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案件笔录制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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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案件笔录制作指南
《常见案件笔录制作指南》
(保定市公安局法制处编写)
第一编 刑事案件笔录制作指南
第一章 报案笔录的制作
第二章 讯问笔录的制作
第三章 询问笔录的制作
第四章 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
第五章 搜查笔录的制作
第六章 人身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七章 辨认笔录的制作
第八章 侦查实验笔录的制作
第二编 行政案件笔录制作指南
第一章 询问笔录的制作
第二章 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
第三章 辨认笔录的制作
第四章 听证笔录的制作
第五章 告知笔录的制作
第六章 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
第一编 刑事案件笔录制作指南
第一章 报案笔录的制作
一、概念
报案笔录是指公安民警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向公安机关报告案件发生情况,所作的文字记录材料。
报案笔录对侦查办案有两个重要的作用:
一是可以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提供线索信息;二是作为法定的诉讼证据之一,可以为定案处理提供根据。
因此,了解和掌握报案笔录的制作内容和要求,对做好接报警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践表明,案件发生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一般是四种人:
即被不法侵害的受害人;目睹案件发生的群众;受害人的亲友;被不法侵害单位的负责人或员工。
不同类型报案人的笔录对案件侦查和处理的作用不一样。
受害人与目睹案件发生的群众,对案件情况了解比较清楚,有的甚至与作案人有过正面的接触,其报案笔录不仅能为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以及开展排查嫌疑对象、收集证据等侦查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和线索,而且也属直接证据,对定案处理有重要的作用。
而受害人亲友与被不法侵害单位的负责人或员工这两类报案人,主要特点是对具体案情了解不太清楚,但能够提供最了解案情的人,其报案笔录往往属于传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相对较弱。
因此,在接受报案时,要注意问明报案人是否为该案的受害人或发现人。
如果报案人不是受害人或发现人,就要询问清楚谁是受害人或发现人,并在笔录里反映出来,这样才有利于下一步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作方法
在接到报案后,除了因情况紧急,需要马上采取处置措施外,询问报案情况和制作报案笔录应当同步进行。
及时制作报案笔录,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消失,避免重复劳动,又可以为立案侦查和迅速采取各项侦查措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办案的实际需要,报案笔录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报案人的个人资料。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以及报案人与受害人、嫌疑人、其他证人的关系等等。
记录报案人个人资料的作用是明确报案人身份,应尽可能多地留下报案人的联系方式,如其亲属的电话,同事的电话等,以确保在需要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时可以找到报案人。
(二)告知报案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告知”是一项法定的办案程序,必须在报案笔录里反映出来。
(三)报案人所了解的案件详细经过
1.时间。
包括案件发生、发现时间和报案时间。
案发时间是排查嫌疑对象和甄别作案人的重要依据之一,案发时间掌握越精确对侦查破案的作用就越大。
2.地点。
包括案件发生的地点、具体部位。
具体的作案地点、部位是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真伪的重要依据之一。
必要时要问清现场周围环境和主要物品摆放状况。
尤其是一些新旧街道、门牌号,要注意记录准确,并在笔录中予以统一。
对案发地点情况叙述得越清楚,可供各种证据比对、印证的案件细节就越丰富。
3.作案人的特征。
包括体貌特征、衣着特征和语言特征。
记录时要尽量细化,必要时可配合辩认笔录。
从作案人特征着手开展调查,是侦查破案的重要途径之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从人到物的侦查方法。
实践表明,大多数报案人与作案人互不相识,说不出对方姓名,需要通过上述的三方面特征,甄别谁是作案人。
尤其是在团伙案件中,只有查明各个作案人的不同特征,才能准确区分每个作案人在违法犯罪过程中具体实施了那些行为和应负的罪责。
4.受害人的特征。
主要是体貌特征和衣着特征。
在受害人与作案人有过正面接触而又互相不认识的案件中,受害人的特征是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和检验证人证词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5.作案工具特征和涉案财物的特征。
从物到人是侦查破案的重要途径之一。
注意问明作案工具、涉案财物的特征、来源、去向。
尤其是涉案财物,着重问清财物的型号、颜色、规格、包装等特征、存放的具体位置、来源、价值、购买时间以及发票的提供情况。
