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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常用术语分析及在常用规范中的含义分析照明杂志
应急照明常用术语分析及在常用标准规范中的含义分析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公司孙文华
摘要:
目前应急照明常用术语的使用不太规范,为此本文对应急照明的常用术语进行了简单介绍和分析,并对常见标准规范中的术语做了简单解读,希望对设计人员的正确理解和设计有所帮助。
关键字:
应急照明应急疏散照明备用照明高危工作区域照明应急照明灯具
1.引言
目前应急照明常用术语的使用不太规范,为此本文对应急照明的常用术语进行了简单介绍和分析,并对常见标准规范中的术语做了简单解读,希望对设计人员的正确理解和设计有所帮助。
2.应急照明常用术语
2.1《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2008(后简称《照术标》)
2.1.1正常照明
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2.1.2应急照明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2.1.3疏散照明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
2.1.4安全照明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2.1.5备用照明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2.1.6应急灯
应急照明用的灯具的总称。
其他文献中提到的“应急照明灯具”含义一般与“应急灯”相同。
2.1.7疏散标志灯
灯罩上有疏散标志的应急照明灯具,包括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
2.1.8出口标志灯
直接在出口上方或附近指示出口位置的标志灯。
2.1.9指向标志灯
装在疏散通道上指示出口方向的标志灯。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疏散照明的定义似不妥,原因是人员密集流动场所的应急照明,其目的是为人员提供足够的照度以便疏散,却无法划入三种应急照明中的任何一种,考虑到上述场所设置的应急照明的目的是用作疏散,此类场所划入疏散照明合理,并能和其他规范一致。
另外车辆疏散照明似也可以划入疏散照明,但车辆疏散照明是否应划入消防用途还是非消防用途,目前的做法有分歧,考虑到目前很多车库场所的车辆疏散照明未划入消防用途,故本文暂把车辆疏散照明归入非消防疏散照明。
第二,应急照明及应急灯的分类不够完整,使用不够方便,如做消防用途的消防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灯等概念没有定义。
第三,应急照明是个广义的概念,按其应急用途可有多个分支,而消防用途的应急照明(后称消防应急照明)只是其中的一个分支,不应一提起应急照明,就下意识地将其与消防用途的应急照明画等号。
因为消防用途的应急照明在诸如线路敷设、导线选择、设置场所、灯具选型、灯具安装、照度水平、供电时间和联动控制等多项设计要素均存在有别于其他用途应急照明的特殊要求。
第四,备用照明的定义中“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的用词似不妥,一般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为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这么低的照度真能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吗?
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按其使用的性质“备用”进行定义较为合理,否则很多场所的应急灯就难以划入备用照明,如民用建筑会议室、休息室、厕所等场所设置的应急灯。
第五,部分术语与《灯具第2-22部分:
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GB7000.2-2008不一致,详见后述内容。
2.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后简称《设计标准》)
《设计标准》中的正常照明、应急照明、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定义与《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2008相同,但增加了如下条文解释:
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
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需要注意的是:
疏散照明的定义同《照术标》一样,其定义及解释有不妥的地方,疏散照明的功能似不仅仅为照亮疏散通道,还需考虑人员密集流动场所的应急照明。
2.3《灯具第2-22部分:
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GB7000.2-2008(后简称《应急照明灯具》)
2.3.1应急照明
正常照明的电源故障使用的照明,包括应急疏散照明,高危险工作区域照明和备用照明。
2.3.2应急疏散照明
应急照明的一部分,它为人员安全的离开或撤离一个区域前努力终止一个危险进程提供照明。
2.3.3备用照明
应急照明的一部分,它使正常活动能大体上不变地进行。
2.3.4高危工作区域照明
应急照明的一部分,为确保有潜在危险过程或情况中的人员的安全,以及为了工作人员和房屋的居住者能恰当地终止工作程序儿提供照明。
2.3.5持续性应急灯具
在需要正常或应急照明时,灯具中的应急照明光源都工作的灯具。
2.3.6非持续式应急灯具
只有正常照明的电源故障时,灯具中的应急照明光源才工作的灯具。
2.3.7组合式应急灯具
灯具含有两个或更多光源,其中至少一个光源由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其他光源有正常照明电源供电。
一个组合式应急灯具可是持续式或者非持续式的。
2.3.8自容式应急灯具
一种提供持续式或非持续式应急照明的灯具,灯具中的所有部件,例如电池、光源、控制元件以及试验和检查装置(如果有的话),都被包括在灯具内或靠近灯具(1m电缆长度以内)。
2.3.9 中央供电式应急灯具
一种持续式或非持续式灯具,它由一个中央应急电源系统供电,该电源系统不含在灯具内。
2.3.10复合自容式应急灯具
一种自容式应急灯具,除了提供持续或非持续应急照明以外,还为附属灯具工作提供应急电源。
2.3.11附属应急灯具
从复合自容式应急灯具中得到应急工作电源的一种持续式或非持续式灯具。
2.3.12控制元件
一个元件或组件,包括电源转换器和电池充电器,必要时还包括试验装置。
注:
对管形荧光灯具,包括灯的控制装置。
2.3.13正常供电故障
正常照明不再能为应急疏散目的提供最低照度,同时应急照明必须工作的状态。
2.3.14应急灯具额定流明输出
灯具制造厂声称的正常供电故障后60s(对高危险工作区域的照明灯具为0.25s)持续到额定应急工作时间结束的流明输出。
