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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讲稿
买卖合同讲稿
立志事务所许瑞东
一、买卖合同概念(130#)
出卖人(标的物所有权――价款)买受人
合同法原则规范实物买卖(狭义买卖),权利买卖另有规范(土地法规、技术合同、知识产权法规、证券法规)。
二、买卖合同特征(131.132、134#)
双务(对待给付)、有偿、诺成、不要式
转移所有权/占有(所有权保留)
三、买卖合同主体资格(132#)
出卖人:
标的物所有权人
标的物有权处分人:
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优先权人
行纪人隐名委托人
强制执行人(法院)
买受人:
法律禁止外的任意主体
买受人禁止:
监护人(被监护人)
受托人(委托人)
关联交易禁止人(股东、合伙人、高管)
特定行业、机关(拍卖公司及其职员-拍品,公职人员、法官、检察官其他司法人员对强制措施标的物的购买)
四、买卖合同的适用
实物买卖无名有偿合同(174#)易货贸易――互易合同(175#)
五、买卖合同订立、内容、生效
1、成立要件
当事人、合意、标的物、(缔约能力)
2、订立程序
A:
一般程序
要约(发盘、开盘、报价)――反要约(一次/多次)――承诺(接盘)
B:
特殊程序
竞争订约程序:
(1)竞买(招投标)政府、设备、工程采购、发包等;
(2)竞卖(拍卖)
强制订约程序:
(1)指令性计划、行政征收订约(38#);
(2)公用产品订约(水电气等)
格式合同订约
3、合同内容
当事人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包装、检验标准和方法(检验机构、执行标准、抽检全检)、结算方式(工具、时间、数额)、文本及其效力等
4、合同生效
(1)生效:
发生预期效力,产生违约责任。
积极条件:
合同成立――当事人适格――出卖人有处分权
消极条件:
当事人身份不受限或受禁;
标的物不受限或受禁;
合同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重大误解、乘人之危;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不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生效时间:
承诺生效;
批准、登记生效;
附条件、期限生效。
(2)未生效。
欠缺生效条件,不发生效力,无需履行,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能产生返还、赔偿等缔约过失责任。
通过效力补正方式补正效力
补正方式:
追认
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处分标的物;
法定代理人追认――行为能力缺陷人;
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3)无效:
返还、收缴、赔偿、缔约过失责任
一般原因: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法律规避――合法形式非法目的;违背公共利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
特殊原因:
标的物自始不能(代理合同时确定无疑不能交付)
撤销权行使:
原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期间――订立日起1年
(4)失效。
嗣后效力,之前有效
解除条件成就;终止期限届至。
六、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义务
1、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133#)
转移时间:
标的物交付时间
优先适用约定、法定转移时间
利益承受:
标的物孳息利益归属(163#)
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
风险负担:
(1)构成要件――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一方或双方的意外原因(142#)
(2)损失承担规则:
①一般规则:
交付责任为原则(交付前――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法定、约定优先原则;②买受人过错补充规则(143#):
买受人过错(要求延期交付、未支付价款致出卖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等)不能按期交付,约定交付与实际交付日之间的风险买受人负担;③路货买卖:
约定优先(货交承运人,提单、保单交买受人,交付时风险转至买受人);合同生效时转至买受人承担;④交付地不明的风险负担:
出卖人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买受人;⑤买受人违约拒绝、迟延受领:
标的置于约定地交付,标的无需运输,双方已知订约时标的物所在地交付或订约时卖方营业地交付,买受人拒绝受领,自违反约定日买受人承担风险损失;⑥风险负担和单证、资料交付分离原则(147#);⑦买受人承担风险与违约责任请求权行使并存(149#)――仅在出卖人根本违约(148#)买受人拒绝受领、解除合同无需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
(3)风险承担与合同履行
买受人承担风险――支付价款
出卖人承担风险:
