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行业现状模式及不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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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行业现状模式及不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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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行业现状模式及不足
中国是烟草产销大国,但不是烟草强国。
就单一企业而言,即使是中国烟草最大的生产企业——红塔集团,无论是生产规模、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市场占有率等指标都与世界知名的烟草大集团有着相当大的差距。
随着世界烟草兼并、重组和中国加入WTO以及世界反吸烟宣传运动的发展,中国烟草正面临着内外多重压力的严峻形势。
一、中国卷烟工业企业发展现状及原因
烟草行业经过20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经济效益逐年稳步增长,居各行业之首,成为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支柱产业。
但由于历史形成的产业结构布局、烟草业高额税利形成的地方利益驱动,使得中国烟草行业当前的产业结构布局很不合理。
虽历经改革,但到l999年止,全行业仍有155家卷烟生产企业,平均每家企业年产量只有2l万箱,与菲利浦·莫里斯公司、雷诺士公司和英美烟草公司下属的卷烟厂年产量高达200万箱,甚至300万箱相比,企业的生产规模相差甚远;更为严重的是在155家企业中60万箱以上的企业只有l0家,只占总数的6.5%,而10万箱以下的却达70家,占总数的45.2%,这些小烟厂目前大部分已债台高筑,资不抵债,主要靠地方政府高比例的税收返还来维持生存,现已成为行业沉重的包袱。
以广西烟草为例,2000年广西卷烟的年产量为80万箱,由8家卷烟企业生产。
平均每家年产量只有10万箱,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而这8家企业中只有柳州卷烟厂和南宁卷烟厂的年产量达30万箱,其他卷烟厂都在10万箱、甚至5万箱以下。
这是广西烟草业90年代发展缓慢的主要障碍之一。
广西烟草的现状其实在全国并不少见。
工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效益差是目前卷烟工业企业的特点。
不合理的企业结构一是使行业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提高垄断利润;二是品牌集中度低,市场难以规范,使企业的产品结构得不到有效的调整,企业产品销售成本过高,成本费用利润率过低也就在所难免;三是使有限的资源不但得不到优化配置,而且由于本位主义的利益驱动,极易形成地方封锁和降价倾销、体外循环等市场秩序混乱的症结;四是使行业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统一的行动,以整体的合力来共同应对外烟的冲击。
从中国卷烟工业的发展历程看,造成目前工业布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是由于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行业各级主管部门、企业都缺乏规模经济的观念,企业没有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不能通过市场的调节作用,使部分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部分企业在竞争中退出行业或被淘汰,形成合理的布局;另一方面,由于烟草行业税制改革的缓慢和高额垄断利润的诱惑、驱动而形成地方利益的保护、封锁,使该破产的企业没有破产,而优势企业、优势品牌由于市场空间被限制不能扩张。
因此,随着我国卷烟产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已成为各地区、各企业关注的焦点。
二、中国卷烟工业企业必须走规模效益发展之路
长期以来,中国烟草行业实施的是专卖专营体制,这种体制和经营模式在一定时期给烟草业带来了繁荣,使行业成为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产业。
但由于行业内没有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组织严密的利益共同体,而是以行政区域划分势力范围,各自为战。
从长远看,既违背了烟草行业的特点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也不利于适应不断发展的外部环境。
首先,从烟草行业的特点来看,烟草行业具有:
①制造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设备、技术、工艺流程等方面高度同一,较适合于大规模的自动化生产;②卷烟产品用途单一,并且雷同。
对于大市场而言产品虽然无替代品,但对于消费者的偏好而言,产品并不同质。
行业中不同企业的产品存在较强的替代性。
因此,卷烟市场的品牌竞争十分激烈,品牌效应非常显著,较适合于企业和品牌的扩张;③很多行业产品的生命周期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产品竞争的加剧关系十分密切,呈相关递减规律。
但对于卷烟产品,由于技术含量较低,原料用途单一,流动性差,对于品牌效应较好的产品,其生命周期虽然也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产品竞争呈相关递减规律,但相对而言其相关性并不十分突出。
从投入与产出关系看,其规模经济效益比其他行业更为显著。
其次,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看,现行的行业体制和经营方式,虽然限制了外部企业的进入和资源的流动,对卷烟企业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其存在的弊端也相当明显。
