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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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府〔2018〕73号)和《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包括用于组织实施各类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和其他用于科技创新发展的经费。
中央、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科技资金管理原则:
(一)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兼顾短期任务与长期目标。
(二)突出企业等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的方式,发挥财政科技经费整体效能。
(三)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
通过事前资助、事后奖补,以及科技金融相结合的手段,建立稳定财政支持与竞争择优支持相结合的机制。
(4)规范审批流程。
项目立项审批严谨规范、过程公平公开、监督科学有效。
(5)简化过程管理。
体现“放管服”精神,优化评估、检查、审计机制,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审计。
第四条科技资金的绩效总体目标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完善科技创新环境,鼓励社会创新活动,提升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科研与创新能力,促进国家、省、市下达的科技创新考核指标的落实。
第二章科技资金支持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五条科技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科技创新理论、战略、路径与方法研究等软科学研究;
(二)基础自然科学研究、前沿技术应用研究、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
(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研发活动;
(四)产学研合作与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科技创新平台与科技孵化体系建设;
(六)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配套;
(七)科学提升防震减灾综合能力;
(八)与增强珠海科技创新能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科技资金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配套补助等方式:
(一)事前资助指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
(二)事后补助指项目申请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研或从事技术支持、科技服务等工作,经对其服务、投入、成效等相关事项进行评审或审核,并给予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奖励补助指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资格认定、或相关荣誉等事项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
(四)配套补助指对项目申请单位获得上级科技部门立项和资金支持,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
配套补助项目原则上只对获国家或省科技部门立项、资助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由我市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
国家和省在项目申报时有强制性规定、或者我市相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根据市财政预算情况,项目资助额度300万元或以上的资金,市财政资金可以一次性下达,也可以分批下达。
第八条配套经费根据市财政预算程序安排。
上级项目资金分批下达的,配套经费也相应分批下达。
第三章单位职责
第九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部门)负责科技资金的具体分配和管理。
包括:
(一)项目库管理、统筹编制本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
(二)根据资金使用不同方向,制订(修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拟定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发布专题申报指南;
(三)负责本部门科技资金预算执行、制定和批复下达科技资金任务清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开展监督及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科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下达至区的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
(五)按规定,其他应由科技资金主管单位完成的工作。
第十条市财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批复科技资金预算,审核科技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开展科技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科技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对项目的实施及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负责。
第4章项目的申报与组织
第十三条科技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流程组织:
(一)科技部门通过统一的申报管理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并受理项目申报;
(二)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申报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线下提交纸质材料;
(三)科技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
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科技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
(五)科技部门在官方网站或申报管理平台公示拟立项清单。
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查异议内容属实且有违立项要求的,取消立项资格;
(七)报市政府审批;
(八)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奖励补助、配套补助项目,经科技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后,可直接报请市政府批准。
配套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上级合同(任务)要求,切实开展好项目实施,规范使用配套资金,保证配套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五条专家评分原则上采用百分制,不足60分或评审结论不同意推荐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六条事前资助项目立项后,市科技部门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对项目进行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事前资助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鼓励、支持我市企业联合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共同申报项目。
(2)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3)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对申请条件有具体规定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该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一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知识产权诉讼项目。
(二)已获市级财政同类资金资助的相同内容项目。
(三)同时有2个牵头在研未完成验收的产业化方向项目、或属于本办法限制申报的单位。
(四)被列入各级科技部门不诚信名单或我市联合惩戒名单、且在惩戒有效期内的单位。
(五)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的项目。
第五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主体。
科技部门对事前资助项目按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内容进行管理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通过申报管理平台向科技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完成验收所需完整资料的提供。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部门(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
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如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可以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向市科技部门提出项目延期申请。
产业化方向项目经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一年;基础研究和公益类项目经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二次,每次最长延期一年。
项目实施期截止前,承担单位发现有重大技术或市场风险难以继续开展项目,应及时、主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经科技部门批准,可做项目“终止”处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资金使用不合规的项目,承担单位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第二十五条配套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国家和广东省项目验收结论下达1个月内,向市科技部门抄报验收申请书主件和正式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自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牵头申请的市级以上科技财政资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承担单位有以下现象的,将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并对其进行联合惩戒措施:
(1)欺骗财政资金。
(2)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3)不按要求退回应退财政资金。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5)不按合同(任务)书约定履行项目验收义务。
第二十八条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受理申请(或牵头承担)各级科技部门项目。
承担单位需退回财政资金,在未履行之前,不受理同一自然人担任法人的单位申请各级科技项目。
第六章项目经费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资金可直接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基本户或相关账户。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资金拨付至牵头单位。
第三十条市财政资助总额度500万元及以上的事前资助项目,项目预算只要求编列一级预算编制科目。
“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金额30%的,预算编制时不需提供测算依据。
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科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类: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等四项。
设备费:
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
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人力资源费包括:
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其他费用包括: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三项。
事前资助类项目均需设立间接费用。
第三十一条项目预算执行中,各科目财政资金使用实际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总计不高于项目资金总额20%幅度的调整。
预算科目变动幅度超过20%,需向科技部门另行报告申请变更。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项目和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科技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产业化方向项目市财政经费占比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自筹经费的50%;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配套补助比例不超过上级资助的1:
1,且不超过牵头单位自筹经费的50%;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以珠海单位获取的上级资金为计算依据。
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资助资金或比例要求、或者我市相关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配套补助资金可以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第三十五条对于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及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第三十六条事后补助、奖励补助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配套补助资金参照上级要求,用于对应项目的研发活动。
第三十七条分批下达的项目资金,应在合同(任务)书列明批次和拨款金额。
承担单位获立项后自筹资金补足财政尚未下达的额度、并按财政要求管理的资金,验收审计时可以抵扣财政结余资金。
第三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二)鼓励科技项目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有关规定开放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除有明确规定外,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第三十九条项目验收完毕后,市财政资助资金按如下方式处理处理:
(1)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项目,如有财政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其余情况财政结余资金收回市财政。
(2)验收意见为“不通过”或按“终止”的项目,科技部门根据承担单位履行科研责任、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和验收意见,要求承担单位退回部分已使用的财政资金或全部资金。
(3)涉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整改后仍无法符合要求的,将追回全部财政资金。
第四十条对需要退回财政资金的,科技部门有权使用行政、法律手段追讨;承担单位有欺诈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科技资金预算与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科技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预算编制流程和“无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来编制年度科技资金预算。
第四十二条申请设立科技资金时,应按规定申报科技资金的绩效目标。
科技计划项目涉及不同类型的,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导向,采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两者相结合的绩效目标。
第四十三条科技资金年度执行结束后,科技部门应当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次年5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科技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科技部门每年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从科技资金中安排工作管理费,用于项目过程管理、中介机构委托、专家和临时工作人员聘用、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和专项审计、验收,以及科技政策、规划研究等费用支出。
临时重大科技活动所需经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从工作管理费中开支。
第四十五条科技部门根据科技资金使用不同方向,制订(修订)相应专题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政策。
第四十六条科技金融资金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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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 科技 创新 专项资金 管理 试行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