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体育场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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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体育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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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2008中超联赛浙江赛区委员会名单
二、2008年中超联赛规程
三、中超体育场标准
四、中超联赛“最佳”奖项评选办法
五、中超联赛赛区竞赛工作职能及程序
六、中超联赛竞赛组织工作计时程序
七、中超联赛广播及大屏幕规范
八、中超联赛比赛监督职责及工作程序要求
九、中超联赛赛前联席会要求及程序
十、2008年中超联赛竞赛日程表(绿城主客场)
十一、浙江赛区委员会工作机构通讯录
2008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
浙江赛区委员会名单
名誉主任:
马林云(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云林(浙江省体育局局长)
应祖明(浙江省体育局副局长)
主任:
李期华(浙江省体育局副局长)
常务副主任:
王之海(浙江省足球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副主任:
陈国元(杭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冯金寿(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吕伟强(浙江省人民政府文教处调研员)
赵荣福(杭州市体育局局长)
郑瑶(浙江省体育局人事处长)
张敏(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主任)
叶佩素(浙江省体育局训竞处处长)
扬平原(浙江省体育局群体处处长)
王福根(浙江省体育局规财处处长)
王苗永(浙江省体育局法规产业处处长)
黄圣方(浙江省黄龙体育中心主任)
龙江(浙江省体育竞赛中心主任)
王志刚(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五系主任)
陈大本(浙江省黄龙体育中心副主任)
楼良四(义乌市体育局局长)
张庆和(浙江省足球协会顾问)
委员:
方国伟(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队长)
孙芝芳(浙江省公安厅治安一科科长)
李建明(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
宋剑波(浙江省体育局办公室副主任)
周忠良(浙江省体育局人事处副处长)
汤宝春(浙江省体育局训竞处副处长)
1
孙欣乐(浙江省体育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刘辉(浙江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副院长)
龚永华(浙江省黄龙体育中心体育场负责人)
范传国(浙江省黄龙体育中心保卫部部长)
孟鲁敏(浙江省足球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陈永杰(浙江省足球协会副秘书长)
马利亚(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五系办公室主任)
秘书长:
王之海(兼)
赛区协调员:
陈永杰(兼)
2
2008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是由国内最优秀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的全国最高水平的足球职业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以下使用简称)。
该赛的英文全称为:
CHINAFOOTBALLASSOCIATIONSUPERLEAGUE,英文简称为CSL。
第二条中超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由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以下使用简称中超委员会)依照《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进行组织和管理。
中超委员会在各俱乐部主场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全面管理赛区事务。
第三条2008年中超联赛参赛球队为16支。
第二章参赛资格、报名
第四条符合下述条件的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中超联赛:
一、经审核达到《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要求;
二、拥有一支达到中超联赛水平的足球队;
三、成为中超委员会的会员;
四、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并通过中超委员会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
第五条符合下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中超联赛:
0、与符合中超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或培训合同);
1、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2、体能测验(包括赛间抽测)达标(守门员及外籍运动员除外);
3、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
《注册参赛资格证》)。
第六条符合下述条件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中超联赛:
一、
3
主教练员拥有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
二、助理教练员拥有中级教练员以上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以上证书);
三、守门员教练员、体能教练员除拥有中级教练员以上岗位培训证书外,还应拥有相应的守门员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体能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尚未办班前暂不实行);
四、与符合中超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五、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第七条符合下述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中超联赛:
0、拥有足球医务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1、与符合中超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第八条中超联赛报名
一、俱乐部在每年联赛开始前45天至30天的期间内,向中超委员会报名;
二、俱乐部球队名称应报全称及简称:
(一)全称为:
地域名+俱乐部名+“足球俱乐部”+球队冠名+“队”;
(二)简称为:
地域名+俱乐部名或球队名,简称长度不应超过7个字;
(三)俱乐部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法定名称为准,不得在报名时自行变更;
(四)球队只能有一个冠名,冠名可以是企业或品牌名称,但不得带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五)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时,中超委员会有权按照该俱乐部法定名称和球队冠名的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六)一旦报名完成,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