一方面,弱化了市场经济规律的杠杆调节作用,导致了烟草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的不足。
在经营理念、管理机制、营销策略和经营体系等方面都与国外的卷烟企业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另一方面,实施垄断经营,虽然使行业获得了高额的垄断利润,但垄断性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但难以提高,而且在高额利润和本位主义利益的驱动下,易于形成地方封锁、体外循环、降价倾销、倒买倒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优势企业、优势品牌造成巨大的冲击。
从长远看,不但阻碍了行业的发展和企业的扩张,而且削弱了行业的垄断能力。
因此,针对行业的实际情况,要实现行业的持续增长和扩张,既要在行业内引入竞争机制,又要通过“关停并转”或破产等途径调整工业企业的结构,削减规模小、效益差的企业,使行业形成合理的规模经济。
第三,从烟草业的外部发展环境看,中国烟草要应对、缓和日趋加剧的全球性反吸烟宣传和世界烟草兼并重组及中国加入WTO的严峻形势,必须联合起来,采取一致行动,集中行业的财力、原料、技术、品牌、销售和信息网络等资源优势来增强行业市场的控制权和维持较高的利润以应对压力和竞争。
产业结构太散、太小,经营行为太乱,效益水平太低,都很难达到集中控制的目标。
因此,通过兼并、重组或破产,形成合力是在外部环境日趋不利形势下的合理选择。
三、走规模效益发展之路的一些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烟草行业在全球烟草竞争中要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达到驾驭市场的目标,唯有走低成本、高效益的规模集中之路。
然而在中国卷烟工业企业数目众多和国家现行的专卖、税利体制下,实施“关停并转”或破产等组织结构调整,既要考虑解决行业与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矛盾,又要考虑企业内部资产重组后,企业沉重的债务、人员安置、社会稳定等突出问题,可谓困难重重,步履维艰。
这也是这几年,我们作出了不少的努力,但进展不快,收效甚微,地区封锁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
因此,在实施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我们应正视行业所处的环境,分步实施。
首先,既然行业现行的是“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体制,那么在计划管理方面应发挥其功能作用。
通过生产计划的调节控制,逐步形成中国烟草绩效较佳的规模模型。
相关资料表明:
90年代以来,卷烟工业企业中,30~60万箱的企业有着良好的绩效水平,且表现出很强的生存和发展能力;10~30万箱以下的企业绩效水平处于较低的层次,生存和发展能力不断削弱;10万箱以下的企业,不但绩效水平较差,而且大部分已资不抵债,生存能力很低;60万箱以上的企业虽有着相当好的绩效水平,但由于当前存在着严重的地方封锁、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的行为和受计划的限制,没能实现持续增长和扩张。
因此,当前应充分利用中国入世后关税逐年下降的时间,逐步淘汰10万箱以下的企业,在生产、原料、计划、销售方面由国家局对各省级局、各省级局对各企业进行有效的调节。
在保护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对10万箱以下的企业,实行严格的计划约束控制,由国家局核定基数后按每个10万箱以下企业每年递减l0%的生产指标,调剂给优势企业,递增l0%销售外省烟的指标下达到该省,各省级局再按每年递减20%的生产指标下达到20万箱以下的企业,剩余的年度生产指标由省级局调剂给优势企业。
通过计划的刚性约束,使小企业逐步减少在地方财政中的作用,有效化解行业与地方财政的利益冲突,并使优势企业实现持续的增长和扩张。
其次,当前实施组织结构调整的瓶颈主要是在利益驱动下所造成的地方政府干预。
这与目前消费税全部在生产企业征收和从价计税的税收体制以及企业自行解决人员安置的社会体制有较大的关系。
因此,应积极推行烟草财税体制的改革:
一是在学习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每年按一定比例把生产企业所纳的消费税转移到销售环节,并进一步完善当前实施从量从价复合计税的办法,利用3年的时间完成烟草行业的财税体制改革;二是在实施兼并重组的过程中要解决好与政府利益冲突和人员安置、职工稳定等问题,在目前尚不能完全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兼并重组或淘汰中小企业的情况下。
一方面按先由各省级局的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本省的小企业,再由行业优势企业跨省兼并中型企业的层层推进方式实施工业企业的关、停、并、转工作;另一方面是在兼并重组的方式上,为稳定地方的税利指标、财政收入和解决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收入和职工就业等问题,由国家局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优势工业企业到烟草发展相对薄弱的省份联系生产牌号,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和优势品牌的效应作用,又可以充分利用烟草发展相对较弱省份的市场资源条件,扩大优势企业的产、销规模;三是在利益的分配上,一种情况是对被别的企业兼并的,以被兼并的企业在被兼并前的税利和收入为基数计算,兼并后3年由兼并企业全额返还给被兼并企业和当地政府。
3年后停止返还,由被兼并企业自谋出路;另一种是优势企业到烟草发展相对较弱省份联合生产品牌的,以股利分配的形式计算各企业的投入和利益分配。
第三,国家局制定相应的政策,打破目前各自为政的竞争模式,放手让工商企业真正并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市场竞争主体。
由市场运行规律淘汰规模小、效益差、资不抵债的企业来实施卷烟工业企业的结构调整,通过淘汰企业,腾出卷烟消费市场的空间和发展潜力给优势企业。
