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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学法守法长大治国齐家
从小学法守法长大治国齐家
——宣汉县中小学校法制报告讲稿
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利用学校法制课的机会,我给同学们介绍一些发生在本县及外地学校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例,并结合案例,与同学们一起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目的是让我们的学生,通过这种形式,一点一滴地积累法律知识,逐步树立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做一名学法、守法、护法的好学生。
一、中小学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中小学学生主要应该学习哪些法律
古人说: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这段话大意是说:
古代那些德高望重、有本事的人,要先治理好他的国家;要治理好国家的人,要先整顿好自己的家庭;要整顿好家庭的人,要先进行自我修养;要进行自我修养的人,要先端正自己的思想,他自己的思想端正了,然后自我修养完善;……国家安定繁荣了,然后天下平定。
心正、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对做人、做官的基本要求。
古人的“进行自我修养”、“端正自己的思想”,从现代的观点来看,就是“学法、守法,依法律办事”。
那么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呢?
“法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上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意义上的法律,如刑法、民法。
而广义上的法律,是指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法律一词多是广义上来说的,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人学法”、“全民普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以,我们一般把广义上的法律称为法;把狭义上的法律仍称为法律。
法律:
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当前,在校学生违法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危害和谐稳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件数、人数呈明显上升的趋势。
二是违法犯罪的种类多样化:
如故意杀人、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绑架等。
三是违法犯罪团伙化,一些青少年学生由于学习成绩差,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三五成群,拉帮结伙,惹事生非,打架斗殴。
四是违法犯罪是暴力化,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
动辄刀刃相见,非死及伤,触目惊心,惨不忍睹。
就在我县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桃花中学一名学生被刀刺死,一名学生被刺伤;宣汉中学学生之间打架,一名学生被打伤,不治身亡。
五是违法犯罪低龄化。
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是科教兴国、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法律素质是青少年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告诫我们: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
国家分别于1996—2000年、2001—2005年、2006年至今,开展的“三五”、“四五”、“五五”全民普法教育工作,都把青少年学生列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
2003年,国家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共青团中央等单位和中共宣汉县委、宣汉人民县政府、宣汉县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宣汉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宣汉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法建办、共青团宣汉县委等单位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对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学习内容、基本要求、方法与途径和保障措施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安排布置了学校法制教育工作。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让我们的学生迈好人生的第一步。
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
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才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让我们的学生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
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
广大青少年只有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知道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让我们的学生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
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将历史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
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青少年学生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得以实现,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
我们青少年学生,如果不学法,就不懂法;如果不懂法就可能会走上违法或者犯罪道路;如果违法或者犯罪,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那么,什么是违法(行为)?
什么是犯罪(行为)呢?
违法行为是指“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规范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
”如在计划生育方面超生二胎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殴行为;农民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就修建住宅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其中:
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所以,我们中小学学生要从小学习法律,理解法律,只有学了法,才知法、懂法;只有知法、懂法了,才不会违法,才不会犯罪。
那么,我们中小学学生应该学习哪些法律?
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我们中小学学生主要是应学习《宪法》和《刑法》、《民法》、《物权法》等法律要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常识。
以培养我们学生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以案说法
案例一(盗窃案两例):
盗窃案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未进学堂先进牢房
这是发生在我们本县的一个惊天大案。
2003年6月5日,南部县高考试卷被盗。
此案中国历史罕见,世界历史少有,考试卷被盗,惊动中央,震动全国,关键将直接影响当年全国高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案发后,国家公安部、安全部直接到南部县破案。
北京、成都、南充和我们县的数百名警察、刑侦专家云集南部县,国家公安部部长助理日夜在县公安局坐阵指挥。
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在中南海等待破案消息,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监视全国的网络、手机,察看高考试卷是否泄密。
如果泄密,全国的考试卷将重新印刷,经济损失将达10亿人民币,全国高考将不能如期举行,情况万分紧急。
经侦破,此案是南部中学03年高中应届毕业升杨某所为。
后经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杨某触犯刑法第282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未进学堂先进牢房。
盗窃案之二、两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邱某,22岁,个体户。
马某,17岁,某中学学生。
贺某,14岁,某中学学生。
刘某,14岁,某中学学生。
2008年6月11日,在邱某授意下,马某对贺某说:
“成都好耍,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成都去玩”。
6月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把邱某叫来,马某、贺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四个人成都玩了5天,回来后,只剩3000元。
法院审理,本案邱某、马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涉及的刑法的两个概念。