三、俱乐部球队人员报名:
(一)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员1名、助理教练员1至2名、守门员教练员1名、体能教练员1名、医生1至2名及翻译1名,并均须符合上述资格规定(只有报名人员才可在替补席入座,报名时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报名国内运动员最多为40名,报名外籍运动员最多为4名(禁止转入、报名外籍守门员);
(三)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号-45号,赛季内不得更改;
(四)
4
未完成注册、转会手续的运动员不得报名;
(五)体测暂时未通过的运动员可以报名,通过体测后方可参赛;
(六)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商务管理的规定》及制作《秩序册》需要,提供球队照片、比赛服、俱乐部标志等。
第九条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
0、主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守门员教练员、体能教练员、医生及翻译变更时,必须事先向中超委员会书面申报(附证书或证明文件),经审核批准后方能变更报名并随队工作;
1、如报名名额未满,运动员可在联赛中间的转会期内进行补报(两循环之间,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补报后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4人,当赛季累计报名的外籍运动员不得超过5人,更换出队的外籍运动员在本赛季内不得重新更换回本队;
2、补报及更换的运动员不得使用其他运动员已经使用过的号码,更换或补报时每名运动员应填报《更换、补报运动员报名表》;
3、如有报名运动员在参加各级国家队的比赛、训练中负伤,并经国家队队医确认,不能参加本赛季余下的比赛,经申请批准可额外更换相应名额的运动员。
第三章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一十条竞赛办法和赛程安排
0、中超联赛以主客场双循环的办法进行;
1、中超联赛的竞赛日程由中超委员会制定;
2、因国际足联、亚足联调整有关赛程,因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中超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3、中超联赛的各场比赛主场及开球时间应在全年联赛开始前30天,由主场俱乐部向赛区委员会并通过赛区委员会向中超委员会申报(其中7月、8月的比赛应在相对凉爽的时段进行);
四、因电视转播及统一的商务活动要求,中超委员会有权调整某些场次的比赛日期及开球时间,但原则上应在原定比赛日期前两周通知有关赛区及俱乐部;
五、
5
赛区及俱乐部因各自原因希望调整原定赛程的应在征得:
1、对方俱乐部,2、主场赛区,3、转播电视台的同意意见后,至少于原定日期前21天向中超委员会提出申请。
中超委员会将根据申请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做出决定;
六、俱乐部的其他比赛,不得冲击或更改既定的中超联赛的赛程。
第一十一条决定名次办法
中超联赛决定名次办法: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中超联赛当年度比赛全部完成后,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第四章奖励与降级
第一十二条奖励
一、中超联赛奖励:
(一)第一名的队获得流动冠军奖杯;
(二)第一名的队获得金牌50枚;第二名的队获得银牌50枚;第三名的队获得铜牌50枚。
二、“最佳”奖励
(一)在中超联赛中,设立“最佳运动员”奖、“最佳射手”奖、“最佳新人”奖、“最佳教练员”奖、“最佳裁判员”奖;
(二)在中超联赛中,评选最佳阵容;
(三)在中超联赛中,赛区工作评定积分最高的若干赛区,获优秀赛区奖和分项优秀赛区奖;
三、
6
评选公平竞赛球队及个人。
第一十三条降级和升级
五、当年中超联赛名次列最后两名的俱乐部队降级,参加次年中甲联赛;
六、当年中甲联赛名次列前两名的俱乐部队,在准入资格检查合格后可参加次年中超联赛,如未能达到中超俱乐部标准(财务指标以中甲俱乐部标准为准)的要求,则不能升级。
第五章规则与规定
第一十四条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4、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5、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洲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6、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最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
7、执行中超委员会制定的中超联赛文件和根据中超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8、一些具体规定:
(a)中超联赛实行检查《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制度,每场比赛赛前联席会上,对所有可能列入球队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报名参加比赛;
(b)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首发上场运动员11名,替补运动员7名,可从中替换3名,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11名首发上场及7名替补运动员中可共包括最多4名外籍运动员,比赛中可同时上场的外籍运动员最多3名(因中国国奥队集训、比赛的原因,在有关轮次比赛中有关俱乐部可同时上场外籍运动员最多可为4名,具体轮次及涉及俱乐部队另行通知);
(c)比赛双方球队,尤其是客队必须携带两套颜色明显不同的比赛服到赛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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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双方球队必须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服装,并经裁判员认可,如裁判员或比赛监督认为参赛队双方所穿比赛服颜色有可能影响电视转播效果,那么比赛服颜色将予以更改,要么选择备用比赛服,要么混穿两套比赛服。
一般情况下主队有优先选择比赛服装颜色的权利,但比赛监督有权根据情况做出调整。
两队确定比赛服装颜色后,裁判员会根据两队比赛服装颜色选择裁判服装颜色,如果裁判及助理裁判上衣服装颜色与守门员上衣服装颜色冲突,则守门员必须更换比赛服上衣颜色;
(e)球衣号码的颜色应与比赛服的颜色显著不同(浅色号码在深色衣服上或相反),本条尤其适用于条纹的球衣。
为保证更好的视觉效果,应在比赛服保留一块纯色的位置供印制球衣号码;
(f)比赛服装的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不得无号、不得重复;
(g)比赛替补席每队14个坐席,替补运动员7席,俱乐部官员7席,其他人员不得入座:
i、只有俱乐部队正式报名的运动员、官员(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才能在替补席就座,如有关人员更换,按本规程第九条办理;
ii、管理好其替补席的秩序是球队领队的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纪,将追究球队领队管理不善的责任;
iii、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赛后不能出席新闻发布会,但需由领队或其他教练员代为出席;
(h)球队领队或主教练需出席赛前联席会,如比赛监督认为必要时可要求领队、主教练及有关工作人员同时出席联席会。
在处罚期内的人员不得出席赛前联席会,由执行领队或执行教练员代为出席。
(i)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在中超联赛的同一赛季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四次的,处停赛1场;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
