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企业稽查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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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企业稽查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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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企业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实用手册
啤酒生产行业检查
行业名称
啤酒制造
生
产
工
艺
及
特
点
工
艺
流
程
原材料验收→原材料处贮藏→原材料粉碎→糊化→糖化→过滤→冷却→发酵→滤酒→灌装→杀菌→贴标→包装→成品仓库
生
产
用
原
材
物
料
原料
大米、麦芽
主要材料
辅助材料
酒花、淀粉酶
低值易耗品
燃料
煤
动力
电
包装物
瓶子、酒箱
其他
生
产
产
品
主要产品
啤酒
副产品
下脚料
酒糟
其他
产
品
形
态
特
点
主要产品
副产品
其他
生产设备特点及使用情况
啤酒设备在正常情况下,每年需要停产大修一次。
主
要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投入产出指标
8度啤酒耗粮:
124公斤/千升
10度啤酒耗粮:
155公斤/千升
能源消耗指标
每千升啤酒耗电82度,耗煤136公斤
其他指标
财务
会计
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在税收方面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及环节
增值税方面
购进环节
1、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如:
虚开或项目填写不全。
2、向农民个人、农业产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单位及个人购进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3、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不规范,如:
项目不全或者接受虚开。
生产环节
1、销售下脚废料不入帐。
2、销售副产品(酒糟)不入帐,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3、产成品不入库,账外销售。
销售环节
1、价外收费不计税,如:
包装费,运费,逾期啤酒包装物押金等。
2、抵债,福利,易货等用酒不视同销售或仅以成本价计税。
3、销售已实现,迟迟不作账务处理。
消费税方面
生产销售环节
1、不按照税法规定(如未将包装物押金计入价格)确定适用税率,以低档税率计税。
2、设立关联销售公司的企业,以出厂价确定适用税率,偷逃税款。
3、隐匿销售数量。
4、福利,样品,馈赠用酒不计税。
5、兼营“果啤”生产企业,是否将“果啤”视同“啤酒”征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购进环节
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接受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虚增成本。
生产环节
1、隐匿下脚料、废料收入。
2、成品不入库,账外销售,隐匿收入。
销售环节
1、发出商品销售实现,但不作账务处理。
2、广告,福利,馈赠等用酒不计收入。
3、逾期包装押金不作收入。
其他方面
常
用
检
查
方
法
1、检查企业消费税适用税率是否正确,确定适用税率的价格是否含包装物押金,设立关联销售公司的企业,是否以销售公司对外售价为依据确定适用税率。
2、检查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是否合法,设立旧瓶回收公司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旧瓶回收公司是否符合免税资格,是否存又存有虚开行为。
3、实地到企业生产车间,检查各种副产品,下脚料的收集及处理情况。
4、突击检查产成品仓库,调取“保管账”、“成品出库单”,检查本期结转销售成本的发出成品数量对比,查找是否有应作销售的发出商品不计税的情况。
5、检查企业的大宗收购业务,结合“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账户,看账户借方对应的科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余额是否正常,若贷方余额长期挂账,则存在偷开嫌疑,必要时可抽取大户外调。
6、检查企业“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账户。
是否存有价外费用不计税问题。
7、检查企业“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看福利,馈赠,样品用酒是否计税。
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二)某啤酒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2012-07-0610:
30: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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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明德
明德俱乐部
税务稽查
案例分析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6月10日,某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来举报信息,反映P市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啤酒公司)2001年至2004年共购进麦芽2.6万吨,以每吨麦芽可生产8吨啤酒计算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极不相符,存在虚假作账、隐瞒销售收入的重大偷税嫌疑。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啤酒公司于1989年12月1日开业投产并办理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黄某,出资人陈某,出资额2.55亿元,属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1994年1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啤酒公司开业即与德国T公司合作生产啤酒,于1999年结束合作关系。
其后,一直生产自有品牌,并零星受托加工其他品牌啤酒。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检查组结合举报线索查阅纳税征管资料,了解纳税人税负逐年降低,检查组认为申报异常。
2.确定检查重点。
根据静态资料分析,检查组初步确定了分别从原材料购进、生产工艺流程、经销商网络和财务核算、纳税申报进行检查取证的检查方案。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常规检查,未能取得突破
检查组对当地其它啤酒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发现啤酒公司投入产出低于行业正常水平。
于是检查人员对销售开单、仓储提货、经销商等与实物直接接触的环节作为重点,以查找其偷税的证据。
2.突击检查,查获重要证据
检查组通过对啤酒经销商的调查,证明啤酒公司啤酒销售实现的时间即购货方收到啤酒的当天。
3.数据抽样比对,测算隐匿收入
