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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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案例
法律文书案例
篇一:
法律文书(案例大全)
呈请拘传***报告书
我局(大队)正在侦查的一起****案件系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男1976年生…
拘留的理由:
…
拘留的法律依据: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承办人:
年月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的条件:
未被羁押、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不到制定地点接受询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省*市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捕字[****]第*号
犯罪嫌疑人***男*岁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文化*住址*
该人自幼读书至**成年后**年月日涉嫌***被刑事拘留现押***看守所
案由和案件来源:
举报或是扭送***本局*年*月*日接受年月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已归案经我局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经贪污侦查查明****
经审查***对以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局印)
年月日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应具备的3个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
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
释放。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0天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号
犯罪嫌疑人:
***男*岁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汉族,哪里人文化程度家民住址该人*年*月*日因涉嫌*被拘留*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一案由群众举报,我局年月日接受了案件月日立案,现羁押与***
经我局依法侦查查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行为已触犯****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印
(局印)
年月日
附:
1.犯罪嫌疑人***现押于***
2.本案案券*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诉字[****]**号
被告人简历
被告人**盗窃一案经**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晶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于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意见。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
院印
年月日
附项:
1.犯罪嫌疑人***现押于***
2.本案证据复印*册
××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历因什么罪被羁押**看守所
辩护人********所律师
××市人民检察院以××××)×刑*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案情经过
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案情经过
以上事实有…的证人证言或是实物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为目的…..意见。
依照….法规定判决如下:
(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罚金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递或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1份副本2份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一九××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王××,男,25岁,×年×月×日生,汉族,×省×市人,无业,住××村××厂。
原审被告人王××抢劫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年×月×日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王××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年×月×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王××抢劫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年×月×日××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再次以抢劫罪判处王××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仍不服,再次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法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判决:
“×年×月×日晚10时30分左右,上诉人******经过。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上诉人王××未构成抢劫罪。
故撤消原判,改判无罪”。
经我院对该案审查认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其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本院为严肃国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
证人×××证言1份
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通常被称为第二审程序的控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通常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不论是按哪种程序提出抗诉,都必须制作抗诉书,送达人民法院。
制作刑事抗诉书,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审或再审的法定程序之一。
控诉提出后,人民法院就要根据抗诉书,对全案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马加兵不服一审判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XX)昆刑终字第142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XX)昆刑终字第142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加兵,曾用名马加斌,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20XX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加兵犯盗窃罪一案,于20XX年1月9日作出(20XX)寻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加兵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马加兵,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XX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马加兵窜至寻甸县金所乡卫生院场院上,盗窃了马永才的一辆银灰色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40元。
次日销赃给嵩明县大营牛皮市场门口一个不知名的男人,得赃款人民币700元,被其挥霍。
20XX年10月8日,被告人马加兵在戒毒所主动向看守干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有报案笔录,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估价鉴定,被告人马加兵供述及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加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马加兵在犯罪后,主动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马加兵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马加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一审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加兵不服,上诉提出:
估价鉴定认定摩托车的价格太高,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篇二:
法律文书案例答案
律师法
第二部分试题分类评析
五、法律文书制作
(一)刑事类
法律文书写作
〔1998年试题〕
(本题11分)
王某(男,23岁)1994年高中毕业后没有就业。
1995年12月,王某在驾校学会开车,决定自购汽车帮人拉活。
因资金不够,王某便向与他人一起在本市甲区新华路28号开饭馆的高中同学史某(男23岁)借了1万人民币,声称“半年内还清”。
然而两年过去了,王某一直未还。
1998年6月28日上午,史某到王某家索要欠款,两人遂发生争执,继而动起手来,引起王某家众邻居的围观,史某当众打了王某一记耳光,说“要教训一下你这个忘恩负义的家伙”,后被众人拉开。
王某觉得自己当众受,”很没面子”,要找史某“出气”。
第二天上午,王某带陈某(男,24岁,无业)、何某(27岁,个何司机,已婚)到饭馆找史某“报仇”。
因史某没在饭馆内,王某气急败坏地抄起堆放在饭馆内墙角处的酒瓶使劲往下摔。
与史某共同经营饭馆的蔡某(男,26岁)见状急忙劝阻,王某不听,反而指使陈某、何某一起殴打蔡某,致蔡某多处受伤。
蔡某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2600元,花去交通费200元。
后蔡某伤势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事发后,王某出于心理恐惧,不仅将所欠1万元还给史某,并向蔡某赔礼道歉,山出资1千元给蔡某治伤,还多次通过史某请求蔡某不要将其“告官”。
1998年8月5日,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假设蔡某决定诉诸法律解决本案的刑事及民事责任问题,并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假设你是接待蔡某的律师;
1.根据有关规定简要解答蔡某的以下询问:
(1)应当采取何种方式追究陈某等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此案应当由哪个部门管辖?
(2)治伤医药费通过何种方式解决?
应当要求谁给予赔偿?
(3)鉴于王某已经道歉并赔偿,不告王某行不行?
