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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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版
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监制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约时使用。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4、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5、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具体内容见附件5),一级为最高等级,四级为最低等级,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物业项目特点和服务需求,约定更高的物业服务标准。
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条款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7、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武汉市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委托方) ;
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邮编:
。
乙方:
(受托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编: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坐落位置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
)
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幢][座]
单元 层 号;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 号。
(注:
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
第二章 服务内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包括:
(一)综合管理服务;
(二)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
(三)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四)保洁服务;
(五)绿化养护服务。
(六) 。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
)
第五条 乙方提供给的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中 级物业服务标准。
(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5。
)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其他服务内容及标准见附件6。
)
第六条 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乙方与业主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除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业主。
第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
(一)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其它]: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费用调整方式:
。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单方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二)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
[其它]: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元/平方米·月;
费用调整方式:
。
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半年][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第十条 业主按[月][季度][半年][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
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转让之前物业服务费用的,应与受让方书面约定交费责任。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方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未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交付满一年后,业主按全额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对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 停车收费包含车位(库)租金和车辆停泊服务费,按以下方式和标准收取:
(一)机动车车位(库)租金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库)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库),租金由甲方委托乙方按 元/个·月标准向车位(库)使用人收取,扣除相关税费和管理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车辆停泊服务费
车位(库)使用人按以下标准交纳车辆停泊服务费,收入归乙方所有。
1、汽车
露天车位:
元/个·月
室内车位(库):
元/个·月
2、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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