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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章节案例实训设计
第一章侦查讯问导论
[案例导入]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牵出了系列瞠目结舌的盗车案。
2xxx年8月1日正午,南昌至九江的高速公路东线新棋周服务区道口旁,40岁的水电维修工胡某在等候往北的客车时,被一辆白色本田轿车撞伤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肇事司机是一位着警服的男子,肇事后下落不明。
经查证,此车是被盗的赣A-13xxx轿车。
经多方侦查,确定特警支队勤务处副处长刁x有重大盗窃和交通肇事逃逸嫌疑,遂对其采取了措施,当场缴获了他随身携带的2张伪造的本田轿车行车证。
审讯中,刁x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盗窃车辆一事,经多次审讯未取得进展。
侦查讯问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案情反复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刁x盗窃车辆嫌疑非常大,需进一步加强工作、扩大战果。
据此,专案组准备了几套方案,正面攻不下,就采取迂回包抄的战术。
一是通过对其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了同案嫌疑人;二是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查获了一部分赃车和其他物证;三是针对刁x这样的嫌疑人,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方案。
刁x一直从事公安工作,曾干过刑警,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
侦查讯问人员在审讯前认真分析了案情,充分研究了刁x的性格特点和心理状态,明确了产生侥幸心理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讯问策略和方法,并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纪律。
由于外围证据确凿、事实充分、审讯方法得当,刁x在人证、物证面前,心理防线发生了动摇,加之审讯人员在施以强大的政策攻势的同时,在生活上给他热忱的关心照顾,致使刁x十分感动,最后,痛哭流涕地开口交待了他盗窃系列高档轿车的作案经过。
根据刁x的口供,通过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基本查清了刁x等八人(民警三人)在南昌市区盗窃本田等高档轿车29辆及销往北京、杭州、山东等地的犯罪事实。
该案的成功侦破,既是各项侦查措施综合运用的结果,同时也说明了侦查讯问在查清全案事实、发现其他犯罪行为和线索、扩大战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补充阅读]观念与制度缺陷催生冤案
大概是在五年之前一所高校召开的反思“佘祥林案”的研讨会上,作者曾说:
如果我们现行司法运作的机制不改变,严格依法司法的理念不确立,可能促成司法违法的机制因素不努力予以消除,哪怕法律非常完善,类似“佘祥林冤案”的案件在今后还会不断出现。
平心而论,我们的内心是不希望看到悲剧重演的。
但不幸的是,冤案还在发生。
近日经由媒体曝光的河南“赵作海案”,被告人被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缓”并获得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核,而在他服刑11年后,“死者”(该案中的被害人)竟然又奇迹般地“复生”了。
人们虽然关切着冤案当事人的境遇,也急切地想知道具体案情的细节,但我觉得,不幸的案件当事人虽然各有不同,个案情节也会千差万别,但冤案形成的机理或许始终如一,那就是:
虽然我们的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早已发生了变化和修改,但不少司法者的刑事法治观念却并没有与法同行、与时俱进,我们刑事司法的实际运行机制变化不大,甚至依然故我。
所以,在关注类似佘祥林、赵作海等这样一些冤案当事人命运的同时,如何使司法工作者乃至整个政法机构真正确立起正确的法治理念,如何从制度层面上彻底革除旧有司法运作机制弊端,如何使我们的刑事司法改革真正步入符合司法特性及其规律的轨道,才是法律工作者和改革设计者应该重点反省和加以深思的问题。
比如在观念层面上,我们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从宏观层面上讲当然是正确的,因为司法活动本身就是公共权力运行的组成部分,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的接受度和承受力。
但是,社会效果有时并没有十分确定的标准,甚至有可能在实践中被作庸俗化理解。
如果司法过程中把“被害人”家属的要求都不加分析地作为社会效果来看待,就很容易造成类似“赵作海冤案”。