(更详细的规定参见《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第一十五条比赛弃权和罢赛
一、有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
此球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属比赛罢赛:
(一)
8
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得中超委员会批准,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中超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
(四)中途退出联赛;
三、弃权和罢赛的处理: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另一方球队以3:
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
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或罢赛,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中途退出联赛,所有与赛队的比分均计3:
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
0,则以当时的实际结果为准;
(四)中超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纪律处罚。
第一十六条对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的比赛中断的处理
4、因恶劣天气及赛场秩序混乱造成比赛中断,赛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尽量恢复比赛,比赛监督应及时与赛区委员会进行沟通与协商,并由比赛监督做出是否恢复比赛的决定,裁判员、双方球队应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
(a)如比赛不能在1小时内恢复,由比赛监督做出中断比赛的决定:
i、宣布观众退场、双方球队撤离赛场
ii、由比赛监督征求各方意见后决定在24小时内的何时、何地进行补赛;
iii、补赛从比赛中断时间起恢复。
(b)比赛如不能在24小时内进行补赛:
i、经比赛监督书面同意,球队、裁判员离开赛区;
ii、比赛监督报告中超委员会,由中超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iii、由中超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c)如在此过程中有违纪行为,则由中超委员会秘书长根据有关报告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做出有关纪律处罚。
第一十七条比赛体育场
一、中超联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的规定;
二、
9
俱乐部除确定一个主场体育场外,必须再准备一个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的备用体育场。
主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应在注册会员协会的管辖区域内;
三、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超联赛期间变更比赛体育场,必须于一个月前向中超委员会申请并获批准;
四、比赛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体育场与机场之间的距离应在汽车行程2小时以内;
五、中超委员会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将中超联赛的某些比赛变更安排在俱乐部后备体育场、中立体育场或对方主场进行。
第一十八条客队训练安排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平整且场线和门网齐备的天然草坪训练场;
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一次可在训练场安排不少于90分钟的训练,一次是在赛前一天,按照与比赛相应的时间,在比赛体育场安排不少于60分钟的训练;
三、如遇雨或因赛场积水等原因,确实无法安排比赛场训练,由比赛监督决定:
(一)取消在比赛场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他的训练场或训练条件;
(二)或由客队穿平底训练鞋在比赛场跑道(比赛草坪外)进行训练。
第六章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一十九条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中超委员会派遣,代表中超委员会按照《比赛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中超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裁判员
1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与中超委员会共同组建的中超委员会裁判组选派;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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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参加中超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中超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纪律与诉讼
第二十一条纪律委员会
中超联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
中超联赛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八章赛区接待
第二十三条球队接待
一、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接送交通(40座以上空调大巴,车况良好),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
二、客队在赛区的食宿由客队自己联系和安排,并事先通知赛区委员会,特殊情况时,经中超委员会批准,由赛区指定客队所住酒店。
第二十四条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员4人;
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员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由赛区委员会负责,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该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中超委员会向赛区派遣其他工作人员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
二、
11
接待参照比赛监督的标准执行,接待费用在联赛后一并与中超委员会结算。
第九章中超联赛经营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中超联赛经营
一、按照《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商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俱乐部有义务保障在每个主场比赛时,向其注册会员协会无偿提供150张比赛门票,用于当地足球工作者、教练员、裁判员观摩比赛。
第二十七条中超联赛费用
一、中超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中超联赛整体组织费用;
(二)中超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等食宿、交通、津贴费用;
(三)向赛区委员会下拨基本经费;
(四)其他可能的费用;
二、俱乐部承担下列费用:
(一)体育场租赁费用、安全保卫费用;
(二)客队比赛、训练、会议用车费用;
(三)客场比赛差旅费用;