2.根据案情帮蔡某制作一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的法律文书。
本题答题要求:
(1)解答符合法律规定
(2)格式正确,事项齐全;(3)请求合法有据;(4)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及错别字;(5)案例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
1.
(1)蔡某提起刑事自诉,由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陈某、何某给予赔偿。
(3)可以不告王某。
2.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自诉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蔡某(性别:
出生年月日、民族、贯籍、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王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贯籍、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陈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贯籍、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何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贯籍、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
自诉人蔡某受被告人王某、陈某、何某殴打,要求追究被告人
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800元。
事实与理由:
(简述本案例中的事实经过)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处
××××人民法院
自诉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蔡某
年月日
(二)民事类
〔1999年试题〕
1.(本题12分)王申住江苏省甲市东区,李全住甲市西区,二人系同一工厂工人。
两人于1999年2月18日在甲市南区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李全将王申打成轻伤,王申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500元。
经本厂领导调解,二人达成如下协议:
“李全于1999年3月底前赔偿王申医药费3000元整,并在本厂当众公开向王申赔礼道歉。
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提交北区(双方工厂所在地)王桥居民委员会调解解决,或者提交江苏省内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事后,李全下岗,失去工资收入,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公开赔礼道歉。
王申以伤害赔偿为由,于1999年5月向甲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全赔偿医药费3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了本案。
李全认为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区,二人所在工厂在北区,同时双方已订立仲裁协议,西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故提出管辖异议。
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全的管辖异议成立,以[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决书驳回起诉,王申对此裁定表示不服。
此时,如果你是王申的代理律师,请代写一份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文书。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王申(自然情况)
被上诉人:
李全(自然情况)
上诉人因王申诉李全伤害赔偿一案,不服甲市西区人民法院1999年月日(西民)初字(199
9)第87号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王申诉李全伤害赔偿一案。
上诉理由:
(简述案情经过之后)
(1)仲裁协议无效,法院有管辖权;
(2)李全住甲市西区,西区法院有管辖权。
此致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本上诉状副本三份
上诉人:
王申
代书人:
×××
年月日
本题并非一道简单的文书写作题,而是涉及以下知识点的综合性案例题:
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如何处理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0条:
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关于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条: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规定(《仲裁法》第16条:
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无效)。
只有真正解决
了这些问题,才可能正确回答本题。
注意,上述答案仅是简要提纲,考生应试时要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1996年试题〕〖HT5”SS〗
2(本题9分)1995年3月20日,地处a县赛旱坝的a县林业公司经理万某专程赴B县清山镇,与
此地的B县苗业公司经理丁某签订购销红果树苗的合同,约定苗业公司供给林业公司经过检验合格的红果树苗100万株,价款40万元,货到付款50%,树苗栽到地里两个月后再付款50%。
丁某验看了万某提供的工商登记核准号为a县(88)369号的工商登记证,知悉林业公司属于国营企业,经营林果种植及批发零售药材和水果,在a县农业银行林场办事处开户(账号03997896),有付款能力,双方便正式签订了购销合同。
3月30日,苗业公司未及检验将100万株树苗送到林业公司,林业公司付给货款20万元,并将树苗植入林场。
6月5日,森林病虫害防治所受林管部门委托,对该批树苗进行检疫,发现40%的树苗有根癌病。
林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林业公司作了罚款1万元、销毁所有树苗的处
次年5月,苗业公司起诉林业公司,追讨20万元欠款。
a县林业公司委托本县君协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所指派律师王某代理。
请根据上述案情,为林业公司拟写一份民事反诉状。
答题要求:
①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
②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③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错别字。
④应考人员不得署名,署名者不得分。
⑤未提供的事项可用某某代替)。
☆
1格式要求:
符合反诉状的格式,首部、正文、尾部中应具备的项目必须齐全,各项中有一点未写即不得分。
首部:
(1)“民事反诉状”;
(2)反诉人(本诉被告)与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及其身份事项:
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企业性质、工商核准登记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账号;(3)诉讼代理人、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尾部:
(1)此致×××人民法院;
(2)反诉人姓名,具状时间。
附项上写明反诉状副本份数及提交的证据名称、件数。
2文字要求:
无病句和错别字,明显病句每句扣05分,但最高扣分不超过2分。
3内容要求
(1)反诉请求:
①判令苗业公司返还林业公司货款20万元,另林业公司所欠苗业公司20万元不再支付。
②判令苗业公司赔偿林业公司经济损失××元;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2)反诉理由:
①合同依法有效,苗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树苗,致使林业公司遭受罚款1万元和销毁所有树苗的处罚,林业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②被反诉人对造成的损失应负全部责任。
③反诉人付款前提是树苗合格,在树苗不合格的情况下,反诉人有权拒绝付款。
〔1995年试题〕
3(本题14分)
1993年6月16日,某电视台报道了“徐勾(劳模)沦为罪犯”的消息。
该地《劳报》打电话给《河报》记者柳兴,约其写这方面的稿件。
柳兴接到电话后,指使正在《河报》实习的记者沈亮执笔,由柳提供素材。
沈完稿后由柳修改,二人合作写成了《劳模假、色鬼真》一文,于6月29日发往《劳报》、《晚报》等报纸。
该文使用真名写道:
“徐
勾当了劳模以后,增加了无穷魅力”,“本单位一位名叫宋红的副主任对他更是倾心”,“两人成双成对,经常在一起鬼混?
