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车公路运输合同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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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车公路运输合同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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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车公路运输合同22
商品车公路运输合同
(与******)
1.0前言
1.1引言
甲方;**********有限公司,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建立的中国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下称“托运方”)
乙方:
***********有限公司,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中国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下称“承运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愿建立双方之间的商品车公路运输业务关系,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于2012年04月01日签署本商品公路运输合同(下称“本合同”)。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1.2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2012年04月01日期,至2013年04月01日止。
本合同到期后,如因业务需要,经双方协商后可自动延期,每次延期以一年为限。
1.3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的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承运方提供的服务
2.1必须具备的条件
2.1.1公司资格
●承运方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依法纳税。
●承运方应持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确立并保持良好的运输服务声誉及业绩,努力完善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
●承运方应提供经合法注册和许可的运输工具和司机。
●承运方运输工具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和重量要求。
2.1.2通讯设备
承运方应具备下列最低此案度的硬件设备:
●公司本部至少有两部直接电话和一部专线传真机;
●公司本部至少有两台符合PC规定的电脑,能利用Internet进行信息传递。
2.1.3人员配备
为保证业务能得以顺利的完成,满足客户的需要,提供一流的服务,托运方要求承运方具备下列最低限度的人力资源工作:
●对驾驶员和其它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深化的关于安全行驶和运输质量的专业化培训。
●承运方有责任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理解并掌握所有的规范操作的要求。
●明令禁止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有喝酒、吸毒、赌博、或其它违法行为。
●要求驾驶员不得超负荷疲劳驾驶。
●有专职人员负责调度、计划、车辆管理、数据统计、安全行车、运输质量。
2.2承运方提供的运输服务
●承运方利用其拥有的能混装多种车型的专业轿车商品车整车运输工具,并以安全、快捷、尽可能经济的运输方法,在运输合同范围内为托运方制定的商品车提供运输服务。
●承运方在商品车交接、装车、运输、交验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汽车厂家(托运方)制订的操作规范和有关操作要求。
严格控制运输质损率、事故率,提高准时率、用户满意率。
●承运方应严格根据托运方的运输计划中所需运送的商品车的名称、品种、数量、起运到达时间、流向、目的地等运输要求,提供满意的商品车运输服务。
3.0运输任务
3.1任务来源
●承运方承运的商品车为:
神龙汽车、福特汽车、东本汽车等系列车型。
3.2起运地、目的地
●起运地为:
武汉
●目的地为:
安徽、江苏、上海、浙江、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地区
3.3运输计划
●托运方有义务向承运方提供准确的运送需求和运输指令,内容包括;所需运送的商品车的商品车的名称、品种、数量、起运到达时间、流向、目的地等运输要求,让承运方在运输工具和操作上做好准备。
●托运方应向承运方提供装车场地等必要的商品车装车便利条件。
3.4运输里程
●参照托运方商品车主机厂结算公里数,双方约定具体结算里程。
(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主机厂结算公里数若有变化将做同时变更。
●如果双方提供的结算公里数与实际的运输距离有较大误差,则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运输里程。
4.0费用结算
4.1服务定价
●运输价格为:
(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每板轿运车装运8—10辆商品车,运价统一为含税价格且包含运输及交车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运输费用计算公式:
运输费用=商品车数×运输里程×运输价格。
4.2结算方式
●承运方应在每辆轿运车运输完毕后,尽快将交接凭证汇总,每隔5天快递至对方业务部门,以便核对结算。
●承运方凭运输业务单据,于
(1)次月20日,或
(2)/前与甲方核算、确认已发生的运输费用,并按确认的运输费开全额发票。
甲方在收到运输费发票后60日内向承运方支付运输费。
●审计权:
一方有权查询另一方与己方合作业务的相关分类账册、账目、记录、通信、收据,从而查证付款金额的正确性及是否依合同行事。
双方必须保留五年的合作业务的相关记录以便审计。
4.3保险责任
●承运方必须办理所有托运方所规定的保险(非指商品车),如果任何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保险要求高于托运方的规定,则应按照该要求执行。
承运方应为参与运输的车辆办理如下保险:
车辆责任险(包括承运方拥有的、非拥有的、以及租赁车辆),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险。
承运方应维持该保险持续有效,直至托运方以书面形式放弃。
●承运方为所托运的商品车办理相关必要的保险。
●一旦运输途中出险,承运方应自出险时起2小时内通知托运方和保险公司,并积极收集理赔证明材料。
否则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运方负责。
●商品车产生质损若需要降价处理,其降价部分损失由承运方自己承担。
5.0违约责任
5.1违约、赔偿责任