(四)每一主场比赛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1元人民币,向会员协会交纳的门票总收入的2.5%(具体数额及交纳办法由赛区协会与主场俱乐部商定);
(五)其他可能的费用;
三、赛区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赛区组织费用;
(二)其他可能的费用。
第十章财务
第二十八条赛区经费
一、中超委员会向赛区委员会划拨经费,该经费除用于比赛组织之必须外,用于在当地开展足球活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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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联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参加赛区工作的费用,由中超委员会向赛区委员会另行支付;
三、赛区委员会不得额外要求俱乐部支付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赛区财务报表
一、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及津贴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每场比赛填写《比赛监督、裁判员差旅费报销单》,并由报销人、领取人签名,会计签名,比赛监督认证并签名;
(二)赛区委员会在全年联赛结束后15天内,将《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差旅及津贴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每场《比赛监督、裁判员差旅费报销单》及报销凭证,一并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结算;
(三)从2008赛季起,试行比赛监督、裁判员等选派官员的往返赛区飞机票由中超公司统一办理的方式,由赛区报销的交通费中不再包括以上飞机票的费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赛区财务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财务组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审核比赛收支,逐项如实填写《中超联赛赛区财务收支报告表》,加盖赛区委员会公章,于赛后7日内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管理部门;
(二)全年联赛结束后15天内,将《中超联赛赛区财务收支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分析报告一并寄报中超委员会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程由中超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中超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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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体育场标准
(试行)
为适应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发展的需要,参照国际足联标准结合我国体育场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中超体育场规模
(一)举行中超联赛的体育场应拥有30,000个以上的固定观众席位;
(二)如体育场达到本标准的其他要求,仅固定观众席位数量未达规定标准,而在其注册区域内,又确无其他体育场可以选择,在向中超委员会申报并获批准后,可使用有不少于20,000固定席位的体育场,但以3年为限。
第二条体育场交通环境和设施
(一)体育场距民用机场的汽车行程应在2小时以内
(二)体育场周边有便利的公共交通设施,以保障观众前往观看比赛;
(三)体育场外围有四个以上的宽敞通道,保障人员和车辆迅速疏散;
(四)体育场及周边有宽阔的便于疏散的停车场,并根据需要划分成不同的区域:
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必须停放在体育场内及便于调用的位置,并保障道路通畅;
球队、裁判员车辆,必须停放在安全便利的位置,并保障其不受干扰的抵离体育场;
联赛官员车辆,停放在其工作入口附近;
记者车辆,停放在记者入口附近;
电视转播车辆,停放在专门的便利位置;
主席台首长车辆、贵宾席客人车辆,停放在主席台、贵宾席入口附近;
残疾人车辆,停放在残疾观众专席附近,轮椅可进入场内专席;
观众车辆,停放在体育场周边停车区域;
客队球迷车辆,必须单独停放在既安全又便于撤离的位置。
第三条体育场安全状况和设施
(一)体育场整体建筑特别是观众席建筑,必须经过建筑质量检查部门鉴定,并出具建筑结构符合安全标准的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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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育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认可的消防条件和设施,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三)体育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认可的安保条件和设施,并由公安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四)体育场应装备电视监控系统,监控范围覆盖体育场场内及体育场外周边区域;
(五)体育场观众席及边缘不得安装电源明线,观众席下如有出租房间、店面等,在比赛当日必须接受公安部门的检查,并由专人负责,禁止在比赛及观众聚集期间用电、用气、用火;
(六)体育场外围应设栏杆或围墙,有多处进出门口,以便凭此进行第一次验票和一般性安全检查;
(七)观众席入口处,设置适合需要数量的验票门,以便严格验票和进行安全检查;
(八)观众席必须有安全、便利、宽敞、无障碍的进出通道,有充足的照明设施,有鲜明的指示标记;
(九)观众席有清楚的区域划分、牌号、座位号,观众席位为独立、固定、有靠背的座椅,靠背高度不低于30厘米,座椅材料必须耐火、阻燃、不易折断;
(十)比赛场安全、封闭,观众席与比赛场之间须有可靠的隔离设施,确保观众和与比赛无关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比赛场;
(九)观众席与比赛场之间的隔离实施,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开口,开口的门可向场内开启,比赛时安排专门人员看管,严紧上锁;
(十)球队、裁判员、联赛官员必须有与观众隔离的活动区域和通道,球队、裁判员进出比赛场的通道口,应设置可向场内伸缩的防护通道或地下通道,通道地面应做防滑处理;
(十一)体育场应设有安全舒适、视野良好的残疾人观赛专席,设置无障碍通道、洗手间等,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十二)体育场必须设置为观众服务的医务室和急救设施,并安排相应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体育场比赛设施
(一)球场
规格:
长105米,宽68米;
草皮:
平整、完好、茂盛的天然草皮,精心修剪,草高3-4厘米,绿期3月中旬-1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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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线:
宽12厘米,白色涂料,规范、完整、清晰,场线外应延续不少于1.5米宽的草皮;
球门:
门柱为白色,直径12厘米,两立柱内缘间距离732厘米,横柱下缘与地面间距离244厘米;
球网:
白色,严密、完好,用尼龙或其它允许的材料制作,网与门柱和地面严紧连接固定,球网后上部两端充分拉起,保证球门内必要空间;
角旗:
4面,杆高不低于150厘米,平顶;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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