?
”《劳报》收到稿件后未加核实,于1993年7月12日,在该报周末版原文发表。
《晚报》对该文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后,于同年8月9日在第六版予于发表。
《海报》于同年10月9日在“采风”第六版、《科报》于同年11月1日第七版、《信报》于同年12月1日在第四版对《劳报》刊登的此文进行了原文转载。
宋红在阅览室看到此文后,当场休克。
此后几天,精神恍惚,几度轻生,无法正常工作。
1993年12月12日,宋红诉至法院,请求: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
柳兴答辩称:
此文系沈亮执笔书写,各报社刊登,我只说了说,提供一些素材,我没有责任,责任应由沈亮和报社承担。
沈亮辩称:
我与宋红素不相识,不存在侵犯其名誉的主观故意,写此文章的素材来源于柳兴,文章也是柳指使我写的,我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劳报》、《晚报》辩称:
我们发表此篇文章,目的是出于新闻的批评监督职能。
作者系记者,懂得新闻报道应客观、真实。
根据“文责自负”原则,应由作者承担责任。
《海报》、《科报》、《信报》等辩称:
我们系转载者,不是刊登者,转载不负审查核实责任。
如该文对宋红构成名誉侵权犯,责任应由发表单位承担。
经查:
两作者有关宋红与徐勾之间不正当关系的描写纯系捏造,各报社对该文均未进行核实。
要求:
1.请依上文内容为宋红代书一份诉状(代书人姓名请用××代替,勿用真实姓名)(8分)。
2.请针对两记者和各报社的辩称意见,写一份代理答辩要点,确定被告应负的法律责任(6分)。
☆
评分要求:
本部分所列的标准答案为考生回答该项问题的基本要点,答出该
要点即可得分,如考生答案与本标准答案的个别文字不一致,但表述的意思符合本答案,亦可得分。
民事诉状
原告:
宋红,女,×岁,住址,职业
被告:
柳兴,男,×岁,住址,职业
被告:
沈亮,男,×岁,住址,职业
被告:
《劳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告:
《晚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告:
《海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告:
《科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告:
《信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2分)
诉讼请求:
(1)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2)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分)。
事实与理由:
柳兴捏造事实,提供假素材,指使沈亮执笔,并以二人名义合作写成的《劳模假、色鬼真》一文,他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1分)。
《劳报》、《晚报》、《科报》、《信报》不进行核实即予以转载,进一步扩散了侵害后果(1分)。
众被告的侵权行为致使我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刺激,痛不欲生,精神恍惚,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1分)。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第101、102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分别承担侵权民事责任(1分)。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诉讼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JY,5〗具状人:
宋红
〖JY,5〗代书人:
×××
〖JY,5〗1993年12月12日
(1分)
答辩要点:
(1)被告柳兴捏造事实,提供素材,指使沈亮书写侵犯宋红名誉权的文章,对于侵权文章的形成起决定作用,应负主要责任。
(15分)
(2)被告沈亮受柳兴的指使,不调查采访,书写侵犯宋红名誉权的文章,与柳兴有共同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15分)
(3)《劳报》、《晚报》对涉及真实姓名、载有明显侵权内容的稿件,不作核实,予以发表,造成严重后果,应负主要责任。
所谓“文责自负”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15分)
(4)《海报》、《科报》、《信报》,对于侵犯宋红名誉权的文章,不作核实进行转载,扩大了侵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5分)
〔1994年试题〕
4(根据下面的案例,写出一份上诉状,本题12分)
要求:
①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②诉讼请求明确合法;上诉
理由正确、充分;③文字通顺简练,无明显语法错误及错别字;④应考人员不得署名,否则本卷不得分。
说明:
特定事项给明的,可以合理虚拟或以×××代替。
1990年5月,甲省a公司与乙省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B公司卖给a公司洗衣粉40吨,每吨单价880元,7月30日以前交付货款,交款地点在a公司所在地火车站。
7月15日,B公司将货运抵本地火车站,恰遇铁路被洪水冲坏,货运中断,B公司即将货运回保管,同时电告a公司。
同年8月10日,线路修通,货运恢复,B公司立即启运。
8月18日运抵收货方火车站。
8月19日B公司通知a公司验货并付款。
a公司以此时已过合同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收货。
经双方多次洽谈,a公司提出,若要收货,价格必须减半。
B公司拒绝降价,双方始终未达成协议。
为不被铁路部门罚款,B公司租用民房一间,将货暂存保管,同时继续与a公司交涉。
天有不测风云,8月25日,该地突降暴雨,B公司存货民房被洪水冲垮,洗衣粉被洪水淹没。
灾后清点,仅残留13吨,且有变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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