2.3.15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制造厂声称提供额定应急流明输出的时间。
2.3.16正常模式
正常供电时自容式应急灯具准备以应急模式工作的状态。
一旦正常供电故障,自容式灯具自动转换到应急模式。
2.3.17应急模式
正常供电故障时,自容式应急灯具由其内部电源供给能量提供照明的状态。
2.3.18休止模式
正常供电关断时,自容式应急灯具已被有意熄灭的状态,而且当正常供电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正常模式。
2.3.19遥控抑制装置
遥控地抑制一个灯具连接到一个应急照明系统的装置。
2.3.20遥控抑制模式
正常供电开着以及一旦正常供电故障时,在远距离装置的控制下,自容式应急灯具抑制工作、不转换到应急模式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在GB7000.2-1996《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中,应急照明被解释为:
正常照明故障时使用的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不包含“高危险工作区域照明”(其他文献常称为安全照明)。
第二,疏散照明的定义改为了“应急疏散照明”,与《照术标》相比定义显然更为科学,“一个区域”与“疏散通道”相比,内涵明显扩大,显然包含了人员密集流动场所。
定义中的危险进程不仅包括火灾时的危险进程,也包括其他类型的危险进程,如爆炸、有毒气体泄漏等危险进程。
第三,“高危工作区域照明”被此版标准被加入到了应急照明的分类中,并突出了正常照明故障后的“高危”性质。
根据其定义,它类似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的安全照明,但其定义更为科学,而且目前大部分规范及文献仍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的“安全照明”来称呼“高危工作区域照明”。
第四,备用照明内涵与《照术标》相同,但定义中“使正常活动能大体上不变地进行”的描述似更接近于实际,但笔者仍认为这个定义按其使用的性质“备用”进行定义较为合理。
第五,“应急照明灯具”这个术语虽然在此规范无定义,显然它与《照术标》中的“应急灯”等价。
第六,对于非消防用途的应急灯,当按工作模式、结构等分类进行描述时,使用时按《应急照明灯具》进行较为合理,因为消防用途的应急灯有专门的分类,详见后文。
第七,应急灯具额定流明输出参数相当重要,它是进行衡量灯具性能和照度计算的基本参数,但目前国内生产厂商基本上都不提供,对于更深一步的配光曲线、利用系数表、照度计算插件甚至可能都没有做过这方面的测试,这使得规范要求的应急照度要求形同虚设,无法计算和校验。
对于序列号1.3.12~20的术语,目前应用较少,预计随着用户要求的逐步提高及产品和设计的发展,设计中将逐渐用到,故列出。
2.4《应急照明设计指南》(后简称《指南》)
2.4.1正常照明normallighting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固定安装的人工照明。
此定义已过时,“固定安装”不确切。
2.4.2应急照明
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熄灭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安全或继续工作用的照明。
应急照明按功能分为三类,即:
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此定义与目前《照术标》中术语基本一致。
2.4.3疏散照明
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使人员能容易而准确无误地找到建筑物出口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
此定义与目前《照术标》中术语基本一致。
2.4.4安全照明
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的安全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
此定义与目前《照术标》中术语基本一致。
2.4.5备用照明
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的应急照明部分。
此术语与目前《照术标》中术语基本一致。
2.4.6持续运行的应急照明
随正常照明同时开灯,并当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仍然点亮的应急照明。
该术语仅此指南有定义。
2.4.7非持续运行的应急照明
当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时才点亮的应急照明。
该术语仅此指南有定义。
2.4.8应急灯
应急照明灯具的简称和总称。
此定义与目前《照术标》中术语一致。
2.4.9疏散标志灯
灯罩上有疏散标志的应急照明灯具,包括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
标志可用灯具内部的光源照亮,或标志本身为自发光材料。
此定义与目前《照术标》中术语一致。
2.4.10出口标志灯
直接装在出口上方或附近指示出口位置的标志灯。
此定义与目前《照术标》中术语一致。
2.4.11指向标志灯
装在疏散走道上指示出口方向的标志灯。
此定义与目前《应急照明灯具》中术语一致。
2.4.12疏散照明灯
为人员疏散提供照明的应急照明灯具。
该术语仅此指南有定义。
2.4.13持续式应急灯
无论在正常照明或应急照明的情况下,光源始终与电源接通的应急照明灯具。
此定义与目前《应急照明灯具》中术语一致。
2.4.14非持续式应急灯
仅在正常照明电源故障时才点亮的应急照明灯具。
此定义与目前《应急照明灯具》中术语一致。
2.4.15组合式应急灯
内装两个或多个光源,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由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其它光源则由正常照明电源供电的应急照明灯具。
其运行方式可以是持续式的,也可以是非持续式的。
此定义与目前《应急照明灯具》中术语基本一致。
2.4.16自带电源型应急灯
一种持续式或非持续式应急照明灯具。
其蓄电池、控制部件、检测元件同光源一起装在灯具内部或其附近(O.5Om距离以内)。
该术语似等同《应急照明灯具》中的“自容式应急灯具 ”,但“O.5Om距离以内”的要求应改为“1.0m距离以内”,并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的术语“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定义接近。
2.4.17集中供电型应急灯
灯具内无独立电源,而由集中电源供电的持续式或非持续式应患照明灯具。
此术语与《应急照明灯具》中术语基本一致。
2.4.18正常电源故障
正常电源不再能提供紧急疏散用的最低照度,需立即启用应急照明的状态。
此术语与《应急照明灯具》中术语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由于该指南对国内的应急照明设计影响深远,虽然发布时间较早,且不是国家标准和规范,但其定义的很多术语目前仍被广泛使用在包括规范在内的各种文献中,故列出这些术语及定义。