1、盗窃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2、盗窃罪的处罚。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5”高考试卷案杨某是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两件盗窃案的主要教训:
案例之一中杨某应届高中毕业,本人成绩很好,可能马上就要得到人一生中的大喜事:
“金榜题名”时,考上大学,成为一名有作为的大学生。
而他却在临近高考这关键的时刻,马失前蹄(ti ),盗窃高考试卷,进了监狱。
我们的律师在给他调查时,他说:
“我不懂法,要是事发前,学习了法律,就不会去盗窃考卷了”。
(杨某7年徒刑已满,在监狱表现好,自修了大学毕业,现在省市有关部门把他作为一个典型,请他现身说法,为服刑人员讲课,谈自己的改造过程)。
另一案例中贺某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二(抢劫案):
五学生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2006年6月至7月,某县某中学五名学生纠集在一起,先后在其所在中学,县城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139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6月22日下午抢得现金190元;第二次,7月7日下午抢得现金210元、、、、蒲某参与抢劫8次,刘某参与抢劫4次,张某参与抢劫5次,王某参与抢劫3次,樊某参与抢劫3次,李某参与抢劫2次,梁某参与抢劫1次,所抢现金被五人用于吃喝花用。
蒲等五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劫罪。
蒲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
鉴于蒲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
刘某、梁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张某、王某、樊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
法院2006年10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蒲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17条规定:
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即: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
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2、缓刑:
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
(累犯不适用缓刑。
)
3、罚金。
附加刑的一种。
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
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7、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
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
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
蒲某等犯罪嫌疑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弱点,寻机作案,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都已满十四周岁,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所以,蒲某等五人全被判了刑。
案例三(故意伤害案)在校生酒后滋事,讲义气害人害己。
张某,16岁,某中学二年级学生。
2007年3月22日晚10时酒后出宿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某撞了一下,孙某到宿舍,将此事告诉了同学王某,让王给处理一下,王答应后,孙某就将张某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
正说着,候某到了跟前,问:
“什么事?
”王某就将发生的事给他说了,孙说:
“没事”。
候某说:
什么没事?
”并问张某这件事怎么处理,张说:
“你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候某就在张某的右肩上打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乱打,张某从口袋里掏出小刀,用左手抓住候的头发,在候的胸部腹部乱捅几刀,致使候某大量出血,送医院抢救,发现其胸部、腹部均被刺伤,肺破裂,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
已构成重伤。
张某故意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对候某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责任张某负百分之五十,候某负百分之四十,学校负百分之十。
本案涉及《刑法》两个概念:
1、正当防卫。
什么是“正当防卫”?
刑法规定:
为了使国家、集体、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
《刑法》规定: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人受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两个在校生:
一个被判了刑,赔了钱;一个被挨了疼,生命垂危。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
假若,张某守校规,不在校内喝酒;假如他撞人之后,说声“对不起”;假如候某少一些哥们气,少一些逞能,会是什么结果呢?
这件不该发生的事,肯定是可以避免的。
案例四(抢劫案):
触法网不思悔改,再犯罪迷途难返
关某,男,汉族,某中学初中班学生。
2005年6月15日因涉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2006年3月份,关某伙同同学黄某、李某(高一学生)等人乘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等作案手段,先后在某单位和某家属楼盗窃作案,窃得VCD、白酒、香烟等物品,其中关某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4900余元;黄参与盗窃7起,盗窃价值6900余元;李某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5900余元。
其中被盗窃物品被告人大部分已吃喝花用。
关某、黄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
因三人犯罪时均未年满18周岁,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和处以罚款。
2007年12月2日关某刑满释放。
2008年3月6日,关某又砍伤了人。
关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本案涉及《刑法》三个概念:
1、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叫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3、数罪并罚。
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关某,一名初中学生,15岁在校就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结交,参与抢劫,被判缓刑,却不知悔改,视法律为儿戏,好逸恶劳,又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判有期徒刑。
刚刑满释放后,又混迹于酒吧,寻衅滋事,持刀砍人,蔑视法律,短短三年连犯三罪,再落法网,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令人可悲、可叹、可气、可恨。
案例五(毒品案)花季少女染毒品法律无情被拘留。
2005年的暑假,维维(化名)的母亲为了不让15岁的女儿出门学坏,买回一台电脑,此后,其母亲上班,维维便开始在家上网聊天,几乎成天的都泡在聊天室里。
在一次网友见面会上,她认识了一个叫小虎(化名)的男孩,18岁的小虎长得很帅气,初次见面,都给对方留下了很好的印象。
不知不觉,维维对小虎产生了一种朦朦胧胧的好感。
一次,维维突然发现小虎拿了个针筒往自己胳膊上扎,扎完后又显出一副陶醉的神情,维维好奇,也随之染上了毒品。
在维维参与小虎第一次毒品交易时,警察将其两人抓获。
在与警察交谈时,维维后悔莫及。
由于维维不满16岁,被行政拘留7天。
《刑法》规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强制教育。
(市上有一所学校对外叫达州市第十六中学,实际就不够年龄、不够起诉,但必须要进行强制教育的未成年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教育)。
《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同学们:
上面几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
我想应是4句话,这就是:
慎交友,立大志,敢维权,要诚实。
1、慎交友。
在我们知道的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中,很多案件都是由于我们的学生不好好读书,混迹社会,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莠不辩,胆大妄为,而以身试法。
前面案例中的关某上初中期间,因家中无人管教,乱交朋友,走上了犯罪道路。
所以,我们的学生,与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2、立大志。
我们学生要牢记“八荣八耻”,在学校的思想政治、法制教育中悟出做人的理想、价值,不仅要学会做学问,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做人。
蒲某、关某等人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用道德、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相反地是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获取不义之财来满足自己好逸恶劳的生活,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古人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道在何处?