浅谈现形经济体制下的烟草专卖法
廖忠良 2010-11-19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产生的《烟草专卖法》日渐暴露出其不足和弊端,而新颁布的《烟草专卖法》不仅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明确的现实指导意义,同时也是对烟草行业的一次严峻考验,因此,就如何更好地发挥《烟草专卖法》在市场经济下的职能和作用,更好的贯彻的落实新法,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新颁布烟草法律、法规对烟草行业所带来的影响
当前,由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性,整个烟草行业内外对于其发展方向和趋势持有较大的争议,一方面“烟草专卖还能走多远”的问题从舆论的热议逐渐转变为烟草行业干部员工不得不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对行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适时修订,从国家的层面鲜明地表明了烟草专卖制度不仅不会取消,而且还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在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内,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专营的体制将不会发生本质性改变,这也就决定着烟草行业发生的变革与调整也仅仅限于卷烟经营模式与营销机制的变革,不会影响烟草行业发展的总体格局。
这既大大增强了行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又进一步规范了烟草行业发展。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修订,是烟草行业在推进科学发展、完善体制机制方面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这次两个法律文件的修订,绝不是简单条文的变化和文词的变更,而是烟草行业主动应对各种挑战的一个关键步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计划经济下的烟草专卖法的现实困境
实际上,由于修订前的《烟草专卖法》是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距今已经施行近二十年之久。
随着卷烟零售市场的不断转变和发展,《烟草专卖法》针对许多新情况、新形势和新问题无法做出合理的解释,特别是在履行执法程序,相关条款适用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从立法层面看,烟草专卖法从1991年制定至今的这段时期,正好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转轨最剧烈的时期,许多同期颁行的法律法规都纷纷修订或废止,而只有它一法独行。
这种经济环境急剧变化而管理体制相对稳定之间动与静的矛盾,就逐步造成了烟草专卖法的部分条款与现行经济体制和法制环境不适应、有的内容需要补充完善等现实问题。
另外,从执法层面看,由于上述原因,加上行业管理控制还不够到位,致使烟草执法中产生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影响了烟草专卖法的有效执行。
部分地方的政策和做法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烟草专卖法相抵触的情况,比如超越权限设立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加大处罚的幅度等;地方保护主义还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专卖执法,比如有的地方对卷烟流通采取封锁和抵制,用行政手段干预烟叶生产收购等。
市场经济下新颁布的烟草专卖法的现实意义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严重阻碍了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更具实效性与规范性,各项条款和相关规定也有所完善与补充,符合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需要,切实解决了行业在开展专卖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难题与不足,能够使得行业的市场管理、专卖执法以及涉烟案件查处等活动更加规范、有效、到位、协调,其主要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强化了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的力度。
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烟草专卖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规范,有些条款及规定不适合工作需要和形势发展,就无法实施更为有效的专卖管理。
长期以来,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
《解释》的出台为办理制售伪劣烟草制品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依据,有效地解决了行政与司法衔接。
极大地提高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的力度。
修订后的《烟草专卖法》各项条款更加规范和更具可操作性,对于烟草部门与相关执法部门开展专卖管理活动真正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
对烟草行业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依据。
