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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配套规定精解
劳动合同法及配套规定精解
第一章 总 则
一、立法宗旨(法第1条)
【要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新意:
确立“单保护”宗旨,向弱势群体倾斜。
二、适用范围(法第2条、第96条)
【要旨】适用一切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
新意:
扩大了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第三类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
条例明确事务所、基金会属于用人单位(条例第3条)
三、基本原则(法第3条)
【要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依约履行六原则
四、劳动重大事项民主协商制度(法第4条)
【要旨】劳动重大事项决定应该经职代会讨论,实施中职工可以建议修改。
劳动重大事项应该公示、告知。
新意:
确立了劳动重大事项民主协商机制,劳动者对劳动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参与权、修改建议权及知悉权。
五、三方协商机制(法第5条)
【要旨】劳动部门应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六、工会职责(法第6条)
【要旨】指导帮助劳动者依法订约履约,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法第7条,10条3款)
【要旨】以实际用工时间为准,而不是以签约时间为准。
(10条3款)
新意:
合同成立时间做出特殊规定,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利益。
二、如实告知义务(法第8条)
【要旨】招聘双方都有如实告知义务
三、缔约禁止(法第9条)(法第84条)
【要旨】不得扣证,否则责令退还并处罚;不得要求担保或收取财物,否则责令退还、罚款并赔偿。
四、合同形式(法第10条)(14条3款)(82条1款)
【要旨】应当签书面合同,没签的一个月内签。
新意:
强调用书面形式,否则面临多种处罚:
一年内不签双工资(82条1款),一年以上不签不定期(14条3款)。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终止劳动合同(条例第5条)
五、未定书面合同报酬不明的处理(法第11条)
【要旨】集体合同>同工同酬。
即集体合同有规定的按集体合同,无规定的同工同酬。
六、劳动合同的种类(法第12条)
【要旨】劳动合同分三类:
定期、不定期和任务。
七、定期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法第13条)
【要旨】有终止时间
八、不定期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4条)
【要旨】
1、含义:
无确定终止时间。
2、适用范围:
(1)可签情形:
协商一致
(2)必签情形(劳动者不同意除外):
A连续工作十年;B初次实行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签合同时,连续工作十年距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十年);C连订二次定期合同,无法定可解雇情形。
(3)视签情形:
一年不签书面合同。
(4)例外情形:
公益岗位不适用(条例12条)
新意:
鼓励签订不定期合同,以利于维护职工权益,稳定队伍。
连续工作10年、两次定期等三种情形需要订立无定期合同,逾期不签合同视为无定期合同。
九、任务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第15条)
【要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十、合同生效及文本保存(法第16条)(法第81条)
【要旨】签章生效,各执一份。
不给文本责令改正,损害赔偿。
十一、合同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法第17条)(法第81条)
【要旨】
1、必备条款:
双方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假, 劳动报酬和社保,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其他。
必备条款欠缺责令改正,损害赔偿。
2、选择条款: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十二、书面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法第18条)
【要旨】重新协商>集体合同>报酬同工同酬、标准国家规定。
十三、试用期限制
1、期限限制(法第19条)
【要旨】对试用期进行了严格限制:
1、长短限制:
313-126;2、只能搞一次;3、任务合同及不满仨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不能仅约定试用期。
2、工资限制(法第20条,条例15条)
【要旨】两不低:
不低于最低档的80%或约定工资的80%、不低于最低工资。
3、试用期解约限制(法第21条)
【要旨】
(1)解除要符合法定条件,不得滥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
(2)要说明理由。
十四、服务期(法第22条)
【要旨】1、服务期适用对象:
通俗讲就是“公费进修人员”。
法条规定两“专”—专项培训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注意:
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法86条)。
2、违约金限制:
约定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实支数额不得超过应摊费用。
新意:
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为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
