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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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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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
附件1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
(基础ZJA表)及指标释义和填报说明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
表号:
基础ZJA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制表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201×年×月
项目内容
计量单位
合计
粉尘
化学毒物
物理因素
生物因素
小计
矽尘
石棉尘
小计
高毒和极度、高度危害化学物质
小计
电离辐射
噪声
小计
炭疽
杆菌
1、从业人员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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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人
3、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
人
4、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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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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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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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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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际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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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在岗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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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实际在岗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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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应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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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应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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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应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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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实际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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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实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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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实际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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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检测点数
个
18、达标点数
个
19、新改扩建项目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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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项目数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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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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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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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新增职业病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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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累计职业病人数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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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
注册地址
工作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所属行业
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规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说明:
1.本表统计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除煤炭开采以外的工矿商贸企业。
2.本表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由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3.本报表为年报。
报送方式为网络或邮寄报表报送。
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健康情况表》(基础ZJA表)用于收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以及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的信息数据。
由工矿商贸企业填写上报至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具体指标解释如下:
1.所属行业: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所确定的行业类别,按照表1确定的行业类别进行填写。
同一单位跨行业生产时,以其主要从事的生产行业进行填报。
填写表1中行业类别所对应代码。
表1工矿商贸企业行业分类和代码
统计分类
代码
名称
说明
农业
A01
农业
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包括谷物、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棉、麻、糖、烟草种植,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水果、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中药材种植等。
A051
农业服务业
指对农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
林业
A02
林业
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木材和竹材采运、林产品采集。
A052
林业服务业
指为林业生产服务的病虫害的防治、林地防火等各种辅助性活动。
煤炭
B06
煤炭开采
和洗选业
指对各种煤炭的开采、洗选、分级等生产活动;以及煤炭开采和洗选辅助活动;不包括煤制品的生产和煤炭勘探活动。
石油和天然气
B07
石油和天然气
开采业
指对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开采,对煤矿瓦斯气(煤层气)的开采;为运输目的所进行的天然气液化和从天然气田气体中生产液化烃的活动,对含沥青的页岩或油母页岩矿的开采,以及对焦油沙矿进行的同类作业。
B11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辅助活动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辅助活动。
石化
C251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指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
C252
炼焦
指主要从硬煤和褐煤中生产焦炭、干馏炭及煤焦油或沥青等副产品的炼焦炉的操作活动。
金属
B08
黑色金属矿
采选业
指铁矿采选,锰矿、铬矿采选,以及钒矿等钢铁工业黑色金属辅助原料矿的采矿、选矿活动;矿物采选的辅助活动。
B09
有色金属矿
采选业
指对常用有色金属矿、贵金属矿,以及稀有稀土金属矿的开采、选矿活动。
C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指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
C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指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C33
金属制品业
指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非金属
B102
化学矿开采
指对化学矿和肥料矿物的开采。
B103
采盐
指通过以海水(含沿海浅层地下卤水)为原料晒制,或以钻井汲取地下卤水,或注水溶解地下岩盐为原料,经真空蒸发干燥,以及从盐湖中采掘制成的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盐产品的开采、粉碎和筛选。
B109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石棉、云母矿采选,石墨、滑石采选,宝石、玉石采选,金刚石、天然磨料及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
化工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医药
C27
医药制造业
指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建材
B101
土砂石开采
指石灰石、石膏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耐火土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C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指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制造,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指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轻工
C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
C14
食品制造业
指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乳制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与其他食品制造。
C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指酒精、白酒、啤酒及其专用麦芽、黄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的生产,饮料制造;以及对毛茶或半成品原料茶进行筛分、轧切、风选、干燥、匀堆、拼配等精制加工茶叶的生产活动。