继续履行(标的物为种类物,可以而且有能力替代履行)、解除合同、返还价款。
特约:
所有权保留买卖(134#)――适用分期付款买卖或买受人另负其他义务。
知识产权保留(137#)――独立于实物标的所有权,特约或法定除外
2、交付标的物义务(135#)――转移标的物占有、管控
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拟制交付:
不直接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所有权以代替交付。
包括:
①简易交付(140#)――买受人合同前实际占有标的物,合同生效时发生交付效力;②占有改定――转移所有权,通过约定保留标的物的占有,如回租协议、买卖-借用协议、占有改定条款;③指示交付(135#)――标的物第三人占有,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交付买受人,代替实际交付,如交付仓单、提单等
3、品质瑕疵担保义务(153#)
明示担保:
标的物品质达到合同约定或相关文件中明示承诺。
默示担保:
最低担保,达到法规、惯例、习惯的要求。
担保内容:
不存在隐蔽瑕疵,不存在产品“缺陷”。
构成要件:
①瑕疵在转移标的物风险时存在(转移前除去、或转移时尚未存在,不构成);②买受人不知瑕疵存在,且无重大过失(认识、检查、发现、告知);③买受人及时检查并通知出卖人(158#)a:
约定检验期通知;b:
无约定,合理期间通知或受到标的物两年内通知;c:
优先适用质量保证期内通知;d:
出卖人明知瑕疵仍为交付,欺诈交付不受期限限制。
担保效力:
①买受人解除权(主物-从物,主物及于从物,从物不及于主物,164#;数物,一物与他物分离使整个标的价值减损,及于数物,165#;数批,及于该批,致使此后各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于该批和今后各批;各批相互依存,及于已交付、未交付的各批整体,166#);②买受人减少价款请求权;③买受人修理、更换请求权;④买受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停工损失、产品缺陷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增加的交易、运输等成本、标的物价值减损)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50#)
权利瑕疵担保:
标的物不存在权利缺陷;不受第三人追夺(主张物权、债权)
权利瑕疵情形:
①出卖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②共有人出卖全部共有财产或他人共有份额;③其他权利瑕疵――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先买权、租赁权、使用权……
构成要件:
①合同订立时存在权利瑕疵;②买受人立约时不知权利瑕疵――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享有权利,出卖人免除担保责任,151#;③当事人之间无权利瑕疵免责特约。
权利瑕疵担保效力:
①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152#)。
a:
买受人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追夺可能;b:
暂时停止支付。
最终可能解除合同(第三人权利主张成功)或继续履行(追夺失利);c:
出卖人提供担保,继续履行价款支付义务。
②买受人请求无权利瑕疵履行:
除去物上他人权利;更换标的物;
③买受人解除合同请求权;
④买受人赔偿请求权。
买受人“善意取得”抗辩与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解除
①买受人“善意取得”抗辩成立,即时取得标的物完整所有权,原所有人追夺行为落空;
②出卖人解除担保责任;
③标的物原所有人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等
5、出卖人从义务、随附义务和其他义务
(1)交付从物、从权利义务(136#)
从物、从权利依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判断,包括:
单证、钥匙、密码、说明书、保修单、备件……
(2)随附义务
合同没有约定,依诚信原则,保证合同目的实现,出卖人应承担的义务。
包括:
通知义务(履行情况)、协助义务(装卸、仓储、提供账户账号)、保密义务(价格、行为)。
(3)其他义务
可以合同约定,可以合同性质或目的要求,包括:
说明义务(性能、用途、危险告知、保养等);安装调试义务;培训或技术支持义务(操作指导、咨询、配件提供等);分担买卖费用(履行费用、签约费用、公证、登记、检验、审批费用,约定不明出卖人负担,62#)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义务
2、受领标的物义务(146#):
实际接受标的物,不得无故拒绝受领;按时接受标的物,不得无故迟延受领。
出卖人瑕疵履行(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瑕疵):
①拒绝受领――根本违约;②暂时受领――通知出卖人,交易认可或纠纷解决的适当期限内,适当保管义务
拒绝受领出卖人救济方式:
解除合同,拍卖、变卖、提存标的物,降低出卖人保管义务(重大过失负责),请求赔偿和支付保管费用。
3、保管、确定瑕疵和紧急变卖义务(155#)
(1)保管义务。
保管应选择安全和经济的方式,可自行保管或委托他人保管。
构成要件:
①标的第三人运送交付,非出卖人直接交付;②买受人主张瑕疵,不愿受领;③通知买受人;④出卖人在受领地无代理人。
(2)瑕疵证明义务。
以标的物瑕疵不愿受领的,应证明瑕疵的存在并通知出卖人。
(3)紧急变卖义务
要件:
①标的物他人交付,存在瑕疵,拒绝受领;②难以立即返还出卖人;③标的物不宜或难以保管;④紧急变卖的目的为避免或减少标的物价值的损失;⑤通知出卖人,适当的公共部门见证(工商、质监、商会、公证)
七、合同履行
(一)履行主体
1、出卖人(代理人)向买受人(代理人)履行
2、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二)履行费用分担
1、按当事人约定分担履行费用(运输、检验、仓储等)
2、一般性规定:
履行费用约定不明,债务人分担(62#)
3、提前、部分履行增加费用,债务人承担(71、72#)
(三)交付标的物
1、交付标的物质量(153#)
质量约定:
详细约定;约定质量适用某一标准;封存样品(取样同一,至少两份);出卖人质量说明。
未加约定:
协议补充;条款整体解释(整个文本或部分条款);交易习惯确定(双方之间习惯,双方与他人同种交易习惯,同业他人同种交易习惯);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同行业或类似当事人一般采用标准);合同目的确定(目的解释)。
2、交付标的物数量(162#)
多交付标的物,不属于不当履行,买受人可以接收(原合同价格),或拒绝(通知出卖人)
3、交付时间(138#)
约定期限、约定期间(期间内任一时间)。
提前交付,债权人可以拒绝,或者接受,增加费用(仓储)出卖人承担;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得拒绝。
交付时间约定不明:
补充协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随时履行、请求履行。
4、交付地点(141#)
约定交付地点:
出卖人、买受人、第三人(承运人)所在地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定顺序:
①协议补充;②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③需要运输的,第一承运人所在地或指定地;④无需运输,当事人订约时知道标的物所在地或出卖人营业地;⑤履行义务方――出卖人所在地。
5、交付方式
约定方式:
现实交付(一次/分期交付、运输、包装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无约定,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四)支付价款(159、160、161#)
1、支付数额:
约定数额;无约定――补充协议、条款习惯解释发现、履行地同类标的物价格;国家定价确定(调整:
双方守约,执行新价;一方违约,有利于守约方倾斜)
2、支付方式:
约定方式(一次/分期、现金/票据);没有约定,一般以现金或类似手段一次性支付。
3、支付时间:
约定时间;没有约定――协议补充、条款解释发现、交易习惯确定、收到标的物或单证时同时支付。
4、支付地点:
约定地点;没有约定――协议补充、条款解释揭示、交易习惯确定、出卖人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或提取单证所在地(以交付标的、提取单证为支付价款条件)。
(五)履行抗辩
1、同时履行抗辩
适用条件:
①同一买卖合同中互负义务――出卖人、买受人义务基于同一合同产出,不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产出;出卖人义务(权利)正是买受人权利(义务);互负义务具有牵连性(发生、履行、存续牵连);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③一方未履行、未适当履行前请求履行;④双方义务均已届期清偿
适用效果:
不必立即履行己方义务;促使对方同时履行自己义务
2、后履行抗辩
3、不安抗辩(先履行抗辩)
八、合同变更、解除
九、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
适用条件:
违约行为守约方履行请求
适用范围:
标的能够强制履行――例外:
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履行费用过高,代价太大;合同标的一般为特定无法替代物
适用效果:
限期履行债务――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守约方给出宽限期;强制给付
2、赔偿损失
完全赔偿原则:
全部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差别法――守约方相同情况下获得利益;估算法――公平原则估算;约定法――事先约定数额、计算办法)
限制规则:
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扩大损失,没有适当措施止损自负――替代安排-转售另购;变更合同;继续履行紧急处理)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
3、违约金
十、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
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
买回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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