条例补充:
1、服务期到期之前劳动合同到期的自动延期(条例17条)。
2、劳动者被迫辞职不构成违约,不支付违约金(条例26条)。
十五、保密约定(法第23条)
【要旨】1、可以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2、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十六、对竞业限制的限制(法第24条)
【要旨】对象仅限涉密人员,期限不超过两年,经济上要给补偿。
十七、劳动者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法第25条)
【要旨】仅适用服务期违约及竟业限制违约。
十八、无效合同(法第26条)
【要旨】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无可撤销合同之说;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十九、部分无效(法第27条)
【要旨】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十、合同无效的劳动报酬(法第28条)
【要旨】合同虽然无效,但工资照给不误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全面履行原则(法第29条)
二、报酬履行及欠薪处理(法第30条)。
新意:
欠薪可直接申请支付令。
三、工作时间履行及加班限制(法第31条)
【要旨】不得强迫加班,加班要给加班费。
四、劳动条件履行(法第32条)
【要旨】职工有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权,批评、检举、控告权。
五、形式变更的合同履行(法第33条)
【要旨】用人单位形式变更即法律人格不发生变化的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
六、实质变更的合同履行(法第34条)
【要旨】合并、分立由承继者继续履行。
七、合同变更的形式要件(法第35条)。
【要旨】同合同订立,必须书面形式。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协商解除(法第36条)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主动辞职(法第37条)
【要旨】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即辞职权。
权利限制:
(1)需要预告即提前通知,预告期试用期为3日,正式期为30日。
(2)正式期还需要采取书面形式通知。
2、无预告解除——被迫辞职(法第38条一款)。
【要旨】用人单位严重过失,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不受预告期及书面形式的限制;但还是要通知,打个招呼,便于用人单位安排工作。
3、立即解除(法第38条二款)
【要旨】强迫劳动或强令冒险作业可立即解约,连通知也不需要了。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无预告解除—即时解除—过失性解雇(法第39条)
【要旨】劳动者严重过失,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约。
2、用人单位预告解除—非过失性解雇—无过失性辞退(法第40条)
【要旨】劳动者因伤病或能力问题而不能胜任工作及情势变更可以解约,但需要预告或多付一月工资。
3、经济性裁员解除(法第41条)
【要旨】对经济性裁员严格限制:
1、限于四种情形—破产重整、经营特困、转产革新、情势变更。
2、程序限制:
提前说明、听取意见、报告方案。
3、留用人员限制:
长期、不定期、家庭困难人员优先。
4、录用限制:
被裁人员优先。
4、禁止预告、裁员解除的情形(法第42条)
【要旨】对在职业病待查期、伤病医疗期、女性三期、退休过渡期及工伤致残等情况、除非劳动者有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合同。
5、工会对单位单方解除的干预(法第43条)
【要旨】单位应事先通告,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四、合同终止的情形(法第44条、条例21条)
【要旨】终止情形——合同到期,职工退休、死亡失踪,单位终止。
新意:
1、将合同解除与终止分开,解除不属于终止。
2、终止情形不允许约定增加。
(条例13条)
五、延期终止(法第45条)
【要旨】对在职业病待查期、伤病医疗期、女性三期、退休过渡期的职工,合同期满自动顺延。
六、经济补偿
1、补偿情形(法第46条)
【要旨】基本精神解除、终止合同原则上都要给补偿。
不给补偿的情况仅限于:
1、劳动者动议解除;2、劳动者主动辞职;3、因劳动者过失被解雇;4、不满劳动条件不同意续订合同。
新意:
1、明确规定合同终止也要补偿,避免劳动合同短期化;2、将规章规定的用人单位动议解除应补偿的规定入法;3、将司法解释关于被迫辞职应补偿的规定入法。
例外情形:
公益岗位无补偿金(条例12条)
2、补偿标准(法第47条)
【要旨】基本算法就是一年一月工资。
对高收入者封顶,即高于三倍的只按三倍,且不超过12年。
新意:
12年限制基本取消,只适用高收入者。
七、单位违法解雇的后果(法第48条、条例25条)
【要旨】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者双倍赔偿。
双倍赔偿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八、附随义务(法第50条)
【要旨】单位要当天出证明、15日内转关系,个人要办交接,不办交接不给补偿。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一、 集体合同的订立(法第51条)
【要旨】草案要上职代会,工会代表职工。
二、专项集体合同(法第52条)
三、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法第53条)
四、集体合同的生效及效力(法第54条)
【要旨】集体合同需报审无异议才生效,但异议期只有15天。
五、集体合同劳动标准、个人合同劳动标准及政府最低劳动标准的关系(法第55条)
【要旨】个人合同中的劳动待遇≥集体合同中的劳动待遇≥政府最低标准。
六、工会权利(法第56条)