同时还要注意避免遗漏钱包、手提袋等小物件的特征、价值。
这样不仅可以为排查嫌疑对象提供有利条件,而且也可以为确定已收集到的工具与财物是否为该案的物证提供了检验比对的材料。
6.身体受伤的部位和程度。
包括受害人、作案人的身体受损伤情况。
在案件发生时,只要受害人或作案人的身体损伤,不管受伤的程度如何,就应当在报案笔录里反映出来。
因为,受害人的受伤情况及其后果,关系到认定罪与非罪、罪责轻重的问题,而作案人身体受伤的情况,又是排查嫌疑对象和甄别作案人的线索和依据。
7.案件发现或发生的经过。
这是报案笔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确定是否立案侦查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这部分的内容要严格按照“何时、何地、何人、何因、何果”的五何询问要素记录清楚,涉及到的作案方法、作案手段、作案经过、后果等案件情节,要清楚、具体,不能存在漏洞或矛盾。
案情的细节是案件的生命线,它是链接各种证据的纽带和桥粱。
8.提供嫌疑对象或可疑线索。
在报案笔录的结尾部分,让报案人提供嫌疑对象和可疑线索是一种常规做法。
其目的是既可以有效防止侦查线索的消失,又可以反映侦查线索的来源和途径,为迅速采取布控、追赃追逃等侦查措施提供依据。
因此,在询问报案情况将要结束时,应当向报案人提出这一问题并在笔录里记录下来,即使报案人提供不出嫌疑对象或线索,报案笔录也不会因此存有疑问和漏洞,可以让接办该案的侦查员把有限的时间与精力放到仍未查明的其他问题上。
(四)履行有关办案的法律手续。
包括笔录制作的起止时间,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报案人阅看笔录后在每页笔录的左下方签名、按捺指印并在尾页签署对笔录内容是否认可的意见,笔录中删改、添加的内容要报案人按指印加以确认等。
在报案笔录中履行上述的办案手续,是为了保证报案笔录的制作符合程序和具有使用价值。
实践表明,程序不合法的报案笔录,会影响该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会出现因程序否定实体,被判定为无效证据的严重后果。
因此,一定要正视程序不合法所带来的危害性,切不可掉以轻心。
三、制作报案笔录的注意事项
报案笔录的内容,既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也要让人看得明白,才能适应侦查办案的需要。
制作报案笔录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要个别进行。
报案人在案件中具有受害人或者证人的身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询问和制作报案笔录应当个别进行。
每当遇到同一宗案件有多个报案人的情况时,只有对每一个报案人分别进行询问和制作笔录,才能确保报案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才能符合办案程序规定。
(二)询问和制作笔录的时候,侦查员不得少于二人。
这是法定的办案程序之一。
其目的不仅是规范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证据收集工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而且从法律上设定了参与询问的侦查员的数量下限,避免因“一对一”而引起不必要的诉讼争议。
(三)笔录内容要真实。
所谓“内容真实”就是要求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接受报案的过程。
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虽然对报案人的言语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做到有言必录,但是对于涉及到主要案情的内容不能随意取舍,应当尽量按报案人的原话记录,只有遇到难以用文字表达的口语,才能不失原意地转换成其他的词语。
(四)用词要准确。
报案笔录常常需要对人名、地址、单位名称、作案工具、被侵害财物、行为动作进行叙述或描述。
叙述或描述的字与词是否准确恰当,不仅关系着报案内容的真实性、而且也会影响着该种证据的使用价值。
因此,制作报案笔录用词时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有关的人名、地址、单位名称,最好是先让报案人自己书写出来,再作记录,这样可以避免因听不准或是同音字而引起笔误。
二是作案工具与被侵害财物的种类繁多,记录时不要用抽象的词作概括,而要用具体的、指向明确的词进行描述。
比如,作案工具中的棍棒,有由金属、塑料、竹木等不同物质构成的,而金属的棍棒又有铁的、不锈钢等材料的区分。
如果仅仅只写一条棍棒,就不够具体准确,就不能适应办案的需要。
在笔录中出现此类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报案人怎么说就怎样记;说到什么程度就记录到什么程度,没有运用重点提问的方式,把报案人没说清楚的问题追问清楚。
三是对行为动作的描述用词一定要准确到位,不要引起疑问或争议。
在一些团伙性的犯罪案件中,对每个作案人行为动作的确认,往往会涉及到罪与非罪、罪责轻重的问题。
在询问时,一定要问清楚作案人的具体行为动作,在笔录里用最准确的词语记录下来。
比如,用脚伤人就有踢、踹等动作,踢的动作只能用脚尖部位,而踹的动作一定是用脚底部位。
(五)采用顺叙的记录形式。
所谓“顺叙记录”是指按照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的先后次序进行叙述的记录形式。
采用“顺叙记录”的形式,可以较清晰地了解和掌握案发的全过程,给人一种一目了然的感觉。
(六)自由陈述与重点提问相结合。
在接受报案时,先让报案人自由地陈述有关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情况,然后民警再根据陈述内容中不具体、不清楚的地方进行重点提问,这既是接受报案的基本工作方法,又是制作报案笔录的基本要求。
因为,先让报案人自由陈述报案的内容,能够较客观获取案件的信息,有利于分析判断报案内容的真伪,而民警进行重点提问,则是由于报案人容易受到语言表达能力、不了解办案需要等因素的影响,所陈述的内容难免会出现偏差,需要民警通过有针对性的提问,才能把案情细节搞清楚。
(七)不要指名指事问证。