检查组通过整理归类,抽取了一个月的啤酒送货单进行统计,然后与账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进行比对,发现啤酒公司实际销售的数量与企业正常纳税申报的销售数量和金额不符。
4.正面交锋,偷税案水落石出
在掌握了上述重要证据后,检查人员与啤酒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正面交谈,告知其主要涉税问题的严重性和已经取得了其偷税的直接证据,要求其主动配合检查,并对上述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告知其只有把情况说明清楚,把责任分清楚,才能排除或减少相关法律责任。
通过对财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及法律顾问的耐心教育和开导,上述人员消除了顾虑,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了其它偷税证据。
啤酒公司也以“自述材料”的形式书面说明和确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并对检查人员取得的相关资料一一签字、盖章确认。
至此调查取证工作圆满完成。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间,啤酒公司销售啤酒19558吨,采取账外经营,资金体外循环,在账簿上少列收入3316万元,少缴增值税564万元、消费税431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相关法律,税务机关对该啤酒公司做出如下处理:
(1)对该公司在账上少列收入33156万元的偷税问题,追缴增值税564万元、消费税431万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98万元;
(2)对该公司少列收入3315.5万元,应调增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2001年度及2002年度企业亏损,查增利润不足以弥补亏损,责令其按规定调整账务,并对该公司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行为,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2.根据原《征管法》第二十条和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3.该案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建议
日常税收管理要及时到位。
以本案为例,该啤酒公司是一家大型生产企业,货物的购、产、销是主要经营环节,三者之间有匹配关系,且这个关系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而该公司的税负率连年下降,作为日常税务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并落实企业的经营及纳税申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以及时发现和落实各类涉税疑点问题。
因此建议对纳税人建立涉税信息的动态监控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时,及时予以检查落实,提高日常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山东XX啤酒有限公司涉税案
一、基本情况。
山东XX啤酒有限公司系原A啤酒有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2000年8月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外方将中方的股份买断,成为独资企业。
投资总额12000万元,注册资金6500万元。
公司法人代表:
陈XX,现有职工659人。
主要生产原料是麦芽、酒花等,其产品是各种档次的A牌普通啤酒、超干、纯麦啤酒和B牌啤酒。
年产量八万吨左右。
“A”品牌啤酒”主要销往省内各地市,“B”品牌啤酒主要销往南方广州地区。
两种产品的工艺流程是一样的,都是以麦芽、大米、酒花、水为主要原料,经过糊化、糖化、过滤、煮沸、旋沉、酵母发酵酿制而成。
根据XX市稽查局部署和年初稽查工作计划,从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1月2日,市局稽查局稽查一科李X、韩X、亓XX、及国际税务管理科韩兵、亓文国、李伟邱XX等同志对山东XX啤酒有限公司2003年度经营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该公司在广东D市设有分支机构,是其全资子公司所在地,与该公司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其子公司2003年账簿未调取检查)。
该公司2003年度实现销售收入4.88元,当年缴纳增值税.32元,税负率为9.03%。
消费税.91元,应纳税所得额-349936.64元,可弥补亏损.36元.经检查该公司存在着转让定价少计收入、赠品不计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中应征增值税的未计提销项税额和赠品等问题,涉税额近43万元,处以罚款9.2万元。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355万元,并处以罚款4万元。
二、主要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方面
1、2003年以每箱32元(含税)的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D市分公司620ml白瓶超干啤酒118819.25箱,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并以此价格计收入和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262935.83元。
2、2003年8月,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商品退还给销货方,未按照规定冲减退还当期的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6904.23元。
3、2003年度及以前年度挂账销售给本企业职工“另类”啤酒73.08吨,未记收入163039.60元,未按照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23689.51元。
4、2003年度取得的随同啤酒销售收取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扣款收入扣款收入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1061.81元。
5、2003年度销售酵母、旧瓶盖、废铁、碎玻璃等,取得收入未按照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4482.70元。
6、2003年1-12月,销售给SLY有限公司、CY工贸公司、XJL粮所等单位自来水、热气、电力等收入未按照规定计提增值税。
本公司福利部门耗用电力、煤炭等未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共造成少缴增值税72080.43元。
以上及其他方面共造成少缴未计提增值税共计427638.25元。
(二)消费税方面
2003年度销售给本企业职工“另类”啤酒73.08吨,实现收入,未按照规定计提消费税(每吨应缴消费税220元),造成少缴消费税73.08×220=16077.60元。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
1、"“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列支2003度报废包装物等损失317683.10元,未按照规定报经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在税前申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7683.10元。