●承运方对其已接收的商品车从接收时刻起至送到目的地交付期间的所有商品车的灭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
●承运方将对因其自身行为不当对托运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托运方有权从应付承运方的任何款项中进行扣除,而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已承诺理赔。
●若由于不可抗力(必须提供法律上承认的书面证明)而导致承运方不能如约完成合同,承运方应被免除责任。
●托运方开具的调度单必须与给承运方的商品车在数量、品种、色泽上一致,若有不相符的现象,经托运方确认后,承运方有权拒绝运送,责任由托运方承担。
●由于托运方的错误指令造成商品车完好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拒收或找不到收货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相关运费损失,责任由托运方承担。
●承运方违约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方有权解除合同。
5.2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计算
●由于承运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错送,托运方将不支付运费,对于因此给托运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运方要进行赔偿,并应无偿运抵指定地点,交给收货人。
●在接到托运方通知后8小时内,承运方不提供运输服务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承担,且承运方应按该批未运输车辆的应计运费的
(1)5%或
(2)()支付违约金。
●未按商品车运输时间表规定的运输期限运抵目的地,承运方负有违约责任,每超过规定期限一天,承运方向托运方按当批商品车应计运费的
(1)5%或
(2)/支付违约金。
●在商品车装、运、卸过程中,承运方因自身责任造成商品车或其附件缺失或损坏,承运方应按缺失或损坏的货物的托运方销售价格向托运方进行赔偿,并按损失总额金额的
(1)15%或
(2)/支付违约金。
●运输过程出险,造成承运的商品车损坏,承运方负责保险责任以外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严重事故致使托运方商品车折价销售或报废,按当时厂家销售价格核算的折价损失、或者承运方负责将商品车按当时厂家销售价格买断、或者承运方委托特约经销商按当时厂家销售价格买断;
(2)维修费用损失;
(3)额外增加的运输费用损失;
(4)因此发生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
●如承运方将托运方的商品车合格证丢失,则承运方应按每辆车每天
(1)100元或
(2)/标准向托运方进行赔偿,直至合格证补办完毕。
●如承运方未按要求及时向托运方通报运输信息,处以当批商品车运费的
(1)5%或
(2)/的罚金。
●如承运方违反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托运方可酌情向承运方收取当批商品车应计运费的
(1)5%或
(2)/作为违约金。
●以上各项不同的违约情形同时发生时,分别依据相应的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各项违约金、赔偿金之和。
●各项违约金、赔偿金在托运方应付承运方的任意一笔款项中扣除。
5.3违约、赔偿责任的规定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
(1)15日或(
(2)/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6.0广告
●广告和标识的设置:
承运方应配合托运方在参与运输的车辆上及托运方指定的其他地方设置托运方顾客的广告和标识。
●广告和标识的拆除:
如果顾客有特殊要求,承运方应满足托运方拆除运输工具上与顾客市场竞争者有关节的广告和标识的要求。
7.0附则
7.1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本合同可以在任何时候由双方以书面协议形式解除。
●承运方在业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准时到达率、质损率、操作规范、用户满意率、事故车率等方面)离托运方要求相差较大,并给托运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的,托运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由于承运方原因,造成托运方在主机厂的综合KPI指标考核中不合格,承运方须承担其所占不合格指标百分比的对应经济处罚。
●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况。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发生在合同解除之前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终止之前所发生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被彻底执行。
7.2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对于合同中的不涉及争议的其它条款双方有义务继续履行。
7.3其它条款
●除双方另有约定,合同签订后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书面形式由双方或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署才能做出。
●本合同有任何解释上的争议的,以托运方解释为准。
●承运方不能在任何时候直接或间接对托运方的车辆或设备或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产生、出现或容许任何留置、费用或任何其他债务或索赔。
承运方同意不因其与托运方的任何纠纷而私自扣押或留置托运方的任何车辆或设备。
●技术质量要求。
车辆装载配置数量按主机厂要求而定;:
绑带、轮挡等数量和摆放必须符合规范操作要求。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结算公里数附表
附件二:
结算公里数附表
附件三:
结算公里数附表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签约地点:
武汉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
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
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
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
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
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
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
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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