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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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中共长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促进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重视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要坚持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发展学生党员,要合理调配、协调发展;发展教工党员,要注重吸收高学历、高职称的优秀人才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入党。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五条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年满十八岁的学校教职工、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要求入党的人,必须自愿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成熟程度,把入党积极分子划分为一般、重点和计划发展对象三个层次培养:
(一)一般入党积极分子。
已提交入党申请书并基本符合积极分子条件的人员可以确定为一般入党积极分子,由支委会讨论确定、登记造册并向支部全体党员宣布。
(二)重点入党积极分子。
一般入党积极分子中表现突出的可以确定为重点入党积极分子,由支委会提名、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形成支部决议并做好记录。
会后形成《重点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并报送基层党委、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计划发展对象。
重点入党积极分子已经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通过党员推荐和团组织推优方式可以确定为计划发展对象,由支委会提名、支部大会全体党员讨论通过,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合格后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组织部、组织员办公室经过超前考察,与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共同研究确定。
已经确定为一般入党积极分子并符合重点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在确定为一般入党积极分子的三个月后可确定为重点入党积极分子;从重点入党积极分子到列为计划发展对象,需要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九条党支部对一般入党积极分子可指定一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对重点入党积极分子和计划发展对象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负责培养。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委会或全体党员会议,讨论分析积极分子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条基层党组织要经常给入党积极分子上党课,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时事政治,并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本单位经常性的工作,给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第十一条党支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要定期分析和研究每一个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根据表现和成熟程度,动态管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建立入党档案,重点入党积极分子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对重点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结果以写实方式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及时将组织和群众意见反馈给本人。
考察写实要由两名培养人共同研究确定并由其中一名执笔完成。
考察写实要由两名培养人共同签字方能有效,不允许由其他人代写或仅有一名培养人签字。
考察写实的内容要真实准确,避免空话套话,指出的被培养人的优点、缺点要符合实际,有的放矢,不能千篇一律。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入党积极分子转去的党组织。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考察合格的计划发展对象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必须经过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党校集中培训。
学校党校定期举办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培训结束时,进行党校培训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党支部负责为每个发展对象建立档案,材料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考察写实每季度一次以上);
(三)思想汇报(每季度一份以上);
(四)自传;
(五)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登记表或党校结业证书;
(六)党校学习心得;
(七)政治审查材料(含函调或外调材料、综合政治审查材料);
(八)共青团推优表(学生积极分子)。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在发展对象材料完备后,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送基层党委或党委组织员办公室预审。
预审的主要程序是:
(一)党委组织员预审,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已列入当年发展计划,八项入党积极分子材料是否齐全,工作业绩是否突出或学生学习成绩是否达标,一般情况下发展前一年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要在同年级同专业前45%且无不及格课程。
(二)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通过率需达到80%以上。
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在校、院任职的学生干部,在班级测评中如果通过率未达到80%、但在75%以上者,可在其所任职的校、院学生干部内进行再次测评,两次测评的平均通过率应当达80%以上。
教工以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三)通过测评的发展对象由其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示七天,并填写《长春大学发展党员测评情况统计表》、《长春大学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学生发展对象要由所在单位基层党委、党总支征求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意见并填写《长春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征求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意见表》,测评、公示、公寓征求意见结果反馈及整理后报送基层党委或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审核。
(四)党委组织员预审、测评、公示、公寓征求意见均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各党支部为其填写《长春大学发展党员预审考察表》并报送基层党委或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审核。
(五)基层党委或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返还相关材料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条在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当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栏目及包括内容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并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对党要忠诚老实。
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按照《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栏目如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要贴本人近期照片。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经基层党委或党委组织员办公室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支部大会的准备工作:
1.支委会开会研究会议事项,草拟支部大会决议。
2.支部委员检查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否正确,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无误。
3.支部书记同发展对象谈话,指导他向支部大会汇报,要求其正确对待可能提出的批评和不被通过的可能。
4.通知支部全体党员到会。
如介绍人一人因故不能出席,但在会前已向支部做了负责的介绍,支部大会可以讨论。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党员必须超过支部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否则支部大会应当改期召开。
可邀请其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支部大会。
(二)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1.支部书记报告会议主题、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
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5.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6.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宣布支部大会决议,入党申请人表态;
8.列席会议的其他入党积极分子发言;
9.支部书记总结。
(三)支部大会的注意事项:
1.对在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发展对象和支委会应当予以解答,如某些问题尚未清楚,可暂时休会,待问题调查清楚再继续开会。
2.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退场。
3.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讨论和表决。
4.做好支部大会的记录。
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内容、会议的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缺席人数和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人姓名;会议发言情况,有何不同意见;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主要内容是:
(一)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优缺点并简要说明同意其入党的理由;
(二)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清应到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赞成、反对和弃权的党员人数,主要的不同意见是什么,通过决议的日期;
(三)落款要填写支部全称和年、月、日,支部书记签名,有印章的支部加盖支部的印章。
第五章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或基层党委审批。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报送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或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并履行完手续后,党委委员或组织员要对《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单独谈话,做进一步考察,重点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对党的政策的理解以及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和态度。
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校党委或基层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或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能超过六个月。
超过六个月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二十八条由学校党委直接审批的预备党员,党委组织员办公室负责先通知其所在基层党组织,再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并张榜公布。
基层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由各基层党委负责通知本人并张榜公布。
对未获批准的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并交纳党费,在实际工作或学习中给预备党员交任务、压担子,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锻炼他们的能力,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宣誓的程序是:
唱《国际歌》(或奏《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宣读宣誓者名单;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预备党员代表讲话;积极分子代表讲话;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宣誓会议会场布置要庄重、简朴,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在预备期中,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其考察一次,考察结果同本人见面,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党支部要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考察内容包括: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情况;参加组织生活、遵守党纪情况;工作学习表现及克服缺点情况等。
预备党员调动时,调出单位基层党组织应当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写明延长的原因、期限或取消的理由。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校党委或基层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要及时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是写清何时被批准入党、何时期满,实事求是地汇报在预备期内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入党后进步情况、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支委会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了解党小组或党支部的考察情况及考察培养人的意见。
学生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学习成绩,一般情况下要求无不及格课程,审查后由支委会提出可否转正的意见。
(三)党支部对预备党员材料进行整理,填写《长春大学中共预备党员转正预审考察表》并报送基层党委或党委组织员办公室审查。
基层党委或党委组织员办公室主要审查预备党员的学习成绩、转正申请、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4份以上)、《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等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党支部。
(四)预备党员转正大会必须在预备期满后召开,不能提前。
预备党员在会上宣读自己的转正申请;支委会全面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由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通过;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做出决议,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或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权限和要求,与审批预备党员相同。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通知审批结果及党龄起始时间。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思想工作,指明今后的努力方向。
审批结果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张榜公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委完成审批后将相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加盖学校党委公章。
党总支审议完党支部决议后、直属党支部开完支部大会后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转正后,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转交人事处(教工党员)或学工处(学生党员)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七条特殊情况预备党员转正的处理:
(一)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未满调动工作或毕业分配的,基层党组织要将对其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其转正问题由调入单位办理。
毕业后没有找到固定单位或单位没有党组织的毕业生预备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到其家庭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其转正问题由其家庭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办理。
(二)持临时组织关系外出工作或学习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当及时回校办理转正手续。
确实不能按期回校的,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讨论转正时,要有临时所在党支部的介绍材料,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可以认定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一般应当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如认为有必要,也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七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并通报检查结果。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学校党委应当重视对党委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学校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长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长大党字[201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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