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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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深盐府〔200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区功能,促进城区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盐田区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指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是指区内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合理控制强度、完善功能配套;
(四)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整体改造与局部改造相结合;
(五)依法、公开、透明。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整体拆建、局部拆建和综合整治三种改造模式。
整体拆建是指将城中村全部拆除,按城市规划重新建设;局部拆建是指对城中村局部区域拆除重建,其他区域实施综合整治;综合整治是指对城中村进行局部空间整理、建筑外观改善、市政设施完善、公共设施配套等旨在提升城中村环境品质的整治措施。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竞标独立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经区政府批准,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与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独立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
城中村改造项目完成前,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变更合作对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旧改领导小组)作为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
区旧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旧城旧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作为全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成立旧改领导小组,并设立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街道旧改办)。
第七条 区旧改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议并决定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审查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审批城中村综合整治规划;
(四)审核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报市政府和送区计划部门备案;
(五)审批城中村改造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
(七)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
(八)决定城中村改造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区旧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区旧改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和各项决定,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综合整治规划,报区旧改领导小组审查和审批;
(三)组织编制全区城中村改造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报区旧改领导小组审核;
(四)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审查改造项目合作建设单位,报区旧改领导小组审定。
(五)督促落实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工作;
(六)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的宣传工作,指导街道旧改办工作;
(八)办理区旧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街道旧改办的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宣传工作和城中村居民的思想工作;
(二)协调解决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中遇到的上访、民事纠纷等疑难问题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
(三)负责组织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测量查丈、收集资料及权属确认等改造前期工作;
(四)办理街道旧改领导小组和区旧改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区政府设立区旧改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为市、区财政拨款。
第十一条 我区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依照《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执行。
第四章 规划和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区旧改办依据市政府总体规划纲要,组织编制盐田区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和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依据,由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区旧改办年初编制年度区旧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征询区计划、财政部门意见,报区旧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计划。
年度计划由各街道办事处申报,区旧改办汇总,征询区计划部门意见后报区旧改领导小组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和送区计划部门备案。
中长期计划由区旧改办依据区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制定,征询区计划部门意见后报区旧改领导小组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中长期规划报市政府和送区计划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区城中村改造计划,并符合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及相关详细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的确定方式:
(一)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独立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须提供不少于总投资40%的资金证明和具体的改造实施计划和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二)城中村内现有股份合作企业联合其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改造的,须提供不少于拆迁安置估算费用的保证金和具体的改造实施计划和方案,并提交合作机构的资信证明,报区政府批准;
(三)其他机构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由区旧改办会同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挂牌的方式,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城中村内现有股份合作企业自行组织改造或者联合其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改造的,如果没有按照区政府要求及时组织实施,或者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时,由区政府取消其建设单位资格,通过公开招标或者挂牌的方式另行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按以下程序报审:
(一)区旧改办对申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审;
(二)区旧改办将初审通过的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报审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改造实施计划和方案;
(三)资信证明;
(四)区旧改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开发前需取得下列文件:
(一)区政府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批准文件;
(二)区政府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区旧改办的备案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拆迁补偿管理
第二十条 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改造前,都必须制定拆迁补偿初步方案,明确安置方式、赔偿方式与标准,并报区旧改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安置补偿主要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者结合的方式。
以产权置换方式补偿的,补偿给村内居民的房地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每户480平方米,超过480平方米的合法住宅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的,由区旧改办责令改进;情况严重的,由区政府取消其建设单位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经批准的合作改造项目,未按区政府要求及时组织实施的;
(二)变更合作对象未报区政府批准的;
(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民事纠纷的,依照《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旧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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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盐田 区城中村 改造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