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奖评选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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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奖评选实施细则
济建[2010]21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
优良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建设局、北湖度假区建设局,委属有关单位:
现将《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奖
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鼓励企业创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优良奖的评选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优良奖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及配套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标准、法律、法规的要求,市政基础设施优良奖评选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第四条优良奖工程应实施目标管理,在相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企业自评,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各县(市、区)质监机构负责完成辖区内所监督工程的优良奖申报、初查、初审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上报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统一进行复查评审。
第五条优良奖工程申报评选采用随报随评的方式,在目标工程开工后即填写创优工程登记表上报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结构及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时由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复查是否达到优良标准,经确认符合优良标准后报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复查评审。
第六条复查评审工作由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3名以上(含3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根据建设工程特点,按照工程部位、系统进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项目的评价复查,重点抽查在评价体系中权重值较大的评价项目。
经复查与企业自评结果基本一致的,即认可该优良评价;如相差较大的,不符合优良标准要求或存在参评否决项的,即认为不符合优良工程的标准要求,不再组织复查评审。
第七条评选范围及规模
一、住宅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
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
三、工业厂房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或单跨24米以上(含24米);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五、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六、不符合本条1-5项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好,且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工程,经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批准可破格申报。
第八条参评条件:
一、建筑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应为本办法试行后新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
三、应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建设工程;
四、工程必须实行创优目标管理,施工单位应事先制定建设工程的创优目标计划与措施,并填写创优目标工程登记表,在开工后15日前报送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结构工程,不得参加评审:
1.结构工程初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合格的;经最终优良验收未通过而进行整修,重新申报优良工程的;
2.施工企业未自查评定、相关单位未验收评价或达不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结构优良要求的;
3.工程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批准和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的;
4.工程开工至主体结构完成期间发生质量事故的;
5.深基坑工程发生围护结构坍塌造成重大影响的;
6.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
8.未按国家和地方明文规定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或节能措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9.违反其他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第九条创建市优良工程的项目,没有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体现优质优价的,不予办理创建市优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十条申报市优良奖工程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创优工程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2、市优良奖工程申报表(一式三份);
3、竣工图及施工技术资料;
4、工程监理资料;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6、优良工程企业自评资料。
第十一条 鼓励符合优质建设工程条件的工程项目争创优质精品工程,提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展创优工作。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达到图纸设计深度要求,采用“四新”成果和建设部十项新技术,做好施工现场服务。
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提高勘察设计水平,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
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四条 创建、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关处分。
第十五条 各质量责任单位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优质工程项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后,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
备案号:
济宁市创建优良工程活动
登记备案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时间: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各一份。
2、申报单位应提供创建优良工程计划书三份。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形式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
编号
创优工程增加费用总额
支付方式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总承
包单位
参建单位
施工总承
包单位申
报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济宁市优良奖工程申报表
施工单位(章):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工程投资
万元
建设地点
结构形式
层数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
单位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监理
单位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市直工
程监督
科室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注:
市直优良奖工程申报用表(一式三份)
附件3
济宁市优良奖工程申报表
施工单位(章):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工程投资
万元
建设地点
结构形式
层数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
单位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监理
单位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
竣工验
收备案
部门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
质监站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注:
县市区优良奖工程申报用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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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 建设 工程质量 优良 评选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