即要求接受报案的民警在报案人还没有说出某个具体问题之前,不要指名道姓地提出该问题让报案人回答,要确保报案内容的客观性。
比如,有一个入室盗窃案,报案笔录的第一个提问是:
“你家里被偷了什么东西?
”这样的提问让人觉得奇怪,报案人还没有说什么,你就知道他是被偷了东西,而且还是发生在家里。
出现这种指名指事问证问题的原因是没有把询问过程如实反映出来,把前面的一些询问内容省略了没有记录。
按常规的询问方式,前面应该还有两个提问:
一是“你到公安机关有什么事?
”,二是“你报什么案?
”。
因此,在提问时要注意提问内容的合理性,要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办事,掌握好抽象询问与具体询问的时机,才能防止指名指事问证问题的出现。
(八)询问结束前,要检查笔录。
这是确保报案笔录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因为,通过检查可以发现存在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笔录存在漏洞或矛盾,为确定是否立案和开展侦查打下良好的基础。
检查的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是程序是否符合办案规定要求,应该履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二是记录的报案内容是否适应侦查办案的需要,有没有遗漏问题没问到,已提问的问题是否还有不够具体、清楚的地方。
第二章讯问笔录的制作
一、概念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中,依法制作的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经过查证核实的讯问笔录,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
讯问笔录反映着讯问活动的全过程,它记载着侦查人员的提问和所采取的讯问方法、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陈述和无罪的辩解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
它是正确处理案件和研究办案中问题、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的重要依据。
因此,做好讯问笔录,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作方法
《讯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首部内容及其填写要求如下:
1.文书名称。
使用讯问笔录专用纸记录时,文书名称已印制好。
名称后括号内的讯问次数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起止时间。
即讯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注意精确到某时某分,如果是整点开始或结束,“分”前也不能空白,应填上“00”。
如果是讯问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笔录上的起止时间应与提讯证上的时间一致。
3.讯问地点。
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被讯问人的住处、单位、学校或其他指定地点,都要写清楚,而且要写具体,如:
“xx市看守所第x提讯室”,不能仅写“xx市看守所”、“xx县公安局”。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单位。
这里应当由侦查员和记录员本人分别在横线上亲自签名,不能相互代替;侦查员和记录员单位不能省略不填。
5.犯罪嫌疑人。
主要是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要弄清其姓名的写法,即究竟是哪几个字。
犯罪嫌疑人是少数民族的,应当写明其汉译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姓名;如果是外国人,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文字姓名。
注意姓名写法应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写法相同,还应与讯问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的签名完全一样。
(二)正文
正文部分是制作《讯问笔录》的重点。
正文内容及其填写要求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规定,第一次讯问(亦称初审),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1)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时,除记明其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外,还应问清楚犯罪嫌疑人的曾用名、别名、化名、绰(外)号、小(乳)名、笔名、网名等情况。
把有关犯罪嫌疑人姓名的情况写全,有助于同有关部门联系核实其身份,协助进行有关的调查工作。
因为有的犯罪嫌疑人,其本名往往不为人所知,而小名或绰号等则为大家所熟知。
(2)出生年月日以公历(阳历)计算,周岁为准。
在确定未成年人法律责任、计算其年龄时,应当是实足年龄,以日计算。
如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
要注意把犯罪嫌疑人回答的出生年月日与其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加以核对。
(3)写明户籍所在地(包括所在地派出所名称)、现住址(包括电话)、出生地、籍贯等,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查明案件有关情况,便于诉讼过程中执行某些强制措施以及联系和送达法律文书。