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由于上位法的修订没能及时跟上国家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造成烟草部门所制定的一些规范性制度存在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造成法律界定模糊、不对应、不衔接、执行不到位或存在法律盲区等问题。
新法实施后,新旧法律规定要求需要进行衔接过渡、清理废止等,凡是与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或者抵触的,一律在新规定开始施行之日废止,停止执行。
以新法修订为契机,着力体现实用原则,细化操作性规定,推进制度的建设,对提高制度的可行性、执行力度、法律效力和减少法律风险等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新修订的法律文件,对于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贯彻落实新颁布的烟草专卖法
正确认识《烟草专卖法》修订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准确把握修订完善的主要精神。
烟草行业在当前面临控烟、禁烟等严峻形势的今天,继续实行烟草专卖管理体制对于烟草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烟草专卖法》修订的内容同其他集中修订的法律一样,主要是调整与国家新的法律规定冲突的部分规定内容,丝毫不影响国家继续实行烟草专卖制度。
因此,行业干部员工都必须清醒地认识这一点,坚持烟草专卖管理体制不动摇。
专卖管理权、涉烟案件查处权以及相应的执法权限没有发生改变。
对专卖执法工作来说,适用法律规定发生变化,虽然在追究倒卖烟草专卖品、走私烟草专卖品、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时,适用的罪名或者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但由于量刑和处罚幅度没有减轻,因此不会削弱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和保障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力度。
主动适应新的《烟草专卖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依然是烟草行业的义务和职责所在。
因此,各级烟草专卖部门应当根据《烟草专卖法》的修订以及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切实履行自身所担负的职责,不断规范管理工作和执法活动的流程、内容和措施。
烟草部门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专卖管理人员贯彻《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落实情况的监管力度,查处和整治执法人员在专卖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为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与条款的准确适用创造条件。
要多措并举,确保新法落实到位。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已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在2010年5月1日起实行。
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是行业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为确保落实到位,要努力在多方面下工夫。
首先要着重抓好宣传、培训工作,制订具体细致的实施方案,使企业全体干部员工都熟知掌握新修订的法律法规。
同时抓好宣传贯彻工作,除了企业内部的干部员工外,与烟草行业有关的单位外,还要扩大至卷烟零售客户和消费者。
其次要抓好统筹贯彻实施,做好法律衔接工作。
凡以往制定公布施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均要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与新修订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或者抵触的,一律在新规定开始施行之日废止,停止执行。
再次要着力提高法规和专卖人员的业务素养和岗位技能。
最后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贯彻执行到位。
2008年9月,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相互参股的方式实施跨省联合,拉开了全国烟草行业省级工业公司跨省联合重组的序幕,2008年10月和2009年10月,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也分别实施了跨省联合重组。
“十一五”期间,中国烟草通过跨省联合重组,在促进技术、品牌等资源的优化配置,从单纯经济增长到全面协调可持续经济发展的征程中稳健前行。
广东中烟、广西中烟:
技术对接确保质量始终如一
2008年9月26日,广东中烟、广西中烟以相互参股的方式实施跨省联合,成为我国卷烟工业企业跨省联合重组改革的先行者。
今年,“双喜”品牌在广西中烟柳州卷烟分厂的生产规模将达到46万箱,柳州卷烟分厂也将成为仅次于广东中烟生产二部的第二大“双喜”生产厂。
联合重组后,从培育“大品牌”的大局出发,广西中烟还确定了到2015年柳州卷烟分厂定点加工100万箱“双喜”的目标。
在品牌多点加工过程中,广东中烟结合原料供应状态和产品特点,总结出“多产区、多年份、小品种、小比例、微调过度”的均质化配方调配技术,并通过配香中心对香精香料的集中配制、统一配送,实现了加香加料标准的高度统一,避免了产品质量波动。
在此基础上,广东中烟还制定了《产品质量加工手册》,开展品牌多点生产品质监控。
与此同时,作为品牌输入方的广西中烟并不是完全地被动接受。
他们一方面对合作方提出的工艺技术标准认真组织学习,另一方面与合作方深入沟通,制定更加符合企业和产品实际的生产方案。
围绕“双喜”品牌生产,柳州卷烟分厂还提出了“打造行业定点加工的明星生产点”的目标,并在关键工艺设备配置、工艺线路的布局上与广东中烟实现了全面对接。