同时,如果引导基层的办案警官、检察官或者法官不更多地顾及法律的规范要求而考虑“社会效果”,其实也是相当困难的。
因为所谓社会效果,至少不像法律标准那么相对具体和明确,有时甚至很容易被曲解或者被泛化解释。
所以,在追求刑事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方面,更应当强调的是具体案件法律适用的时机和社会利益,以及在法律框架内的情理融入问题,而不是泛泛而论。
否则,非常容易为非法律因素介入司法甚至干扰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提供“空间”。
再比如,要进一步强化无罪推定的思想。
有必要在将来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时加以明确规定。
不过,冤假错案的形成其实是一个法律内外综合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
因此,仅仅从某一个方面去进行探讨,虽说不无意义,但却都不能从各局部关联性的整体视角上去全面地解析和解决问题。
就我国司法情况而言,从体制到人员、从观念到技术、从立法到司法,似乎都有许多值得检讨和完善之处。
但当务之急还是应当加强严格依法司法的观念,消除可能促成司法违法的机制因素。
在机制层面上,则必须改变司法过程中各办案机关之间制约不足、配合有余的情况。
在整个诉讼构架中,公、检、法三家有时成为事实上的“一家人”。
我觉得,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和检察机关走得近一些似乎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总体上来说,“警检一体化”是趋势,他们都代表控方,整个侦查活动的目标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最终服务于对犯罪的指控。
但控辩双方与法院之间则应该组成一个完整、合理的诉讼结构,法院应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而现在,大家都看到了刑事诉讼中辩方的“弱者”地位。
因此,适当提高辩护一方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进一步从体制上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刑事审判权,应该成为我们近期刑事司法的重要目标。
——摘自《法制日报》2010年5月11日第3版法治观察栏目
第二章侦查讯问主体
[案例导入]2003年,贵州省×市×县公安局原缉毒大队大队长周×因犯有运输、贩卖毒品罪,被郑州铁路中级法院判处死缓。
2002年7月至同年12月,周×分别伙同李××、余××等人,3次运输、贩卖毒品共4900克。
周×在从事缉毒工作期间,曾300多次深入毒穴,破案500余起,抓获毒贩无数,令毒贩们闻风丧胆,有人甚至扬言要花100万元买他的人头。
因工作成绩突出,他曾荣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禁毒先进个人”、“全国优秀青年卫士”等称号。
周×在案发后,反思自己由缉毒大队长沦落为毒贩的原因:
工作压力太大、不能正确面对挫折等。
[补充阅读]
美国学者弗雷德·英博在其著作《审讯与供述》中认为讯问人员可以在讯问中分别扮演“红脸和白脸”的角色。
“红脸”是和善可亲、同情犯罪嫌疑人的“好人”形象,而“白脸”是凶神恶煞、痛恨犯罪嫌疑人的“坏人”形象。
一个讯问人员可以在讯问的不同时间段分别扮演“红脸和白脸”的角色,多个讯问人员可以在讯问中分别扮演“红脸和白脸”的角色,讯问人员的态度由“红脸”变成“白脸”再变回“红脸”,然后又变成“白脸”,“有时可以导致不愿如实回答讯问人员提问的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发生变化”。
第三章侦查讯问对象
[典型人物介绍]武伯欣
公安部全国公安科技先进个人,研究生导师。
犯罪心理分析、心理测试技术专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甘肃政法学院特聘教授。
武伯欣教授长期从事犯罪心理学及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研究,在犯罪心理学及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领域卓有建树和造诣,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著名学者和专家。
二十多年来,武伯欣教授将心理学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司法实践,并在大量的侦审实践中,总结形成了一套独创的心理痕迹分析技术和综合测试方法,自主研创出心理学家视角的‘四轮驱动侦查理论’,为全国各地实战部门的侦审工作提供了有效地指导和帮助,被侦查、审判一线的侦审人员所称道。
特别是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领域,武伯欣教授在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大量疑难案心理测试实践研究中,总结出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理论、方法和实测技巧等系统科学体系。
