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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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3.1 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损伤
4.1.1 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
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
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
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
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
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
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
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
撕脱面积<20cm2:
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
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
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4.2 颅骨骨折
4.2.1 颅盖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手术治疗:
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2.1 颅底骨折
颅底单纯骨折:
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
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
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4.3 脑损伤
4.3.1 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脑震荡:
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3.2 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
4.3.3 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
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
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4.4 脑损伤后遗症
4.4.1 外伤性癫痫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240-27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80-21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
4.4.2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120-150日。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八级、九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60-120日。
4.4.3 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偏瘫 (肌力2级以下),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4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
偏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2级以下),偏瘫 (一肢肌力3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
偏瘫(一肢肌力4级)或者单瘫(肌力4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
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
5 面部损伤
5.1 颌面部损伤
5.1.1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
颌面部软组织擦挫伤:
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
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
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颌面部穿通伤:
休息2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1.2 颧弓、颧骨骨折
颧弓、颧骨骨折无移位:
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颧弓、颧骨骨折有移位:
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
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5.1.3 上、下颌骨骨折
上颌骨骨折:
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下颌骨骨折:
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上、下颌骨双骨折:
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
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Le FortⅡ、Le FortⅢ型骨折伴有复视等: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需做颌固定治疗,不能进食的:
休息3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30-60日。
5.1.4 颞下颌关节损伤
颞下颌关节脱位:
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颞下颌关节强直:
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手术治疗:
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5.1.5 腮腺及导管损伤
非手术治疗:
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日。
手术治疗:
休息30-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5.1.6 面神经损伤
面神经损伤:
休息30-9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面神经损伤后留有后遗症,需行整形手术: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2 口腔损伤
5.2.1 牙槽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
休息15-3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手术治疗:
休息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5.2.2 牙齿损伤
牙齿挫伤或脱位:
休息1-15日,营养1-15日,无需护理。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
休息7-30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5.2.3 舌损伤
舌裂伤:
休息7-1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舌缺损或离断:
休息30-90日,营养30-90日,护理7-15日。
5.3 眼部损伤
5.3.1 眼睑损伤
眼睑血肿:
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眼睑裂伤无后遗症:
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
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
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眼睑裂伤致睑内外翻:
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3.2 泪器损伤
泪腺损伤:
休息30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泪囊损伤、泪小管损伤、泪点损伤、鼻泪管损伤:
休息30-90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手术治疗:
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泪器损伤经手术治疗无效,引起溢泪:
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3.3 结膜损伤
结膜擦挫伤:
休息1-7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结膜裂伤:
休息7-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
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
5.3.4 角膜损伤
角膜擦挫伤:
休息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角膜撕裂伤:
休息30-9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角膜穿通伤:
休息60-12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
手术治疗:
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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