第二,虽然《指南》中的术语大部分目前仍在使用,且其定义和现行标准相比不够严谨,如:
正常照明、自带电源型应急灯等,使用时应按《照术标》《应急照明灯具》等最新国家标准。
2.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GB17945-2010(后简称《消技规》,仅使用于消防用途)
2.5.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
2.5.2消防应急灯具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2.5.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
2.5.4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用图形和/或文字指示疏散方向;指示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灭火器材、消火栓箱、消防电梯、残疾人楼梯位置;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的消防应急灯具。
包括:
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全出口标志灯具,以及其他标志灯具。
2.5.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
2.5.6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
2.5.7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灯具内部内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
2.5.8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其工作状态受母灯具控制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
2.5.9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
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
2.5.10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
2.5.1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
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
2.5.12应急照明控制器
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控制与显示装置。
2.5.13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系统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5.14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5.15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由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5.16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
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5.17应急照明配电箱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
2.5.18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输出进行分配电的供配电装置。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此规范与《应急照明灯具》相比,最主要的区别是《消技规》规定的术语均为消防用途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灯具》)。
第二,根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定义,可理解为包括以下两种应急照明灯具:
用做消防的备用照明灯具和疏散照明灯。
第三,根据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定义,它不仅包括了《照术标》中的出口标志灯(该规范称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和指示标志灯(该规范称疏散指示标志灯具),还包括了“其他标志灯具”,此类灯具是:
指示楼层、避难层(间)、灭火器材、消火栓箱、消防电梯、残疾人楼梯位置,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的消防应急灯具。
这些“其他标志灯具”,在其他现行规范中未出现过,也未要求设计中使用此类灯具。
第四,消防用途的应急照明术语及灯具术语应按《消技规》选用。
第五,术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定义与目前的使用习惯不符合,需注意。
第六,对于疏散指示标志的分类及要求不够细致,经常使用的一些术语未被定义及规范,如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导流标志、警示标志、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
第七,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对比GB17945-2010和GB17945-2000相比,《消防应照指示系统》的强制执行被评价为消防应急灯具领域10年来最大的变革。
事实确实如此,它不仅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分类、防护等级、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等内容,还事实上提出了对应急照明的设计要求,这点需要设计人员充分注意。
3.应急照明常用术语在常用规范中的含义分析
考虑到《照术标》《照明标准》存在的定义缺陷,后述内容按《应急照明灯具》和《消技规》为主使用术语,仅当上述规范无定义或不致混淆的情况,才使用其他标准及《指南》定义的术语,如疏散照明灯。
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后文简称《建规》)
对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节“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因现行国家标准未定义“消防疏散指示标志”,那么,“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究竟是指什么呢?
