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纳税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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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纳税评估办法
浙江省永嘉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永地税征〔2005〕74号
关于印发自有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
纳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站),稽查局,县局有关科室:
现将《自有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纳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办法》要求,请各税务分局、申报站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用房(包括出租用房)的普查工作,并认真评估审核《ⅩⅩ计税价值(收入)申报评估表》,作为今后纳税人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入档案。
二、纳税人今后生产经营用房增减变动的,应对其原值或租金收入记录及时进行变更并存档。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县局,以便共同研究解决。
附件:
自有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纳税评估办法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自有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纳税评估办法
为了合理确定自有生产经营用房(以下简称自有房产)的计税价值,规范全县自有房产计税价值(即原值)评估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积极推进行业纳税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6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账簿、凭证资料不全或申报的自有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且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的情形。
二、自有房产计税价值计算公式
自有房产计税价值=评估基数×房屋建筑面积×调整系数×70%
(一)评估基数根据房屋结构来确定,房屋结构共分五类:
简易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钢混结构、彩钢结构。
房屋结构以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结构为准,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确定。
评估基数具体如下:
评估基数表单位:
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
砖木结构
混合结构
钢混结构
彩钢结构
200
500
700
900
400
评估基数参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嘉县2005年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准价等10项拆迁配套政策规定的批复》(永政发[2005]47号)文件规定的永嘉县2005年房屋重置价格以及相关工程核算专业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
评估基数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水平定期测算并修正。
(二)房产建筑面积以应税房产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纳税人提供的可证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文件或相关资料为准;纳税人不提供文件或提供相关资料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确定;应税房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确定房产计税面积。
(三)调整系数主要针对不同年度房屋造价。
造价调整系数根据自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建成时间确定,具体如下:
造价调整系数表
1992年以前
1993至1999年
2000年以后
0.6
0.8
1
自有房产如无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的建成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据实确定。
三、自有房产计税价值评估工作程序
(一)自有房产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并填报《自有应税房产计税价值申报评估表》(附件1),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评估自有房产计税价值。
(二)纳税人账证健全且申报的自有房产原值真实准确的,按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原值据实征收。
纳税人申报的自有房产原值低于本《办法》评估标准,且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定,并填制《自有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附件2)送达纳税人,告知纳税人自有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结果。
(三)对因特殊情况,纳税人申报自有房产的计税价值低于评估标准,但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的,经管理员核实,报分局领导审批后,按纳税人申报自有房产的计税价值缴纳税款。
四、自有生产经营用房相关税(费)试行“按年计算、分季(月)缴纳”的方式进行征收。
五、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自有应税房产计税价值申报评估表》
2、《自有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
主题词:
自有用房纳税评估办法通知
抄送:
市局征管处
永嘉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5年8月2日印发
附表2:
自有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
:
经审核,你单位申报的自有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明显不合理,又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明,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核定你单位自有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为元,月应纳房产税额为元、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元。
以上地方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内按时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征管法》规定每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永嘉县地方税务局分局
(盖章)
年月日
浙江省永嘉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永地税征〔2005〕75号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纳税评估办法的
通知
各税务分局(站),稽查局,县局有关科室:
现将《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纳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根据《办法》要求,各税务分局、申报站在2005年9月底前,结合纳税人自有生产经营用房的普查工作,完成纳税人出租房产的登记,评估审核《ⅩⅩ计税价值(收入)申报评估表》并存入档案作为租金收入的计税依据。
今后,租金增减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以确保计税依据的准确性。
二、全县地段等级的划分,由各税务分局(站)根据本文件的系数规定,结合辖区内房产所在地段租赁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等级,要求在8月15日前将本辖区的地段等级划分上报县局征管科备案。
今后,地段等级划分变化的,要及时上报县局。
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县局,以便共同研究解决。
附件:
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纳税评估办法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纳税评估办法
为了合理确定生产经营用房租赁(以下简称出租房产)的计税价值,规范出租房产计税价值评估,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积极推进行业纳税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6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账簿、凭证资料不全或申报的租金明显偏低且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的情形。
二、出租房产计税收入计算公式
出租房产计税收入=评估基数×房屋建筑面积×(1+调整系数)
(一)评估基数根据房屋结构来确定,房屋结构共分三类:
混合结构、钢混结构、其他结构。
房屋结构以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结构为准,如没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确定。
2005年的评估基数具体如下:
评估基数表单位:
元/月·平方米
混合结构
钢混结构
其他结构
8
8
5
评估基数根据调查测算确定,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水平定期测算与修正。
(二)房产建筑面积以出租房产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纳税人提供的可证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文件或相关资料为准;纳税人不提供文件或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据实评估确定;出租房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租赁合同上注明的面积核实后确定。
(三)调整系数主要针对所在地段、房产内部结构、房产用途。
1、地段系数:
一等地段
二等地段
三等地段
四等地段
0
-0.2
-0.4
-0.6
具体地段等级的划分,由各税务分局确定,并报县局备案。
2、房产内部结构系数:
房产内部带行车的标准厂房出租的,调整系数为+0.2。
3、房产用途系数:
房产属商业性质的,调整系数为+0.5至+2,具体由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按地段确定系数值,但必须同一地段、同一系数值。
三、出租房产计税收入评估工作程序
(一)出租房产地方税费申报缴纳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并填报《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申报评估表》(附件1),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出租房产计税收入。
对承租人作为出租房产地方税费申报缴纳人的,承租人还应填报《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地方税费申报缴纳人确认书》(附件2),以确认承租人承担在租赁期每月(次)按时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评估申报缴纳人申报的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并将评估结果填入《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申报评估表》。
(三)对申报缴纳人申报的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高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评估标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申报的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征收税款。
(四)对申报缴纳人申报的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低于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标准,且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征收,填制《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核定通知书》(附件3)并送达申报缴纳人,通知申报缴纳人计税收入核定结果。
(五)对因特殊情况,申报缴纳人申报的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低于评估标准并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的,经管理员核实,报分局领导审批后,按申报缴纳人申报的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缴纳税款。
四、生产经营用房租赁相关税(费)按月(次)计算征收。
五、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申报评估表》
2、《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地方税费申报缴纳人确认书》
3、《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核定通知书》
主题词:
租赁用房纳税评估办法通知
抄送:
市局征管处
永嘉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5年8月2日印发
附件2:
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地方税费申报
缴纳人确认书
永嘉县地方税务局分局:
按照本人与房屋出租人约定(协议),由本人申报缴纳生产经营用房租赁的有关税费。
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人即承租方愿作为(房产地址)房产的租赁有关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人,在租赁期内每月(次)如实申报并按时缴纳税款。
本人对申报的生产经营用房租赁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申报缴纳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3:
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核定通知书
:
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你单位申报情况,现核定你单位租赁应税房产月租金为 元/月,月应纳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合计为元。
以上地方税费应在每月(次)申报纳税期内按时缴纳,逾期按照《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永嘉县地方税务局分局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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