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析.docx
- 文档编号:592597
- 上传时间:2022-10-11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45.51KB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析.docx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析.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析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一、概述。
该通则最初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订立发布,以后经多次修订,1990年国际商会以460号文件公布的版本,内容已经十分完备,适应了现代运输工具和电子商务的需要。
2000年版本在此基础上作了一些小的修改之后,重新编排。
修订之处:
第一,FAS术语由原来的要求买方办理出口手续改为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这样除了EXWORK以外,所有其他贸易术语中,货物出口手续都由卖方负担。
第二,DEG术语中由原来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改为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这样,除了DDP术语以外的所有术语中进口手续都由买方负担。
Icoterms2000的主要内容是把国际贸易长期形成的13种交易条件以缩写英文字母表示和排列,并对每种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义务作了清楚明确的列举,当事人采用了贸易术语,就意味着把该把该术语表示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列入合同,这既方便了当事人之间相互沟通理解所成交的条件,也避免了签约效率低的问题。
使用贸易惯例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通则适应及效力。
通则作为国际商事惯例,本身不具备法律效率,如果当事人在销售合同中使用了有关术语,就被认为把该术语代表的交易条件纳入合同。
通则对于该交易条件的规定,是对交易条件含义的唯一解释,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二,为了便于理解通则的内容,要注意通则对13个贸易术语分类的规律。
基本分类是把13个贸易术语按照卖方承担义务大小分为E、F、C、D四组,E组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F组次之,C组再次之,D组的卖方义务最大。
另外,通则还把C组术语和F组术语归类为装运合同,买方在装运国装运了货物,就完成了交货。
D组术语归类为到货合同,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运到进口国约定的地点,这才完成交货义务。
第三,每一贸易术语中,通则都规定了10项权利义务,由买方承担或办理,要把握所有的贸易术语中所有的权利义务,是有一定的困难,我们不妨先抓主要的。
为了理解13个贸易术语的精神实质,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把握其特点,掌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货物进出口的通关手续、许可证及费用由谁承担?
·订立运输合同,缴纳运费的义务,通知的义务由谁承担?
·办理保险合同,缴纳保险金的义务由谁承担?
·交货地点以及货物风险转移界限?
二、通则中的各个贸易术语介绍。
E组术语(起运的实际交货)
EXWORKS,其含义是:
工厂交货。
E组术语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卖方只要在其所在地将货物交购买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同时风险也随之转移,买方负责由此以后的风险费用,甚至要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自此种情况下,卖方无义务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如果买方要求卖方这样做,应达成协议。
F组术语(主运费未付的装运地象征性交货),包括3个术语:
FCA+装运港或交货地点,货交承运人。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
F组术语中买方需要承担货交承运人或装船以后的风险费用,需要办理出口手续和承担出口通关费用。
此后的风险费用由买方承担,其义务有所增加。
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其它两种术语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组术语。
(主运费已付的装运地象征性交货),包括4个术语:
CFR+目的港,成本加运费。
CIF+目的港,成本加运费保险费。
CPT+目的地,运费付至。
CIP+目的地,运费保险费付至。
除F组术语中卖方应承担的义务外,C组术语中卖方要承担运费,订立运输合同,有的还要承担保险费,订立保险合同。
义务进一步增加。
但是风险转移界限与F组术语相同,都是在装运地交给承运人,或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风险。
CPT,CIP适用于多种运输,CFR,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D组术语。
(到达地实际交货),包括5个术语:
DAF+指定地点,边境交货。
DES+指定港,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指定港,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指定目的地,未定交货。
DDP+指定目的地,定后交货。
D组术语为卖方承担义务最大,卖方不仅要订立运输合同、保险合同,支付费用,而且要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以前所有风险。
如果说E组术语中,买方取货,D组术语中,卖方送货。
其中,DDP卖方承担最大责任,卖方要负责办理进口手续,负责费用和进口许可证。
除了DES、DEQ以外,其他3种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三、常见的三种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主要介绍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3种国际贸易术语:
FOB、CIF、CFR。
1.FOB术语
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是海上运输最早出现的国际贸易术语,也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普遍应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的规定,将FOB合同中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卖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
(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
(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使用FOB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通知问题。
FOB术语中涉及两个充分通知。
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地点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要给买方以充分通知。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买方未给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货物风险是在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投保,否则由此造成买方受到的损失,卖方应当负责。
