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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办法
咸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以县级教育管理部门为主的多级管理体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宏观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学区)、学校学籍管理,完善管理措施,实施标准化管理。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段学校的学区划分;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指导监督基层教育管理部门和辖区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接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教育管理部门(学区)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辖区内的控辍工作,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
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接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中小学学籍由学校审核、编制、管理。
学校要按照上级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档案资料,学生的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必须完整,填写规范,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专(兼)职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必须要参加相关培训学习,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小学必须依法接受辖区内适龄儿童免试入学,学校不得招收不足龄儿童入学。
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应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鼓励适龄残疾儿童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初中必须接受服务区所有完成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学生免试入学。
公办学校应严格按学生户籍所属服务区进行招生,未经履行相关手续,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服务区以外的少年、儿童入学。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同时由学校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第七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呈者承担划片内义务教育职能的其他办学主体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八条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义务教育学龄段的子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向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入学申请,由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指定接收学校,保证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九条 民办学校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学生的学籍的数据按照属地原则,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第十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0人。
第三章转学、借读、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因户籍迁移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准予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由学生监护人携带同意接收证明或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出地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应该开具转学证明,并交付学生学籍资料。
由学生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到转入学校报名。
转学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
转出、转入学生均需由学校报上级教育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学生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划牌就近入学,到其它公人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就读的,均属借读生。
公办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措读学生。
学校在完成所辖区域义务教育任务并剩余教育资源的前提下,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接收一定数额的借读生。
第十四条 借读生所需材料包括借读申请和借读证明。
借读生办理程序为:
借读学生原所在学校同意外出借读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出据借读证明,借读学校同意接收借读。
学生在借读期间,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申请在暂且住地附近学校入学或借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安排。
学生申请在民办学校主不读,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支持,及时履行相关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
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
第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
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四章辍学
第十九条 辖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
第二十条 教师发现学生辍学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及时派员找学生监护人问明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
说服动员后三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应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2日内向监护人发出辍学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当地政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限期送学生返校。
第二十一条 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月报制度,乡镇部门(学区)和初中应每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学生辍学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对学生辍学劝导或强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长或政府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跳级、留级与毕业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第二十四条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二十五条 小学毕业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
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凭证。
第二十六条 完成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学生,均可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其参加中考的权利。
第六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二十七条学籍档案包括:
(1)《适龄儿童花名册》
(2)《在校生花名册》
(3)《学籍卡册》
(4)《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5)《毕业生花名册》
(6)《健康卡》
(7)《变动学生花名册》
学校各种表册卡应能相互印证,不自相矛盾。
第二十八条《适龄儿童花名册》记载辖区内适龄儿童的基本情况。
《在校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汇编成册;《变动学生花名册》登记本校学生增加、减少的各种情况。
如“转入、转出、休学、复学、辍学、往港奥台、出国、死亡等,同时附相应证明。
《变动学生花名册》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姓名为准,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有公安户籍变更证明,到学校申请办理。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内容要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学校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
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详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类。
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
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三十三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这些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
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四条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
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
第三十五条小学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六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校应将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向法定监护人报告。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对学生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九章学籍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实行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籍管理信息必须予以保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建立学籍管理数据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学生基本信息不公开、不扩散。
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十条学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辍学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市(区)、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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