目前,柳州卷烟分厂专门用于“双喜”品牌生产的干冰膨胀烟丝生产线项目已经启动,预计2011年可投入使用。
浙江中烟、甘肃烟草工业公司:
共同培育品牌价值不断提升
2008年10月21日,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式重组改制。
重组后,公司股东为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和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协议,浙江中烟和甘肃烟草工业公司保留重组后双方企业的法人实体地位,浙江中烟持有甘肃烟草工业公司35.69%的股份,中烟实业持有其余64.31%的股份;甘肃烟草工业公司同意单向输入“利群”品牌,同时原则上保持每年加工“利群”的总量不低于上一年度。
在双方首次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后仅2个月,甘肃烟草工业公司就完成了4万箱浙产卷烟品牌的生产任务。
2009年,在行业市场环境重大变化和卷烟税收政策重大调整的背景下,“利群”品牌的发展令人欣喜。
1~9月,“利群”累计实现商业批发销售65.65万箱,同比增长27.2%,在全国20个重点骨干品牌中,累计增幅排名第5位。
同时,“利群”品牌的带动能力也不断增强,2009年前三季度,浙产卷烟在西北市场的销量也显著增加,商业批发销量同比增长372%,其中“利群”销量同比增长131%。
湖北中烟、黑龙江烟草工业公司:
坚定信心抓住发展有利契机
2009年10月12日,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跨省联合重组顺利完成。
重组改制后的黑龙江烟草工业公司股东为中烟实业和湖北中烟,两家各占有公司65%和35%的股权。
“湖北中烟走在行业发展的前列,是一个很好的合作伙伴。
和这样的企业连在一起,我们企业上下更加增强了对未来发展的信心。
重组之后,我们将本着‘学技术、增效益、谋发展’的原则,让我们的企业发展得更好。
”黑龙江烟草工业公司总经理王殿贵这样说。
联合重组是双方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企业竞争力的有利契机。
通过联合重组,黑龙江烟草工业公司可以引进资金、品牌、管理、技术等资源,弥补自身的不足;湖北中烟则能有效解决资源紧缺的问题,继续发展全国性重点骨干品牌,实现品牌规模扩张,提升企业竞争实力。
今年9月28日,黑龙江烟草工业公司哈尔滨卷烟厂易地技改项目开工奠基。
按照预期,哈尔滨卷烟厂将被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卷烟生产制造基地,并通过技改全面提升生产制造水平,按照合作品牌生产设备、工艺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标准要求,努力实现生产过程的系统化设计、精细化加工和智能化控制,切实提升品质保证能力。
而当前,湖北中烟也正着力于夯实管理基础,全力培育“黄鹤楼”品牌,推进全面创新,进一步激发发展潜力,推进“卷烟上水平”各项工作落实。
作为行业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一项改革,跨省联合重组在行业“十一五”的征程上留下了深刻的足印。
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以“两个至上”为指引,从行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坚持合作双赢的原则,以开诚布公的胸襟,促进合作双方的资源互补,为中国烟草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竞争力做出了积极贡献。
悄无声息间,发端于2010年春的中国烟草第三次重组已拉开帷幕,一场烙有明显行业印记的资源配置大戏,正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平衡中演绎,而且,新的格局已定。
新一轮重组面临的最大阻力是:
在专营专卖体制下,如何平衡被重组企业背后的政府诉求—税收分配。
“好在烟草行业的计划调控能量,往往比市场更强大。
”湖南中烟一位中层颇为乐观。
烟草“国家队”
“国家局已确定通过这次重组,做大5家企业集团,做强15个烟草品牌。
”9月19日,红塔集团一位高管向时代周报独家证实了这一消息。
据其介绍,当前已被内定的5家烟草大鳄为:
上海烟草集团、红云红河集团、红塔集团、湖南中烟和湖北中烟。
15个品牌主要有中华、玉溪、芙蓉王、红塔山、黄鹤楼等。
他言之凿凿:
“不排除还会增加几家公司,但最多不超过7家。
”
无独有偶,在日前一次烟草营销座谈会上,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彭义政也佐证了上述说法,他的表述是:
“国家局旨在通过'532’战略,培养5-7家烟草集团,从中选拔'国家队’参加世界烟草'奥运会’。
”
所谓“532”战略,由国家局局长、中国烟草掌门人姜成康在2010年1月“全国烟草行业大会”上首次提出。
即在“十二五”期间,培养出两个500万箱以上,3个300万箱以上和5个200万箱以上的品牌。
与之相对应的“461”目标,指到2015年培育12个销售收入超过400亿元的品牌,其中6个过600亿、1个过1000亿。
尽管姜成康多次强调,入围企业和品牌名单还未敲定,但各大企业均心知肚明。
上述权威消息表明,中国烟草版图中当前30多家省级烟企和180多个品牌中,历经此次重组后,能脱颖而出的只是凤毛麟角。
重组的终极目标是—“精简牌号,整合资源”。
姜成康表示要集中资源扶持应做大的品牌,让该退出市场的尽快退出。
本次涉及数千亿资产的重组,实为中国烟草又一次资源配置大改革,目标就是要把中国卷烟的绝大部分产量集中到少数优质品牌上。
三次重组
外界鲜有人知,早在2001年中央就提出“培育10个重点骨干企业”的联合重组目标,但彼时的中国烟草业还处在强筋壮骨阶段,时机尚未成熟。
应该说,正是中国烟草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两次声势浩大的重组改革,才为第三次超级重组奠定了基础。
三次重组,环环相扣,不可或缺。
第一次,是发生在省级范围内的地方重组,其中以湖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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