大于85dB
14
工作温度
400℃
5.4声波吹灰器气源采用压缩空气,气源压力为应不小于0.5MPa,温度正常气源供气温度。
单个声波吹灰器完成一次吹灰最大消耗量不大于40Nm3。
供货厂家设计时须考虑声波吹灰器工作时气源用量,并根据接入甲方气源系统的气源余量来配置合适的储气罐。
5.5高声强声波吹灰器工作时,每次只投入1台吹灰器工作,声波中吹灰器系统的数支吹灰器依次轮流运行。
5.6吹灰器和附属管路及附件的设计和布置应易于维护,易损件应能采用普通工具进行更换。
相同设计的吹灰器应有相同的零件,以使备件数量最少。
主要部件的更换应能在24小时内完成。
5.7应根据《火力发电厂保温油漆设计规程》(DL/T5072-1997)进行保温结构设计和油漆设计。
全部采用可拆卸保温结构设计,并且应避免产生热不均匀现象。
投标方提供保温的技术规范,保温技术规范应包含对第三方完成保温工作必要的详细信息。
5.8声波吹灰就地设程控柜,应具有两种控制方式:
就地程控柜PLC控制,DCS系统远方启停控制。
PLC需质保3年,程序终身负责更新。
投标方负责提供控制逻辑及控制要求,吹灰器资料、原理接线、DCSI/O清单;配套提供声波吹灰就地仪表及相应设备安装,仪表选型最终由招标方确认。
招标方负责根据投标方提供的控制策略进行DCS组态。
5.9投标单位负责设备安装、设备接线调试工作,并对调试的结果负责。
5.10高声强声波吹灰器及其附件的材料选用应充分考虑吹灰器本体的防磨、耐热和防腐的要求。
材料由投标方提供,供招标方选择确定。
5.11投标方根据招标方的几何尺寸、设备设计参数、实际安装位置及实际运行情况确定选用适合的高声强声波吹灰器并设计安装方案,对声波吹灰器的选型、布置位置、安装及调试必须满足设备的正常运行,投标方编写方案和施工措施,招标方审批后实施。
吹灰器安装位置需确保单台空预器安装两台,安装位置由投标方自行设计。
5.12吹灰器工作时产生的噪声,对运行操作人员和设备不产生危害,也不影响环境质量,质量控制应符合ISO9000:
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
5.13投标方应确保声波吹灰器投运时,不会使换热元件及空预器本体产生共振现象,也不会对换热元件本身造成吹损等损坏现象。
5.14投标方应确保高声强声波吹灰器及其控制柜等附件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对招标方原有设备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
5.15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给招标方的声波吹灰器产品是技术先进、应用成熟的,否则招标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方负全责。
5.16投标的物品除与原设计有变化之处作出的说明外,严格按原设计图纸制造并遵守图纸上的技术要求.
5.17投标的物品不得选用国家已宣布淘汰的产品或元件。
若在交货的投标的物品内含有国家已宣布淘汰的品名或元件,投标人应无条件退货或及时免费更换并承担招标人由此造成的包括工期延误的损失费用。
5.18投标的物品的仪表与控制的元件应选用在国内已有成功商业运行业绩的、先进的主流产品并兼顾投标人成熟产品的标配元件和招标人已有仪表与控制元件品牌一致性要求。
6设备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6.1概述
6.1.1在合同执行期间投标人必须对其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分包外购设备)和材料进行检验、试验,以确保其所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符合附件1中相关规定的要求。
6.1.2投标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招标人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有关标准应符合附件1的相关规定。
6.2材料试验
投标人必须按照有关材料规范规定对所需材料进行相关的检验、检查和试验,并应将检验、试验的报告和证明提交给招标人。
6.3工厂检验和试验
6.3.1工厂检验和试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人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投标人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提供材料证明书和工厂试验数据,以证实符合技术规范书和合同的要求。
对于一些重要的检查和试验项目,招标人有权派代表参加,投标人应在试验前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招标人。
6.3.2工厂检验和试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6.3.3在出厂前都必须进行必要的工厂试验如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等,以确定工艺和材料没有缺陷,设计和制造符合规范的要求。
6.3.4工艺系统安装结束后,要对整个工艺系统进行试验。
试验的内容和方式按有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由招标人填写。
6.3.4管道设备部件和支承件的焊缝与焊接头的无损探伤检验必须按有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
6.3.5投标人必须按本规范书和有关规范和标准所要求的所有测试报告随设备、附件、材料等提交给招标人。
6.3.6在投标人供货范围内,投标人的产品在各方面都应是完整和正确的。
所有的制造误差和缺项都应由投标人在现场自费予以纠正,如果由招标人来纠正,则该部分费用应由投标人来承担。
需要在现场完成的工作,其执行的质量标准、使用的工艺过程及人员应与投标人或分包商在工厂内所要求的一样。
6.4设备监造
6.4.1监造方式
投标人负责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监造,招标人对由投标人直接制造的设备进行监造,监造按照投标人提供的质量控制计划书进行。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人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
投标人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R点:
投标人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
招标人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
投标人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招标人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停工待检。
招标人接到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投标人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