(2)注意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
典型的是美国194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定义》,该定义把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与国际商会规定的FOB术语含义相类似。
所以在对美贸易中,如用FOB术语成交,则要注明是采用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是适用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本》,如采用后者,则需要在FOB后面加上"VESSEL"(船舶)字样,以免引起误解。
2、CIF术语
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R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通用的术语。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
卖方必须:
(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
(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
(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
(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
(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使用CIF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CIF术语中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一项义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卖方只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指明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
与FOB术语一样,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完成的。
(2)CIF条件是典型的交单合同,属于单据买卖,卖方只要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就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接受符合合同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就是付款以交单为先决条件。
卖方交货义务是以交单来完成的。
在E组和D组术语中,是实际交货合同,卖方的责任是自己承担风险费用,把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处置,卖方只能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要求买方付款,卖方交单时,买方无付款义务。
在CIF条件下,货物品质以装运时为准,卖方对运输风险不承担责任。
而实际交货合同,货物品质以到货时为准。
注意这一点。
(3)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各有2项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权利义务。
卖方的义务是按合同交货和交单。
单据与合同相符不等于与货物也相符,买方有2项拒收权,法律允许买方在付款收单的情况下,拒收不符的货物,反之,买方也不因处置货物,丧失拒收不符单据拒绝付款的权利。
3、CFR术语
是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的英文缩略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
CFR术语和CIF术语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价格构成。
在按CFR术语成交时,价格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
也就是说,买方要自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
其余关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均与CIF术语相同。
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是:
装船通知。
在CFR合同中,买方要自行投保,因此和FOB合同的情况一样,卖方要给买方货物装船的充分通知,否则,由此造成买方漏保货运险引起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出口销售渠道与贸易方式
一、什么是出口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是指商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所经过的途径。
从整个市场经营活动来看,出口销售包括企业内部的销售组织,各种类型的中间商,直到最终消费者在内的全部销售途径。
在国际市场上存在多种销售渠道。
一般来说,出口商品的国际销售渠道包括三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出口国销售渠道。
生产企业可以通过本国的中间商出口,也可以由自行设置的出口机构直接出口。
第二个环节是两国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销售渠道。
第三个环节是进口国国内的销售渠道。
这里即包括进口国的中间商,又包括产品的最终用户。
这三个环节构成国际销售渠道,但并不是每一种出口商品的销售都必须依次经过各级中间商。
二、包销经销和代理
(一)包销
包销(ExclusiveSales)是指出口人通过签订包销协议(ExclusiveSalesAgreement)给国外包销人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经营某一种或某一类商品的专营权利。
这种专营权利是指出口人在某一时期和某一地区内只能通过包销人销售某种商品,不能再同该地区的其他商人做这种买卖。
而包销人在此时期和此地区内则只能经营出口人的商品,既不能经营其他来源的有关商品,也不能把出口人的商品向其他地区销售。
在包销条件下,包销人和出口人的关系是一种买卖关系。
出口人根据包销协议供货,而包销人则根据包销协议购货,自己承担经营上的风险。
采用包销方式时,有关出口人和包销人的权利与义务,都通过包销协议规定下来。
国际贸易中所签订的包销协议,一般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包销商品的品种范围和订购的最低限额;关于包销人专营权利的规定;包销地区和包销期限;包销人对商品宣传和市场情况报导以及出口人的商标权和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应采取保护性措施的责任等。
包销是很多国家采用的一种习惯作法。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也经常把包销作为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采取包销形式有以下好处;
1)采用包销有利于出口人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均衡供应市场。
2)采用包销有利于加强商品的竞争地位,可避免多家分散经营下的自相竞争,有助于稳定包销商品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贸易 术语 解释 通则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