C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指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
C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指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制鞋业
C21
家具制造业
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
C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指纸浆制造,造纸,纸制品制造。
C231
印刷
指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制,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C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指文教办公用品制造,乐器制造,工艺美术品制造,体育用品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指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化纤浆粕制造,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
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指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
机械
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指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指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C36
汽车制造业
指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指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
制造业
指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指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电子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指计算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视听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纺织
C17
纺织业
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核工业
C253
核燃料加工
指从沥青铀矿或其他含铀矿石中提取铀、浓缩铀的生产,对铀金属的冶炼、加工,以及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标记、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制造,还包括与核燃料加工有关的核废物处置活动
C413
核辐射加工
指核技术与同位素技术的应用,由核辐照站利用核技术对原有产品改良、改变性质并使其增值的加工活动
D4413
核力发电
指利用核反应堆中重核裂变所释放出的热能转换成电能的生产活动
电力
D4411
火力发电
指利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燃料燃烧产生的热能,通过火电动力装置转换成电能的生产活动。
D4412
水力发电
指通过建设水电站将水能转换成电能的生产活动。
D4414
风力发电
D4415
太阳能发电
D4419
其他电力生产
指利用地热、潮汐能、温差能、波浪能、生物能及其他未列明的能源的发电活动
D442
电力供应
指利用电网出售给用户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以及供电局的供电活动。
D443
热力生产和供应
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通过锅炉等装置生产蒸汽和热水,或外购蒸汽、热水进行供应销售、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的活动。
交通
G54
道路运输业
指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G55
水上运输业
指水上旅客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G56
航空运输业
指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铁道
G53
铁路运输业
指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水利
N76
水利管理业
指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文服务,其他水利管理业。
其他
E47-E50
建筑业
指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M73
研究和试验发展
指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M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质检技术服务,环境与生态监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
C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指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O80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指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C42
废弃资源
综合利用业
指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
包括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D462
污水处理及
其再生利用
指对污水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及净化后的再利用活动。
N772
环境治理业
指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放射性废物治理,其他污染治理。
A03
畜牧业
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捕捉活动,包括牲畜饲养、家禽饲养、狩猎和捕捉动物和其他畜牧业;
A053
畜牧服务业
指提供牲畜繁殖、圈舍清理、畜产品生产和初级加工等服务。
A04
渔业
指水产养殖与水产捕捞。
A054
渔业服务业
指对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包括鱼苗及鱼种场、水产良种场和水产增殖场等进行的活动。
C16
烟草制品业
指烟叶复烤、卷烟制造与其他烟草制品制造。
D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生产燃气,或利用畜禽粪便和秸秆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生产沼气,或外购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并进行输配,向用户销售燃气的活动,以及对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输配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和管理活动。
D461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指将天然水(地下水、地表水)经过蓄集、净化达到生活饮用水或其他用水标准,并向居民家庭、企业和其他用户供应的活动。
D469
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
指将海水淡化处理,达到可以使用标准的生产活动,以及对雨水、微咸水等类似水进行收集、处理和利用活动
G57
管道运输业
指通过管道对气体、液体等的运输活动。
G58
装卸搬运和
运输代理业
指装卸搬运,运输代理业。
G59
仓储业
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货物送配活动,还包括以仓储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G60
邮政业
指邮政基本服务,快递服务。
I63-I6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指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登记注册类型:
指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将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类型,分类及代码见表2。
填写表2中登记注册类型类别所对应的代码。
表2企业注册类型代码表
代码
企业注册类型
代码
企业注册类型
110
国有企业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20
集体企业
170
私营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90
其他企业
140
联营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企业规模:
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颁布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企业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规模,划分标准见表3。
直接填写不同规模所类别所对应的代码即可:
“大型:
01”、“中型:
02”、“小型:
03”和“微型:
04”。
其中,1)营业收入:
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2)资产总额:
报告期内企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和。
表3统计上相关行业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注: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4.从业人员数:
报告期内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即报告期初与期末的平均值(下同)。
5.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报告期内企业作业场所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危害因素和生物性危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合计与接触各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统计方式有所区别。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计的统计意义在于了解企业从业人员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粉尘人数、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接触物理性危害因素人数以及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
例如既接触煤尘又接触噪声的1个作业人员,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1人统计。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计可采用从业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
6.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企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等内容的平均人数。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
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报告期内企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其建立了完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平均人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建档不完整的从业人员按照未建立档案计算。
8.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
指报告期内企业存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总数。
9.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指企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报告期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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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工矿 商贸 企业 职业 健康 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