2、"“营业外支出-罚款"”账户,列支2003年行政罚款支出25000.00元,在税前申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000.00元。
3、"“销售费用"”账户,白条列支费用计120005.00元,在税前申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5.00元。
4、2003年度列支经销商旅游费用219514.00元,为其他单位列支各种费用31950.00元,均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申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1464.00元。
5、2003年12月31日度"“预提费用"”账户尚有贷方余额2853716.92元,未按规定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预提费用-管理费用"”账户贷方余额1219243.02元,"“预提费用-制造费用"”账户贷方余额217028.31元,"“预提费用-销售费用"”账户贷方余额1417445.5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53716.92元。
。
6、2003年度销售给本企业职工“另类”啤酒,实现收入,以前年度发生同样业务实现收入139567.20元(含增值税),未按规定计提并申报收入(23472.40+139567.20)÷(1+17%)=139350.0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9350.09元。
7、2003年4月,将记入"“低值易耗品"”账户的外购挂历抵顶所欠山东SLY有限公司应付账款2743.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43.00÷(1+17%)=2344.44元,相应的成本2743.00元记入"低值易耗品"贷方,也未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调减相抵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98.56元。
以上合计应调增纳税所得额3706820.55元。
弥补亏损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51201.84元。
三、查前评估分析
该公司是我市的重点税源企业,在整个山东的啤酒行业中,无论其投资规模、生产规模、上缴税金等多项指标都名列前茅,自2000年8月合资三年多以来,公司累计上缴税金1.7亿元,为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XX市委市府对该公司非常重视,方方面面给予特别关照,加上该企业管理层法人实际管理人和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是是从南方聘任的经验丰富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由于南北地区的差异,企业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在以前的检查中也曾遇到过一些较大阻力,所以检查人员对这次检查格外慎重,做好了充分的查前准备,检针对企业的以上特点,检查人员查前领导特别交待了注意了两点:
两几点注意事项:
1、要“稳”,对企业表现出来的抵触情绪和不配合,一定要沉住气,做到不急不躁2、一是做好查前准备,做到有的放矢。
3、二是“注重程序、重证据”,在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做到有法必依,有据可循。
本着以上原则,1、稽查人员检查前首先先与该公司的主管税务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分析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产品销售、各项税金缴纳情况等事宜。
通过与企业有关人员座谈,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可能存在问题的几个方面,一是该公司在2000年8月合资以前是国营企业,名称是A啤酒有限公司,合资后原公司仍然存在,并且仍然保留在新公司院内,检查人员马上联想到,既然在一个厂区,那么它们之间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是否能划分清楚,会不会有买卖水电的问题。
二是啤酒行业销售经常搞一些促销活动,为推销产品,是否有促销产品以及福利酒不记收入的问题。
三是啤酒生产行业包装物占产品比重较大,包装物和废旧物品是否做了销售收入等问题。
其次2、通过在网上查看该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据了解,该公司在广东D市还有一个全资子公司,并且该公司盈利而全资子公司确却亏损亏损,该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有关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规定。
根据以上了解到的情况,检查人员制定了检查思路:
一是考虑到该公司财务核算比较正规,两套账的问题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其次在流通环节,一是因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时兼多个公司的法人,而且南北方地区间的税负和税率不同,所以重点分析该公司与南方子公司有无转让定价转移的问题。
二是鉴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比较灵活的实际,着重对销售费用中的白条列支、固定资产清理以及罚款和捐赠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重点分析。
四、实施检查的方法
在进入检查实施阶段,检查人员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查前分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检查。
一是在对在检查该企业与针对其与D市子公司的业务往来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着重核对了其销售给子公司的啤酒的销售价格,通过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其销往分公司的啤酒品种相对单一,基本上全是620和320ml(专供)白瓶精装啤酒和270ml瓶装啤酒,而且全年的销售批次较少,于是检查人员先从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手,将企业全年开具给分公司的专用发票作了统计,2003年共开具给分公司专用发票33份,均是销售的620ml白瓶精装啤酒,价格均为32元一箱,共计44500箱,另有年终盘点表中所列已发往分公司74319.25箱,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04年6月份前陆续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缴纳税款),接着检查人员将企业全年十二个月的销售收入明细表中的620和320ml(专供)白瓶精装啤酒的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作了统计计算(270ml瓶装啤酒是广东专供),得出该品种啤酒在除了销售给各子公司以外的全年平均销售价格为47.23元一箱,远远高于其销往子公司的价格,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辨称,因为运往广东莞运输费用高,不得不降低销售价格,虽然价格低,但并没有低于成本,仍然有利润,销售价格的高低是企业自己经营上的事,税务机关不应对其进行调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的规定,所以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262935.83元。