勤劳致富,才是正道。
上好高中,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
相反,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们应该胸怀理想,十年寒窗,刻苦学习,长大成才,治国齐家。
3、敢维权。
我们学生都应学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国家、集体、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如果每个同学都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匡扶正义,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我们就维护了国家、集体、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创造一个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学习环境贡献了力量。
4、要诚实。
一旦做错了事,甚至违了法,犯了罪,就要及时向自己的父母、老师、学校或者公安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
今天的几个案例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过程,才被依法从轻发落。
所以,同学们要从小学法、懂法、守法,万一触犯法律,就应该主动坦白、自首,如实交待,争取从轻处罚。
三、万事行前慎思考,法律伴我一生行(介绍人一生中的几个关键年龄阶段的法律适用)。
1、0岁(出生)。
在妈妈怀孕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开始管理你是否应该出生了,计划生育部门要给你发《准生证》。
不管你在地球上任何一个地方生下来,就已经具有了出生所在地的国籍。
你出生在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位“小公民”。
你就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就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2、6岁。
当你长到六周岁,就享有《义务教育法》赋予你上学的权利,你就要依法上学读书。
有的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其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保护你的学习和生活。
3、10岁。
《民法通则》规定:
不满10周岁的儿童违法,不负民事责任,但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4、16周岁至18周岁。
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18岁(选举)。
《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45周岁,可以竞选国家主席。
18周岁为法定劳动者,不到18周岁的人,被人雇用,叫用童工,特别指出:
《劳动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雇用16周岁以下的儿童作工。
6、女20、男22岁(结婚)。
当您(男)满22周岁或(女)满20周岁时,方可结婚,《婚姻法》给你带来一生最幸福的时刻;我国提倡晚婚晚育。
22周岁、20周岁是法定结婚年龄,但是不是唯一结婚年龄。
7、赡养。
《宪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
成年子女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
8、抚养。
《婚姻法》等法律规定:
父母有抚养儿女的义务。
这是尽的职责。
离婚后,小孩仍属共有“财产”,共同抚养,不能推诿和“谦让”。
9、继承。
《继承法》规定:
公民有私人财产继承权,可以继承其父母,祖父、祖母及其直属亲属的房屋、存款、土地和图书、著作肖像等无形资产的权利。
10、60岁。
是法定退休年龄。
进入老年人阶段。
11、死亡。
《民法规则》规定:
当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满两年的自然人(解释“自然人”、“法人”),可以宣告死亡。
死亡者的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介绍古代案例)
四、中小学生远离八种不良行为。
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规定,对同学们提出一些要求。
就是要杜绝以下八种不良行为:
1、不随身携带管制刀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所以,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是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那么,什么是管制刀具呢?
一般来讲包括:
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角尖刀等。
2、不打架斗殴。
同样,打架斗殴也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就明确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打架斗殴,一般是指行为人两人以上,或单独争斗,或结成帮派、团伙打群架,从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暴力性犯罪的初期阶段。
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充分地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与违法性,一定要杜绝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3、不以大欺小,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
我们在校学生,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以大欺小,强迫他人提供财物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当然,对于大同学向小同学索要少量的钱物,这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但对这种行为如果不及时矫正,是非常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曾经就有很多的未成年犯就是在学校里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从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学习文具、书包、饭卡发展到向其他同学要钱,当同学的钱物不能满足需要的时候就发展为犯罪。
所以,同学你们千万不要心存以大欺小的这种不健康的心理,更要杜绝强索钱物的违法行为。
4、不偷窃。
俗话说:
“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小时偷油,长大偷牛”,一个好的行为习惯是长期养成的。
如果我们忽视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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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小学法守法 长大治国齐家 从小 守法 长大 治国 齐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