如果招标人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招标人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投标人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招标人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招标人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6.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86-2008《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ISO-9000系列(2000版)和投标人的质量控制的厂规,监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由投标人填写,招标人确认)
序号
监造部件
见证项目
见证方式
H
W
R
备注
1
发生器
发生器组装
H
2
3
6.4.3对投标人配合监造的要求
6.4.3.1投标人有配合招标人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6.4.3.2投标人应给招标人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6.4.3.3投标人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招标人监造代表。
6.4.3.4招标人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招标人认为需要复印存档,投标人应提供方便。
6.4.3.5投标人应在见证后十天内将有关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资料提供给招标人监造代表。
6.4.3.6由投标人设计但不属于投标人供货的系统其它设备,投标人应配合招标人进行这些设备的性能验收,并签字确认。
6.5性能验收试验
6.5.1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声波吹灰器系统的所有功能和性能保证值是否符合本规范书的技术要求。
6.5.2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为招标人现场。
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和试验的配合等费用已在合同总价内
6.5.3性能验收试验的时间:
具体试验时间由招、投标双方协商确定,如果进行性能试验的边界条件不能完全满足时,经招、投标双方协商修正的方法,但无论如何,系统性能试验必须在声波吹灰器系统及其及附属设备试运之后一年内完成。
6.5.4在声波吹灰器项目性能试验过程中,尽量符合考核工况,若由外界的因素有偏离考核工况,投标双方按科学、合理的办法或投标人投标时提出变工况曲线进行修正。
6.5.5性能验收试验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参加。
试验大纲初稿由投标人提供,由招标人与投标人讨论后确定试验大纲,具体试验内容由招、投标双方共同位进行。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整体工艺系统测点布置图由投标人提供,最终由招标人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属于投标人供货范围内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投标人提供。
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经招标人确认。
投标人应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6.5.6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按标准和规范中较高标准执行和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
6.5.7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招标人编写,报告结论招、投标双方均应承认。
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解决。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
6.5.8一个小修周期内,在机组满负荷的情况下,保证空预器烟气侧压差小于1200Pa。
7质量保证
7.1投标单位提供的产品除应满足本技术规范外,投标单位还应提供该产品的鉴定证书。
投标单位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试验等(包括投标单位的外购在内)均应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规定。
若招标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使用某种设备或零部件,投标单位应予以采纳,但并不能免除投标单位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7.2附属及配套设备必须满足本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及厂标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提供试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7.3投标单位应有遵守本技术规范中各条款和工作项目的ISO9000---GB/T19000质量保证体系,该质量保证体系已经通过国家认证和正常运转。
7.4产品在投入正式运行之前例行的交接试验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投标单位应立即妥善解决。
7.5招标方在按照规定的正确保管、安装、使用条件下,装置投入运行后1年内,因制造质量和元件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时,由投标单位及时为招标方免费修理、更换零件或更换装置。
7.6在正常的使用工作环境下,整体产品使用寿命为不小于10年(PLC质保三年),质保期内非损坏,投标方免费更换。
7.7投标单位所供设备质保期应为设备投运竣工验收后1年。
质保期内由于设计、制造、施工、调试等造成的任何缺陷和故障,投标方须免费负责处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
且投标方应在招标方下一次空预器停运时对所改造的高声强吹灰器免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调整。
7.8声波吹灰器经过安装、调试,投入正常运行后;在#4炉空预器换热元件洁净(机组满负荷运行时压差不超过设计值),空预器运行工况(烟气量等)、脱硝运行工况(氨逃逸率)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投标方确保维持#4炉空预器正常运行一个小修周期(十二个月),运行一年后空预器压差不超过1200PA,每超出1000PA考核合同款5%。
7.9改造后如因投标方原因造成空预器转子卡涩、卡死,导致空预器或机组停运,投标方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同时考核合同款5%每次。
7.10所供设备在空预器内部的备件及设备耐温在400℃以上,具备优良的耐磨损、耐腐蚀性能,且不能因以上原因发生变形、腐蚀等损伤,如果达不到要求,投标方无偿进行改造及更换,同时考核合同款10%。
7.11安装后距离设备附近1米内噪声不大于85分贝,每超出1分贝考核合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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