二十多年来,在我国公安、检察、法院、部队保卫、安全等部门疑难案件侦查审理中,得到了大量实际案件的充分检验,成功测试并突破了大批疑难案件,为我国司法实践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到全国各地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普遍赞誉。
武伯欣教授和其创立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理论、方法、实践应用案例等,已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等全国各大媒体予以公开报道。
[实训设计]
实训项目:
侦查讯问的组织和实施
实训的条件设计:
一是熟悉模拟角色。
实训之前,需要借助多媒体课件和网络教学资源,通过案例教学,组织学生进行网络观摩,熟悉角色,为模拟实训做铺垫。
二是组织人员分工。
事先将学员按照每组四人标准分为若干组,以组为单位进行实训。
其中四人分别模拟主审、副审、记录员和犯罪嫌疑人,主审负责统筹全案证据材料和讯问方案的确定,并做好指挥协调工作。
演练过程中,学生应以临场姿态出现,突出角色,严明纪律,遵守规则。
三是设计案件情境。
实训过程中,要求教师以实际典型案例为蓝本,精心设计案件情境,并负责具体指导和操作,实训模块设置要准确、逼真,明确演练的目的和要求,认真点评,严格考核。
四是布置模拟审讯室。
实训需在专业的模拟审讯室进行。
相关器材包括:
摄像、照相等摄录器材;手铐、脚镣等戒具;笔记本电脑;监视、监听、录音等设备。
实训的操作步骤:
1、受理案件
2、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侦查讯问人员
(2)选择讯问场所
(3)了解和研究案件情况
(4)审查核实证据
(5)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
(6)制定侦查讯问计划
3、第一次讯问的步骤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1)确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接触方式
(2)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5)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4、侦查讯问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5、侦查讯问的终结
6、讯问笔录的制作
实训考核的指标主要包括:
角色模拟的逼真性、内容的完整性、过程的专业性、语言的流畅性和规范性以及团队的配合情况等。
第五章侦查讯问策略
[案例导入]
某年8月19日山东东阿县于庄村村民李茂剑突然得了急症,口吐白沫,肚子剧痛,不到半小时死亡。
其妻悲痛欲绝,昏死过去。
李茂剑九岁的儿子铁柱也突然脸色变白,继而口吐白沫,不一会儿也死去。
经公安局勘查,李家父子系1065农药中毒,毒药来自中午李服用的中药里,药是同村刘广林和李妻常洪珍共同熬制,再查刘、常两人有多年通奸关系,显然具有奸情杀人的作案因素。
正在此时重大嫌疑犯刘广林突然于23日晚服毒自杀未遂,县公安局立即于24日拘留刘。
一.一审刘广林
刘虽是农民,但是胆识过人,一付受蒙冤的样子,叫嚣“我没有罪,你们要负责,要给我恢复名誉,要给我平反。
”
问:
是你给李煎的药吗?
答:
是啊,可是我没有杀人啊,我是好心。
问:
好心?
你与常洪珍常年通奸也是好心?
再说,既然不是你干的你干嘛自杀?
答:
我······我······我和常洪珍的事情村里人都知道。
问:
你说说你到底安的什么心吧。
答:
(交代投毒事实,但是只承认是自己一人所为)
二、二审刘广林
在侦查人员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是刘广林一人所为,还有人认为是合谋。
在第二次讯问中刘广林一口咬定是自己一人干的,讯问没有进展。
进一步的调查中有一个情节引起侦查人员的注意,就是常洪珍九岁的儿子铁柱,跟他妈妈要中药里的红枣吃,常洪珍不给,奶奶捡了一个给他,他跑了出去吃,常洪珍催大儿子:
“赶紧去把弟弟的红枣要回来扔掉。
”但是,等大儿子追去,铁柱已经吃下去了。
显然常洪珍知道中药里有毒,其参与作案的嫌疑增加了。
三、三审刘广林
开始时刘广林还重复谎言。
问:
人是你毒死的,这谁都清楚,可是你为什么要毒死他呢?
答:
这个我以前说过。
问:
说过,说过没有说清楚。
答:
(不耐烦)我是为了和常洪珍结婚。
问:
照你这么说,你相信李死了就能和常洪珍结婚?
答:
那当然。
问:
没那么简单吧。
结婚不是你自己想当然的,你能肯定常洪珍在她丈夫死后就能和你结婚?
答:
这个我有绝对的把握,要不我怎么会冒这个险。
问:
有绝对把握?
那你说说你的根据?
答:
(毫无戒备的谈起两人的感情)我俩人感情很好,两天不见就很想,不管老李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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