例如,办案民警可以迅速与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联系,了解其在当地的情况(如是否属于在逃人员,在当地是否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有无严重疾病,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等)。
现住址应填写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一般来说,经常居住地就是户籍登记中的地址,如果不一致,应当在记明经常居住地的同时,写明户籍登记的住址。
如果犯罪嫌疑人带有身份证件,可以核对一下,如果没有,则记下其自报的住址。
记录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时要具体,农村的应精确到乡、村、组,城市的应精确到街道号码、楼号、门牌号。
如果有的街道几经改换,应以现用名为准。
(4)写明职业和工作单位,有助于配合其他项目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便于查明其作案手段是否与其职业有关,是否涉及本单位;便于查明其平时表现;有助于查明其是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助于在与其家属联系不上或不便联系的情况下,由单位代为转达。
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限制如“河北”或“保定”等字样,以便准确认定。
只要本人在该单位工作,即可认定该单位为其工作单位,不一定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来定。
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及其职务。
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农民或无业等。
如犯罪嫌疑人系农民,其职业应填写“务农”或“农民”,不能写为“无业”。
如果在原籍务农,在外地进行犯罪活动时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可以写为“原籍务农”,并在其后写上或用括号注明“xxxx年xx月xx日离开原籍后无固定职业及住处。
”如果进行犯罪时有固定职业,则应写为“原籍务农,现在本市xx省农业银行xx分理处任保安”。
(5)记录家庭成员主要写明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夫、妻、子、女。
其他亲属如果与其关系密切,也可记下,一般情况下则不记。
记录时主要写明其姓名、年龄、职业和联系电话。
(6)记录社会经历即简历可以查明其作案是否与其过去所从事的职业有关,以便确定侦查方向。
记录时要突出重点,一般上学期间的经历简写,工作经历可以稍微具体一点。
(7)记录是否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情况,一方面是为突出其过去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查明本次犯罪是否属于多次犯罪,是否属于加重处罚范围,是否应按累犯处理等。
此外,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文化程度分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上述基本情况,除姓名、别名、曾用名、化名、绰号等有关姓名的内容可以集中在一问一答中记录外,其余各项内容一般应采取一项一问一答的形式,尽量避免把全部基本情况都集中记录在一问或一答之中。
在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一般可以不必再记。
但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要改变、补充以前的供述,则可以有针对性的进行讯问和记录。
2、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但在实践中,有许多犯罪嫌疑人对此并不了解。
侦查员在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向其讲解其中的有关内容,当犯罪嫌疑人听清其内容后,在《讯问笔录》上将这一过程记录在案。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上签名时,要一并签上“《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收到。
”
对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告知的,办案人应当让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的附卷联上签注“《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收到”,并注明日期。
履行告知程序时,首先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交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要向其宣读。
然后,问其是否看清或听清了告知书的内容。
如果看清了或听清了,应当在笔录上记明。
还要问犯罪嫌疑人有何要求,如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具体要求的,一定要如实记录下来。
如:
问:
这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阅读,你如果不识字,我们可以给你宣读。
答:
我可以看(看告知书约8分钟)。
问:
你看清楚了吗?
答:
看清楚了。
问:
你有什么要求?
答:
我想请我弟弟帮我聘请律师。
问:
讯问结束后,我们会把你的这一要求转告你弟弟。
刚才给你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你已经看过了,我再强调一下,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当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拒绝回答,你听清楚了吗?
