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确权责任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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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确权责任保险
著作权确权责任保险(2010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提供著作权确权服务的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著作权”、“著作权交易”、“著作权内容”、“转让方”、“受让方”、“许可方”、“被许可方”等均指著作权交易合同当中相应的特定对象。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接受委托对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进行确认时,因疏忽或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导致本条列举事由发生,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著作权的转让方/许可方不享有著作权交易合同约定的著作权;
(二)转让方/许可方转让/许可与他人共有的著作权时未经共有人许可。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欺诈、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七)被保险人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对其进行诽谤;
(八)被保险人未按照《劳动法》、省市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雇员利益导致的雇员报复性行为;
(九)被保险人雇员的不忠诚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十)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实际的或被指称的违反反垄断法规、限制贸易或不正当竞争的索赔;
(十一)关联企业(指投保人与确权委托方之间有直接股权投资关系)之间的相互索赔;
(十二)任何性质的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四)精神损害赔偿。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所办理的业务;
(二)被保险人雇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承办确权业务;
(三)被保险人从事的非确权业务;
(四)非被保险人雇员从事的确权业务;
(五)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起始日开始前被保险人已经出具并签署的权属确认书以及其他工作文件;
(六)被保险人从事的确权业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
(七)作品中包含的超出确权范围的著作权权属(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问题引起的经济赔偿及法律纠纷所发生的费用。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著作权确权服务合同中确定的赔偿限额为基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保险人对法律费用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额及累计赔偿限额的30%。
第十条保险人仅就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包括法律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特别复杂的,在三十日内无法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定合理期间,在商定期内作出核定结果。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著作权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供著作权确权服务合同和权属确认书副本或复印件。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称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发生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对著作权权属确认过程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提供保险人认为必要的与确权服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记录,对保险人的建议应当认真付诸实施,但保险人的检查和监督并不构成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责任结束后,与确权服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记录应保存至少二年。
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害行为发生时,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合同期满不再续保时,被保险人应自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停止使用由保险人提供的宣传标记和其它宣传材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人民法院判决;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赔偿请求的主体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
(四)其他保险人事先认可的方式。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当被保险人知道索赔发生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尽快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的协助而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报告、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与索赔有关的著作权确权服务合同、权属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外其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承担。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根据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行使上述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并尽一切可能确保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包括签署必要文件。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9.27
著作权确权责任保险(2010版)费率
一、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总赔偿限额×基准费率×浮动因子Ⅰ×浮动因子Ⅱ×浮动因子Ⅲ×浮动因子Ⅳ
二、基准费率
序号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基础费率(%)
1
20万以下的部分
0.5
2
20万以上(含20万)100万以下的部分
0.4
3
100万以上(含100万)300万以下的部分
0.3
4
300万以上(含300万)500万以下的部分
0.2
5
500万以上(含500万)1000万以下的部分
0.1
6
1000万以上(含1000万)的部分
0.05
最终基准费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段值×每一分段所对应的基础费率)/总赔偿限额深圳财产保险报价网
三、费率浮动因子
(一)浮动因子Ⅰ(风险等级因子)
序号
风险等级
浮动因子
1
1
1.5-2
2
2
1-1.5
3
3
0.6-1
4
4
0.3-0.6
(二)浮动因子Ⅱ(总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序号
总赔偿限额/每次赔偿限额
浮动因子
1
1
1
2
1~1.5
1.2
3
1.5~2
1.5
(三)浮动因子Ⅲ(续保因素)
序号
续保因素
浮动因子
1
首次投保
1
2
第一次续保
0.7
3
第二次续保
0.5
4
第三次以上(含)续保
0.3
(四)浮动因子Ⅳ(免赔额(率))
根据免赔额(率)的上升或下降,可适当降低或调高费率,降低或调高费率的幅度不得超过30%。
四、根据著作权确权服务的具体情况,以及交易数量、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等因素,最终保险费可在上述基础上进行不超过30%的上下浮动。
五、每笔著作权确权责任保险单的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000元。
六、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
月
十二
个月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附:
风险等级划分
著作权确权责任保险的风险等级按照所交易的著作权类别划分,详见下表:
序号
著作权类别
风险等级
1
口述作品
1
2
计算机软件(含动漫作品及网络视频作品)
2
3
音乐作品(如公司的歌曲)
2
4
文字作品
2
5
模型作品
3
6
地图
3
7
美术作品
3
8
摄影作品
3
9
建筑作品
3
10
工程设计图
3
11
产品设计图
3
1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图
3
13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3
14
戏剧作品
4
15
曲艺作品
4
16
舞蹈作品
4
17
杂技作品
4
18
电影以及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4
19
其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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