【要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可以仲裁、起诉。
第二节 劳务派遣
一、派遣单位注册资本限制(法第57条)
【要旨】不低于50万以上
二、派遣单位的地位及基本义务(法第58条一款)
【要旨】就是用人单位。
三、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法第59条)
【要旨】1、必须订协议;2、派遣期限不得化整为零,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
四、派遣单位的义务(法第58条)
【要旨】基本原则是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特别规定(特殊义务)有:
1、合同期不少于2年、待岗期间给最低工资(法第58条二款);
2、内容告知义务,不得克扣报酬、不得收费(60条)
3、不得自我派遣(法第67条)
五、跨地区派遣劳动标准的适用(法第61条)
【要旨】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六、用工单位义务(法第62条)
【要旨】基本原则——除办社保以外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
特殊义务:
不得再派遣。
七、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要旨】1、同工同酬权(法第63条);
2、结社权(有权参加或组织工会)(法第64条)。
八、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解除(65条)
【要旨】同一般规定,只不过用工单位只能退回劳动者,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九、劳务派遣岗位限制 (法第66条)
【要旨】一般为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
一十、自我派遣(法第67条,条例28条)
【要旨】禁止自我派遣。
一十一、劳务派遣招工限制(条例30条)
【要旨】不得招收非全日制用工。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一、定义(法第68条)
【要旨】1、以小时计酬为主;2、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合同形式(法第69条一款)
【要旨】形式不限、可以口头。
三、多重劳动合同问题(法第69条二款)
【要旨】非全日制用工可订多重合同,但后不压前。
四、试用期(法第70条)
【要旨】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合同解除(法第71条)
【要旨】都有任意解除权,不用给补偿。
六、工资标准及支付期限(法第72条)
【要旨】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1、主管机关:
劳动行政部门(法第73条)
2、监督检查内容(法第74条)(略)
3、劳动部门的调查权:
查阅资料权,实地检查权。
(法第75条)
4、其他部门职责 ——依法各司其职(法第76条)
5、劳动者维权途径
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仲裁、起诉(法第77条)
6、工会职责:
维权、监督、批评建议、支持起诉(法第78条)
7、举报制度(法第79条)(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制度违法的责任(法第80条):
责令改正、警告,损害赔偿。
2.合同文本违法(必备条款欠缺及不给劳动者文本)的责任:
责令改正、损害赔偿(法第81条)
3.不签合同的责任(法第82条):
违法不订书面合同及不定期合同,双倍支付工资。
双倍工资的上限是11个月(条例第7条)
4.试用期违法的责任(法第83条):
责令改正,已履行的支付赔偿金。
5.扣证的责任(法第84条一款):
责令退还、依法处罚。
6.收押金、扣档案的责任(法第84条二,三款):
退还、罚款、赔偿。
7.欠薪(劳动报酬、加班费、补偿金)的责任(法第85条):
A、时间上“欠”(拖欠)——限期支付;B、数额上“欠”(包括未足额支付约定报酬及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差额;C、
逾期还不支付的——支付50%—100%的赔偿金。
8.无效责任(法第86条):
过错赔偿。
9.违法解雇的责任(法第87条,条例25条):
双倍赔偿。
但补偿金不再支付。
10.用人单位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法第88条):
行政处罚、刑事判刑、损害赔偿。
11.不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责任(89条)
责令改正、损害赔偿。
12.劳动者违法、违约的民事责任(法第90条):
损害赔偿。
13.招用未解约劳动者的责任(法第91条):
连带责任
14.派遣单位违法的责任(法第92条):
责令改正、罚款、吊照、连带责任。
15.非法用工的责任(法第93条):
单位或出资人承担责任。
16.个人承包违法招用劳动者的责任(法第94条):
发包人及承包人连带赔偿。
17.行政机关违法的责任(法第95条):
国家赔偿、处分、判刑。
第八章 附 则
1.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的法律适用(法第96条):
无特别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2.过渡性问题——溯及力问题(法第97条)。
【要旨】基本原则是无溯及力。
A、连续订立定期合同的次数计算——本法实行后起算,无溯及力。
B、一个月内签书面合同的期限起算——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C、老合同的补偿问题——以前规定该补偿的按以前规定,以前规定不补偿,现在规定要补偿的,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
3.施行时间——2008年1月1日(法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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