目前上海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DGTJ08-2048-2008中定义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包括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疏散导流标志)均为灯光标志,均属于“标志灯”的一种,而《建规》条文中提到了“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两种,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划入灯光标志似有些牵强,而北京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01-611-2002(后简称《消安标》)和山东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范》DB37-1022-2008中定义的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均为“标志”,根据以上情况,“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按《消安标》的定义理解为“标志”较好。
《消安标》中常用术语定义如下: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起指示作用的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
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标志组成。
疏散导流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接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
警示标志:
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通过电源和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通过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电光源型、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经常又称为发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根据上述定义并通过分析《建规》条文,可以得以下结论:
2.1.1该节名称中的“消防应急照明”是作为消防用途的应急照明,包含《照术标》定义的消防用途的疏散照明和消防用途的备用照明。
2.1.2该节名称中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按照前述分析理解为《消安标》定义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较好,它可以是发光性和非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但对于非发光性的疏散指示标志及其他消防安全标志未要求电气专业设置。
2.1.311.3.1条所述场所需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为《消技规》所定义的消防应急灯具。
2.1.4对于11.3.4所述“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含义是通过电源或场致发光方式能够发光显示的疏散指示标志。
它既属于消防应急灯具,也属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2.1.5根据“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根据此条要求,可得出:
a)目前仍有个别地方标准要求疏散出口处设置“紧急出口”等其他术语,这是不正确的;
b)《建规》条文解释中的下述内容似也有误:
“目前,在一些场所设置的标志存在不规范、不清晰等现象。
如“疏散门”标成“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标成“非常口”或“疏散口”等,还有的疏散指示方向混乱等。
因此,有必要强调和明确建筑中设置这些标志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要求制作”,因为根据上述解释,“疏散门”标志似可用在疏散门上。
2.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后文简称《高规》)
对于《高规》第9.2节“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通过分析其条文,可以得以下结论:
2.2.1该节名称中的“火灾应急照明”是作为消防用途的应急照明,包含《照术标》的疏散照明和作消防用途的备用照明。
2.2.2该节名称中的“疏散指示标志”理解为《消安标》所定义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为好,它可以是发光性和非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2.2.39.2.1条所述部位需设置的“应急照明”,均为《照术标》所定义的应急照明。
2.2.4对于9.2.3所述“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其含义是《建规》中术语相同。
2.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后文简称《民规》)
对于《民规》第18.8节“火灾应急照明”,通过分析其条文,可以得以下结论:
2.3.1“火灾应急照明、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均为《照术标》所定义的消防用途的应急、备用照明、疏散照明。
2.3.213.8.1条第2款,“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设置的照明为疏散照明,所述场所设置“疏散照明”所用灯具,为《指南》所定义的疏散照明灯。
2.3.3对于13.8.3条第6款中的“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走道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均指的是“标志灯”,而不是“标志”。
2.3.4对于13.8.5条第2款中“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的说法不妥。
疏散照明用途的灯具包括疏散照明灯(《指南》术语》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技规》术语》)。
其中疏散照明灯可为持续性应急灯具,也可为非持续式应急灯具,特别是即使采用持续性应急灯具,有些场所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等,疏散照明灯也不会经常处于点亮状态。
此处改为“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较为合理。
2.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后文简称《人防防火规范》)
《人防防火规范》的所用主要应急照明术语均为单独定义,从其定义中可得出:
2.4.1、人防工程四个主要应急照明术语中,三个为《技术标准》中的术语前加“消防”二字组成,如消防疏散照明、消防备用照明、消防疏散标志灯,一个是从《指南》中的术语前加“消防”二字组成:
消防疏散照明灯。
2.4.2、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与《标志标准》术语相同。
2.4.3、规范中8.2.4条中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是指《消技规》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中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
4.常用应急照明及应急照明灯具在规范中的分类及关系示意图
应急照明术语在规范中的分类及关系示意图
应急照明灯具术语在规范中的分类及关系示意图
注:
1、《照术标》指《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2008
2、《应急照明灯具》指《灯具第2-22部分:
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GB7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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