二是在检查企业的生产费用时,发现企业在每个月的“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中,除了各条生产线的正常分配外,每个月都有分配给A公司、食堂、医务室的水、气等辅助生产费用包括水、电、气,在进一步查阅了企业每个月的辅助生产结转凭证后,检查人员又在凭证后发现了该企业每个月收取A公司、本厂家属委员会、厂劳动服务公司、XX市CY工贸公司水、电、气费的收款收据,并计入其他应收款和应付账款,未作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查找到这些凭证后,检查人员询问了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解释:
因为在一个院里,水电气费由其代缴,当然要向这些单位收取,只是把垫付的钱要回来,只是平价进平价出,又不加价增值,所以未计算缴纳增值税。
只是把代收的钱要回来,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四款:
“下列项目中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之规定,将其医务室、食堂本厂家属委员会所耗用的水、电费转出进项税额249.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之规定,对该企业收取的A啤酒公司、XX市CY工贸公司等单位的水费3121.63元、气费285575.88元、电费263112.94元,以及收取XJL粮所的水费10067.60元,应计算补交增值税共计72080.43元。
通过检查,该企业促销酒、福利用酒和包装物均已作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三是对所得税的检查。
根据查前分析出的思路,检查人员有的放矢进行了重点检查。
共检查出应调整所得税额350多万元。
例如对预提费用的列支问题,检查人员发现2003年度“预提费用”账户尚有贷方余额2853716.92元,未按照规定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违反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营企业预提费用或准备金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列支问题的通知》([84]财税外字6号)的规定,仅此一条就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853716.92元。
五、案件处理意见、依据和执行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述增值税方面转让定价的违法事实,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而造成的少缴增值税262935.83元予以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方面违法事实及消费税方面违法事实构成偷税,处以追缴增值税164702.42元、处以追缴消费税16077.60元,并处以92000.00元的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增值税方面违法行为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属于转让定价少缴的增值税262935.83元给予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自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照本处理决定书所列违法事实的数额,调整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告知其对以上应缴款项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并调整有关账务。
对此,企业按照稽查局的处理决定按时、足额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纳税所得额及时做了账务调整。
六、对案件产生的原因和思考
通过对该公司的检查,发现财务核算十分正规,凭证所附的原始单据也十分齐全,其行为也并不是象某些企业利用两套账,不入账等手段进行偷税和少缴税款,而都是摆在账面上的问题,说明企业并不是主观故意偷税刻意隐瞒,而是想当然的认为其并没有违犯税收政策。
综上所述,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思考:
(一)该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强调客观原因多,站在本公司的立场上是合理的,但是站在税法的角度就不合法。
例如:
案件中提到的总公司与D市分支机构的转让定价问题,他们认为这样做是合理的,因为从全局整体的角度看,公司的税款并没有流失,但是却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必须依法进行调整。
(二)流通环节的转让定价问题。
以前我们侧重的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环节的转让定价调整问题,而不注意流通环节增值税的税款转移调整。
通过这次对该公司的检查,检查人员发现流通环节转让定价同样会造成少缴税款,违反了增值税条例就地缴纳的原则,扰乱了税收秩序。
(三)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法宣传是税务部门的当务之急。
检查中我们也感到作为市里重点企业,公司的财务人员认为公司缴纳的税款多,为市里的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大,因此老大思想严重,认为不管在哪方面出点问题,你都奈何不了我,对有关税收政策漠不关心,对税务机关的管理毫不在乎。
由此也可以看出税务管理部门监管力度以及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通过这次对该企业的检查,检查人员认识到,对这种大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一定要注意两点:
一是“稳”。
检查中对企业表现出来的抵触情绪和不配合,一定要沉住气,要做到不急不躁。
二是“细”。
对检查此类大型合资企业,一定要做细致的分析,因为这类企业一般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所附原始单据齐全,但是凭证较多,稽查工作量大,所以必须要耐心、仔细,才能发现蛛丝马迹。
三是“实”。
检查出的问题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
七、征管稽查建议建议
(一)各主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的管理,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更不能忽视。
在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
要挑选业务精、思想好、作风硬的同志进驻企业,时刻掌握企业的生产发展动态。
(二)各级稽查部门要加强税法宣传,要加强稽查工作的力度,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行为的发生,使偷、逃税的企业付出高额的代价。
对大型企业的管理不能有怵头的思想包袱,多宣传、多管理,该管的管,该查的查,例如我们对该公司实施检查过程中,该老总曾以解决XX市人民就业、社保、社会的稳定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等为自己开脱,甚至说检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要去市里申诉,但是检查人员不惧恐吓,经过反复宣传,终于使该企业有关人员认识到只有依法纳税,才有更好的投资环境,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
并在收到税务处理通知书后将税款、罚款、滞纳金一次性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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