答:
听清楚了。
3、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
案件事实既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包括其对自己进行的无罪辩解。
如果是第一次讯问,开始要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来记录。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就如实记录他供述的犯罪过程和具体情节;如果他否认有罪,也要如实记录他的无罪辩解。
然后再记录问话人就其供述或辩解中不清楚、不全面或自相矛盾的地方提出的问题及其回答。
同时,还要根据讯问的具体情况,按讯问计划或讯问提纲,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以敦促其及早把全部问题或主要问题交代清楚。
记录案件事实,要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重点把握如下几个基本要素:
(1)时间。
这里的时间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为主,也包括其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时间,如犯罪嫌疑人产生犯罪动机的时间、预谋策划的时间、购买犯罪工具的时间、销赃的时间等。
记录人员要有时间概念,这样能够保证笔录内容脉络清晰,前后有序。
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对时间这一要素更要重视。
记录犯罪的时间要尽可能具体(关系到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时还要求精确)。
但由于种种原因(或已经过去一段时间,或作案次数多等),犯罪嫌疑人对其作案时间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时间不一定说得很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如下几种方法:
能够比较准确认定时间的,可记为“xxxx年x月x日x时”或“xxxx年x月x日xx时许”;只能记住时期而忘了具体时间的,可记为“xxxx年x月x日”或“xxxx年x月x日上午”;连日期也记不清的,可记为“xxxx年x月间(上旬)”、“xxxx年x月以来”或“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间等。
(2)地点。
这里的地点和前面的时间一样,以实施犯罪的地点为主,兼及其他所有与犯罪有关的场所。
记录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要尽可能具体,否则会影响清楚地展现犯罪事实,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有时作案目标相同,因为作案的地点不同,会影响对犯罪事实性质和危害的认定。
如犯罪嫌疑人在仓库盗窃电话线与在通讯线路上盗割电话线,由于作案的地点不同,前者涉嫌盗窃罪,后者则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社会危害较大。
有时同一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在交代同一作案地点时所使用的名称不一定完全一致,因为作案地点周围的知名单位或建筑物较多,有的以这一单位为参照物,有的则以另一建筑物为参照物。
出现这一情况也是正常的,不需要让犯罪嫌疑人统一口径,只需如实记载清楚即可。
当然,在案卷其他材料中要有能够说明这一表述虽不一致但确属同一地点的文字材料或照片,以免造成办案人员认识上不一致,影响对案件的处理。
(3)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做笔录时要尽可能记清他们的姓名(别名、外号等)、年龄、性别、特征、住地、工作单位、简历及主要社会关系等,以便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首先要记清答话中涉及到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为下一步抓获所有犯罪嫌疑人及认定每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责任奠定基础。
其次要注意记清答话人供述的被害人特征情况。
因为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往往不熟悉,不知道其姓名、身份等情况,但能提供其特征。
所以详细、客观地记下被害人包括体貌、衣着、动作、口音等特征,可以和被害人的供述或现场勘查结果互相印证。
(4)动机。
动机是导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心理的内心起因,属于犯罪主观方面。
准确地记录犯罪动机,一是有助于区分犯罪的性质。
如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故意将其殴打致轻伤与随意寻衅殴打他人致轻伤且情节恶劣,其性质是不同的。
前者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后者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二是有助于考察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量刑时可以作为一种情节参考。
如为追求享受而盗窃与为亲人治病而盗窃,虽然其性质同为盗窃,但前者的恶性程度比后者深,处罚时会相应重一些。
三是有助于分析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
在记录时,首先要围绕问话人的思路搞清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动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如果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那么就不构成犯罪。
如果确有犯罪动机,再弄清是什么样的犯罪动机?
这一犯罪动机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产生的(有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如共同犯罪是经过精心策划然后才实施;有的则比较简单,机会来了一时冲动而作案)等等。
(5)目的。
犯罪目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也属于犯罪主观方面。
不是每个犯罪都必须具有犯罪目的,但直接故意犯罪一定有犯罪目的。
准确地记录犯罪目的,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
例如,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关键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要达到一种什么目的:
是仅仅让受害人受点皮肉之苦、给他一次警告?
还是要致其于死地呢?
这时候,犯罪目的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
在讯问中,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有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主动交代出来的,有的则是其叙述犯罪的来龙去脉涉及犯罪起因时,经问话人有针对性的提问才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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